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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技术管理,
课本、报刊杂志中的成语、名言警句等俯首皆是,但学生写作文运用到文章中的甚少,即使运用也很难做到恰如其分。
为什么?
还是没有彻底“记死”的缘故。
要解决这个问题,方法很简单,每天花3-5分钟左右的时间记一条成语、一则名言警句即可。
可以写在后黑板的“积累专栏”上每日一换,可以在每天课前的3分钟让学生轮流讲解,也可让学生个人搜集,每天往笔记本上抄写,教师定期检查等等。
这样,一年就可记300多条成语、300多则名言警句,日积月累,终究会成为一笔不小的财富。
这些成语典故“贮藏”在学生脑中,自然会出口成章,写作时便会随心所欲地“提取”出来,使文章增色添辉。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注:
发布此部令时,国家对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辆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
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从事运输经营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从事营业性客运、货运的车辆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本规定所称运输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城市公交(出租)等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条 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是营运车辆维修、检测的技术支持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车辆维护和检测工作,遵循诚信、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营运车辆维护质量和检测结论的真实性。
第五条 国家鼓励运输经营者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节能降耗达标车型;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使用厢式货车、多轴重型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履行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状况和营运车辆的监督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网络化手段,提高行政监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车辆技术管理
第七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交通行业有关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
第八条 非个体经营的运输经营者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属车辆实施技术管理工作。
企业等级为三级以上(含三级,下同)的客运经营者和企业等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下同)的货运经营者,必须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车辆技术管理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人。
其它运输企业及三级以上客运企业、四级以上货运企业所属的基层运输单位,专职车辆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车辆技术管理专职人员应当具备汽车相关技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建立的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档案和及时完善档案的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及视情修理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卫星定位、跟踪设置监控管理制度。
第十条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
单靠“死”记还不行,还得“活”用,姑且称之为“先死后活”吧。
让学生把一周看到或听到的新鲜事记下来,摒弃那些假话套话空话,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篇幅可长可短,并要求运用积累的成语、名言警句等,定期检查点评,选择优秀篇目在班里朗读或展出。
这样,即巩固了所学的材料,又锻炼了学生的写作能力,同时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等,达到“一石多鸟”的效果。
(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选购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技术条件的运输车辆;
(二)建立营运车辆单车档案。
车辆注册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等原始资料,车辆维修、主要总成部件更换、燃油消耗记录、汽车行驶记录仪记录及车辆技术评定、核查、审验证明等,均应归档妥善保存;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负责计划的落实;
(五)组织驾驶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车辆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车辆日常维护知识的学习,指导驾驶人员、相关人员做好车辆日常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业务;
(六)开展营运车辆安全行驶、节能降耗等驾驶人员业务培训和技术竞赛活动;
(七)落实营运车辆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和跟踪监控设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八)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执行率等车辆技术管理的备案、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一)车辆行驶记录仪应当正常使用,通过定期审查发现并解决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行驶记录的抽查。
(二)车辆燃油消耗量应当定期登记,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实行车辆燃料消耗奖惩管理。
(三)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四)长期从事异地运输的所属车辆,必须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 车辆营运条件
第十二条 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一)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二) 车辆在营运市场准入前(含已经配发过营运证件的转籍过户车辆)和车辆定期审验中,均应当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 车辆定期审验中,经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规定。
(一)新购置拟投入营运的车辆(包括转籍过户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前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不符合达标车型核查项目具体规定的,禁止进入营运市场。
(二)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达标车型,并符合具体车型要求的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旅客运输车辆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XXX)规定的技术参数及配置。
(一)车辆配发营运证件前,应当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车辆定期审验时应进行客车类型等级复核,经复核,原评定的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要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二)道路班线客运车辆和旅游客车,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并应符合相应等级核定的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商用车型,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具体规定的高级或中级商务车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条件。
(四) 乡村道路营运客车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有关规定,达到普通级以上(含普通级)类型等级车型的技术参数及配置。
(五) 城市公交汽车应当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XXX)有关技术参数及配置规定并评定类型等级。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及车辆设备,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19)具体要求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其它应当执行的营运车辆技术条件:
(一)营运客车通道内不得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
(二)道路运输卧铺客车和双层座位客车,必须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营运客车。
