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美术馆创建的政策与制度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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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美术馆创建的政策与制度基础
中国近现代美术馆创建的政策与制度基础
一、从“美术调查处”到《推进美术事业计划书》辛亥革命之后,临时革命政府于1912年元旦在南京成立。
临时政府推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同时任命蔡元培为教育总长。
临时政府成立初期,许多部门还只是一个空架子,教育部本来就是一个不被重视的单位,共处境也更艰难,文献显示“当时只任命了一个总长蔡元培,一个次长景耀月,还分配/个会计员,其他再也没有别的人了d蔡元培通过私人关系找到了蒋维乔做秘书长,他们就这样开始了教育部的筹建工作”。
之后,在许寿裳的推荐和蔡元培的邀请下,时任“山会初级师范学堂”监督的鲁迅当时用名“周树人”)便来教育部任职。
1912年,孙中山辞去了临时大总统。
袁世凯随之接任,并宣布蔡元培继续担任教育总长。
1912年7月以前,教育部除了司长以上定出具体的职位外,其余人员都没有职务,当时社会教育司(主管社会文化教育工作)司长为夏曾佑,鲁迅则在第二科(负责文化、科学、美术等业务)。
1912年明26日,教育部公布了第一批经过任命的科长,其中鲁迅担任社会教育司的第一科科长。
第一科的具体工作内容为:
“关于博物馆、
图书馆事项,关于美术馆及美术展览会事项,关于文艺、音乐、演剧等事项;关于调查及搜集古物事项-关于动植物园等学术事项。
”
教育部于1912年9月12日成立了一个美术调查处,目的是“为了给计划建立的美术馆、博物馆’美术部'及古物调查出版等进行一些研究和准备工作。
”美术调查处隶属于教育部,但并不作为其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则以社会教育司第一科为基础并吸收相关专业人员兼职充任。
教育部附设美术调查处简章
(一)美术调查处:
为研究将来设立美术馆、博物馆、美术部及古物调查出版等事宜之预备。
(二)美术调查处附设于本部。
(三)美术调查处人员:
即由部员兼充。
其人教,职守临时规定。
(四)调查事业,分为二部:
一,本国;二、外国。
(五)调查本国美术之事项如次:
甲'历史;乙,古代美术品之存佚;丙、现存美术品之所在;丁、现在美术家之作品;戊、搜集及复印美术品之方法;己、征集现代美术家之意见。
(六)调查外国美术事项如左:
甲’历史;乙、中国必备之美术复制品目录;丙、中国必备之现存美术家
制作品目录;丁、搜集之次第及方法。
(七)调查事业:
先由裁籍考核,此后渐次扩张,及于实地调查。
(八)所用书籍:
由本部藏书室及京师图书馆借用;其关于国外一部分,则由本部挥妥购置。
(九)扩张后之章程另定。
(1912年9月12日)
教育部设立美术调查处
派荣全为专门教育司录事十八日
△、设立美术调查处二十日
发布令第十号各省图书审查会规程同日
通告京外征集国歌词谱二十日
依据于以上的规定,美术调查处的任务分为两个方面:
一为国内调查,一为国外调查。
其具体调查内容为:
“一、国内:
1.历史,2.古代美术品之存佚,3.现代美术品之所在,4.现代美术家之制作品;5.搜集及复印美术品之方法。
6.征集现代美术家的意见。
二、国外:
1.历史;2.中国必备之美术复制品目录;3.中国必备之现存美术家制品目录,4.搜集之次第及方法。
”
该处也制定出了具体的调查方法:
“先从有关书籍中去考察,然后再做实地了解。
范围可以渐次扩大,逐步达到广泛掌握。
”用来参考的专业书籍主要由教育部图书室及京师图书馆供给,如果需要外国书籍,则
也可以酌情向国外购买,等到美术调查的范围及职能扩大后,还可专门制定一套制度及章程。
美术调查处建立以后并没有进行多少具体的调查活动。
1912年11月8日,美术调查处曾派齐寿山、许季上和戴芦龄等人前往沈阳“考察清官美术物品”,这可以算是一次最主要的调查活动了。
12月12日,考察完毕后,回到北京。
鲁迅在日记上写道:
“上午许季上、戴芦龄、齐寿山自奉天调核清宫古物归,携来目录十余册,皆磁、铜及书画之属。
”
他们带回来的调查目录,于1913年在《教育部编纂处月刊》上分期发表,其中《按语》曾这样记载:
“盛京为清旧都,故宫在焉,中藏内府古器书画及玩好杂物甚夥。
去年冬,教育部创设美术调查处,以调查之法。
