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共同体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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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共同体操作细则
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信用共同体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发掘信贷机会,充分满足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等各类分散生产经营者、产业经营者(以下统称产业经营户)的资金需求,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贷款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农村信用社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等规制,结合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召陵联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导辖内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组建信用共同体时,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三条 开展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由联社公司业务部统一实施、统一管理和评级授信。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允许信贷产品差异化,根据政策规定,结合实际需要,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信用共同体的涵义、分类
第五条 信用共同体是以产业经营户推荐的牵头人牵头,产业经营户共同参与形成,遵循“自愿组合、相互信任、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以彼此信用形成的共同体,参与的产业经营户缴纳一定的联保风险基金,相互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行业管理组织对产业经营户进行指导、协调、服务而形成的信用体系。
第六条 信用共同体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共同体中的产业经营户发放的,并由产业经营户之间联保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信用共同体贷款按客户对象分为农户信用共同体贷款、商户信用共同体贷款、企业信用共同体贷款。
第三章 信用共同体的组建
第七条 农信社应积极引导、助推辖内各类信用共同体的组建。
第八条 组建流程为:
公司部摸底调查阶段组成联保组阶段组建并商定信用共同体成员组成阶段联社审核批准阶段信用共同体成员各方签约阶段。
(一)公司部调查摸底阶段:
公司部负责对辖内各类分散型经济组织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摸底,选择“占据行业优势竞争地位、成员之间相互了解信任”的产业经营户作为组建信用共同体的重点对象。
具体选择标准见《信用共同体客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附件1)。
信社协商一致同意,联保组其它成员自愿承担该户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联保组成员变更后,应重新签订《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联保承诺书》和《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资产核实明细表》。
第十条信用共同体申请解散,必须经信用共同体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按联保承诺书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直至联保组所有成员还清所欠农信社贷款本息后方可解散。
第四章 信用共同体的评级授信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评级授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做到“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
具体流程如下:
(一)建立组织机构;
(二)客户经理进行现场调查后,由公司部提出初评意见;
(三)评定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
(四)张榜公示信用等级;
(五)核定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
(六)签订授信协议;
(七)缴纳联保风险基金;
(八)信用等级和评级授信的动态管理。
信用共同体可引入担保公司,但担保公司必须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条件,并与召陵联社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建立评级组织。
联社成立包括联社主任、联社分管副主任、信贷管理部经理、公司业务部经理、客户经理为成员的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联社主任为评定小组组长。
第十三条 现场调查。
公司部客户经理向产业经营户告知评级授信流程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初步形成评级结果,由公司业务部经理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审查,形成信用等级初步评定意见,上报联社信用等级评定小组。
联社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各类信用等级评定表对客户进行综合评分,得分90分以上的为AAA级、80-90分的为AA级、70-80分的为A级、60-70分的为B级,60分以下的不予评级。
第十四条 审查评定。
联社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公司部调查情况,对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初步评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形成审定意见,由评定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五条 张榜公示。
信用共同体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由公司部张榜公示。
若对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可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核定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
根据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信用等级、资产总额、经营效益与规模、还款能力、偿还意愿、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核定授信额度,并填写《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最高授信额度核定表》(附件8)。
授信期限根据产业经营户生产经营周期确定。
第十七条 签订授信协议。
联社统一组织与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签订《信用共同体贷款最高授信协议书》(附件9)。
第十八条缴纳联保风险基金。
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共同出资设立联保风险基金,联保风险基金以联保组成员各自名义存入农信社,由农信社专户管理,严禁与其他账户混用,未经农信社同意各联保组不得动用;每户缴纳的联保风险基金不低于各自授信额度的20%,联保组全体成员总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设立风险基金总额的5倍。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实行动态管理。
应根据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的信誉程度、资信状况、经营规模与效益、偿债情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变化情况对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实行动态调整。
对在上一次授信期限内经营状况良好且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客户,可酌情提高其信用等级,相应增加授信额度;对经营状况不佳,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客户,应下调直至取消其信用等级,调减授信额度或强制收回贷款。
以上信用等级的动态调整应在授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完成,等级调整情况应记录在信用共同体客户信贷档案中。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用信时,应凭《信用共同体贷款最高额授信协议书》及农信社要求的有关手续办理,办理前应根据联保承诺书、最高额授信协议书内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实行循环用信制度。
允许产业经营户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内,按照“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循环使用、到期清偿”原则用信。
第二十二条 信用共同体贷款主要用于产业经营户流动资金需求。
第二十三条 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贷款期限应根据产业经营户生产经营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授信期限。
第二十四条 信用共同体贷款结息方式实行按月结息。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利率优惠政策和动态调整机制。
对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
授信期间可根据产业经营户的还本付息情况对贷款利率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除签订以上合同外,为加强信用共同体贷款的风险控制,降低信贷风险,也可以通过增加抵押或引导专业担保机构作为担保补充。