(三)班线、旅游客车、重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跟踪动态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多轴重型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鼓励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在《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
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
第十八条 车辆取得营运证件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和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
(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
(四)增加承载限值,是指增加轮胎数量;增加车轴数量;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第十九条 营运车辆发动机由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
第二十条 车辆生产者发出召回公告,运输经营者应当及时进行召回维修;当车辆生产者召回公告告知用户停止使用或者国家车辆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时,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存在缺陷车辆的营运并及时进行召回维修。
负责召回维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优先为被召回的营运车辆进行有关检修调整或更换零部件的召回维修作业。
第二十一条 在用营运车辆经定期审验,车辆技术状况符合以下具体条件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
(一)车辆技术状况下降,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二)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燃油消耗量限值规定的。
(三)车辆非法擅自改装,擅自改装状况属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四章 营运车辆档案</b>
第二十二条 营运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档案》。
《营运车辆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车辆变更记录、修理和定期维护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记录、车辆定期审验及技术等级与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营运车辆档案》采用电子化网络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经营者、承担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担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及定期维护竣工检测作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均需配置《营运车辆档案》计算机端口设备。
《营运车辆档案》计算机端口应用软件,由交通运输部监制并发至各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营运车辆档案》主要内容由相关的运输管理机构、运输经营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营运车辆维护和竣工检测单位分别负责录入。
车辆档案记载数据经运管机构审核输入网络程序后,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营运车辆档案电子IC卡随车携带,取代车辆纸质营运证件,是证明车辆营运资格的证件。
车辆技术等级检测、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车辆定期维护作业及其竣工检测以及定期审验等情况,均需在相关端口输入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配发营运车辆档案电子IC卡读卡器,车辆年度审验及车辆营运期间,运输经营者及其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接受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营运车辆档案电子IC卡的核查。
第二十七条 《营运车辆档案》电子化网络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时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文规定。
第五章 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二十八条 营运车辆实施车辆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制度。
(一)车辆日常维护作业:
由驾驶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
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二)车辆定期维护作业:
由具备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资质的机动车维护单位按照《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T18344)规定执行。
1、单项维护作业——更换润滑机油、更换滤清器等,按照车辆制造厂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的定期作业。
2、一级维护作业——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的定期维护作业。
3、二级维护作业——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啼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和车辆油耗、排放调整等定期的维护作业。
第二十九条 营运车辆日常维护、单项维护及一级维护作业由运输经营者负责落实;二级维护作业由运输经营者负责执行,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运输经营者应当参照《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T18344),确定车辆一级、二级维护作业的维护周期:
(一)旅客运输车辆维护周期以行驶里程为基本依据,根据车辆具体技术状况需要,确定车辆一级、二级维护作业维护周期。
(二)货物运输车辆维护周期以行驶时间间隔为基本依据,根据车辆使用强度和条件,确定车辆一级、二级维护作业维护周期,每年度至少要结合车辆换季维护,执行两次二级维护作业。
(三)租赁用和教练用汽车,因其驾驶人不确定的特殊条件,应定期专人负责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查,确定车辆一级、二级维护作业维护周期,每年度至少应执行三次二级维护作业。
第三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当将所属营运车辆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报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因特殊原因,车辆二级维护周期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第三十二条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T18344)规定的作业项目,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及其维修手册的规定执行。
二级维护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环节,均应按照《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T18344)规定,实行规范的检验记录。
第三十三条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由市级运输管理机构采用质量信誉招投标的方式,在具备汽车二级维护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中择优选择、实施专业化、集约化管理。
城市公交客运公司、出租车客运公司及企业等级为三级以上的道路运输企业,可以内设不对外经营的维修站点,对本企业所属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
第三十四条 运输企业内设的车辆维护作业站点,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
应具备以下设备、设施和人员条件。
(一)设备:
(二)设施:
(三)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综合性能站或具备整车一类企业资质承担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对《汽车维护技术规范》(GB/T18344)规定使用仪器设备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验的检测项目,必须遵照执行,并应出具《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做为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合格依据之一。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样式,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制颁布(见GB/T18344附件),全国统一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整车一类企业资质承担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输企业内设不具备车辆维护竣工检验(检测)条件的车辆维护站点,应当与取得计量认证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汽车检测站签订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委托合同,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方可签发《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应采用防伪电子编码,印制发放管理办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按本规定进行定期二级维护作业。
