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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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附录
1.相关标准
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
1.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标准性引用文件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以下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2402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卫生机构(组织)定义
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
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分类原则
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2〕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卫生机构分类
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1〕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
卫生机构(组织)按
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3〕机构分类管理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机构三类。
6.卫生机构代码
1〕代码结构
卫生机构(组织)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9位组织机构代码和13位机构属性代码。
机构属性代码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经济类型代码(2位)、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4位)和机构分类管理代码(1位)四部分组成。
卫生机构代码表示形式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属性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体代码_____|||||||___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连字符____________|||||_______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校验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类型代码
|________________行政区划代码
2〕编码方法
Ⅰ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校验码组成,引用GB/T11714。
组织机构代码为每一单位始终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除代表某一机构外,无任何其他含义。
有关部门也将“组织机构代码”称为“法人代码”。
①全国绝大部分卫生法人单位已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尚未办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卫生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除外),依据属地原则从当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办理此证,以取得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②2GB/T11714规定“PDY00001-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行业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用,不作为行业间信息交换的依据。
因此,执业的非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其编码规则如下:
a.代码结构为“PDYXXXXX-X”。
其中“PDY”固定不变;“XXXXX”系五位数字码,从00001-99999,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顺序统一编号;“X”系校验码,计算方法与法人代码一致。
b.“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作为这类机构不变的、唯一的法定代码。
已经注销(撤销)的机构代码应予废置,不得重新赋予其他机构。
Ⅱ机构属性代码共13位,由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机构登记注册类型代码、4位卫生机构类别代码、1位机构分类管理代码四部分组成。
①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完全引用GB/T2260。
②经济类型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部分引用GB/T12402。
引用原则如下:
a.卫生行业经济类型较为简单,本标准仅引用大、中类两位代码。
b.目前,国家政策不允许设立以下经济类型卫生机构,故本标准暂不使用相应代码,即:
“15有限责任〔公司〕”、“23港、澳、台独资”、“24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9其他港、澳、台投资”、“33外资”、“34国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9其他国外投资”。
Ⅲ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系本标准的主体代码,由4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见附录A)。
本标准采用线性分类和层次编码法,将卫生机构(组织)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
a.大类用一个英文字母编码,即用字母ABC…顺次代表不同大类。
为防止字母“I”和数字“1”混淆,大类不使用字母“I”。
b.中类、小类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2层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中类由一位数字表示,从1开始按升序编码,最多编到9。
小类由三位数字表示,第一位码表示中类数码;第二、三位为小类数码,从10开始按升序编码。
如“A”表示大类“医院”,“A5”表示中类“专科医院”,“A511”表示小类“口腔医院”。
c.如果中类不再细分,则它们后面的代码补“0”直到第四位。
d.个别卫生机构小类下面再细分类,则按细分类编码,不编“XXX0”代码。
例如:
各类中医专科医院不编代码“A220”,应根据其类别在“A221-A229”中选择代码。
e.小类尽可能留有一定空码,以适应今后增加或调整类目需要。
Ⅳ机构分类管理代码由1位数字组成(见附录B)。
7.分类代码表
1〕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代码
类别名称
说明
大类
中类
小类
A
医院
A1
A100
综合医院
A2
中医医院
A210
中医(综合)医院
A220
中医专科医院
A221
肛肠医院
A222
骨伤医院
包括正骨医院
A223
针灸医院
A224
按摩医院
A229
其他中医专科医院
A3
A300
中西医结合医院
A4
民族医院
A411
蒙医院
A412
藏医院
A413
维医院
A414
傣医院
A419
其他民族医院
A5
专科医院
不含中医专科医院
A511
口腔医院
包括牙科医院
A512
眼科医院
A513
耳鼻喉科医院
包括五官科医院
A514
肿瘤医院
A515
心血管病医院
A516
胸科医院
A517
血液病医院
A518
妇产(科)医院
包括妇婴(儿)医院
A519
儿童医院
A520
精神病医院
包括20张床位以上的精神卫生中心
A521
传染病医院
A522
皮肤病医院
包括性病医院
A523
结核病医院
A524
麻风病医院
A525
职业病医院
A526
骨科医院
A527
康复医院
A528
整形外科医院
包括整容医院
A529
美容医院
A539
其他专科医院
A6
A600
疗养院
不包括休养所
A7
护理院(站)
A710
护理院
A720
护理站
B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B1
B1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B2
B2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C
卫生院
C1
C100
街道卫生院
C2
乡镇卫生院
C210
中心卫生院
C220
乡卫生院
D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包括卫生所(室)
D1
门诊部
D110
综合门诊部
D120
中医门诊部
D121
中医(综合)门诊部
D122
中医专科门诊部
D130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D140
民族医门诊部
D150
专科门诊部
不含中医专科门诊部
D151
普通专科门诊部
D152
口腔门诊部
D153
眼科门诊部
D154
医疗美容门诊部
D155
精神卫生门诊部
D159
其他专科门诊部
D2
诊所
D211
普通诊所
D212
中医诊所
D213
中西医结合诊所
D214
民族医诊所
D215
口腔诊所
D216
医疗美容诊所
D217
精神卫生诊所
D229
其他诊所
D3
D300
卫生所(室)
D4
D400
医务室
D5
D500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D6