必先从事于收藏宏备瑰宝聚萃之所,而后及于零星散碎。
遂使部员之盛京,观其藏室,其关系于美术既巨而所聚又多者,为古器、书画、磁器三种。
古器凡八百件,用汉之物,居其泰斗,书画凡四百余件,多唐宋以来名流所做;磁器几十万件,形制彩绘,并多精妙。
受考之册籍,编存其目。
庶览者可以见中国美术品之存佚云。
”
美术调查处的建立及所从事的相关活动,一定程度上为博物馆、美术馆在政策与制度方面进行了很好
的积累
美术调查处随着政治局势的变化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之后的数年间,政府关于“美术”的政策与规划也有不少。
但笔者认为最重要、也最值得分析的便是
《推进美术事业计划书》。
国民党中央文化事业委员会于1937年7月7日发布了《推进美术事业计划书》,认为“窃以一国之文化即其民族国家精神之所寄托与所表现,若或隆兴,或若衰替,而民族国家之命运于以睹之,竿影相随。
莫之或爽。
吾国为世界文明先进之国家。
文物敷盛,教化优美,声教所被,四海同风,历史悠远,非由偶然。
晚近以还,寰海相通,固有文化几为欧美物质文明所挫败,抑压屈而难伸。
然精神文化自有其崇高优越之地位”,并且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现代美术对于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其中提到:
“观于吾国古代文物,及现代美术作品之为欧美人士所推重,宜可征信。
苟能发扬光大,则中国文化之价值,必能屹然永存,广为世界人类所崇仰,盖为必然之事实,而毋庸致其疑虑。
”
《推进美术事业计划书》中针对“图画、雕塑及工艺美术之推广与提倡”方面提出了民体的实施办法:
甲、由中央函行政院责令英法美庚款机关指拨基金奖励名贵作品、有名作家及各种富有内容之美术团体,
乙、由中央规定全国各地图书馆、博物馆于各该馆常年经费中概须列入购置美术作品项目。
而对于“美术展览会”的举办,则制定了更为详细的规划,中央及地方应规定每年按照作品的时代与性质分别举办美术展览会,并列为经常事业之一,通过举办展览“寓奖励于纠正之意,以策进艺术作风而纳入正轨”。
每年举办美术展览会的同时,可选择代表性的作品,商由美术陈列馆或其他机关购置陈列,如果作品积累至相当数量。
还可运往国外举办大型的美术展览会,这些举措“对于整个之文化博览,亦不失为一种之准备”。
具体的实施办法如下:
由中央制定有关各机关并通令各省市于首都及地方分年举行美术展览会。
甲、按艺术作品之时代与性质。
逐年分别举行各项艺术展览会,但得酌量情形,同时数种合并展览。
附注一一就时代言。
如第一年举行古代艺术展览会,则可包括纯粹艺术与工业艺术以及其他文物制度与礼俗之有美术性者;第二年举行现代艺术展览会,其范围除书画雕刻图案等外,宜征集各地工艺品以及新成之桥梁建筑、工场等模型,以资观摩,而广提倡。
就性质言,第三年举行陶磁展览会,可将吾国古代之陶器演进为磁器之步骤,以至近代各地之磁器及其改
进作品,作一历史性及地方性之展览。
以此推于其他艺术皆取古代。
及现代作品汇集一堂,以便研究比较,策进将来之发展。
如按以上办法举行,则搜集既易普遍,而陈列研究亦较容易,且逐年不同,参观易感兴趣。
乙、展览会地址在中央可假用美术陈列馆、中央博物院、或其他适当地址,在各地方可假用各地博物馆、图书馆或其他适当场所。
丙、在各项展览会中。
选取精萃,积至相当时期,得以国家名又由公立机关主办,至国外举行战略。
并特别注意工业艺术出品于宣传之申寓广告之意,至于一般艺术作家以私人或团体资格至国外展览者,亦宜审慎,以昭慎重。
(摘自《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档案》)
《推进美术事业计划书》经国民党第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四一七次会议通过的当天,“七七事变”爆发,严峻的国内政治形势及动荡的社会环境,使得“本会美术研究会集各方专家,i图取一堂,全以策划进展。
实为当务之急,不容稍事犹豫”这样的设想及规划化作为泡影。
二、美术馆属于社会教育事业
民国初年,博物馆和美术馆直接由社会教育司来
管理。
教育部颁布的《官职令》《教育部分科规程》等章程中,由社会教育司执掌的事项均有“美术馆和美术展览事项”和“博物馆事项”,至此,博物馆和美术馆在行政上已完全成为一种社会教育事业。
1913年,教育部在视察各学区学务时,把博物馆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教育设施来考察。
