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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学论文关税
国际经济学论文;关税
WTO法律体系、国际贸易经济理论与中国《加入议定书》
【关键词】WTO法律体系;国际贸易经济理论;中国《加入议定书》
【正文】
一、WTO法律体系的性质
美国学者约翰·杰克逊将国际经济法定义为:
处理跨国交易中涉及贸易、投资与服务问题,以及与来自于域外的个人或企业在域内的经济活动有关问题的法律[1]。
由此来看,WTO法律体系无疑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但是,国际经济法是一个范围庞大的国际法大学科划分,包含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商法、国际银行法、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环境法、国际税法等诸多法律学科。
进一步划分可以看出,WTO的法律体系应当属于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贸易法学科。
关于国际贸易法的研究范畴,目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学术问题。
笔者认为,应将管理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政府宏观贸易行为的国际法律规则,如WTO法律体系、《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欧盟法(EuropeanUnionLaw),以及政府调整国际贸易行为的国内法律规则,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规则、反补贴规则、保障措施规则等,与交易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私人具体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SaleofGoods,CISG)等,分为两个研究部门--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商法。
根据这个划分,WTO法律体系的性质,应当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贸易法,而所谓的国际贸易法,其定义应当是:
管理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政府宏观贸易行为的国际法律规则,以及政府调整国际贸易行为的国内法律规则。
至于国际商法,则是交易性质,调整国际贸易中私人具体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
[2]
二、WTO法律体系的内容
WTO法律体系是一个调整国际贸易中成员方多边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
这个体系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几乎所有的领域。
因此,学习和研究国际贸易法必须首先学习和研究WTO的法律规则。
这就是国际贸易法与WTO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
WTO的前身是1947-1948年由22国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按照当时的计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是国际贸易组织(ITO)协定内容的一部分。
由美国作为主要发起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国际贸易组织谈判的发起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中,其初衷,是为了建立一个范围广泛的多边贸易国际组织。
《WTO协定》第三条提出了WTO的五个职能:
(1)执行协定;
(2)提供谈判场所;(3)解决争端;(4)审议政策:
(5)通过合适的途径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及世界银行(WorldBank)进行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WTO的基本原则是:
(1)非歧视原则。
这是GATT的基石之一。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2)互惠原则;(3)市场准入原则;(4)公平竞争原则。
三、国际贸易法/WTO法律体系的经济理论[15]
WTO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自由贸易的国际经济贸易理论基础之上。
可以说,没有对国际贸易经济理论一定程度的了解,是不可能真正了解国际贸易法或WTO法律体系的。
国际贸易法的经济理论主要包括贸易自由化理论、贸易保护理论,以及贸易政策三个部分。
其中,贸易自由化理论又包括贸易所得和贸易模式两个部分。
贸易自由化理论论证自由贸易的合理性。
其中,贸易所得部分论证贸易使贸易各方受益。
这主要体现在各国出口相对使用本国密集资源生产的产品,进口相对使用本国稀缺资源生产的产品,同时,通过国际贸易在本国进行产品专业化生产,以获得规模经济效应;此外,各国之间进行贸易还因为各国的消费偏好不同。
贸易模式部分则研究某特定国家应当出口什么和进口什么。
根据这个研究结果,各国可以判断国际贸易对本国经济的影响,从而制定正确的经济计划和相应的贸易政策。
