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资质单位保密规章制度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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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资质单位保密规章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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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规章制度
保密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公司的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2.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开发人员、技术支持人员、销售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都有保守公司所有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保密机构与职能
第一条保密办总监是负责保密工作的专门人员,主管公司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依法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管理。
2.定期召开保密会议,分析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制定保密工作计划,组织检查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的工作。
3.依法制定和修改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公司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
5.向上级保密部门报告泄密事件,并进行查处。
6.负责有关事项的保密审查。
7.负责公司各项保密事项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协助处理涉外事项、机要档案及对外宣传中的保密工作;
8.负责公司涉及国家秘密的通讯、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含互联网)的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二条保密负责人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各委员应把保密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依据保密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做到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融为一体,同步进行。
第三条保密办总监,负责公司各项保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保密负责人指定其他专职人员三人组成保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整个保密工作。
第四条公司在每年预算中,设立保密工作经费,用于公司保密管理工作和设备配备及设施建设。
第三章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3.1 涉密人员分类与等级界定
第一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二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四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公司总经办和保密委员会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五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并进行调整。
3.2 涉密人员审查与保密责任书签订
第一条 公司对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情况书面记载备案。
重点考评其现实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及学习及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第二条 所有涉密人员按进公司、在岗、离岗、出国几个阶段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3.3 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一条 公司按照第六章节“保密培训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二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和纪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监督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4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
第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承担涉密任务或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制度,在对涉密人员进行涉密等级界定和其已签订《保密责任书》的基础上,审批发放保密津贴。
第二条 涉密人员保密津贴随工作岗位和承担任务的实际涉密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涉密人员承担多项涉密任务或一人多岗的,以涉密等级最高的任务或岗位确定其涉密等级和保密津贴。
第四条 保密津贴发放标准:
一般涉密人员保密津贴标准为300元/月。
3.5 涉密人员流动管理
第一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应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脱密期一般为:
核心涉密人员3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一般涉密人员1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涉密人员的脱密期。
第二条 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公司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公司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公司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一般不得辞职。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公司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应注明),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公司劝其(包括通过其家人、亲属劝其)返回单位。
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
对不回公司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公司可不予批准。
第七条 在岗涉密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受聘于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
涉密人员在脱离原涉密岗位3年内不准到国(境)外驻华机构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在岗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准因私出国(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境)的,按照《重大涉密活动和涉外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于出国(境)可能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涉密人员,公司可不批准其出国(境)。
3.6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一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因私出国、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委员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第二条 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涉密人员管理工作:
(一)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等级审定和变更;
(三)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拟制保密津贴发放明细;
(六)涉密人员的脱密期管理;
(七)对涉密人员因私出境、调动辞职等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公司将进行查处,并根据保密奖惩制度、泄密查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泄密责任。
第四章保密管理制度
4.1保密监督检查
第一条存储有秘密信息的各类软件(含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并建立配置、维修和销毁档案。
第二条涉密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各种保密设备和设施,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安全保密产品。
第三条严禁在对讲机、各类无线电话(车载、无绳)以及未经加密的普通电话和传真机中传输和谈论国家秘密。
第四条公司保密办负有对本公司所有网络接入设备进行定期安全保密检查及维护的职责,并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和教育。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凡需要在公司主页上对信息进行发布,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发布的信息,应首先由各部门领导或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人员审核发布。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非法信息。
第六条存储涉及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与局域网、国际互联网相连(物理隔断),并且必须设置必要的用户识别密码,做到定期更换。
不得在未采取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技术措施的计算机网络输入、保存和传递属于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在计算机系统内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定期进行备份,备份的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和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公司应当根据涉密程度设立控制区,未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或保密办)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使用。
