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拯救中国股市股市小说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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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拯救中国股市股市小说05
第五章曝光“基金黑幕”
一、《基金黑幕》闹股市
2000年10月,中国一家敏锐而具个性的杂志《财经》,赫然登出一篇爆炸性长文——《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该文以研究报告的形式,解析了中国股市基金动作的利种丑态,大揭了10家基金管理公司“对倒”、“倒仓”等违规和违法行为。
随后,这10家基金公司也针锋相对,在数家证券报上联名发表严正声明,指责《财经》恶意炒作,并严重误导投资者。
继而,《财经》杂志又在同类报上发表声明,指出该刊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权让公众知晓有关内幕并作出自己的判断。
中国股市围绕“基金黑幕事件”热闹非凡。
风雨欲来
中国的基金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1992年至1993年曾出现“基金热”,行业发展达到相当规模。
在后来被称为“新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问世前,中国已有基金78只、基金类凭证47只,总募集规模76亿元。
这些基金被公认为规模较小而且运作不规范,市场上称“老基金”。
1997年11月,国务院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后,中国证券市场热情洋溢地迎来了“新基金时代”。
1998年3月底,金泰、开元两只新基金正式问世,由此标志着基金新时代的起点。
此后至年底,共有5只基金粉墨登场,6家基金管理公司相继成立。
到1999年,被认为具有“稳定市场”之功效的新基金更获得加速发展,5月有第二批5家基金问世,4家基金管理公司加盟;6月,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两只基金的“一拖二”办法开始实行,到年底便有9只基金诞生。
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达到了新的高潮。
到1999年底,10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并上市的新基金总数达22家,其资产总值574.22亿元。
目前,全国31家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规模已达536亿元,净值总和为769.14亿元,在A股市场流通市值中的比重达到11.34%,投资基金在股票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证券投资基金早在正式推出之前,就被广泛地期待为市场上最重要的“健康力量”,投资者对其“稳定市场”的功能抱着热切的期望。
1998年以来,每一批基金来到市场,无不承载着监管层的厚爱和舆论的褒扬,更被视为引入西方成熟市场经验、培育机构投资者的重要举措。
一些公开的说法更是赞美有加,称“基金以其相对稳健和守规的操作,对稳定市场发挥了重大作用。
”
正当投资基金业伴着赞歌,一路高歌猛进的时候。
从2000年6月起,有3起公开报道的事件,引起了股票市场上对于证券投资基金问题的种种议论。
这3起关于投资基金“问题”的报道是《中国证券报》6月23日、8月14日的报道,以及《财经》杂志7月号的报道。
其中,8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发表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投资基金课题组的一份长篇专题报告,题为“四问证券投资基金”。
文章提出四大具有根本性的问题——“证券基金本身具有稳定股市的功能吗?
”“证券基金本身具有分散股市风险的功能吗?
”“证券基金的投资收益一定高于股民投资的平均收益吗?
”“发展机构投资者就是发展证券基金吗?