贸易保护理论研究各种贸易保护政策对经济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之间永无休止的斗争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走向。
自十六世纪现代意义的国家出现以来,为了保护本国工业的发展与繁荣,各国要么设置贸易壁垒,要么补贴出口产品,采用各种方式提高本国产品的世界竞争力。
因此,对各种贸易保护政策合理性的研究可以保障自由贸易的顺利进行。
(1).贸易自由化理论
最早的西方人类社会对对外贸易,甚至贸易行为本身持否认的态度。
随着国家的兴起和发展,贸易行为因国家富强的需要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
随之出现重商主义支持出口、反对进口的对外贸易主张。
为反对重商主义的贸易主张出现了自由贸易的观点。
但是,亚当·斯密之前,自由贸易尚未获得社会完全的认可。
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详细论证了建立在绝对优势理论基础之上的自由贸易理论,正式建立经济学体系。
亚当·斯密之后,大卫·李嘉图等在绝对优势理论基础上建立相对优势的经济理论。
1936年,哈伯勒利用机会成本理论解决了相对优势论的危机,至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古典自由贸易经济理论体系。
古典相对优势经济理论不能解释国际贸易中生产要素对贸易的影响。
1933年,俄林提出赫克歇尔-俄林要素禀赋理论对此进行了有效的解释,初步建立了现代国际贸易的相对优势静态理论。
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现实越来越复杂,出现了复杂的现代经济理论:
二十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佛农的产品周期理论;1933年由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和美国经济学家张伯伦同时提出的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理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20世纪20年代由格雷汉姆以及其后的一些经济学家研究完善的外部经济理论;有关国际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近期考虑现实经济生活的一些主要因素及其变化的动态内生性经济增长理论。
(2)要素禀赋理论
要素禀赋论理论认为:
产生国际贸易的原因,一是因为各国的资源差异,二是因为不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要素比例不同;国家在以本国相对丰裕的资源为主要生产要素进行生产时,产品具有更大的相对优势,因此,国家应当生产那些本国资源丰裕的产品,进口那些本国资源稀缺的产品。
换句话说,要素禀赋论认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的利益根源于贸易商品的生产技术与模式(如土地密集型,劳动力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与各国资源差异这二者之间正确的搭配。
(3)产品周期理论
为弥补赫克歇尔-俄林理论的不足,产生了解释某些现代经济现象的产品周期理论,反映相对优势理论中的动态经济状况。
20世纪60年代,美国哈佛商学院的佛龙的产品周期理论准确揭示了国际分工在制造业中的形成和变化。
产品周期理论认为,一个产品的周期分为四个阶段:
新产品阶段;产品成长阶段;产品成熟阶段;以及产品衰退阶段。
在第一个阶段,研发推出新的产品。
由于美国等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在人力和资本资源上拥有相对优势,因而享有新产品研发等初期开发的优势。
在第二个阶段,扩大生产及出口使产品生产增长。
第一阶段之后,产品开发稳定下来,生产技术得到改进。
产品得到更多消费者认可。
产品在研发国进入大量销售并部分出口阶段。
在这个阶段,其他国家还没有掌握产品生产技术,无法模仿生产,研发国在国内国际市场都处于完全垄断地位。
在第三个阶段,标准化及国外生产使产品生产成熟。
这个阶段,产品在研发国生产标准化,大大降低生产成本,使大量出口盈利成为可能。
同时,由于宣传和销售的努力,产品在其他非工业化和欠发达国家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开始大量出口,或在本国或他国组织生产。
在第四个阶段,国外大量生产及进口使产品进行衰退阶段。
产品生产和技术完全标准化并渐渐过渡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后,利用劳动力优势国家的当地劳力可以生产出更为便宜产品。
同时,技术在这些国家扩散,并出现模仿品的批量生产。
于是产品生产从研发国转移到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进行大规模生产,不仅供应当地市场,同时出口到包括研发国在内的发达国家。
于是,品牌竞争让位于价格竞争。
最终,研发国完全放弃产品的生产,成了这些商品的纯进口国。
这个循环,揭示了美英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此关注的原因。
典型产品如二战后的无线电产品竞争。
二战后真空管技术在美国迅速发展使美国垄断了全球无线电产品市场。
几年后,日本掌握了同样的技术并凭借廉价劳动力渐渐占据了很大一部分市场。
之后,美国发明晶体管,并借新技术重新占领市场。
但是,日本同样在几年后掌握晶体管技术,又开始了与美国的竞争。
美国随后通过集成电路的使用再次在无线电产品的竞争中占据上风。
这个结论使工业化政策在各国得到广泛的关注。
