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东北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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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东北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东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东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依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结合东北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实行统一调度,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统调的并网发电厂(含自备发电厂)已投入商业化运行机组运行管理。
其它发电厂参照执行。
第四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东北电监局)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东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东北电网电力调度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须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东北电网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否则不允许机组并网运行。
第八条电力调度机构针对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及时制定反事故措施,报东北电监局核备;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
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电力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东北电监局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每逾期一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要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
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和东北电监局,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要合理安排厂用电方式,确保厂用电安全可靠。
应根据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
对于未制定事故处理预案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一十条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工作应按照《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主席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网发电厂发生事故后,由东北电监局组织事故调查和分析,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数据、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
并网发电厂拒绝配合的,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按相关机组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对于事故原因未查清的、事故隐患未整改的并网发电厂,不允许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第一十一条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东北区域火力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东电监安全[2007]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调度管理
第一十二条新建发电机组首次并网前,应将有关资料报送东北电监局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严格按照《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东北电监局印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购售电合同(实施文本)》(东电监[2005]90号)签订购售电合同。
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3]52号)签订,并网发电厂不得无合同交易、无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运行。
第一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国家电监会13号令)及《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14号令)的要求及时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一十五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或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相关机组容量×10分/10万千瓦考核,另外,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一十六条属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
并网发电厂改变其状态或参数前,应当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
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状态或参数的并网发电厂应立即改正并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按并网发电厂相关机组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第一十七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
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半小时通知并网发电厂。
发电(上网)计划曲线考核按照偏离计划曲线的考核电量每万千瓦时扣2分进行考核:
(一)发电厂应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上网)计划曲线,当出现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上网)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电计划曲线,且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时,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值班调度员因系统需要修改发电(上网)计划曲线,以修改后的发电(上网)计划曲线为基准。
(二)每时段发电机组考核电量计算公式为:
当“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0。
当“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实际发电(上网)电量。
当“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时,每时段考核电量=实际发电(上网)电量-计划发电(上网)电量×(1+k)。
其中:
k为偏差允许范围,可再生能源、生物质及综合利用机组为5%,其它机组为2%。
风力发电厂只对电网限制发电期间,超过计划值多发电情况进行考核,其它情况暂免于考核。
各省(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每日时段数。
(三)下列情况下应免于考核:
(1)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机组提供AGC辅助服务期间。
(2)机组临时被指定提供调频(ACE曲线)、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时。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或自动调整出力时。
(4)机组计划并网后3小时,及计划解列前3小时之内。
(5)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间。
(6)当ACE曲线超过允许值上限时,发电机组电量低于曲线考核下限免考核;当ACE曲线超过允许值下限时,发电机组电量高于曲线考核上限免考核。
(四)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时,该机组按非计划停运进行统计和考核,该电厂其他机组按调整后的发电曲线进行发电曲线考核。
第一十八条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发电厂非计划停运情况进行统计和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可以批准并网发电厂机组利用负荷低谷进行消缺(低谷消缺时间不大于8小时),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考核。