”专题研究给出的答案全部是否定的。
上述报道充分说明了舆论的力量。
报道揭示了多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多个基金运作中存在着“对倒”、“倒仓”等严重问题。
对投金基金提出批评意见的相关报道还有很多,在全国人大关于《投资基金法》起草的工作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言辞激烈地抨击了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出“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几家基金联合操纵几只股票,最后把老百姓给套牢”。
成思危素被称为“风险投资之父”。
上述措辞严厉的指责在次日《中国证券报》头版头条刊出,中小投资者闻之大为震动
“内部报告”引出《黑幕》
在近几年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片赞颂声中,一些对基金的批评性报道虽然规模并不很大,但产生的震动却相当深远。
中国证券市场上众多具有机构背景的“消息灵通人士”完全明白,针对基金业的批评之音并非无的放矢,其背后还有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大规模违规、违法操作的更充分的调查结果在说话。
《财经》杂志被认为是中国财经类别中一份很有影响的刊物,2000年9月该杂志记者获悉,上海证券交易所监察部的一位工作人员,曾撰写了一份对证券投资基金操作进行跟踪研究的内部报告。
这份报告经某种渠道摘要报送到国务院高层,引起极大重视,中国证监会已开始严密关注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为了得到这份报告,《财经》记者锲而不舍,专赴上海证交所,拿到了那份在市场中传闻已久但多数人尚未目睹的报告,这份报告由《基金行为分析》与《基金风格及其评价》两份文件组成。
这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国内10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22家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市场上大宗股票交易的汇总记录的跟踪,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上的操作行为。
第一份题为《基金行为分析》,完成于1999年12月;第二份题为《基金风格及其评价》,完成于2000年5月。
报告客观、详实地记载并分析了1999年8月9日至2000年4月28日期间证券投资基金的操作行为,大量违规、违法操作的事实昭然其中。
由于报告是用证券行业较为专业化的语言写成,一般读者难以看懂,《财经》杂志特聘请了资深专业评论家给予帮助,以通晓流畅的语言进行了解析式报道,写出了《基金黑幕》的长篇报道,这就是刊登在2000年10月号《财经》上的封面文章《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
由此,“基金黑幕”这个词在中国股市广为流传。
这篇报道也被称作中国证券市场10年来第一份对机构交易行为有确切叙述的报告,并将成为后来人研究世纪之交的中国股市状态的历史文献。
针锋相对的较量
一石激起千层浪。
《基金黑幕》一文引发的“地震”,在证券市场内外被议论纷纷。
国内的大成、长盛、华安、华夏、国泰、南方、博时、富国、鹏华、嘉实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发表严正声明,指出《财经》杂志所刊登的《基金黑幕》一文对中国基金业两年来的试点成果给予全盘否定,其中有颇多不实之辞和偏颇之论,会严重误导投资者。
声明中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在中国的发展虽然只有两年多的时间,但由于起点较高,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已经是国内监管最严格、制度最完善、透明度最高的投资机构之一,其业务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的。
当然,国内基金业目前仍处于一个不断学习完善的阶段。
10家基金管理公司并不讳言两年试点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将一如继往地坚定地走规范化的道路。
这10家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基金黑幕》依据的资料数据不准确,研究方法不科学,对基金的交易行为的判断与事实严重不符,文章中的解析性立论在许多方面都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
比如,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增加,证券市场的波动将随之减少,这已经是被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所证明了的公理,绝不是什么“未被证明的假设”;而基金每一笔具体的买卖行为,只能以追求基金投资人利益最大化为基准。
再比如,同上市公司中报、年报披露具有时滞性一样,基金信息的公告也具有时滞性,因此就判定为“信息误导”,是无视中国乃至全球负有向公众披露信息责任的机构的惯例,而这种惯例都在各国相关法律规范之内。
声明认为,作为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出版物,仅仅依据一份非正常渠道流传的所谓“研究报告”,不向基金业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调查核实,就写出一篇多次运用“据传”、“据说”等字眼传播谣言的文章并以耸人听闻的标题发表,严重违背了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出版物最起码应遵循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职业操守。
对文中不负责任地传播基金经理收受利益高位接盘的市场谣言,并使用“黑幕”、“欺骗”、“迷惑”、“误导”等恶意诽谤字眼,声明予以了严厉的谴责。
声明中称,中国基金业对“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论断的理解是:
中国基金业的发展,不需重复国外同行发展的漫长道路,而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后发优势,确立自己在国际基金业100多年积累基础上的高起点,快速完善法制体系,快速引进先进技术,快速培养基金人才,在此基础上尽快增加机构数量。
《基金黑幕》一文的后记中,认为“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是超常规发展变相的庄家,这不仅是对中国基金业的污蔑,在推论过程中更是采用了偷梁换柱的拙劣手法。
声明最后称,10家基金管理公司将《基金黑幕》一文作者及《财经》杂志社的行为给中国基金业及1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声誉和经济上造成的损失,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财经》杂志并不买账,也于2000年10月19日发表声明,原文如下:
《财经》杂志声明
《财经》杂志2000年10月号发表的封面文章“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在证券业内外引起较大反响。
为此,《财经》杂志特声明如下:
一、本刊始终以客观、公正的报道作为事业追求准则。
本刊的财经报道,包括近期对于证券投资基金业内存在的一些问题的相关报道,均以此为原则,具有正当来源和可靠依据。
本刊认为,公众有权知晓相关新闻(包括事实与数据),进而自己做出判断。
这将有助于社会的合力推动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
二、本刊认为,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市场发展热点问题的不同观点和建议都可以有充分的表达机会。
本刊愿一如既往地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继续为广大读者服务,并随时准备倾听读者提出的意见与建议。
《财经》杂志编辑部
2000年10月19日
声明同时还附上了《基金黑幕——关于基金行为的研究报告解析》一文的主要内容。
10月19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均发表了《财经》杂志声明。
《基金黑幕》刊登后在证券界引发的震动是有目共睹的,为什么该文的发表会引起除了当事人10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强烈反应外,还在证券业里“炸开了锅”?