D600
村卫生室
E
急救中心〔站〕
E1
E100
急救中心
E2
E200
急救中心站
E3
E300
急救站
F
采供血机构
F1
血站
F110
血液中心
F120
中心血站
F130
基层血站、中心血库
F2
F200
单采血浆站
G
妇幼保健院(所、站)
包括妇幼保健中心
G1
G100
妇幼保健院
G2
G200
妇幼保健所
包括妇女、儿童保健所
G3
G300
妇幼保健站
包括妇幼保健中心
G4
G400
生殖保健中心
H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H1
专科疾病防治院
H111
传染病防治院
H112
结核病防治院
H113
职业病防治院
H119
其他专科疾病防治院
H2
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
H211
口腔病防治所(站、中心)
包括牙病防治所(站)
H212
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
H213
皮肤病防治所(站、中心)
包括性病防治所(站)
H214
结核病防治所(站、中心)
H215
麻风病防治所(站、中心)
H216
职业病防治所(站、中心)
H217
寄生虫病防治所(站、中心)
H218
地方病防治所(站、中心)
H219
血吸虫病防治所(站、中心)
H220
药物戒毒所(中心)
H229
其他专科疾病防治所(站、中心)
J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J1
J100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J2
J200
卫生防疫站
J3
J300
卫生防病中心
J4
J400
预防保健中心
K
K1
K100
卫生监督所(局)
L
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1
L100
卫生(综合)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2
L200
环境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3
L300
放射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4
L400
劳动(职业、工业)卫生监督检验
(监测、检测)所(站)
L5
L500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6
L600
学校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L9
L900
其他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M
医学科学研究机构
M1
M100
医学科学(研究)院〔所〕
M2
M200
预防医学研究院〔所〕
M3
M300
中医(药)研究院(所)
M4
M400
中西医结合研究所
M5
M500
民族医(药)学研究所
M6
医学专科研究所
M611
基础医学研究所
M612
病毒学研究所
M613
老年医学研究所
M614
肿瘤(防治)研究所
M615
心血管病研究所
M616
血液学研究所
M617
整形外科研究所
M618
精神卫生研究所
M619
放射医学研究所
M620
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M621
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
M622
实验动物研究所
M623
结核病防治研究所
M624
皮肤病与性病防治研究所
M625
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
M626
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M627
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M628
流行病学研究所
M629
医学微生物学研究所
M630
环境卫生研究所
M631
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M632
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
M633
儿少卫生研究所
M634
医学信息研究所
M649
其他医学专科研究所
M7
M700
药学研究所
包括药用植物研究所
N
医学教育机构
N1
医学普通高中等学校
N110
医学普通高等学校
N111
医学院
包括医科大学,不包括综
合大学的医学院(部)
N112
中医(药)学院
包括中医药大学
N113
民族医(药)学院
N119
其他医学普通高等学校
N120
医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N121
卫生学校
N122
中医(药)学校
N123
民族医(药)学校
N124
护士学校
N129
其他医学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N2
医学成人学校
N210
医学成人高等学校
N211
职工医学院
N212
卫生管理干部学院
N219
其他医学成人高等学校
N220
医学成人中等学校
N221
卫生职业(工)中等专业学校
N222
中医(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N223
卫生进修学校
N229
其他医学成人中等学校
N3
N300
医学在职培训机构
包括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培训中心等
O
健康教育所(站、中心)
O1
O100
健康教育所
包括健康教育研究所
O2
O200
健康教育站(中心)
包括卫生宣教馆
P
其他卫生机构
P1
临床检验中心〔所、站〕
P110
临床检验中心
P120
临床检验所〔站〕
P2
卫生新闻出版社
P210
卫生图书出版社
P220
卫生报纸出版社
P230
卫生杂志社
P290
其他卫生新闻出版社
指卫生音像出版社等
P9
其他卫生事业机构
P911
精神病收容所
P912
麻风村
P913
卫生消毒站
包括消杀灭站
P914
乡防保组
P915
农村改水中心
P91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
P917
卫生机关服务中心
P918
卫生统计信息中心
含卫生信息管理中心
P919
医学考试中心
P920
卫生人才交流中心
P921
医学科技交流中心
P939
其他
Q
卫生社会团体
Q1
Q100
红十字会
Q2
Q200
医学会
包括预防医学会、护理学会、医院管理学会等各类卫生专业学会
Q3
Q300
卫生协会
Q311
输血协会
Q312
医师协会
Q339
其他卫生协会
Q9
Q900
其他卫生社会团体
2〕机构分类管理代码
代码
机构分类管理类型
说明
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2
营利性医疗机构
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明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
9
其他卫生机构
指未实行分类管理的其他各类卫生机构
1.2国家标准
1.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经济类型
说明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9
20
21
22
23
24
29
30
31
32
33
34
39
90
内资
国有全资
集体全资
股份合作
联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有
其他内资
港、澳、台投资
内地和港、澳、台合资
内地和港、澳、台合作
港、澳、台独资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投资
国外投资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资
国外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其他国外投资
其他
资本〔资金〕主要来源于内地的经济组织。
全部资产〔资金〕归国家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中的国有联营〕和国家机关、政党机关。
全部资产〔资金〕归集体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股份合作和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的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非公司型经济组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赢利性经济组织。
以上未包括的内资经济类型。
资本(资金)部分(到达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港、澳、台的经济组织。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独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投资者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
以上未包括的港、澳、台投资经济组织。
资本〔资金〕部分〔到达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国外的经济组织。
国外法人或个人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国外法人或个人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
以上未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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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机构 组织 分类 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