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由头进行汇总并安排相关负责人进行调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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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由头进行汇总并安排相关负责人进行调处
矛盾纠纷由头进行汇总,并安排相关负责人进行调处
为总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根据州维稳办通知要求,我办及时组织人员深入乡镇、部门、村寨对“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县情
麻栗坡县位于文山州东南部,东北部与富宁、广南两县接壤,北部与西畴县相邻,西南部与马关县毗邻,东南部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河江省的同文、安明、官坝、渭川、黄树皮、河江“五县一市”接壤,国境线长277公里。
全县国土面积2395平方公里,总人口27万余人,居住着汉、壮、苗、瑶、彝、傣、蒙古、仡佬8个民族。
全县辖3镇8乡96个行政村1925个自然村,其中有8个乡镇与越南接壤。
为实现“社会更加稳定、民族更加和睦、边防更加巩固、治安更加良好、群众更加安康”这一总体目标,县委、政府结合实际,继续“围绕两个重点”、突出“一条边线”、切入“八个层面”的“218”工作思路,狠抓“平安麻栗坡”的巩固、完善、提高工作。
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各类多发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全县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切实得到维护。
二、矛盾纠纷发生及解决的总体情况
当前我县改革和建设处于关键时期,这既是一个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又是社会矛盾凸显期。
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各种矛盾表现十分突出,矛盾纠纷大量产生。
三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以司法解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681件,其中:
xx年调处1705件,调处成功1679件,调解成功率为%;防止因民转刑案件1件7人,防止群体性上访1件18人,制止群体性械斗7件463人;xx年调处1474件,调处成功1445件,调解成功率为98%;与上年同比减少260件,下降%;防止民转刑案件5件15人,制止群体性械斗1件17人,制止群体性上访4件16人;xx年调处1502件,调处成功1493件,调解成功率为%;与上年同比增加28件,上升%;制止群体性械斗1件60人。
发生纠纷的主要种类分别是婚姻家庭、山林土地水源、邻里、债务、赔偿、征地拆迁等。
三、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以及时稳妥地化解纠纷为目的,避免因个案处置不当而引起社会动荡,危害社会稳定。
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同时,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举措,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注重调解原则,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让经济困难的老百姓打得起官司,切实保障当事人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xx年受理并审结各类民事案件510件,诉讼标的万元。
其中:
合同纠纷案件202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91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5件,其他权利纠纷案件72件。
xx年受理并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07件,比xx年减少103件,下降20%;诉讼标的万元。
其中:
合同纠纷案件245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15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5件,其他权利纠纷案件22件。
xx年受理并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88件,比xx年减少19件,下降%;诉讼标的万元。
其中:
合同纠纷案件127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82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5件,其他权利纠纷案件72件。
四、行政方式解决矛盾纠纷的情况
三年来,县乡两级政府、司法行政、林业、国土、劳动仲裁等部门以行政方式调处的矛盾纠纷492件,调处成功488,调处成功率为%。
各年度调处情况:
xx年调处矛盾纠纷171件,成功170件,调解成功率为%。
其中:
婚姻家庭纠纷51件、山林土地水源纠纷47件、赔偿13件、债务14件、其他46件。
xx年调处矛盾纠纷169件,成功167起,调解成功率为%。
其中:
婚姻家庭纠纷54件、山林土地水源纠纷42件、赔偿13件、债务11件、其他49件。
xx调处152件,成功151件,调解成功率为%。
其中:
婚姻家庭纠纷32件、山林土地水源纠纷46件、赔偿15件、债务12件、其他46件。
五、人民调解矛盾纠纷的情况
xx年至xx年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884件,其中:
xx年排查调处1024件,调处成功999件,调解成功率为%;xx年排查调处898件,调处成功871件,调解成功率为97%;比上年下降126件,下降%;xx年排查调处962件,调处成功954件,调解成功率为99%;比上年增加64件,上升%。
六、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近年来,我县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健全领导责任机制。
强化领导责任,推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是成功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保证。
各乡镇、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把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摆上重要议程。
建立领导责任制,形成党政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工作落实的工作格局。
其次,加强基层基础自治建设,强化基层单位和行政部门分权决策和合作管理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管理决策机制重心下移,由当地政府具体负责处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配合,建立起一个更完善、更合理的基层管理网络。
畅通社情民意诉求渠道。
为及时了解、有效收集群众的诉求和呼声,各乡镇、各部门结合实际,成立了信访接待室工作机构,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反映问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矛盾,及时化解矛盾,发挥了预警作用,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障。
三年来,全县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6432件,办结6010件,信访办结率为%。
健全制度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月排月报制度。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每月组织力量对辖区的矛盾纠纷和社会稳定情况进行排查调处,及时分析影响本地矛盾纠纷的趋势和特点,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或跨乡镇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和安排下步纠纷调处工作。
三年来,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
盾纠纷42次2681件,调解2612件,调解成功率达%。
二是建立调处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实行分工负责,归口调处,有效地解决了以往出现矛盾纠纷县、乡、村、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对重大疑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责任到人。
三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为确保信息畅通,准确掌握情况和总结交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验,把信息报送工作作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创建情报信息预警和处理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
四是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实行考核奖惩。
五是在司法调处工作中,坚持“先行调解,及时判决”和“既考虑法律效果又要考虑社会效果”的原则,充分发挥司法途径的作用化解诉讼类纠纷。
六是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解决这部分人员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法律援助民事案件229件,减免诉讼费用万元。
健全后勤保障机制。
一是切实加强政法综治基层组织建设,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建立健全四级调解网络:
在县级成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县大调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在乡镇设立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由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任主任,从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林业站、国土所等部门抽调协调能力强、熟悉法律政策、会做群众工作的业务骨干担任专职调解员,主要负责矛盾纠纷的分析预测、集中排查、汇总梳理、分流指派、督查督办、跟踪回访和村调解人员的培训等,并对重大疑难纠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调联处,其他职能部门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随时派员参与联动联调。
村设立村委员会干部5人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治保主任、调解委员等组成,并吸收治安积极分子参加。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由村民小组组长负责对组内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信息预警等工作。