人们知道,证券投资基金早在正式推出之前,就被广泛地期待为市场上最重要的“健康力量”,投资者对其“稳定市场”之功能热望殷切。
许多普通股民都是在这样的宣传中认识了自己与基金的关系:
如果你没时间炒股,或者不会投资,可以把钱交给基金经理“打理”,基金投资者可以帮你减少投资风险,却又能取得较好的收益。
现在他们一旦知道了基金的诸多“黑幕”,还能不怀疑自己把钱交给基金经理的选择吗?
一位资深股民说,《基金黑幕》里所提到的许多事情其实早就是股市中公开的秘密,像基金在一只股票股价高位接盘的情形在市场上并不鲜见,但过去人们还都只是推测而已,现在被权威的财经媒体以“研究报告”的形式加以披露确认,而且所用的背景材料又是那样的权威,真是让人觉得没话可说,基金运作中确实有“黑幕”。
不过他又表示此事对基金的影响不会很大,虽然基金会有所收敛,但他担心有关方面最后会让这件事不了了之。
在开放基金即将入市的时候,媒体把封闭基金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了,这很值得引起注意,不管基金是否存在“黑幕”,都需要重视传媒提出的意见,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针锋相对地对待批评也不是个办法,因为有一个规范的游戏规则毕竟是股市市场健康发展所不可少的。
《基金黑幕》揭了哪些“黑”?
事情的起因只是《财经》杂志的一篇文章,那么这篇文章究竟揭开了哪些黑幕呢?
根据《财经》杂志发表的文章,这篇《基金黑幕》共分6个部分,大致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基金并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在新基金成立的初期,一般的舆论普遍都认为新基金是“证券市场理性投资者的生力军”。
跟追涨杀跌的散户不同,基金是专家理财,理性投资,所以对市场能起到稳定的作用。
但是根据上交所监察部赵瑜纲的报告分析,在股市上涨的时候,基金在增仓;在股市下跌的时候,基金在减仓,也就是说,它们并没有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二是基金存在违法操作问题,主要是基金“对倒”和“倒仓”来制造虚假的成交量。
简单地说,这些操作就是自己买卖自己的股票。
文章中讲的主要是同一个基金管理公司下不同的基金之间进行的买卖行为。
作者把同一基金管理公司下不同的基金之间的买卖视作“对倒”和“倒仓”。
世界各国都把自买自卖视作一种犯罪行为,依照我国的法律,如果基金自买自卖成立的话,有关人员将会面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基金则应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金。
三是基金的独立性值得怀疑。
所谓“独立性”主要是指基金应该独立于基金的发起人,我国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是券商,由于券商自己也有自营业务,这样基金的发起人和基金之间就很容易产生竞争关系,当基金没有足够的独立性的时候,很可能形成基金为券商服务的情况,即券商把某股票拉到高位,然后卖给基金,基金来接手。
文章还对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表示了担忧,并描述了一个可怕的场景:
基金管理人和其他人合谋,在很高的价位接手别人的股票,并从中谋取利益。
如果这种现象存在的话,那应该是非常严重的犯罪。
另外,文章还涉及投资理念等问题。
文章讲到,除了嘉实外,所有的基金都有重仓持股的现象——其实就是民间所谓的“作庄”。
这样导致基金表面上价值很高,但流通性很差,很难兑现。
基金在公布投资组合时,利用现有规定的漏洞,故意做一些信息误导。
主要是说,基金在公告基准日和公告日之间大量地增、减仓,导致普通投资者无法了解基金到底持有的是什么股票。
二、基金黑幕非常黑
中国股票市场长期存在的一个公开秘密,即大量违法违规的内幕交易,“庄家”操控市场,“对敲拉升”,“造势做局”等等。
《财经》杂志刊登的《基金黑幕》一文披露,两年多来,被视为证券市场发展稳定力量的基金,存在严重的对倒、倒仓等违规行为,联手操纵股票,把中小散户玩弄于股掌之间。
这些违规手法是如何操作的呢?