第六章风险管控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贷后管理负责制。
客户经理应做好信用共同体贷款贷后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工作,了解掌握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项目进展、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状况,做好贷款到、逾期的提示催收工作,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确保贷款本息按时收回。
第二十八条公司业务部应建立信用共同体贷款的风险管控措施。
风险管控措施包括风险处置、责任追究、信贷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 风险处置。
对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信贷风险及时监测和预警,采取措施,化解和降低信贷风险。
一般采取:
产业经营户实施互动农信社扣划信用共同体缴纳的联保风险基金对出现风险的产业经营户资产进行处置落实其它产业经营户的连带担保责任等。
在风险未能得到有效化解前,停止对该信用共同体所有产业经营户发放新的贷款。
第三十条 建立稽核监督制度。
一是要完善信用共同体贷款统计分析平台,对所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保证贷款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有效监控整体贷款状况;二是要开展信用共同体贷款的整体情况检查,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办理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过程中,对因未按操作流程和对风险隐患未能采取应对措施,导致形成贷款风险的,风险管理部、监察部门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对符合免责条件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信贷评价。
信用社要建立信用共同体贷款年度评价制度,对所发放的信用共同体贷款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整理分析、全面客观对本年度发放信用共同体贷款的风险状况、存在问题、发展前景等方面情况进行整体评价,不断提升信用共同体贷款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一)应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信用共同体贷款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大力促进信用共同体的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应促使信用共同体成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对失信成员进行内部惩戒。
(三)为加强信用共同体贷款的风险控制,降低信贷风险,也可以通过增加抵押或引导专业担保机构作为担保补充。
(四)坚持在产品创新与防范风险并举中推动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发展。
对信用共同体贷款对象抓质抓量,根据贷款对象开户情况、信用记录、资产质量、负债率、利润率、忠诚度、贡献度、和作年限等一系列量化指标进行评定,形成优中选优的客户群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附信用共同体贷款文档格式为一般格式,供单位参考。
附件1、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基本条件
附件2、组成信用共同体申请报告
附件3、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联保承诺书
附件4、信用共同体组建审核审批表
附件5、信用共同体成员承诺书
附件6、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资产核实明细表
附件7、信用共同体合作协议书
附件8、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最高额授信核定表
附件9、信用共同体贷款授信协议书
附件10、信用共同体贷款客户贷后检查表
附件1
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基本条件
一、农户:
1、居住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未涉及经济纠纷,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从事的产业有一定的规模且前景良好;
5、有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6、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二、商户: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以自购商铺为固定经营场所或虽无自有商铺但与有关业主签定了长期租赁协议的商户;
2、未涉入经济纠纷,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3、从事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了基本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能够如实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活动情况;
6、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
三、企业: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相互了解信任、规模实力相当;
3、企业具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财务核算基础;
4、产权明晰,已开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经济效益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0%,偿债能力较强;
5、企业股东、高层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6、重合同、讲诚信、有良好的商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7、原则上在所辖信用社开立了基本结算帐户(或结算账户);
8、持有合法有效贷款卡;
9、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特殊行业的应有特殊行业许可证。
附件2
组成联保组申请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为共同发展壮大,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解决融资困难,我们本着“自愿组合、相互信任、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经平等协商,特向贵社申请成立联保组,并推选为联保组的负责人。
联保组成立后,我们恪守信用、严格遵守贵社关于信用共同体贷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贵社的监督检查。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3
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联保承诺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我们自愿遵循“自愿组合、相互信任、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向贵社申请成立信用共同体联保组,保证遵守关于信用共同体贷款的各项规定,履行以下承诺:
1、联保组成员的借款均由其他所有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
3、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因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互相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6、保证人同意所承担保证连带责任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7、其他承诺:
。
联保组成员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信用共同体组建审核审批表
信用共同体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信用共同
体成员方
信用共同
体负责人
行业性质
客户缴纳联保风险基金情况
联保风险基金金额
万元
贷款(授信)放大
倍数
报送的相关资料
清单
客户经理意见:
客户经理(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 日
公司部意见:
部门经理(签字):
年 月日
公司部意见:
部门经理(签字):
年 月日
公司部意见:
部门经理(签字):
年 月日
联社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审查主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社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审查主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附件5
信用共同体成员承诺书
为提高分散型经济的组织化程度,多渠道分散和化解信用风险,营造诚实是金、信用有价的良好信用环境,经以下方充分、平等协商,承诺如下:
一、行业管理组织方面的承诺:
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建立恪守信用、诚实经商的自律机制,构建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产供销市场,并及时向农村信用社通报行业或客户发展新情况。
二、联保组成员承诺:
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和行业管理组织的监督,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主动还本付息,并以联保风险基金和自有资产作贷款担保,承担联保组所有成员贷款本息的清偿责任。
在出现贷款风险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积极配合农信社采取互助、资产处置等措施清偿贷款本息。
三、其他承诺:
。
特此承诺!