为了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
1915
年,教育部公布了《博物馆规程》,在博物馆的设置、管辖及运行等方面,明确了教育部对博物馆的行政职能。
1919年,教育部公布了《全国教育计划书》,在有关“社会教育”的事项中,博物馆位居前列,突出了博物馆在社会教育中的地位。
1932年和1933年先后颁布的IX教育部修正各司分科规程》和《修正教育部组织法》中,在社会教育司的职权范围内,均有关于“美术馆事项”和“博物馆事项”1931年和1932年教育部在《关于全国社会教育实施概况报告》中也强调了“美术馆”和“博物馆”的重要性。
通过上面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民国成立以后,“博物馆”和“美术馆”以“社会教育”而定位,已经完全成为一种社会教育的事业,在行政,管理及运行等方面均属于社会教育的范畴。
除了在行政与法令上规定博物馆和美术馆是社会教育事业以外,这个时期的教育家们也都认为博物馆和美术馆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教育设施,其工作是社会教育事业的一部分。
蔡元培主张:
“教育并不专在学校,学校以外,还有许多的机关:
博物馆、图书馆等。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他任教育总长和北京大学校长期间,十分重视博物馆和美术馆的建设,并主张对民众开放。
鲁迅、徐悲鸿、林风眠、刘海粟、严智开等有影响的教育家、艺术家也都极力提倡兴建美术馆,并且提出了比较有影响的思想及规划。
在同一时期,一些平民教育家、乡村教育家和民众教育家,也都把博物馆看成社会教育的事业。
如梁漱溟认为社会教育是非正规教育,是片面的、补充的教育设施。
根据这样的思想,他认为博物馆是社会教育范围内的事情。
傅葆琛也认为,博物馆属于社会教育的一种事业,他曾表示:
“博物馆是一个普通社会教育的机关,也是社会式民众教育机关。
”与此同时,一些研究社会教育的学者,也把博物馆当作社会教育机关来研究。
马宗荣直接认为,博物馆是“教育机关”,他在自己的著作中这样表述:
“博物馆在教育上占重要之位置,已允为各国教育家所公认。
”可见,这些研究社会教育及博物馆的学者,在承认博物馆是社会教育机关、认为博物馆具有社会教育的作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综合上述种种观点,近代自博物馆的观念和设施产生以来,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各界人士,无论是
教育家,还是研究社会教育或博物馆的学者,基本都认为博物馆是社会教育的一种事业、一种机关、一种设施。
博物馆自出现时起就以社会教育的事业而定位,无疑是中国近代一个十分重要而独特的现象。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博物馆及美术馆在近代的出现,一开始国人就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教育事业。
在后来的发展中,它也始终作为一种社会教育事业,由教育行政机关来领导,由社会教育可来统筹和规划。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笔者从社会背景入手,分析出两点原因:
一是受日本社会教育的影响;二是国内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中国近代翻译的社会教育著作《社会教育法》(日本人佐藤善治郎撰写)中,佐藤善治郎把博物馆看作社会教育的机关,认为“博物馆为社会教育的羽翼”1935年,马宗荣翻译了日本社会教育家吉田雄次的《社会教育原论》,书中在“社会教育的一般机关”里,便把“博物馆”及“美术馆”作为社会教育的设触在了前列。
通过这些影响我国社会教育发展较为重要的译著来看,至少说明了两点:
此时中国博物馆及美术馆教育思想的产生、博物馆及美术馆设施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日本的影响,在日本的社会教育设施中。
博物馆及美术馆是作为社会教育事业而存在的。
所以
在中国近代,把博物馆和美术馆看作社会教育事业,日本的影响是外在因素。
我们再来分析国内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需要。