“对倒”制造虚假成交量
所谓“对倒”,就是自己买卖自己的股票,目的是制造虚假的成交量。
众所周知,要将一种商品卖出去,必须有人来买。
如果买家和卖家的需求和供给差不多,价格和交易行为都会十分稳定。
可惜的是,市场经常会产生供不应求或求不应供的现象。
当求不应供的时候,商家只能靠降价来吸引顾客,甚至不得不“大甩卖”。
股票也是一种商品,被迫低价抛售股票亦即“割肉”。
但是,由于“买涨不卖跌”的顾客心理,“割肉”也未必有人买,做鬼的办法就是自己做托。
在股票市场上,这种做法被称为“对倒”,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过去股市中的一句名言:
“只有成交量不会骗人”。
因为价格比较容易操纵,如某只股票的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收盘价都较易由人来操控,但要操控成交量则较为困难。
所以市场中人经常说“缩量”或“无量”上升下跌,意即成交量没有配合,会令人缺乏兴趣。
而一旦价格变动与成交量同步,则会引起投资者、当然也包括投机者的注意,被认为某只股票的基本面发生了变化,而且流动性好,适宜参与。
如果自买自卖式的“对倒”发展起来,而一旦在对倒操纵下的虚假繁荣出现,其他投资人在盘面上很难识别。
这是机构利用大额资金和持股量优势所采取的恶劣行为,在任何股市中都会被指为操纵市场甚至欺诈。
这在我国的《证券法》中也有明确的界定。
按照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属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应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令人遗憾的是,中国股市的大部分基金都发生了“对倒”行为。
据《基金黑幕》披露,从1999年8月9日到12月3日的80个交易日中,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多家基金进行同一只股票的同时增仓、减仓或有增有减所涉及的股票有76只,自身对倒的7只,基金间双向倒仓的11只。
此外,经对参与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较多的双向倒仓行为。
这主要在于这两家公司在此期间均有一只新的基金入市,可以通过“旧减新接”的方法减轻原有基金的仓位压力。
而且因为博时管理的基金裕元规模较小,对倒主要集中在基金裕隆和裕阳之间,规模一般在十几万股到几十万股之间;国泰管理的金鑫规模较大,与金泰的对倒规模可高达日300多万股,这主要体现在北京城建和爱建股份两只股票中。
博时和大成管理的基金存在着较多的自身对倒行为,主要集中在这些基金的重仓品种中。
据统计,从1999年12月至2000年4月,涉及基金共同减仓、增仓或有增有减的股票140只。
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共同增仓或减仓的股票57只,其中基金参与配售的新股17只,除了2只新股,参与交易的基金均是在配售上市日抛出股票。
除了基金泰和,其余基金在17只新股配售上市当日均有减仓行为。
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多家基金存在着较多的自身对倒行为,且品种主要集中在重仓股票中。
除嘉实基金管理公司没有对倒行为,其他6家基金管理公司均有自身对倒行为。
“倒仓”的迷惑
所谓“倒仓”,即甲、乙双方通过事先约定的价格、数量和时间,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行为。
由于这里所涉及的甲方、乙方是同一家管理公司的两只基金,也有自买自卖的意思,也称双向对倒。
事实上,倒仓在市场中时有发生。
还可以宽泛地描述这样的现象,即使双方在价格、数量和时间上没有事先约定,由于对某只股票的价格空间有分歧,也可以出现甲方将手中持有的大量股票抛售给乙方的现象。
但是,这样“倒仓”对甲方而言经常是求之不得的事。
因为做庄的人都知道,从收集股票到将股价拉抬至高位,仅仅是完成任务的一半;最困难的事是如何将这些股票抛给别人,最终变现。
所以,市场上流传着许多故事:
庄家糊里糊涂地吃进许多股票,却怎么也脱不了手,最后做庄做成了大股东,进了董事会。
所以,一家基金公司管理的两家基金相互倒仓,无疑解决了先上市的基金的流动问题,又不影响甚至可以提高净值,真是“得来全不费功夫”。
倒仓比对倒在市场上更容易让普遍投资者看不懂。
既然要倒仓,股票交易一定放量,但股价的波动却不一定很大,投资者稍有动摇,也被倒出去了,因为倒仓的价位一般较高,大家疑为庄家在出货呢。
因此,从股价的波动性分析,大规模百万股以上的倒仓中,虽然倒仓量占了当日交易量的较大比重,但股票价格的波动并不明显,均在2%以内。