车辆在年度审验时,应出示驻在地具有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出具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
第三十八条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实行计算机网络化报送制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管理,制订并建立网络传输系统:
(一)运输企业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告制。
每月度规定期限前,应将上月度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情况及下月度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情况向运输管理管理机构报送。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含取得认可的运输企业内设车辆维护站点)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报告制。
每月度规定期限前,应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竣工情况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含具备车辆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条件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制。
每月度规定期限前,应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的竣工检测情况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第三十九条 无动力装置的挂车,应当定期维护并保障安全行车要求,由挂车所属经营者承担责任,不列入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营运车辆的修理,要贯彻视情修理原则,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
应当结合二级维护作业,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部件的汽车小修方法,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现的故障或隐患;应当根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诊断结果,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及时实施车辆总成修理或整车大修。
第六章 车辆性能检测
第四十一条 营运车辆应当通过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车辆定期审验,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技术等级:
(一)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乡村公路客运车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及危险品运输车辆除外的货运车辆,在取得营运手续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的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周期为12个月;自第7年起,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周期为6个月。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租赁经营车辆在取得营运手续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的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周期为12个月;自第5年起,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周期为6个月。
(三)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在取得营运手续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的技术等级评定检测周期为12个月。
(四)无动力装置的挂车,由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定期实施安全性能检测,不列入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
第四十二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经营许可,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和《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JT/T478)规定。
第四十三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应当通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条件一致性认定,在取得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行政委托后,方可在批准的检测检验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检验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可从事以下汽车检测业务:
(一)接受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测诊断并评定技术等级;
(二)接受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对汽车(包括营运车辆)维修竣工车辆进行维修质量检测;
(三)接受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对营运车辆监管提供其它需要技术支持的车辆检测业务。
第四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检测设备,采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认可的计算机控制程序进行车辆检测,并实现与运输管理机构的联网。
第四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严格执行营运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有关标准,定期更新计算机控制程序中的车辆数据库。
第四十七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经过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的车辆,应当出具《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见JT/T198附件),并通过联网系统向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明(图片)。
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单的计算机记录保存期为2年。
第七章 车辆监督
第四十八条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内设车辆技术监督管理部门。
(一)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监督管理专职机构,建立总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监督管理责任制,专业技术人员按全省营运车辆数的万分之一配备。
(二)市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设置车辆技术监督管理专职机构,建立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监督管理责任制。
专业技术人员按辖区内营运车辆总数的万分之五(不少于五人)配备。
(三)各县(市、区)级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有业务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按辖区内营运车辆总数的千分之二(不少于二人)配备。
第四十九条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加强对涉及营运车辆维护、检测的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将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情况和所属车辆的定期审验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评价中。
第五十条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营运车辆档案》电子化网络数据的完善和核查。
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和竣工检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营运车辆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五十一条 运输管理机构在营运车辆定期审验中,应当对下列与车辆技术相关情况进行审验: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执行)。
(二)车辆档案数据记载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复核情况;
(四)车辆定期二级维护执行情况;
(五)车辆非法擅自改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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