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0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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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3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2]59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0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3-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4.0.1、4.0.8、5.2.1、5.2.3、6.1.2、6.1.7、6.1.9、6.2.1、6.2.3、7.1.9、7.2.1、8.2.1、8.2.2、10.0.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5日
前言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关于印发‘二000年至二00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陕西省建筑科学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为准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1年9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编制是将有关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吸收和补充相关内容,删除有关施工工艺、评优内容,构成新的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规范共分11章。
砖砌体工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石砌体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填充墙砌体工程等分项工程单独成章。
在该5章第1节“一般规定”中,主要是对原材料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在第2节“主控项目”及第3节“一般项目”中,规定了验收项目的质量要求、抽检数量、检查方法。
本规范黑体字标明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政编码71008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参加单位: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天津建工集团总公司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潍坊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要起草人:
张昌叙张鸿勋侯汝欣佟贵森张书禹赵瑞
1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
1.0.1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安全使用。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说明:
1.0.2本规范对砌体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1.0.3 本规范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砌体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说明:
1.0.5为了保证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全面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如以下标准: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6《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范》JGJ/T13;
7《混凝土小型空心砌体建筑技术规程》JGJ/T14;
8《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
9《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
10《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
1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
12《粉煤灰在混凝土及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
1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
14《烧结普通砖》GB5101;
15《烧结多孔钻》GB13544;
16《蒸压灰砂砖》GB11945;
17《粉煤灰砖》JC239;
18《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
19《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8239;
20《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15229;
2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11968;
22《建筑生石灰》JC/T479;
23《建筑生石灰粉》JC/T480;
24《混凝土拌合用水》JGJ63;
2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JC860;
26《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灌孔混凝土》JC861。
在砌体工程中,应用合格的材料才可能砌筑出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
材料的产品证书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是工程质量评定中质量保证资料之一,因此特提出了要求。
此外,对砌体质量有显著影响的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主要材料应进行性能的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术语
2.0.1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controlgradeofconstructionquality
按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若干要素对施工技术水平所作的分级。
2.0.2 型式检验typeinspection
确认产品或过程应用结果适用性所进行的检验。
2.0.3 通缝continuousseam
砌体中,上下皮肤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2.0.4 假缝supposititiousseam
为掩盖砌体竖向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表面作灰缝处理的灰缝。
2.0.5 配筋砌体reinforcedmasonry
网状配筋砌体柱、水平配筋砌体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组合砌体柱(墙)、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以及配筋块砌体剪力墙的统称。
2.0.6 芯柱corecolumn
在砌块内部空腔中插入竖向钢筋并浇灌混凝土后形成的砌体内部的钢筋混凝土小柱。
2.0.7 原位检测inspectionatoriginalspace
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砌体中选样进行非破损或微破损检测,以判定砌筑砂浆和砌体实体强度的检测。
3基本规定