一方面,各国在国内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考虑充分利用佛龙理论揭示的经济现象和规律,保证本国经济发展优势,另一方面,在考虑其他国家的产业政策时,判定其他国家是否通过对国内政策的操纵达到扭曲相对优势的目的。
(4)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理论
世界各国进行贸易和专业化生产有两个原因:
各国资源差异的存在以及规模经济效应的存在。
相对优势理论认为国与国之间的差异是贸易的唯一原因。
但是,使每个国家专业化生产的相对优势只能集中在有限的几个产业的规模经济效应也是国际贸易的一个主要原因。
1933年英国经济学家琼·罗宾逊和美国经济学家爱德华·张伯伦同时提出不完全竞争理论,认为现实经济活动既不是完全的自由竞争状态,也不是完全的垄断状态,而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状态。
。
张伯伦则从产品的差异出发论证垄断理论,提出一切产品都存在差异,在广泛的经济活动中,任何差异都非常重要。
产品的差异可以是专利权、商标、企业名称、包装、质量、设计、颜色、式样等等,其重要性在于:
由于所有产品之间都存在差异,市场就不可能只有一种产品和一种价格;由于产品差异的普遍性,任何特定产品的生产者都有可能是具备了一定垄断能力的垄断者。
因此,垄断是一种普遍经济现象,不一定只发生在少数几家规模巨大的生产商对市场控制和操纵的情况;因产品差异而产生的垄断不排斥竞争,作为竞争对手,各厂家同时并存,谁也不能将对方完全挤出市场;在可能形成规模经济的行业中,国家能够生产的产品种类和生产规模受本国市场规模的影响。
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能够形成一个比任何单一市场都要大的世界一体化市场。
这个世界一体化市场将各国从市场规模对经济的限制中解脱出来。
在这个市场中,各国选择较少的产品进行大规模专业化生产,放弃全方位(生产所有产品)低效率的生产方式,然后,通过贸易进口本国不生产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对各种产品的需求。
(1)贸易保护政策工具
贸易保护政策的工具主要有:
关税、补贴、进口配额、自愿出口限制、国产化程度要求、政府采购、繁琐的进出口程序、出口信贷补贴等。
(2)经济一体化贸易政策
经济一体化的贸易政策主要有:
特惠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以及经济同盟等。
其中,特惠贸易协定是最松散形式。
自由贸易区一体化形式表现在各成员之间相互解除所有贸易限制,但却各自对非成员国或地区保留自己的贸易限制条件,如北美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在成员国之间消除所有的贸易限制,同时,同盟以一个整体对外统一实行关税或其它贸易限制。
共同市场比关税同盟更进一步,允许参加国之间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经济同盟比共同市场又进一步,协调甚至统一成员国之间的货币和财政政策。
这是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形式。
(3)发展中国家进口替代政策
经济学划分世界经济为发达经济与不发达经济两种。
属于发达经济的,只有美国、加拿大、西欧和日本等少数国家,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被划分为不发达国家,并可以进一步将这些不发达国家划分为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统称欠发达国家。
所谓工业化动态效应,是指训练有素的劳动力、更多的发明创造、更高和更稳定的出口产品价格、以及最终反映出来的更高的国民收入水平。
由于欠发达国家长期从事初级产品的专业化生产,而发达国家不断提高制造业的专业生产水平,几乎所有工业化动态效应,以及这种动态效应下产生的贸易利益,都被发达国家获得。
因此,贸易留给欠发达国家的,更多是贫穷和落后。
20世纪50、60和70年代,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认识到只有走工业化的道路才能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
实现工业化有两个途径:
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
两种政策各有长短。
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一些大国,大多选择进口替代政策来实现国家工业化。
具体做法是在高关税和其他如补贴等政策的保护下,在政策采用初期鼓励简单的外国零部件组装,随后向多品种、升级产品、以及中间产品的生产发展。
这种保护政策使关税保护区和保护区加工厂迅速发展。
(4)发达国家的战略性贸易政策
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寡头垄断市场上一种积极的贸易政策可以在延伸的外部经济条件下增长一国的财富。
根据战略性贸易保护的观点,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暂时的贸易保护政策,如补贴、税收优惠、政府与工业部门的合作计划等方式,在一些寡头垄断市场,如大型客机制造、半导体、计算机、远程通信、以及其他一些对国家至关重要的领域内创造出相对优势。
由于这些高科技产业存在很高的风险,产业的成功要求大规模生产以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一旦产业开发成功,便可带来外部经济效益,在受益其他部门的同时,增强自身未来的发展前景。