原则上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带出安全保密区域,如确应工作需要将存储涉及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带出安全保密区域的,要做到随身保管,并对这些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含有绝密级以上的,必须通过保密渠道传送。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出的涉密文档、数据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同样视为保密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确需送外检修的,要经公司领导批准,送保密局认定的公司检修。
并必须先清除涉密计算机硬盘存储的信息,维修后必须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保密负责人。
第十二条复印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及操作。
不得利用内部复印机擅自复印国家秘密载体(包括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等),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须经保密办批准后方可复印。
第十三条对复印机要重视保密管理,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违反保密规定使用复印机造成泄密事件,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传真机的管理使用情况列入保密检查的内容,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在传真机上加装其他部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4.2涉密文件的管理
第一条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和内部传递(传阅),必须登记编号,并与非涉密文件、资料分类登记,单独传阅。
交接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条公司秘密文件、资料的拟文草稿和修改稿以及印刷清样,应进行登记和管理,除必须保留存档的以外,均应经保密负责人同意,监督销毁。
第三条公司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的打印,必须由打字员或文印人员承担,或者送交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印刷厂打印。
打印中的校样、废页、多余文稿、软盘、光盘等应及时销毁。
第四条秘密文件、资料的开封、传递、处理,必须由专人负责。
传递的秘密文件、资料,须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属于绝密文件、资料,还应贴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
涉密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学习传达、查(借)阅,在发文单位规定的保密期限内,要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
知情人员范围由公司保密负责人确定。
第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室;公司其他涉密人员也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随意带出。
因公外出人员,个人不准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时,事先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进行保密教育,并要二人同行,严密看管,不得遗失。
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密码文件箱内,并乘坐有安全保障的交通工具。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随身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外出。
不准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公司、游览参观、探亲、访友。
第六条涉密文件、资料的归档,要严格按发文单位有关保密期限的规定以及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分类立卷、装订成册。
与非涉密案卷分柜保管,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保险装置中。
第七条秘密文件、资料和档案的复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属于绝密文件、资料以及密码电报和制发机关规定不准翻印的其他秘密文件、资料,严禁复印。
2.复印制发允许或因工作需要经请示制发同意翻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秘密文件,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公司科研、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档案资料,必须经公司保密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3.涉密内容的电子存储媒体、光盘、图片、胶片等档案资料未经公司保密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翻印。
第八条涉密档案材料的解密、移交、销毁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科院有关保密规定,在公司保密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下严格管理。
4.3涉密要害部门的管理
第一条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综合防护体系,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二条保密委员会负责:
1.确定和调整本机关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2.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3.与保密要害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4.组织协调保密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5.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第三条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范围由本机关确定。
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名单须报上级保密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位工作:
1.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
2.受过党纪政纪记过以上处分的;
3.有严重违反保密法规记录的;
4.配偶为非中国公民的;
5.未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
6.社会上临时聘用的;
7.其他经保密工作部门认定不适宜的。
第五条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须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在岗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条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与保密委签订保密责任书。
保密责任书主要包括:
根据涉密程度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纪律和其他限制性要求及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奖惩规定等。
第七条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脱离涉密岗位的,须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
同时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限由本机关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八条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保密职责情况纳入岗位考核内容。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对未按规定确定保密要害部位,导致重大泄密事件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的,按照领导干部保密责任追究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4.4保密考核和奖惩
第一条 保密工作考核的对象是整个公司保密工作管理人员和全体涉密人员。
第二条公司对在岗涉密人员考核内容如下:
1.贯彻执行保密法规情况;
2.贯彻落实公司保密制度情况;
3.履行保密职责和员工保密守则情况;
4.遵守保密纪律情况;
5.保密检查及保密技术检测情况。
第三条各部门对本部门涉密人员考核内容如下:
1.确定密级及标识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情况;
2.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清退、保存、归档是否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登记、审批和签字;
3.参加保密教育和培训情况;
4.涉密计算机(包括便携式计算机)及其存储介质的管理使用情况;
5.保密检查情况;
6.贯彻落实保密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情况。
第四条凡发现或证实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情节轻微的
1.第一次批评教育;
2.第二次扣发两个月保密津贴;
3.第三次扣发半年保密津贴;
4.在第三次扣发半年保密津贴期间,再次违反保密法规制度的调离涉密岗位,由保密办报综合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通知其所在部门执行;
5.违反保密法规、制度、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的,除从当月停发保密津贴外,报国家有关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对于考核成绩优秀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除了发放保密补贴之外还可以发放保密奖励金。
4.5涉密项目的现场管理
第一条在项目中严格准守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第二条 项目中保密信息的范围
1.保密信息是指由甲方通过文字、电子或数字方式或媒介向乙方提供的,在提供时明确标记有“保密”的,以及虽未标记为“保密”但属于甲方的生产经营数据、报表、图幅、报告及技术信息。
口头传达并在传达同时认定为属于保密的信息应当视为保密信息。
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方面有保密要求的资料信息。