目前,全县共有调解组织1927个,有专兼职调解员5695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员1920人,形成上下贯穿通、左右衔接、覆盖全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
二是加强调解队伍的建设。
针对目前矛盾纠纷规模大、种类多、突发性强的特点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排查调处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解决。
坚持服务大局,服务群众。
在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中,紧扣发展与和谐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群众做到“四结合”,即:
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基层民主法制相结合,与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相结合,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和防激化作为排查调解的工作重点。
七、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矿产资源开发。
由于矿价不断上涨,受利益的驱使,不断引发村民与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矛盾冲突。
二是电站建设。
由于电站建设涉及到移民搬迁安置、土地征用等问题,受利益的影响,出现一些矛盾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具体是生态环境、地质灾害、水源下沉、道路损毁、劳动用工引发的索赔纠纷。
三是城镇建设及房屋拆迁。
由于各小区开发和城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因补偿和安置等问题不断引发群众上访。
四是农村山林地界纠纷。
在土地承包到户时,由于村与村、户与户之间对山林土地边界认定模糊,又缺乏文字依据,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不断增加,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山林地界纠纷不断发生。
五是国有企业改制。
电力公司、钨业公司等企业在改制工作结束后,遗留的一些涉及到职工利益分配、下岗职工以及退休人员的供养等问题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
五是受劳务输出的影响,导致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增多。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后,增加了农村许多老年人的负担,他们既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农活,又要照顾小孩,儿童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充分关爱,他们的教育成长已成社会问题。
另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感情交流不足,离
婚重婚现象增多,给家庭带来不安定因素,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六是村民小组干部大量外出务工,最基层的调解组织即调解小组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出现纠纷无人调解或得不到及时解决的现象。
八、化解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和意见
为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作用,结合我县矛盾纠纷的特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我县“多化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
加大宣传,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
加大调解工作宣传力度,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理解、重视和支持调解工作,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调解工作。
把发展与和谐的观念深入人心,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
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手段,明确各部门责任,形成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重点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建设,重点围绕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矿产资源开发、山林土地、移民搬迁和企业改制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开展专项排查和集中排查,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
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必须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尽量避免和减轻可能给群众利益带来的损害。
根据乡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量大面广的特点,充实司法、国土、林业等站所人员,发挥其主力军作用。
加大调解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不断提升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
加大法院案件执行力度,从根本上消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未执行部分矛盾纠纷的长期存在。
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切实解决有人抓、有人管的问题,落实调解员报酬,解决基层调解工作经费,从预防和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入手,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群众参与调解矛盾纠纷是发挥第一道防线的基础,要不断加强领导和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调处网络和组织体系,形成良好、长效的运行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巩固平安“麻栗坡”发挥应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第一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重大节假日、重要政治活动时间和日常定期集中进行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方法。
第二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第三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治安问题;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的治安问题;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治安问题;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影响的治安问题。
第四条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将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在每月的15日、25日前向办事处综治办书面汇报一次,办事处每月16日、26日前将本辖区的排查调处情况报区综治办。
第五条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社区和责任部门均应在发现之日报办事处,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六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办事,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者直接进行调处。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户和重点区域,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督办处理力度。
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归档保管。
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的矛盾纠纷;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其他应予及时报告的矛盾纠纷
第二条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档案、完善调解记录和处理结果记录,设立信息报送员。
第三条办事处辖区内发现的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四条办事处综治办每个月应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归口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第一条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部门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二条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三条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城管所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四条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第五条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第六条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七条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三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协调调处。
第八条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直接调处。
矛盾纠纷下访、回访制度
第一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下访、回访。
第二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及时了解矛盾纠纷解决后情况以及解决后存在的有关隐患;了解相关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情况,对问题解决后的态度,有无新的治安问题苗头,对解决后的意见等。