但工期超出计划时,超出计划的消缺时间仍计入非计划停运时间。
凡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
1、正常运行的机组发生跳闸和被迫停运;
2、机组发生临检;
3、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指令并网发电。
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正常运行的发电机组跳闸和被迫停运,每万千瓦容量扣5分。
(二)机组发生临检,每万千瓦容量扣3分。
(三)正常备用的发电机组不能按电力调度指令并网发电,每万千瓦容量每小时扣2分。
(四)新机投入商业化运行前并网试运期间发生非停,不予考核。
第一十九条风力发电企业应开展风电场短期(日前,时间分辨率15分钟)风电功率预测工作,并将预测结果报调度机构。
遇节假日,应能在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预测节假日期间及节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风电功率,并将预测结果报调度机构。
现阶段,调度机构只对直调风电场尖峰和低谷时段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合格率进行考核。
(一)日、月、年风电场功率预测上报率、准确率、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1、风电场功率预测准确率(%):
其中:
为k时段的实际平均功率,如果被限制出力,则根据测风数据计算出被限电力,与实际出力相加作为计算用实际平均功率。
为k时段预测平均功率,N为日预报总时段数。
Cap为风电场装机容量。
月(年)平均风电功率预测准确率(%):
其中:
T为月(年)日历天数。
2、风电功率预测合格率(%)
其中:
时,
时,
月(年)平均风电功率预测合格率(%)
3、月(年)风电功率预测数据传送率(%)
(二)调度机构风电功率预测采用日计算、月考核。
1、月平均风电功率预测准确率≥70%,为合格,小于70%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10万千瓦容量扣1分。
2、月平均风电功率预测合格率≥80%,为合格,小于80%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10万千瓦容量扣1分。
3、月风电功率预测数据传送率应达到100%。
小于100%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每万千瓦容量扣2分。
(三)以下情况可对风电功率预测结果免考核: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2、风力发电厂投产12个月内;
3、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影响风电功率预测数据传送。
4、长时间假期(如十一、春节长假)期间。
第四章辅助服务
第二十条辅助服务计量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装置的数据、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及调度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辅助服务有关技术参数按照《东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并网发电厂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万千瓦及以上非径流式水电机组应具备AGC功能。
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机组的AGC功能。
新建的、应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在投入商业运营前应与电力调度机构的EMS系统进行联调,满足电网对机组的调整要求。
对并网发电机组提供AGC服务的考核内容,包括AGC调度管理考核、AGC机组的可用率、AGC调节性能考核三部分。
AGC考核指标包括调度管理指标KD,可用率指标KA,调节性能指标K1(调节速率)、K2(调节精度)、K3(响应时间)。
(一)加装AGC设备的并网发电厂应保证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退出并网发电机组的AGC功能,否则按并网发电厂相关机组容量×2分/10万千瓦考核。
(二)并网发电机组AGC月可用率应达到98%,达不到要求按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万千瓦。
并网发电机组AGC月可用率=(AGC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当全月机组AGC可用率为0时(即全月未投入AGC),调节性能指标不进行重复考核。
(三)AGC机组的调节容量必须达到额定容量的50%,达不到要求的按照调节容量缺额每天考核1分/万千瓦。
(四)AGC机组的调节速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运行机组在其投入运行的时段按照其调节速率的缺额百分点每小时考核1分/万千瓦。
(五)AGC机组的调节精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机组,按照投入运行时段的调节精度缺额百分点每小时考核1分/万千瓦。
(六)AGC机组的响应时间必须达到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机组,按照投入运行时段的响应时间缺额百分点每小时考核1分/万千瓦。
(七)当并网发电机组AGC装置发生异常而导致AGC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从上次AGC装置停用时间起均按照AGC装置不可用统计。
(八)在电网出现异常或由于安全约束限制电厂出力时,机组AGC功能达不到投入条件时,不考核该机组AGC服务。
(九)AGC机组的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要求如下:
1、采用直吹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1.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AGC响应时间不大于60s;
AGC调节精度为±2%。
2、采用中储式制粉系统的火电机组:
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2%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AGC响应时间不大于40s;
AGC调节精度为±2%。
3、水电机组:
AGC调节速率不小于每分钟20%机组额定有功功率;
AGC响应时间不大于20s;
AGC调节精度为±2%。
第二十三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并不得擅自退出。
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化率、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调速系统的迟缓率、负荷响应特性必须满足技术要求,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应接入电力调度机构。
(一)一次调频月投运率应达到100%。
其中:
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退出一次调频期间,不纳入考核;由于电厂原因而导致电力调度机构不能采集一次调频投入信号,视为一次调频未投入运行。
1、机组一次调频月投运率=(一次调频月投运时间/机组月并网时间)×100%。
2、一次调频月投运率每低于100%一个百分点,每月考核1分/万千瓦。
对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停用调频功能的机组,每次考核2分/万千瓦。
(二)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技术要求的规定.
1、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规定:
调速系统类型
人工死区
火电机组,机械、液压型调速系统
±0.10Hz(±6r/min)内
火电机组,数字电液型调速系统
±0.033Hz(±2r/min)
水电机组
±0.05Hz内
2、调速系统的速度变动率(永态转差率)规定:
火电机组:
4%~5%;水电机组:
不大于4%。
3、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规定:
(1)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按下表设定:
机组容量
最大调整负荷限幅
≥500MW
额定负荷的±6%
200~350MW
额定负荷的±8%
<200MW
额定负荷的±10%
水电机组
额定负荷的±10%
4、一次调频的响应特性规定:
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指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该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开始,到该机组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
一次调频理论调整负荷
(σ%为速度变动率,△f(t)为当t时刻频率相对频率死区的差值,PN为机组额定容量)。
电网频率变化超过一次调频死区开始持续60s或至频率回到一次调频死区以内为止,机组一次调频负荷调整响应特性应满足如下规定:
(1)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β1):
火电机组:
应小于3s;
水电机组:
额定水头在50米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应小于4s;额定水头在50米以下的水电机组,应小于8s。
响应时间满足规定β1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
(2)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β2):