在自身对倒中,除少数交易清淡日外,大多交易日的对导净额占当日成交量的比重较小,对价格不产生显著影响。
两家或两家以上同“字号”的基金如何“增仓”和“减仓”的呢?
在增仓的行为中,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以一家基金为主,其他基金进行辅助建仓。
一是两家基金建仓总量差异不大,有的只是小规模买入,有的共同持仓筹码较高。
而在交易行为中,一种是一家基金进行个股的经常性买卖,一家基金进行时机性买卖,如防止深幅下跌或波动性过大的时机性买卖;一种是一家基金先大规模买入,完成建仓后,多家基金再间断性小规模买入,在大成管理的基金中相对较多。
在共同减仓的行为中,主要是多家同时较大规模的减仓较为多见。
基金难保独立性
从对倒到倒仓,乍一看都是为了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不过,当倒仓行为频繁出现时,人们不可能不会想到,这种倒仓不仅可以发生在同一公司的两只基金之间,也可在更大范围实现利益目的。
这就牵涉到了基金的定位。
如果基金发展为股东或发起人服务,那么基金的独立性就很成问题。
非理性操作例如高位“接仓”等就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保持基金的独立性是衡量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标准。
由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多是由证券公司发起,其独立性相对较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其发起人共同建仓的行为。
根据《基金黑幕》披露的资料,南方管理公司的基金天元和开元的独立性较差,在南京高科、飞乐股份、江苏工艺等重仓股上,与其发起人南方证券存在着共同建仓行为;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独立性也较差,与第一食品等存在着共同建仓行为;国泰管理公司、长盛管理公司、华夏管理公司、大成管理公司的独立性相对较差;华安管理公司、嘉实管理公司、鹏华管理公司的独立性较好;富国管理公司的汉兴和汉盛在泰山旅游上存在着高位买入股票,其独立性也较差。
《基金黑幕》没有披露基金与股东或发起人相互倒仓的直接事例,但从两者共同建仓的合作关系看,从基金双向倒仓时的肆无忌惮看,人们很难相信在机制上并未独立运作的基金与其股东和发起人之间没有更严重的违法联手作庄行为。
特别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几乎都是以证券公司为母体,基金与发起人关系过分密切,公司决策人员主要来自大券商高层,交易经理大多来自券商自营盘的操作人员。
有人形象地将基金管理公司比喻成大券商的“资产管理二部”,事实上这是并不过分的。
对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是关联交易和内部人交易;但由于基金经理的权利和责任不对称,倒仓还可能以更恶劣的方式发生。
从理论上讲,投资基金的三方——持有人、管理人、托管人之间是靠基金契约来调整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持有人持有基金资产,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它们的背后分别体现着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
但是,由于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有的基金达五六十万人,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成本及难度均很大,重要事项审议所需要的50%以上表决权很难凑齐,因此持有人对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较少监督与制约;而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本上是“无为而治”的态度,地位超脱,监督不多。
由于制度方面的因素,基金运作的内部监控和外部监控都远远达不到应有的力度。
其实倒仓早已在众多投资者的意料之中;见怪不怪,这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真正的悲哀。
“净值游戏”欺瞒投资者
基金为了互相攀比,采取对倒、倒仓等手段将股价做高,提高自己管理的基金净值。
这是否能够得出结论,为净值而对倒的仅仅是在“表面”上欺瞒投资者呢?
