招标代理合同的委托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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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合同的委托范围
篇一:
招标代理合同委托
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顺利完成(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代理方式确定乙方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具体招标事宜。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条款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而只能就本合同未尽事宜作出约定,否则该补充条款无效);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招标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招标人的要求并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完成本项目的(委托范围)等全部招标代理业务。
工作内容:
该项目要求招标内容的全部招标工作,包括: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编制、印刷和发售;投标文件的收取;组织招标文件的评审;组织开标会议、清标及评标会议;组织进行合同谈判并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按照业主要求的格式和份数准备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
三、代理期限
乙方的代理期限为:
自本合同备案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全面完成本合同委托代理范围内的事项止。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⑵向乙方提供有关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及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
⑶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⑷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及编制的招标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⑸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⑹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⑺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政策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理合法;
⑵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⑶乙方及附属机构保证不参与本项目任何标段的投标,也不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⑷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⑸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⑹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
⑺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和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
⑻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和预备会议(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⑼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监督;
⑽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⑾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结果提交甲方,由甲方依法确定中标人;
⑿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⒀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⒂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2002年10月15日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之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代理费;
2.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4.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⑵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的;
⑶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⑷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乙方被有关部门取消代理资格或被市场禁入的;
⑸乙方被有关部门降级而不具有承担本项目相应资质的;
⑹有证据证明乙方损害招标人利益或给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除上述6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的,甲方将重新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乙方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代理。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招标代理服务费已支付了,则无权收回;如果尚未支付,则由甲方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乙方。
2.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双倍返还给甲方;如果乙方尚未收取,则按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甲方。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3.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5.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纠纷,双方同意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6.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除受争议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八、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可以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已规定的事项相抵触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2.合同的生效: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报经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向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一份。
如双方发生争议,以向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备案的一份为准。
甲方(招标人):
乙方(招标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其授权代理人:
日期:
2011年月日日期:
2011年月日篇二:
招标代理委托协议
建设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
委托单位(甲方):
代理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国家的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号楼)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招标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号楼)建设工程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地上六层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约15608㎡总投资额: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号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含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编制)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代理内容包括地基、监理、建安工程及委托人认为有必要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为:
以本建设工程各标段的中标价为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计取。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一部分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
1.词语定义
乙方:
(盖章)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通用条款
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
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
1.2
通用条款:
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
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
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委托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
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受托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
行的代表。
1.7
工程建设项目:
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
标的工程。
1.8
招标代理业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
工作内容。
1.9
附加服务:
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
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
1.10代理报酬: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
1.11图纸:
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2书面形式:
指具有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4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它的要求。
1.15不可抗力:
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
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1.16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篇三: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参考文本)
委托人:
受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双方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招标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法律法规。
1.2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招标工作及招标过程的保密工作。
1.3委托人授权受委托人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全权代理重庆市县《重庆市三峡库区三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有关招标事宜。
受托人应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工作,双方共同确保招标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条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和招标方式
2.1本次代理招标范围为:
2.2代理招标范围以委托人实际委托的范围为准。
受托人不得超出委托招标范围行使职权。
2.3招标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依法确定本次招标的方式为国内公开招标。
第三条委托人职责
3.1提供招标所需的如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项目有关审批文件及资金来源证明;
(2)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实施工程的有关资料。
(3)招标工作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3.2提供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协助受托人制定招标文件。
3.3协助受托人完成招标工作所需的各种报批文件和相关材料。
3.4协助受托人组织招标答疑,负责与设计方联络解答投标人质疑中的有关技术问题。
3.5负责组织现场踏勘。
3.6委托人和受托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3.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中标人。
3.8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3.9履行委托人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受托人职责
4.1受托人在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务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招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委托人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并提供有关的其他服务。
4.2受托人负责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标准,报经招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进度要求,认真制定招标工作计划。
4.3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函。
4.4负责组织报名登记工作。
4.5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发放招标图纸及相关资料,收取相应费用。
4.6负责组织标前答疑会或进行书面答疑。
负责整理答疑资料,形成澄清文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4.7协助委托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4.8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织并主持开标会议。
4.9编制中标公示材料报招标行政主管部门。
4.10根据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
4.11协助委托人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及草拟合同。
4.12及时与委托人协调解决招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招标代理费
5.1双方同意以招标项目的中标金额作为收费基数,按国家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由受委托人向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
5.2受委托人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后一周内,受托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5.3当招标过程中出现流标时,受托人投入的会务费用(含各项劳务费)按以下条款处理:
1)、因委托人或受托人责任引起的流标,由责任方承担会务费用。
2)、因委托人及受托人共同责任引起的流标,由双方各承担会务费用的50%。
3)、因投标人引起的流标
(1)投标人无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担会务费用的50%。
(2)因投标人违规违纪的行为,由委托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并从投标人保证金中支付受托人所蒙受的损失。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按其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签署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由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签字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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