四、WTO法律规则与中国入世议定书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
至此,中国各方面的经济政策全面受到WTO规则的约束。
这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政治、经济生活的一个重大事件,同时,还是WTO/GATT历史上一个最为重大的事件,因为中国的加入,将给WTO法律体系带来意义深远的影响。
根据WTO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两书”)是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
与所有其他成员的加入议定书有所不同,中国的加入议定书堪称WTO/GATT历史上一份独特的国际贸易协定。
它包含了诸多有别于WTO协定内容的特殊条款,大大改变了诸多WTO协定对中国适用时的规则内容。
这些改变,将给今后WTO法律规则的运用带来怎样的影响,受到了世界各国相关领域学者的关注。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19],这些违反WTO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的条款,将削弱WTO重要的“规则导向”体制特征,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最终严重损害WTO的功能与权威。
具体到两书的内容,一方面,中国除了需要遵守所有WTO成员均需遵守的多边贸易协定义务以外,还需要遵守诸多各成员单独针对中国实行的“超WTO义务”,如透明度、司法审查、过渡审议、地方政府等,另一方面,在正常的WTO法律体系所赋予各成员的贸易救济权利上,中国将遭受来自各成员“超WTO权利”的限制,如《议定书》第10条(补贴)、第12条(农业)、第15条(确定倾销和补贴时的价格可比性)、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报告书》第167条(出口补贴)、第168条(出口补贴)、第171条(产业政策,包括补贴)、第172条(农业政策,包括补贴)、第242条(纺织品)等。
而几乎所有这些规定了中国“超WTO义务”与“超WTO权利”的法律条款,其用语都存在含糊不清之处,有的甚至缺乏必要的正当程序规定,典型的如《议定书》第《报告书》第242条各成员针对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可以采取的限制措施。
由于条款存在的法律不明确、不确定等因素,极易造成各成员对条款规定权利的滥用。
为了防止这些滥用情况的发生,在WTO法律框架之下,对这些条款进行法律解释是一个十分的重要和急迫的工作。
对这些条款进行法律解释,涉及国际法很多方面的内容,如条约法解释原则、国际法国内适用原则、法律冲突与适用原则等,是一个兼具实践意义及学术价值的工作,同时也是我国国际法研究人员,尤其是国际经济法研究人员一项责无旁贷的研究义务。
【注释】
[1]张乃根译,约翰·杰克逊著《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与政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2]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起源及国际贸易法学科划分的论证,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
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年,前言部分。
[3]TheResultsoftheUruguayRoundofMultilateralTradeNegotiations:
TheLegalTexts.
[4]TheResultsoftheUruguayRoundof
所区分。
法律上,1994关贸总协定不是1947关贸总协定的后继协定。
所以,如果一个1947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退出后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该缔约方对尚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不承担1947关贸总协定义务。
[9]《WTO协定》,第4.7条。
[10]同上,第6.2条。
[11]同上,第6.3条。
[12]同上,第6.4条。
[13]同上,第16.2条。
[14]FinalActEmbodyingtheResultsoftheUruguayRoundofMultilateralTradeNegotiations.
[15]参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
经济理论、法律、案例》,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二、三章的内容。
[16]亚里士多德认为没有劳动投入等自然因素,因而违反自然规律。
[17]由于各国不可能同时进口,因此,一个国家的获利以另一国的损失为代价。
[18]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著《经济学》第十六版,萧琛等译,1999年。
[19]如美国学者JuliaYaQin。
参见JuliaYaQin,"'WTO-Plus'ObligationandTheirImplicationsfortheWTOLegalSystem-AnAppraisaloftheChinaAccessionProtocol",Vol.37No.3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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