3.0.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的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n)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n)
L(或B)≤30
±5
60<L(或B)≤90
±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说明:
3.0.2基础砌筑放线是确定建筑平面的基础工作,砌筑基础前校核放线尺寸、控制放线精度,在建筑施工中具有重要意义。
3.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说明:
3.0.3基础高低台的合理搭接,对保证基础砌体的整体性重要。
从受力角度考虑,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与荷载、地耐力等有关。
故本条规定,对有高低台的基础,应从低处砌起,在设计无要求时,也对高低台的搭接长度做了规定。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同时砌筑可以保证墙体的整体性,从而大大提高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
从震害调查看到,不少多层砖混结构建筑,由于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接槎不良而导致外墙甩出和砌体倒塌。
因此,必须重视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砌筑。
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本规范规定留槎并做好接槎处理。
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说明:
3.0.4在墙上留置临时洞口,限于施工条件,有时确实难免,但洞口位置不当或洞口过大,虽经补砌,也必须削弱墙体的整体性。
为此,本条对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作了具体的规定。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说明:
3.0.5经补砌的脚手眼,对砌体的整体性或多或少会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对一些受力不太有利的砌体部分留置脚手眼做了相应规定。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
说明:
3.0.6脚手眼的补砌,不仅涉及到砌体结构的整体性,而且还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故施工时应予注意。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
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说明:
3.0.7建筑工程施工中,常存在各工种之间配合不好的问题。
例如水电安装中应在砌体上开的洞口、埋设的管道等往往在砌好的砌体上打凿,对砌体的破坏较大。
因此本条在洞口、管道、沟槽设置上做了相应的规定。
3.0.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8的规定。
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0.8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柱)
厚
(mm)
砌体密度>1600(kg/m3)
砌体密度1300~1600(kg/m3)
风载(kN/m2)
风载(kN/m2)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190
—
—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
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
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说明:
3.0.8表3.0.8的数值系根据1956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二篇中表一规定推算而得。
验算时,为偏安全计,略去了墙或柱底部砂浆与楼板(或下部墙体)间的粘结作用,只考虑墙体的自重和风荷载,进行倾覆验算。
经验算,原表一的安全系数在1.1到1.5之间。
为了比较切合实际和方便查对,将原表一中的风压值改淡0.3、0.4、0.6N/m2三种,并列出风的相应级数。
施工处标高可按下式计算:
H=H0+H/2
式中H—施工处的标高(m);
H0--起始计算自由高度处的标高(m);
h—表3.0.8内相应的允许自由高度值(m);
对于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墙或柱,其砌筑高度在未达到圈梁位置时,h应从地面(或楼面)算起;超过圈梁时,h则可从最近的一道圈梁处算起,但此时圈梁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应达到5N/mm2以上。
3.0.9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
2.5的水泥砂浆。
说明:
3.0.9预制梁、板与砌体顶面接触不紧密不仅对梁、板、砌体受力不利,而且还对房顶抹灰和地面施工带来不利影响。
目前施工中,搁置预制梁、板时,往往忽略了在砌体顶面找平和座浆,致使梁、板与砌体受力不均匀;安装的预制板不平整和不平稳,而出现板缝处的裂纹,加大找平层的厚度。
对此,必须加以纠正。
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
表3.0.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项目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A
B
C
现场质
量管理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砂浆、混
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
合方式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0%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初级工以上
说明:
3.0.10由于砌体的施工存在较大量的人工操作过程,所以,砌体结构的质量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
施工过程对砌体结构质量的影响直接表现在砌体的强度上。
在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中,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系由材料标准值除以材料性能分项系数确定,而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与材料质量和施工水平相关。
在国际标准中,施工水平按质量监督人员、砂浆强度试验及搅拌、砌体工人技术熟练程度等情况分为三级,材料性能分项系数也相应取为不同的三个数值。
为逐步和国际标准接轨,参照国际标准的有关规定及其控制实质,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实际,在《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中,已将本条的内容纳入规范中。
去年完成修订工作并即发布实施的《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对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规定中,也考虑了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而取不同的数值。
这样,砌体结构的设计规范与施工规范将协调一致,配套使用。
关于砂浆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可分为“优良”、“一般”和“差”三个等级,强度离散性分别对应为“离散性小”、“离散性较小”和“离散性大”,其划分情况参见下表。
砌筑砂浆质量水平
强度等级
强度标准差
(MPa)
质量水平
M2.5
M5
M7.5
M10
M15
M20
优良
0.5
1.00
1.50
2.00
3.00
4.00
一般
0.62
1.25
1.88
2.50
3.75
5.00
差
0.75
1.50
