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城乡规划管理意见与市政办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意见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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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城乡规划管理意见与市政办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意见汇编
市政办城乡规划管理意见与市政办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意见汇编
市政办城乡规划管理意见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城乡规划的统筹性、前瞻性与科学性,提升城市建设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条件的统筹性。
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核提时,要综合考虑托幼、中小学、物业房、警卫室等公共配套设施,统筹相邻用地的规划建设情况,将不宜单独开发改造的零星地块一并纳入,并明确具体的开发建设时限;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将零星地块适时进行收购储备后,再出让土地使用权。
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要集中连片统一核提规划条件,原则上规划为大型综合社区;“城中村”两个“83”用地之外的政府储备地,一并考虑规划方案,由具备较强实力的开发公司统一运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划定的范围处置土地,在出让权限内原则上避免分割出让土地使用权;确需分割出让的,须重新申请规划条件。
二、着力提升建筑方案品质。
单体建筑设计要体现个性化和地域特色,避免千篇一律。
积极推行建筑方案设计招投标制度,重要建筑方案设计要由国内外知名设计机构的知名设计师参与。
加强对建筑设计单位的规划管理,对外地设计单位资质进行核实,对采取恶性压价竞争、违法挂靠、代审代签的设计单位实施淘汰制。
推行建筑审美评审,成立建筑审美委员会,力争每个单体建筑都成为精品。
强化建筑外装饰、灯光亮化的规划管理,严禁使用低档涂料等外装材料。
严把规划审查关,重要建筑方案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审签。
三、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把关。
对于道路、桥梁以及各类管线、管网等市政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要以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为依据。
建设项目在施工招投标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财政部门要将核实材料作为工程财务结算的重要依据。
规模较大的居住小区(组团)、单位院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等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可以分批进行。
申请核实的区域要完成拆迁任务,建筑外装饰和灯光亮化、绿化环境景观及车库、托幼、物业用房等公共配套项目全部建设完毕。
建设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材料以及控房解控证明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证核发的相关手续。
四、强化绿化环境景观管理。
绿化保护是城市建设必须坚持的一个刚性原则。
城市片区改造和居住小区(组团)、单位院落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景观设计。
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时,必须提供准确标明植被情况、文物古迹的现状地形图及相关明细表,不得随意移植或砍伐古树、大型乔木,最大限度保留现有绿化。
涉及城市树木移伐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当先经市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用地性质的调整。
已按程序进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用地性质,确需调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对于一般性项目,由市规划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审查论证,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对于位置重要、建设规模较大或周围环境复杂的项目,规划部门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于未签订补充协议并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
涉及城中村改造容积率调整的项目,由所在区政府按程序组织调整。
六、强化配建停车场(库)管理。
规划条件核提时,应当针对不同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详细的车位配建量。
户均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按1户1个车位的标准配建;户均建筑面积120-180平方米之间的,原则按1户1.5个车位的标准配建;户均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原则按1户2个车位的标准配建;对于商业及公共建筑,原则按每100平方米1.1个车位的标准配建;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部门在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时,针对配建停车场库尤其是商场、酒店等经营性场所的配建停车场库,要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用途的,规划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积极倡导现房销售制度。
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完成环境景观、物业配套、室内装饰等设施建设后,销售现房或者准现房。
