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住宅问题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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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住宅问题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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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住宅问题指导意见
关于农民住宅问题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切实解决农民建房难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区城市化推进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遵循规划,分类控制。
要遵循《区分区规划》和《区域村庄布局规划》方案,协调好城市规划控制和建设进度的关系,进行分类控制。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近期要把解决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20XX”工程建设,推进农村产业集中,人口集聚。
远期要按照全域城市化发展要求,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幸福美丽新家园。
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要摸清群众差异性需求,优先解决无房户和缺房户,尤其是农村大龄婚育无房户。
注重轻重缓急,对农民建房需求迫切的村庄,先行启动集中居住区建设。
二、工作措施
加快推进20XX工程
要进一步完善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全面完成16个集中居住区和20个村民集居点建设性详规。
抓住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契机,实现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对集中居住区和村民集居点周边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农民建房预留用地空间。
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通过开展建设用地异地置换和城乡增减挂钩政策,弥补用地指标不足,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需求。
同时要结合中心村培育工程,通过村庄整理、空间整合,促进村庄布局优化、人口集聚,解决农民建房难题。
堵疏结合,分类控制村民建房
1.以《关于明确区村民建房控制区的通知》为基础,区别近、远期项目,进行分类控制。
同时按照“谁建设,谁控制,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提前拆迁政策。
2.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和涉及道路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的村庄,近期要启动的,禁止村民翻建、扩建和新建住房,其无房户及缺房户享受提前拆迁政策。
近期明确不搞建设的村庄范围内,允许农户利用原村庄宅基地进行翻、扩建,但不得占用耕地新建住房。
3.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分三块控制。
一是近期要启动的集中居住区用地范围及近期辐射范围内的村庄,禁止村民翻建、扩建和新建住房,其无房户及缺房户予以优先解决;二是近期不启动的集中居住区用地范围及辐射范围内的村庄,允许农户利用原村庄宅基地进行翻、扩建,但不得占用耕地新建住房。
三是其他村庄,根据村民集居点建设进度,有序开展农民建房。
加强监管,完善政策措施
1.强化农民建房审批服务。
要明确审批时序,优先解决无房户及缺房户。
要严格建房审批条件,把好审批关。
提高建房审批流转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无房户仅指在本村无自己产权住宅,且未享受过宅基地审批的户。
缺房户是指农户现行住宅人均占地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视作无房户或缺房户:
未到婚娶年龄,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或其它福利分房的;在原有批准的宅基地以外尚有违法建筑的。
2.强化用地保障。
要优先安排指标,着重解决“20XX”工程规划启动地块的用地问题,切实落实好农民建房的土地指标。
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上停止一家一户供地,认真执行建新拆旧制度,引导农民合理用地。
要充分利用老宅基地,废弃地,挖掘潜力,确保用地的占补平衡。
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3.加强房屋质量和生产安全监管。
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图纸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设计,并经审查合格;在施工中须接受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管。
三、工作要求
农民建房问题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各部门要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强沟通,创新措施,形成合力,实实在在解决农民建房难题。
区农办具体负责农民建房有关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农民建房的土地指标的落实及相关土地手续的办理等工作;区规划分局负责协调涉及规划的相关政策支持和处理,并对“20XX”村庄布局规划进行完善;区农业局负责指导村民集居点建设;区建交局负责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指导集中居住区建设。
区拆迁办负责拆迁政策的修订和完善。
各镇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一方面要尊重农民意愿,正确处理好农民建房需求与规划控制之间的关系,通过严格审批时序、落实提前拆迁政策等途径,想方设法化解农民建房难矛盾;另一方面要联合相关部门帮助各村做好规划编制和土地落实等工作,把农民建房问题落到实处。
农民建房近期控制区范围和审批程序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农民住宅问题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切实解决农民建房难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区城市化推进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遵循规划,分类控制。
要遵循《区分区规划》和《区域村庄布局规划》方案,协调好城市规划控制和建设进度的关系,进行分类控制。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近期要把解决当前农民建房难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20XX”工程建设,推进农村产业集中,人口集聚。
远期要按照全域城市化发展要求,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幸福美丽新家园。
突出重点,区别对待。
要摸清群众差异性需求,优先解决无房户和缺房户,尤其是农村大龄婚育无房户。
注重轻重缓急,对农民建房需求迫切的村庄,先行启动集中居住区建设。
二、工作措施
加快推进20XX工程
要进一步完善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全面完成16个集中居住区和20个村民集居点建设性详规。
抓住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契机,实现村庄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集中建设用地,对集中居住区和村民集居点周边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农民建房预留用地空间。
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通过开展建设用地异地置换和城乡增减挂钩政策,弥补用地指标不足,保障农民建房用地指标需求。
同时要结合中心村培育工程,通过村庄整理、空间整合,促进村庄布局优化、人口集聚,解决农民建房难题。
堵疏结合,分类控制村民建房
1.以《关于明确区村民建房控制区的通知》为基础,区别近、远期项目,进行分类控制。
同时按照“谁建设,谁控制,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提前拆迁政策。
2.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和涉及道路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的村庄,近期要启动的,禁止村民翻建、扩建和新建住房,其无房户及缺房户享受提前拆迁政策。
近期明确不搞建设的村庄范围内,允许农户利用原村庄宅基地进行翻、扩建,但不得占用耕地新建住房。
3.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分三块控制。
一是近期要启动的集中居住区用地范围及近期辐射范围内的村庄,禁止村民翻建、扩建和新建住房,其无房户及缺房户予以优先解决;二是近期不启动的集中居住区用地范围及辐射范围内的村庄,允许农户利用原村庄宅基地进行翻、扩建,但不得占用耕地新建住房。
三是其他村庄,根据村民集居点建设进度,有序开展农民建房。
加强监管,完善政策措施
1.强化农民建房审批服务。
要明确审批时序,优先解决无房户及缺房户。
要严格建房审批条件,把好审批关。
提高建房审批流转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无房户仅指在本村无自己产权住宅,且未享受过宅基地审批的户。
缺房户是指农户现行住宅人均占地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视作无房户或缺房户:
未到婚娶年龄,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或其它福利分房的;在原有批准的宅基地以外尚有违法建筑的。
2.强化用地保障。
要优先安排指标,着重解决“20XX”工程规划启动地块的用地问题,切实落实好农民建房的土地指标。
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上停止一家一户供地,认真执行建新拆旧制度,引导农民合理用地。
要充分利用老宅基地,废弃地,挖掘潜力,确保用地的占补平衡。
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3.加强房屋质量和生产安全监管。
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图纸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设计,并经审查合格;在施工中须接受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管。
三、工作要求
农民建房问题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各部门要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强沟通,创新措施,形成合力,实实在在解决农民建房难题。
区农办具体负责农民建房有关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农民建房的土地指标的落实及相关土地手续的办理等工作;区规划分局负责协调涉及规划的相关政策支持和处理,并对“20XX”村庄布局规划进行完善;区农业局负责指导村民集居点建设;区建交局负责农房建设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指导集中居住区建设。
区拆迁办负责拆迁政策的修订和完善。
各镇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解决农民建房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一方面要尊重农民意愿,正确处理好农民建房需求与规划控制之间的关系,通过严格审批时序、落实提前拆迁政策等途径,想方设法化解农民建房难矛盾;另一方面要联合相关部门帮助各村做好规划编制和土地落实等工作,把农民建房问题落到实处。
农民建房近期控制区范围和审批程序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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