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和环保部给的自主验收需注意的相关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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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和环保部给的自主验收需注意的相关问题
专家和环保部给的自主验收需注意的相关问题
时间:
2017-10-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是环境监测依法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的直接途径,是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重要环节。
在验收监测中处理好以下问题至关重要。
1 资料的收集和研读
资料的收集和研读是能否顺利完成整个验收监测的基础。
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均在收集范围,主要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预审意见、环保部门批复意见和试生产批准文件、有关环保设施的初步设计要求和指标、企业基本概况、试生产期间能反映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污染物排放管网图、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项目周边环境情况等相关资料。
在现场勘察前,承担任务人员需认真研读,尽可能弄清项目与验收监测的有关信息,并制定详细的现场勘察清单,这样既可防止现场勘察时遗漏,也可发现工程实际建设与初步设计、环评报告及批复等要求不一致的地方。
2 现场勘察和生产负荷的确定
现场勘察主要核实所收集的资料,调查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规模及布局、生产工艺及排污状况、主要原辅材料消耗及产品品种与产量、环保防治设施工艺及运行状况、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辅助工程、污染源排放管网和排放口位置等。
详细检查生产记录,特别是试生产以来月生产情况和工况,了解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核实实际产品、工艺、生产规模与批复是否相符,计算达到验收监测工况所需的生产能力。
此外,还应关注项目周围的环境敏感点、工程实际变更情况及相应的环境影响变化的调查,对明显与环评报告和批复要求不相符处必须严肃指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确定是否具备验收监测条件,如有异常情况,需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3 监测方案的制订
监测方案是实施监测的指导书。
在资料收集、研读、现场勘察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制订项目的监测方案,重点明确验收监测所需达到的生产负荷、环保治理设施运行工况、一类污染物的采样位置和质量控制手段等。
告知企业做好开设监测孔、搭建监测平台等准备工作,同时写明监测合同签订时间、现场监测时间、监测报告编写时间、提交监测报告时间和经费概算等。
4 监测与核查并重
验收监测不仅是对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及污染源达标情况的测试,同时也是对“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等非测试工作的考核。
在具体实施时,对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排放口是否规范化及是否安装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等内容十分重视,但也常常忽视一些必要的“软性”内容。
如初步设计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要求;项目建设中是否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家审核意见和批复意见;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设施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企业内部的环境管
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等。
除此之外,还要考查污染源排放参数、环保设施设计参数是否与排放规模相符,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环境生态修复情况等。
5 处理效率和物料平衡
环保设施处理效率是验收监测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某些主要处理设施需达到的污染物去除效率,环保主管部门在项目环评报告批复中有明确要求。
监测时不能仅以设施的进出浓度为主要依据,要重视一些主要的工程数据,如各工艺单元的处理数据、投资及运行费用等,更要重视生产中的物料核算和平衡问题,以监测企业生产水平、生产状况、工艺流程为前提,监测结果要与企业整体物料平衡相一致。
同时,还要重视监测结果的可比性。
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只有在与环评报告、初步设计中的条件相同时,得出的处理效率才具有可比性,否则,即使监测结果达到甚至好于设计指标也不真实。
6 验收评价指标
验收监测评价时,既要评价排污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浓度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也要对其他如初步设计中污染防治设计指标和环评报告中有关指标加以考核和评价。
对一些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依据的环节,也要引起重视,为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判定标准。
在评价大气污染物排放时,既要考核排气筒高度,也要考核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必要时还要考核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指标。
7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严格按照验收监测方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手册的内容和要求开展验收监测工作,现场监测期间随时掌握建设单位生产工况,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坚决杜绝弄虚作
假现象的发生。
要特别重视生产负荷的确定,只有在工况稳定、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或国家、地方排放标准规定的生产负荷)情况下得到的监测数据,才能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此外,还应重视采样过程的误差,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对异常数据应分析情况,必要时重新监测,确保数据的代表性。
8 报告规范和结果分析
验收监测报告是项目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应全面总结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建成全过程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产品和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各项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质量和运行状况及处理效果、总量达标情况、清洁生产水平、生态恢复情况、日常环境管理情况和公众意见调查等内容。
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监测和调查的结果作必要分析。
如有些项目应在清洁生产审计的基础上判断其清洁生产水平,对环保设施及其工艺技术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有些项目需进行经济损益分析;有些项目需对环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为企业改进环境管理提供建议。
9 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在建设项目环评中得到了充分重视,通过公众参与,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验收监测中,更应重视公众意见,主动征询公众特别是项目
地附近居民的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10 后续监测和管理
由于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较短(一般为3个月),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在设计、安装、运行阶段的问题不一定能马上暴露,加上验收监测频次有限和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仍不尽完善。
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并非是此项工作的终结,而应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
加强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是验收监测的延续和补充,同时也是建设项目后续管理的必要手段。
只有加强对验收后建设项目的监督监测,定期提出补充报告,才能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做出科学、客观的评价。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编制的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
二、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组成。
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更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可以参照我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才可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二)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决定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四)验收报告不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的;
(五)存在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五、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公开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注:
该平台目前正在建设),填报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的建设内容,明确相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
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
要充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违规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
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相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区域污染物削减、产能替代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由该地方政府或部门确保其在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前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并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实施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部门抓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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