第三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回访后,对可能产生其他矛盾纠纷的各种隐患、苗头、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对有发生新的矛盾纠纷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对发生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乡党委、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决定、批示和指令。
第二条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社区反映上
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告知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办事处主要领导。
第三条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第四条对检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违法、违纪的调处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严重失职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构建基层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平安四方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建立镇综治、司法、信访、调解“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镇要建立健全综治办组织协调、司法所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四位一体”调解中心主任由政法委书记兼任,专职信访员、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为副主任,成员由派出所、武装部、民政、人口和计生、林业、土管以及工、青、妇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综治办、司法所、信访和原调解中心四部门人员组成“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作为“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常设机构,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
办公室设在司法所,配齐配强综治、司法、信访、调解等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长负责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四位一体”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力量,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四位一体”调解中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四位一体”办公室主要职责
“四位一体”办公室在调解中心领导下,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登记台账,全面掌控辖区内的排查调处情况;
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和村调委会难以调解的矛盾纠纷;分流指派应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的矛盾纠纷;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重点、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督查督办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并及时组织回访;推动领导接访和领导包案制度的落实;检查指导各单位排查调处工作,提出奖惩建议;及时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搞好分析预测,制订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组织开展调解人员培训工作。
三、工作机制
工作程序。
调解中心办公室对于受理的民间纠纷、行政纠纷和涉法纠纷案件,首先由办公室主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调解中心主任签批处理意见,需调解中心调解的,调解中心直接进行调解;需部门调解的,根据纠纷性质和工作职能,分流有关部门调解,并检查调度办理结果。
对于调解成功达成协议的,要填写调解协议书,并加盖镇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人员要定期进行回访;对调解不成功的,要及时引导进行诉讼,防止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
对于调处完毕的纠纷要及时整卷归档。
联合接访。
“四位一体”办公室设立矛盾纠纷接待岗位,根据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等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一受理,接待群众来访。
除当场答复或办理的外,需分流的案件均给当事人填写《受理回执单》,实行“一站式服务”。
联合排查。
按条块结合的原则,“四位一体”办公室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排查辖区内发生的矛盾纠纷、信访案件和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做到步调一致、协调统一。
每半月召开一次社区调解、治保、信访负责人例会,收集信息,分类汇总,分析排查,及时向党政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制订解决方案。
联合调处。
“四位一体”办公室每周召集一次调度会,统一安排处理受理和排查出的案件。
对性质单一、涉及单个部门的,由调处中心调查处理,或责成有关部门办理;对成因复杂、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案件,由“四位一体”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如需出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由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制作。
四、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社区每周、街道每半月进行定期排查;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事、重点人,加大力度重点排查;对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在敏感时期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早预测、早防范,避免发生重大事件。
情况报告制度。
定期分类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
对避免民间纠纷激化、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要报告案由和处置经过,做到一事一报。
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的,要在报告镇党委的同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
部门。
案件分流制度。
凡通过来信来访、纠纷排查、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案件,应填写《受理案件回执单》。
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结。
对于重大、疑难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由“四位一体”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调处。
调处反馈制度。
对一般性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应在10日内处结;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或跨区域、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应在30日内处结;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调处时间的,应在60日内处结。
责任单位要按时调处矛盾纠纷,并及时向“四位一体”办公室反馈调处情况。
督查通报制度。
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度,了解调处结果。
每季度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通报分析形势,加强信息交流,促进各部门之间工作协作。
台账登记制度。
建立台账,对村委会调解不了的,以及通过来信来访、纠纷排查、相关部门转办受理的案件,逐一登记造册。
对案件的分流责任单位、调处时间、调处结果等,要做好记录,为动态分析矛盾纠纷、查究责任提供准确依据。
值班制度。
实行轮流值班制。
值班人员实行8小时坐班和24小时负责制,节假日安排值班人员,及时接待来电来访,准确解答问题,做好登记、记录,并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情况。
不得擅离职守,特殊情况确需离岗时,报请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接班人员到位时才能离岗。
交
接班时,要将值班期间的咨询、接案及其他情况交代清楚,明确责任。
责任查究制度。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激化责任查究制度。
调解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分析预测活动,亲自督查督办重大疑难纠纷和分流纠纷。
凡因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发生凶杀、爆炸、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越级上访等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建议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基础设施建设
要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解中心的办公用房不少于1间,档案存放、调处矛盾纠纷,办公桌椅、档案橱柜、电话、微机、照相机、交通工具、工作经费到位。
六、考核与管理
健全“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镇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的思想,把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汇报,帮助解决人员、经费、办公设施等实际问题,完善保障机制。
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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