承诺各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资产核实明细表
企业名称:
单位:
万元
资产名称
资产所在地
规格
编号
数量
单价
资产价值
最后核定值
合计
本企业(人)郑重承诺,以上所列资产完全符合以下条款:
1、保证不向其他人抵押、出租、转移;
2、非法律禁止流通或转让;
3、非存在诉讼、仲裁等争议;
4、非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5、非正在使用中的职工福利、生活设施;
6、非列入破产程序;
7、非无法实施强制执行。
承诺人(法人代表)签名:
(公司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联保体核实结论:
联保体核实人员签字:
核实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7
信用共同体合作协议书
信用共同体成员方:
为共同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我们本着自愿组合、风险共担、互利诚信的原则组建信用共同体。
经以上信用共同体成员方协商一致,就相互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信用社为加入信用共同体的客户提供授信额度和期限内的贷款,信用共同体联保组和联保风险基金为信用共同体的客户借款提供贷款担保,信用共同体客户间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2、信用共同体客户应在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并承诺所有资金该账户往来,以便信用社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信用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是督促其它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它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三是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是对其他成员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不能到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信用共同体其它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是民主选举信用共同体负责人;六是共同决定信用共同体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4、信用共同体客户缴纳的联保风险基金存入信用社指定账户,由信用共同体负责人负责监管。
联保风险基金的不得低于信用社授信额度的20%。
担保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信用社根据信用共同体客户缴纳联保风险基金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放大向客户提供贷款授信额度,对整个信用共同体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联保风险基金的3-8(由各法人单位确定)。
单个客户授信额度根据其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
AAA级客户控制在所缴纳联保风险基金的8倍以内;AA级客户控制在所缴纳联保风险基金的6-7倍以内;A级客户控制在所缴纳联保风险基金的4-6倍以内;B级客户控制在所缴纳联保风险基金的4倍以内;未评级或达不到B级的不予授信。
6、信用共同体客户间应督促借款客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在借款客户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出现个别风险、局部风险和全行业风险时,信用社有权对担保基金以及所提供的反担保资产等进行处置,有权诉诸法律追究其它客户的连带保证责任。
7、信用社应积极主动为信用共同体客户提供结算、咨询及其他中间业务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8、信用共同体客户之间应建立稳定的信息联系与交流机制,及时向信用社通报经营重大事项及反担保资产情况,报送相关财务资料。
9、信用共同体负责人定期组织成员方召开工作会,负责解决在合作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10、信用共同体成立后,增加或减少成员,必须经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同意。
如果信用共同体客户成员申请退出,必须在信用社无贷款余额且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自愿分摊该成员的连带保证责任。
11、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完善或补充条款时,由所有信用共同体方开会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本协议所有成员签署后,信用共同体即成立,合作期限为年(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信用共同体各成员可续签合作协议。
13、本协议经所有成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4、本协议一式 份,每个信用共同体成员各执壹份。
信用共同体成员方(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8
信用共同体产业经营户最高额授信核定表
单位:
万元
客户名称
已评定信用等级
最高授信额度
授信期限
公司部意见:
客户部门(岗)签字:
部门经理签字:
年月日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审查经办人签字:
审查主责任人签字:
年月日
县级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意见:
组长签字:
年月日
市农信办贷款管理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月日
附件9
信用共同体贷款授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甲方商议签署本协议书。
第一条借款条件
乙方在同意确定贷款最高额之前,甲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
3、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结算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应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具有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授权或决议;
5、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营业执照》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需持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7、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农村信用社要求条件的担保;
8、资产负债率需符合贷款人要求;
9、经农信社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以上。
第二条授信额度
乙方向甲方授信最高额为人民币(大写);
在甲乙双方签订正式借款合同后,在借款有效期限内,甲方可在授信最高额度内连续申请、周转使用;甲方违反《贷款通则》《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规制度的,乙方可随时撤销对其的授信额度。
第三条借款的用途
本次授信甲方借款用途为:
。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1、利率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载明的利率为准;
2、借款自乙方发放日起按日计算,按(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月)的20日。
第五条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和未尽事宜,双方承诺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
确因可观原因需要解除协议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0
信用共同体贷款客户贷后检查表
信用共同
体名称
贷款客户
名称
贷款客户
生产经营
情况
贷款客户
风险隐患
情况及拟
采取的措施
借用共同体成员相关事项变更情况说明
检查结论:
检查人(客户经理)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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