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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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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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平安生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公司平安生产监督检查
一、为加强企业平安生产的监督检查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严格执行《企业平安管理标准》,防止伤亡和其他平安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证生产平安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建筑法》、《国营建筑企业平安生产工作条例》、《施工现场平安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省建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99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平安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仅限于总承包工程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及人员遵照执行。
三、公司生产部是所属企业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
其工作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平安生产目标、制度、标准。
2、做好日常平安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总结、改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3、坚持深入施工企业监督检查,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催促平安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方案的执行。
监督控制各生产单位的平安生产指标,并负责进行。
4、指导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平安生产动态,监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平安隐患和不能保证进行平安生产活动的行为,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平安达标和文明施工。
5、配合各级平安值班领导组织平安活动和定期平安检查。
参加总承包工程审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的平安技术、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配合主持并组织实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8、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9、对违反相关平安制度、标准和有关平安技术、劳动法规等不平安行为规定的,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经济处分或报请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10、平安员由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
负责实施对所属单位及工程工程进行帮助指导、检查监督。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执行平安生产制度、标准要求,监督落实各项平安生产目标、措施的完成。
(2)参与审查所负责监督单位和工程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并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3)坚持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不平安行为,检查落实平安防护、脚手架搭设、机械设备使用、电气线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帮助解决。
(4)协助基层单位做好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创立文明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达标等工作。
(5)指导所属各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组织平安生产活动和定期平安检查,监督,指导各项平安达标工作资料的完成和做好相关活动的记录。
(6)会同企业技术负责人,对脚手架搭设、模板安装撤除、基坑支护按专项标准进行验收评定;对临时用电、机械操作、起重吊装等特殊作业人员的平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7)有权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及严重的不平安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下达停工指令。
河北省平安生产检验检测管理规定xx-06-2810:
11|#2楼
第一条为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平安设备检验检测,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矿山平安法》、《中华人民矿山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设备的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平安生产检测检验,是指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平安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平安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第四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平安设施、设备及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检验或者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平安设施、设备检测检验目录、检测检验周期依据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平安生产检测检验依据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平安标准进行;没有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平安标准的,依据国家或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检测检验方法进行。
第七条平安生产检测检验包括平安产品的平安标志检测检验(平安使用证的检测检验)、平安设施、设备检测检验、维修检测检验、事故调查检测检验、申诉检测检验以及生产场所平安条件的检测检验。
第八条平安标志检测检验(平安使用证检测检验)是指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出厂前平安产品的平安性能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来证明某一产品是否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平安标志(平安使用证)是确认平安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平安标准的、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第九条平安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是指由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平安设施、设备平安性能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来证明某一平安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活动。
第十条维修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维修、改造后产品的平安性能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并提出检验报告来证明某一维修、改造后的平安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对事故现场有关设备、环境等进行检测检验,证明其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十二条申诉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对被检测检验单位提出的申诉内容重新进行检测检验,证明某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报告、行为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生产场所检测检验是指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对生产场所进行检测检验,证明生产场所是否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十四条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平安设施、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发放《平安准用证》。
第十五条平安设施、设备《平安准用证》是平安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凭证。
第十六条平安设施、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检验:
(一)新安装、经过大修及改造的平安设施、设备在使用前;
(二)严重损坏经过修复的平安设施、设备在使用前;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中发现平安设施、设备存在平安隐患申请检验的;
(四)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平安产品在使用前;
(五)平安设施、设备经受了可能影响设备构件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设备电气性能等平安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
火灾、地震等);
(六)其他应予以检测的情形。
第十七条被检测检验单位对检测检验活动应当积极配合,指派业务部门负责人员和熟悉该产品性能的`工程技术人员、司机、维护工等有关人员参加检测检验的全过程,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平安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检测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检测检验单位提供被检验平安设施、设备的以下技术资料:
(一)平安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出厂验收报告及有关图纸;
(二)平安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
(三)平安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四)平安设施、设备的检修、事故记录等。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对检测检验符合要求的平安设施、设备,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被检验单位发放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统一格式的《平安准用证》,并将《平安准用证》固定在设备或其它明显的位置,《平安准用证》的有效期与平安设施、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相同。
《平安准用证》内容包括:
(一)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二)设备生产日期;
(三)检验日期、有效期等。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平安设施、设备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平安设施、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等制度,保证平安设施、设备的平安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平安标准。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平安设施、设备应按时申请定期检验,保证平安设施、设备必须在检验周期内并经检验合格;无故超过检验周期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平安产品必须停止使用,不得以生产经营单位自检代替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检验。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那么和相关技术标准、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生产现场对平安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工作时,应出示《平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检测检验人员应出示《平安检测检验人员资格证》。
检测检验机构应使用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统一格式的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表格。
第二十五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平安标准、带病运行、超期使用的平安设施、设备要严格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平安隐患可能危及人员平安的平安设施、设备,必须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限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检测检验的平安设施、设备及作业场所,未依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
(二)检验检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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