所有机组在15s内负荷调整幅度应达到15s内频率极值点对应的一次调频理论调整负荷的90%。
(3)调整幅度的偏差(β3):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开始至60s或至频率变化回到一次调频死区时止,机组实际与理论调整负荷之差绝对值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调整负荷最大值的±25%内。
(4)调频响应指数(Bu):
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开始3秒至60s或至频率变化回到一次调频死区时止,机组一次调频实际加权积分电量要达到期望积分电量90%以上。
针对东北电网特性规定:
Bu=
(5)调频响应范围:
机组负荷在最低负荷及最高负荷之间时一次调频必须正确响应,最高负荷及最低负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机组负荷在最高负荷及以上运行时,可以不参与向上的负荷调节,但必须参与向下调节;机组负荷在最低负荷及以下运行时,可以不参与向下的负荷调节,但必须参与向上的负荷调节。
(6)对配备循环硫化床锅炉、直流锅炉等具有特殊调节特性锅炉的发电机组,在±0.1Hz之内响应特性同普通机组;对±0.1Hz以外频率变化的响应特性通过试验确定。
(三)对技术要求不能满足的发电机组相应扣减一次调频月投运率。
1、对
(二)中第1~3条规定,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组织具有试验资质的机构对发电机组进行检查,并经东北电检局确认。
任意一条规定不能满足,扣减当月月投运率的3%,且下月将再次进行检查。
2、对
(二)中第4条规定,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依据各电厂PMU子站上送数据计算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响应特性,若β1、β2、β3及Bu任一项不合格,扣减其一次调频月投入时间(10/Bu)分钟,从而间接扣减月投运率;若一月内β1、β2、β3及Bu平均值满足
,则该机组本月可以不扣除月投入时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并网发电机组必须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提供调峰辅助服务,包括基本调峰服务和有偿调峰服务。
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火电供热机组在供热期按能力参加调峰,水电机组依据来水情况按能力参加调峰。
(一)提供基本调峰的机组,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其提供服务时,未达到调峰能力的,按照其调峰能力缺额,每日考核4分/万千瓦。
(二)提供有偿调峰的机组,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其提供有偿调峰服务时,未达到指定技术出力的,按照调峰容量的缺额进行考核,每日考核2分/万千瓦。
(三)提供旋转备用辅助服务的发电厂在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其备用容量时,应按电力调度指令调整出力。
规定时间内达不到电力调度机构日前安排的最大可调容量时,根据规定的尖峰时段安排的最大可调容量与实际出力的差值,考核2分/万千瓦时。
考核电量=(最大可调容量-实际出力)×规定时段
(四)提供启停调峰的机组,在停机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启的,按照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火电供热机组、水电机组及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的调峰能力由东北电监局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及有关测试单位核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季向并网发电厂下发母线电压曲线,并作为无功辅助服务考核的依据。
当母线电压不合格时,执行以下考核:
(一)因电厂自身原因,不具备按照基本无功调节服务标准要求,提供注入或吸收无功功率服务,按照每天2分/万千乏时考核。
(二)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机组,在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其提供有偿无功服务时,无法达到核定进相能力时,按照进相能力缺额进行考核,每千乏时考核0.2分;无法达到核定迟相能力时,按照迟相能力缺额进行考核,每千乏时考核0.2分。
(三)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基本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该时段免于考核。
第二十八条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因机组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无法提供黑启动服务期间,按每小时每万千瓦0.1分考核。
电力调度机构检查发现机组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的,按每小时每万千瓦0.2分考核。
在电网需要黑启动服务时,因机组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火电机组按每次6000分考核,水电机组按每次1200分考核。
第五章检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2)、《东北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及设备健康状况,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的相关规定,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出设备检修计划申请,电力调度机构统筹安排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设备检修计划。
检修计划确定之后,厂网双方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电网一次设备检修如影响并网发电厂送出能力,应尽可能与发电厂设备检修配合进行。
第三十一条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提前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请并说明原因,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他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该并网发电厂按原批复计划执行,并说明原因;因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造成电网企业经济损失的,并网发电厂应予补偿。
并网发电厂检修工作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每次按每万千瓦0.1分考核: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但未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二次;
3、擅自增加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4、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第三十二条因电网原因需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时,包括发电厂检修计划无法按期开工、中止检修工作等,电网企业应提前与并网发电厂协商。
由于电网企业原因变更并网发电厂检修计划造成并网发电厂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调度自动化及电力调度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
并网发电厂此类涉网设备(装置)检修计划,应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未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擅自检修,由东北电监局给予通报,并按并网发电厂相关机组容量容量×4分/10万千瓦考核。
第六章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按照东北电监局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并网发电厂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
第三十六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水电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机网协调的相关设备和参数的管理应按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选择、配置和定值等应满足东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电力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
6、为提高电力系统的稳定性能,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电网经营企业及时改造到更换年限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7、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总结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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