严格执行房地产预售制度,相关部门要从资信、实力、项目进度等方面认真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的预售资格,积极探索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各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预销售情况的监管,发现违规预销售项目,要及时通报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进一步加强房屋销售预控措施,每栋建筑物均严格控制10%的建筑面积暂缓办理预售手续。
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进行核实后,再办理房屋销售手续。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四区及市属各开发区,相关部门按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市政办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意见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市、镇(包括街道、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统称镇)及市直工业基地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全市上下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提高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良好的分配机制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市镇收入分配办法,合理划分市镇两级财政支出范围,明确支出责任,实现市镇事权与财权相统一;逐步缩小镇间财力差距,努力实现镇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保证市级财政调控能力;明确“定向招商”和重点功能区税收分成机制,提高镇级培植税源积极性,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原则。
合理确定市镇两级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将镇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公用经费等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有效配置镇级财力,努力使市镇财权与事权相适应,建立良好的市镇财政分配关系。
2、保证财力稳定增长原则。
按照“属地征收、税收分成、超收财力分档分成”的办法,适当提高市级参与分成比例,增强市级财政调控能力;在兼顾市级财政支出需求同时,加大对困难镇的补助力度,进一步增强镇级财政自求平衡能力,确保市镇财力稳定增长。
3、保障与发展相结合原则。
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要求,优先保证镇级编制内实有人员经费,维持镇级政权和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满足镇级社会事务性基本支出,提高镇级财政保障能力;统筹镇级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规模等因素,适当核定促进经济发展资金,调动镇级发展经济积极性。
4、理顺重点区域财政分配体制原则。
进一步理顺市与市直工业基地的收入分成办法,促进市与市直工业基地收入稳定增长;明确重点工业功能区和“定向招商”税收分配办法,打破区域收入分配界限,调动各级招商引资的工作积极性。
5、简明规范、便于操作原则。
对镇、市直工业基地收支标准按照统一口径核定,公开、公正、公平,力求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财政体制调整的内容
(一)市镇两级收支的划分
1、财政收入级次的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
①耕地占用税(不含道路占地和公益性项目占地缴纳耕地占用税),契税。
②市级非税收入,包括各类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等专项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
③其他市级收入。
(2)镇级固定收入:
①道路占地和公益性项目占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②城建税。
(3)市镇共享收入:
①各镇行政区域内除城建税外的其他地方工商税收,市镇实行五五分成。
②年及以后年度,对市级确定的定向招商项目实现的地方工商税收(城建税除外),市、项目引进镇、项目落户镇分成比例为30%、40%、30%(引进项目在当地镇落户的,市与镇仍按五五分成),城建税全部属于项目落户镇。
为支持我市重点工业功能区建设,对女岛船舶工业功能区和汽车及零部件工业功能区新引进企业实现的地方工商税收市级留成部分,自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工业功能区,专项用于重点工业功能区建设。
③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含城中村改造)产生的建筑营业税和房地产销售营业税地方收入部分,市、镇、村分成比例分别为40%、40%、20%;对城中村改造在旧村址范围内规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不足被拆迁村(居)民住宅用地的1.5倍,并经调剂后仍不足1.5倍的,有关税收分成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执行。
2、财政支出级次的划分。
(1)市级财政支出:
市级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出。
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性支出等。
(2)镇级财政支出:
镇级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出。
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金融监管等事务支出、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管理事务、国债还本付息支出、其他支出等。
镇级义务教育学校的在编教师工资、民办退休教师退休费、遗属和退职人员生活补助、中小学公用经费(含免除杂费补助)、危改资金、减免课本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纳入市级财政支出范围。