其实不然。
目前基金都是封闭式基金,以对倒来提高净值,似乎只能说是“徒慕虚荣”。
但以后一旦管理开放式基金,由于其规模随业绩的好坏而增减,如果继续以此手法提高业绩,就与上市公司做假账虚增业绩、吸引投资者如出一辙。
另外,表面上提高净值,最后的客观结果还是为了方便出货。
很多人有一个误解,以为股价在高位下跌且无量,就把庄家也给套住了。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并非如此。
因为如果庄家在上升的阶段反复洗盘,亦即经常高抛低吸,作阶段性的盈利,而且时间足够长,到了最后,它的成本已经极低。
这样,若股价跌了30%,很多投资者以为可以抢反弹了,庄家就可以把股票卖给他们;若股价又跌了50%,更多的人以为见底了,又进去了,庄家再把股票卖给他们。
最后,庄家仍大有斩获。
其实,这种利用“高价幻觉”的手法至少在1929年前的美国股市中就已经出现,并被当时的投机者记录下来。
由于除了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其余9家基金管理公司都管理着2家以上的基金,市场人士通过各种迹象早就在推测,同样“字头”的基金极有可能发生倒仓行为,只是没有确切证据,更不知道数量有多少。
《基金黑幕》披露了有价值的信息,证实了投资者的估计。
另外,市场上对基金获得的种种配售优惠的非议也并非没有道理。
基金大多是在配售股上市日即抛出,这么简单的一级、二级市场套利行为,并不需要理财专家的慧眼。
将对倒直接用于提高净值是基金特有的做法。
过去的庄家或机构由于没必要公布自己的经营业绩,所以一般不会这样做。
然而,由于股票质押贷款的合法出现,机构质押的股票市值与质押的款项的数量正成比。
如不严加监控,庄家机构极有可能出现类似基金为净值而进行的对倒行为。
三、基金黑幕最终坑了谁?
受欺负的散户
许多报道用“愤怒”一词来概括股民的感受。
他们因“基金黑幕”里的欺骗愤怒,因“基金黑幕”下的虚假愤怒,因这些被揭露出来的具体的事件而愤怒,但没有震惊。
即使媒体本身,也没有表现出新奇,它们怀揣一个相同的观点,那就是《基金黑幕》一文揭示的是一个大家熟视无睹的问题。
用媒体的话来说,“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基金黑幕》一文就像一个无知的小孩说穿了一个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实。
”
《基金黑幕》引发了中小投资者对基金的“愤怒”。
不少投资者认为,基金的违规运作最终“坑”了市场上最弱的群体——中小散户,《基金黑幕》充分展示了种种违规的手法。
为什么对倒行为能在二级市场上“横行霸道”呢?
说到底还是管理层打击的力度不够。
现行《证券法》对机构利用大额资金和持股量优势操作市场的违规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和判断,《刑法》也有条文规定。
但从近年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因对倒等操纵股价行为而被判刑或罚款的案例几乎很难找到。
事实上,连中小投资者也清楚某某“牛股”,在高位放量对倒,只可惜从未听说某某机构因对倒某只个股而被查。
基金有没有对倒或倒仓行为,这已是勿须争论的事实。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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