保密信息还包括本项目研发中形成的双方共有技术、产权、软件成果、研究思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数据库所有的数据;
(2)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客户联系方式和客户销售策略等;
(3)市场研究结果,市场渗透资料,及其他市场信息;
(4)销售和市场计划、规划及策略;
(5)销售额、成本和其他财务数据;
(6)经营秘密、技术秘密、设计及专有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与本协议所涉及产品及其程序设计、源码等有关的方法、经验、程序、步骤;
(7)产品、零件及服务的供应源;
(8)任何其他秘密工艺、配方或方法;
(9)本项目研发形成的双方共有技术、产权、软件成果、研究思路在成果申报之前。
2.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甲方已经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XX所披露的;
(2)乙方已经独立开发的及未曾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甲方的任何权利的信息,并且该等信息是在乙方依照本协议条款从甲方获悉该等信息之前独立开发的;
(3)乙方在依照本协议条款从甲方获悉之前已经占有的信息,并且就乙方所知乙方并不需要对该等信息承担任何具有约束力的保密义务;
(4)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以后并非由于乙方的过错而被公众所知的信息;
(5)乙方在未违反其对甲方承担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三条项目中保密信息的使用
1.乙方应使所有保密信息得到最严格的保密,并且除为促进软件新产品发展,或本协议允许的用途外,不得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乙方均应采取不低于与保护其自身保密信息所用措施同样严格的措施,并责成其每一位有可能得到保密信息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分别就本协议涉及的保密内容签订一份与本协议所列条款同样严格的保密协议。
2.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复制、出版或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如果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或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使甲方能够查验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视为向乙方授予任何保密信息的任何专有权、转让权或所有权。
项目研发形成的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等属双方共有。
第五条 文件退还
如果双方同意终止《xxx》项目合作,乙方应在双方同意终止后的10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不论其是否是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硬盘或软件中或在纸张载体上存储、保存或记录的);如果乙方退还上述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为不可行,则该乙方应将其销毁,或者从计算机或其他电子系统中将其删除或抹掉。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果违反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应赔偿甲方因上述违约而导致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其法定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2.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不可撤销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管辖。
3.除非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属无效。
4.6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公司资质、证书使用严谨、规范、合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准守以下制度。
第二条公司资质、证书系公司资产,除用于公司经营外,任何个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私自使用。
第三条公司资质、证书实行集中保管、统一使用,资质、证书管理部门
对资质、证书的安全存放和规范使用负责。
第四条公司内部使用资质、证书用于招投标、各种外部审核等工作时,
须由该项工作责任人填写《资质、证书使用计划表》,报经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方能使用。
第五条外部单位、个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须由使用人或本公司该项
工作联系人填写《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报经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方能借用。
第六条公司资质、证书管理部门以经批准的《资质、证书使用计划表》、
《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作为使用依据并存档,并对使用情况作登记,确保资质、证书的规范使用。
第七条附件《资质、证书使用计划表》、《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是本
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涉密载体包括涉密存储介质以及涉密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等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光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二条涉密载体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涉密载体须确定专人实施安全维护管理。
第四条涉密载体的维修、更换、报废,实行审核许可制,必须经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许可,送交有保密维护资质的单位维修、更换。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涉密载体送交非指定单位维修、更换。
第五条涉密载体维护检修时,必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条涉密载体更换、报废后,不得擅自处理,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登记、保存,经领导审批后,统一交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集中进行销毁。
5.1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
第一条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计算机。
第二条涉密计算机原则上专机专用,特殊情况需多人使用的,由单位指派专人管理。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必须标明密级,注明管理人。
第四条严禁处理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连接任何网络。
第五条严禁在没有任何保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数据拷贝到处理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上。
第六条严禁将处理涉密文件的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连接互
联网的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混用。
第七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必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文件柜中,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计算机外出,需填写“涉密计算机携带外出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返回时,需对涉密计算机进行保密检查,以确保涉密计算机的安全。
5.2移动存储介质
第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
第二条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联接互联网。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实施专人专柜安全管理。
第四条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下班后必须存放于本单位指定的安全柜。
第五条因工作原因确需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单位工作区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经本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六条认真落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登记、清理、保管工作,严防失泄密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对涉密载体要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对违反安全保密规定,导致违规违纪事件发生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保密培训制度
第一条公司及部门领导负有依法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保密宣传教育责任。
第二条各部门把保密宣传教育与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结合起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
第三条各部门要经常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保密法规和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指示,及时通报失泄密案例,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防范能力。
第四条新录用的员工上岗前由所在部门进行保密教育。
第五条对专(兼)职保密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专(兼)职保密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保密局的保密培训学习,经注册备案和资格认定,取得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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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 单位 保密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