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知识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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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梳理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2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8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9
第二节会计核算9
第三节会计监督11
第四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3
第五节法律责任15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概述16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16
第二节税收制度16
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17
第一节增值税17
第二节消费税23
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25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8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28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32
第六章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37
第一节房产税37
第二节车船税39
第三节印花税39
第四节契税40
第五节城镇土地使用税41
第六节城市维护建设税42
第七节车辆购置税42
第八节土地增值税43
第九节资源税44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45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45
第二节税务管理46
第三节税款征收48
第四节税务检查53
第五节法律责任53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要点: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
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
2.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根本法和普通法
以法的内容划分
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一般法和特别法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公法和私法
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可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式分类,将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三、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公民、自然人、机构组织、国家、外国人及外国组织。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可以指物、精神产品、行为、人身。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法律事实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四、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相对应,经济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所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要素
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体
(参加的当事人)
(1)国家机关
(2)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3)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
(4)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客体
(对象)
(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
不包括:
阳光、空气、军火、自然灾害等
(2)非物质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第一,知识产品:
包括著作、发现、发明、设计等,知识产品本身没有实物形态,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证书、书籍、录像、录音等
第二,道德产品:
包括荣誉称号、嘉奖表彰、体育比赛的名次等
(3)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营管理行为等
内容
(1)经济权利,如经济职权、经营管理权等
(2)经济义务,如按时纳税的义务等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是指以下四类经济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保障关系。
【解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
其他的诸如财产赠与、财产继承关系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转让关系,归民法调整而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一、仲裁
(一)仲裁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的仲裁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一裁终局。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四)仲裁协议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判断题注意)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4.仲裁程序:
(1)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5、仲裁裁决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二、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适用范围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
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申请行政复议方式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4.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1)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三、诉讼
(一)诉讼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适用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分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2.两审终审制度。
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一致。
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通则规定:
①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五)判决和执行
1.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不论诉讼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区别事项
仲裁
诉讼
是否采取级别管辖
否
是
是否采取地域管辖
否
是
是否公开进行
否
是
是否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一裁终局
两审终审制度
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包括: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包括: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等。
(三)刑事责任
主刑包括:
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包括: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1、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
3、会计规章:
由财政部制定
4、地方性会计法规:
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会计规范性文件:
由财政部制定
【解释】应熟悉其“制定机关”,注意选择题。
二、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1、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2、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均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范畴。
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实施上相互促进。
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P43)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引导其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定。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伪造、变造
(1)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2、会计记录文字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会计年度:
1月1日-12月31日
4、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原始凭证
1、对原始凭证的审核(非常重要)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对特殊原始凭证的处理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而非复制件)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3、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2)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事项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
(5)记账符号;
(6)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三、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2、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四、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的界定(重要)
(1)会计凭证类: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会计账簿类:
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
(3)财务报告类:
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
(4)其他类:
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解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三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2)授权批准控制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
(5)财产保全控制
(6)风险控制
(7)内部报告控制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会计监督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会计工作监督的监督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三、社会会计监督
1、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多选题)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审计报告的种类
(1)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标准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如果认为财务报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
①财务报表已经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②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2)带强调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强调事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作出充分披露;
②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
(3)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①会计政策的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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