维新变法虽然失败了,但通过教育来改革社会、来“开民智”的思想,却随着民族救亡呼声的日益高涨而得到更多人的认同。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人们的教育观也开始发生变化,从以学校教育为发展教育的主导向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并重的方向转化。
教育的功能观也开始从单一、狭窄,向多样、全面的方向发展。
这种教育观念的转变过程中,办教育是面向人才,还是面向国民,是以“造就通才”为主还是以“开民智”为急务。
成为影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焦点”问题。
博物馆和美术馆作为一种教育事业的定位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
博物馆、美术馆教育观念的产生与演变,经历着从特权向权利。
从贵族到民众,从保存向应用方面的转化,而作为教育事业的博物馆和美术馆在中国近代的出现,恰恰适应和满足了这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1931年的《教育部关于社会教育设施概况报告》将社会教育事业分为“甲、偏于知的社会教育事业”和
“乙、偏于情及德的社会教育事业”,其中“博物馆”属于“甲、偏于知的社会教育事业”,“美术馆”属于“乙、偏
于情及德的社会教育事业”对于“艺术教育”教育
部所发布的政府报告中。
也谈到了其重要性一一“艺术影响于人类精神思想很大。
各国对于提倡艺术都不遗余力”,民国政府所倡导与组织的“全国美术展览会”、
“国立美术陈列馆”等,便是这一方面的体现。
民国时期社会教育经费的支配成数,也经过国民政府的明令规定应占全部教育经费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据1930年统计,达到此标准的有江苏、浙江、福建、湖南、陕西、天津、南京、汉口等8省市。
各省教育经费的总数:
1929年为2,793,059元,1930年为3,150,006元。
三、政府颁布的文物(艺术品)法令
我国过去文化之灿烂伟大,早为世人所公认,惟除文字书籍之记载外,对于文化有关之各种古物历年来仅有私家之局部的搜集与收藏。
至于公共博物馆及美术无之。
故每年毁于愚民及奸商手中之古物与艺术杰作,实不在少数一一幸而自民国以还,有识者洞见及此,故先有北平古物陈列所之成立至民国十三年清室善后委员会成立,开始点查故宫物品后,又有故宫博物院之设置。
我国历代藏于皇室之无价贵重古物一一为我国文化最精美之一部分代表一一遂得公开展览,以供世人之观赏与研究,此诚为民国史中最重要事故之一章也。
除此外,近来许多学术团体常遣派专门家,对于古物作科举的采掘,以作系统之搜集与研究。
而政府方面,亦异常注意于古物之保存,除屡申严令,禁止愚民奸商之毁坏及盗卖外,又决定将在首都设立规模宏大之古物及自然科学博物院,预料于最短期内或可实现。
此外如陕西,山西,河南,山东••…诸省一一皆与我国古代文化历史最有关系诸省一一迟早亦必有古物博物馆之组织,当亦为意中事也。
如此,则不但我国旧有文化之结晶品得以永久保存,而于旧文化之发展与新文化之创造方面,关系尤为重要也。
——节选自李瑞年:
《欧美博物馆及美术馆陈列法之演进》
1912年12月,税务处便专门函请内务部拟定《限制古物出口章程》,以便作为海关限制文物及艺术品处境的凭据。
1914年3月,内务部曾通令各省民政长,并咨行各将军,都统、镇守使通饬各属,千该管地方所有前代古物,“均应严申禁令,设法保存,如有窃取私收,转相售运及任意毁坏。
均一律严办”。
1914年6月14日。
颁布《大总统发布限制古物出口令》,其中谈到“中国文化最古,艺术最精,凡国家之所留贻,社会之所珍护,非但供考古之研究,实关于国粹之保存叫。
”,政府已经初步意识到艺术品的重要性,并在制
度方面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
1916年3月11日,内务部颁布《为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致各省民政长训令》。
1916年10月,经内务部制定古物调查表式并附说明书,通知各省饬属分别调查。
之后,很快便颁布了《保存古物暂行办法》。
在《保存古物暂行办法》中提到,“金石竹木,陶磁锦绣,各种器物及旧刻书帖、名人书画,既为美术所留遗,且供历史之研究”,面对中国艺术品近代以来皆大批流于海外这样的事实,也制定出专门的政策“拟由各省分别搜集,择其制作最精。
著录最久,是资考证者,应筹设保存分所,或就公共场所附入陈列,严定保管规则,酌取参观资金,先就公家所有,萃集保管。
