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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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一、安徽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1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轻微
工程尚未实施,主动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工程未造成质量问题。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问题。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2
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轻微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对工程造成损失。
不予处罚。
一般
未造成质量问题。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问题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3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轻微
施工一个月内主动补办监督手续的,未造成后果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概算建安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且逾期不超过半年的项目。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逾期不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项目。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逾期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项目和逾期未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逾期超过半年且概算建安投资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4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轻微
工程尚未使用,发现后主动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已使用,未造成质量问题。
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已使用,出现质量问题。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已使用,出现一般质量事故。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已使用,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5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轻微
发现后及时改正,未对工程造成损失。
不予处罚。
一般
未造成质量问题。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问题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1.2%以上1.6%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严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处工程合同价款1.6%以上1.8%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处工程合同价款1.8%以上2%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6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轻微
主动改正,未造成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主要分项工程不合格。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两个以上单位工程不合格。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所有单位工程不合格。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责令改正
7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一般
主要分项工程不合格。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两个以上单位工程不合格。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所有单位工程不合格。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责令改正
8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一般
主要分项工程不合格。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两个以上单位工程不合格。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所有单位工程不合格。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责令改正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9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3个月至半年未移交的,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6个月至一年未移交档案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一年以上未移交。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无档案。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10
建设单位对未对工程质量检测按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未经工程质量检测或者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半年内经返修符合交工条件并组织交工验收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发生工程质量问题。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11
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
严重
未造成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造成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责令改正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12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造成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以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般
主体工程发生工程质量问题。
警告。
限期整改
较重
附属工程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对法人给予警告,对监理等单位视情节取消其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严重
主体工程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对法人给予警告,对监理等单位视情节取消其2年至4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对法人给予警告,对监理等单位视情节取消其4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13
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的。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一般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尚未实施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严重
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已实施。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14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工程尚未实施的,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问题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15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工程尚未实施的,发现后主动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质量问题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16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工程尚未实施。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工程已实施,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特别
严重
工程已实施,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设计,工程尚未实施。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责令改正
严重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设计,主体工程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特别严重
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设计,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18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发现后及时改正。
不予处罚。
一般
工程已实施,但未出现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实施,造成质量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合同价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工程已实施,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处合同价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工程已实施,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处合同价4%的罚款。
19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处20万元罚款。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20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不予处罚。
责令改正
一般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的。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处20万元罚款。
21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不影响使用。
处10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
较重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使用。
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不能正常使用。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22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一般
工程已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的。
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的。
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3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
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一般
工程已实施,未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的。
处没收违法所得,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24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工程未实施,发现后及时改正。
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工程已实施,未出现质量问题。
处5万元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较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质量问题。
处5万元以上7万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一般质量事故。
提请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
特别
严重
工程已实施,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5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一般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量化标准
备注
26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一般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27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一般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罚款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
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序
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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