(二)收支基数的确定
本次体制调整以年为基期年。
1、收入基数的确定。
以XX年各镇收入完成数为依据,剔除教育费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及非经常收入后增长15%,按照调整后的市镇收入划分范围,镇级分成部分作为各镇年的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的确定。
将各镇必需的工资性支出、社会事务性支出等必需支出全部纳入支出基数,同时适当考虑镇级经济发展资金需求。
(1)工资性支出基数:
按年各镇全年应负担的在编实有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各项保险等工资性支出确定各镇工资性支出基数。
(2)社会事务支出基数:
包括暂住人口管理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离休干部活动经费、离休人员医疗费、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优待金、离退休人员规范补贴、退役军人公益岗位安置费、农村低保补助、农村养老保险补助、新农合补助等,按照各镇年应负担的数额核定。
(3)社会服务性支出基数:
通济街道、环秀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总人口数×40元/人核定,龙山街道、北安街道按照总人口数×30元/人核定,其他镇按照总人口数×20元/人核定,主要用于各镇计生、居委会、环境保护等各项服务性、公益性支出。
(4)公用经费基数:
按各镇年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实有人数10000元/人.年核定。
(5)促进经济发展支出基数:
按照各镇年分成前收入基数的一定比例核定。
年分成前收入基数300万元以内部分(含300万元,下同)不核定;300万元至1800万元部分在20%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工商税收保障能力和工商税收努力程度调整核定;1800万元至4000万元部分按照5%核定;4000万元至8000万元部分按照3%核定;8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1%核定。
主要用于各镇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招商引资、企业扶持资金、促进重点项目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6)公共基础设施养护支出基数:
按照各镇年城建税收入基数核定。
(7)不可预见性支出基数:
按照工资性支出、社会事务支出、公用经费的2%核定。
将上述各项支出汇总,即为各镇年支出基数。
(三)收入上解和支出补助
1、收、支基数确定后,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镇为补助镇,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部分作为补助基数,实行定额补助。
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镇为上解镇,收入基数减去支出基数后,10%部分作为镇新增的促进经济发展支出,90%部分上解市级,实行定额上解。
2、为保证市级对民生投入的稳定增长,设立民生事业发展资金。
年及以后年度,对镇当年实现财力超上年财力部分(年按实际财力超体制财力基数部分计算),按照一定比例上划市级作为民生事业发展资金。
其中:
每年各镇实现的财力超过上年财力10%以内部分(含10%,下同),全部属于镇级;超过上年财力10%至20%之间部分,市级按照30%上划财力;超过上年财力20%至30%之间部分,市级按照40%上划财力;超过上年财力30%以上部分,市级按照50%上划财力。
三、市直工业基地财政体制
市直工业基地区域内实现的地方工商税收,扣除应负担的出口退税、对外援助资金后,由市与市直工业基地按照以下比例划档分成:
10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0万元,下同),市级不分成,全部属于市直工业基地;1000万元至3000万元部分,市级与市直工业基地三七分成;3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市级与市直工业基地四六分成;5000万元以上部分,市级与市直工业基地五五分成。
工业基地应拨付村庄部分,由工业基地自其分成收入中按原规定分配到村庄。
四、其他规定
1、市级耕地占用税,每年年末市财政将50%部分专项补助各镇及市直工业基地。
2、对各镇应负担的出口退税,以年度我市应负担的出口退税额为基数,以后年度我市应负担的出口退税额若不超过基数,由市级全部负担;超基数部分,市、镇按照当年分成后各自出口退税总额占全市出口退税总额比重分担。
3、自年起,根据我市产业布局调整意见整体搬迁的辖区内企业,项目搬迁投产后5年内,以搬迁前3年实际上缴的平均地方税收按现行体制确定的收入为基数,迁出镇和上缴市级基数分成部分不变;增量部分由市级与迁入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
搬迁企业上缴的财政收入全部纳入搬迁后企业所在镇进行考核。
从第6年起,迁入镇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由市级与迁入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
4、新的市镇财政体制确定以后,除国家重大税制改革、单位管理权限变动等客观情况外,收支基数不作调整,以后年度新增支出,市镇通过增收或节支自行解决。
5、各镇应大力发展地方经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为调动镇促收积极性,不断优化收入质量,市级将统筹考虑各镇收入努力程度,建立镇级增收激励性转移支付办法,对于组织收入努力程度较高、税源培植基础较好且收入质量较高的镇,适当给予奖励;对当年镇实现财力不达体制财力基数的镇,将相应扣减促进经济发展财力基数。
6、城建税全部下放后,各镇、市直各工业基地辖区内的绿地养护、环境卫生、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等支出,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镇、市直各工业基地负责。
7、自年起,对外援助资金、上级及我市出台的对企业的扶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由市镇根据收入分成比例分级负担。
8、本财政体制原则上一定五年不变,自年1月1日起实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次财政体制调整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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