2.25
3.00
4.50
6.00
混凝土质量水平
质量水平
强度等级
生产单位
评定指标
优良
一般
差
≥C20 ≥C20 ≥C20 强度标准差(MPa) 预拌混凝土厂 ≤3.0 ≤3.5 ≤4.0 ≤5.0 >4.0 >5.0 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 ≤3.5 ≤4.0 ≤4.5 ≤5.5 >4.5 >5.5 强度等于或大于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 预拌混凝土厂、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 ≥95 >85 ≤85 3.0.11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说明: 3.0.11根据国际标准《配筋砌体结构设计规范》ISO9652-3的规定,从建筑物的耐久性考虑,应对砌体灰缝内设置的钢筋采取防腐措施,并且规定了不同使用环境下的方法。 但鉴于我国尚未在砌体结构的设计规范中有这方面的规定,本规范对此只做了一般的要求。 3.0.12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 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说明: 3.0.12在楼面上砌筑施工时,常发现以下几种超载现象: 一是集中卸料造成超载;二是抢进度或遇停电时,提前集中备料造成超载;三是采用井架或门架上料时,吊篮停置位置偏高,接料平台倾斜有坎,运料车出吊篮后对进料口房间楼面产生较大的冲击荷载。 这些超载现象常使楼板底产生裂缝,严重者会导致安全事故。 因此,为防止上述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做了本条规定。 3.0.13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说明: 3.0.13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3.0.14 砌体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或偏差值在允许偏差范围以内。 说明: 3.0.14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在制定检验批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和使用方风险概率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规范结合砌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对主控项目即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合格标准的规定,严于上述标准;而对一般项目即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特别是涉及安全性方面的施工质量不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允许有20%以内的抽查处超出验收条文合格标准的规定,较之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中合格质量标准应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规定严,比优良质量标准90%的规定宽,这是比较合适的,体现了对一般项目既从严要求又不苛求的原则。 4砌筑砂浆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说明: 4.0.1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判定是判定水泥是否合格的两项技术要求,因此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检。 本规范检验批的规定中与以往的砌体施工验收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同一编号”。 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往往会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故规定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 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说明: 4.0.2砂中含泥量过大,不但会增加砌筑砂浆的水泥用量,还可能使砂浆的收缩值增大,耐久性降低,影响砌体质量。 对于水泥砂浆,事实上已成为水泥粘土砂浆,但又与一般使用粘土膏配制的水泥粘土砂浆在其性质上有一定差异,难以满足某些条件下的使用要求。 M5以上的水泥混合砂浆,如砂子含泥量过在,有可能导致塑化剂掺量过多,造成砂浆强度降低。 因而对砂子中的含泥量做了相应的规定。 对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由于其中的含泥量一般较大,如按上述规定执行,则一些地区施工用砂要外地运去,不仅影响施工,又增加工程成本,故规定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时,含泥量可适当放宽。 4.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4.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说明: 4.03.-4.0.4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和消石灰粉不能起塑化作用又影响砂浆强度,故不应使用。 4.0.5 拌制砂粉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说明: 4.0.5考虑到目前水源污染比较普遍,当水中含有有害物质时,将会影响水泥的正常凝结,并可能对钢筋产生锈蚀作用。 因此,本条对拌制砂浆用水做出了规定。 4.0.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 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说明: 4.0.6砌筑砂浆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是使施工中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和减少砂浆强度离散性大的重要保证。 4.0.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说明: 4.0.7《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3.2.3条规定,当砌体用水泥砂浆砌筑时,砌体抗压强度值应对3.2.1条各表中的数值乘以0.9的调整系数;砌体轴心抗拉、弯曲抗拉、抗剪强度设计值应对3.2.2条表3.2.2中的数值乘以0.8的调整系数。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说明: 4.0.8目前,在砂浆中掺用的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产品很多,但同种产品的性能存在差异,为保证施工质量,应对这些外加剂进行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再使用。 对有机塑化剂,尚应有针对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根据其结果确定砌体强度。 例如,对微沫剂替代石灰膏制作水泥混合砂浆,砌体抗压强度较同强度等级的混合砂浆砌筑的砌体的抗压强度降低10%;而砌体的抗剪强度无不良影响。 4.0.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采用重量计量。 说明: 4.0.9砂浆材料配合比不准确,是砂浆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和砂浆强度离散性大的主要原因。 按体积计量,水泥因操作方法不同其密度变化范围为980-1200kg/m3;砂因含水量不同其密度变化幅度可达20%以上。 甘肃省第五建筑公司曾在试验室对砂浆采用重量计量和体积计量的强度进行过对比试验,其强度变异系数分别为0.86%-15.8%和2.51-27.9%。 如在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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