其私人所藏,一时即不能收买,亦应设法取缔,以免私售外人。
”《保存古物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政府并没有指定负责的机构(部门),在当时政局不稳且中央与地方政令,不一的背景下,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但它毕竟是民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具有法律效用的文物保护条规,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抑制文物的走私与损坏。
1924年。
内务部拟定“古籍、古物、古迹保存法草案”时。
明确规定不得将文物、艺术品等走私或携带出境。
1927年春,针对个别古玩商会提出的将新出土文物免税以奖励出口,北洋政府专门发布大总统令,
明令税务处制定“古物出口办法”,饬令海关落实禁止文物出境的相关政策。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
便开始着手制定更为完备和实用的文物保护的相关政策。
1930年6月2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近代第一部保护文物的根本法一一《古物保存法》。
其中所称的“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具体的范围与种类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决定。
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由行政院聘请古物专家6至11人,教育部、内政部代表各2人,国立各研究院、国立各博物院代表各1人为委员组成。
7月23日,颁布了《鉴定禁运古籍须知》,所列的“禁止运出国外之古籍”包括以下几种:
(一)木版精印之线装书籍或图画,合干次列情事之一者(宋、元,明各朝刊本,清代刊行之各种殿本及善本,发行历五十年以上之刊本,其原版已不存在者);
(二)永乐大典及四库全书,(三)档案史料,(四)手写稿本;(五)精校本。
1931年7月3日,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了《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共计19条细则。
《细则》首先对于《古物保存法》第三条所列举的“保存处所”除遵照每年填表申报外。
还应在实施后的两个月内,由原保存者将所有古物造具清册,并分别记明古物的种类、数目、现状暨所在地及在历史或学术上之关系,连同照片一并送请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登记,并且明确规定,采掘古物“不得损毁古代建筑物、雕刻塑像、碑文及其他附属地面上之古物遗物或减少其价值”,如擅自输出国外者,“其情节系违反古物保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者,得按其情节之轻重,施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罚镶”。
1935年6月15日,行政院颁布了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起草的《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大纲》;1936年4月9日,行政院审核并公布了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制定的《古物奖励规则》;1936年5月2日,行政院又发布了《非常时期保管古物办法》……这些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文物(艺术品)保护政策,对于中国近现代文物(艺术品)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古物保存法》及《实施细则》更是第一次把保护古物(艺术品)纳入了法律及国家文化政策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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