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自改实施方案自证合法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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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改实施方案自证合法实施方案
【自查自改实施方案】自证合法实施方案
自证合法实施方案
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
关于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自证合法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自证合法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毕安委〔20XX〕1号),全面做好我矿安全生产自证合法工作,结合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8号)、《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XX〕14号)、《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自证合法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毕安委〔20XX〕1号)、《毕节市安委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关键环节管控的通知》(毕安委〔20XX〕1号)等法律、法规编制本方案。
二、组织领导
组长:
肖耀猛(董事长)
副组长:
周栓柱(总工)、宋建伟(安全矿长)
许金巨(生产矿长)、张生刚(机电矿长)成员:
各专业副总工,安全监察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环保科、调度室、地测科、通防科、人资科、综合办及各
区队主要负责人。
三、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XX〕8号)、《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XX〕14号)、《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行煤矿安全生产自证合法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毕安委〔20XX〕1号)、《毕节市安委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关键环节管控的通知》(毕安委〔20XX〕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部署推行安全生产自证合法,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工作贯穿于生产全过程,找准安全生产各环节合法性依据,对自身安全生产合法合规行为留证,向上级公司和地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举证,切实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四、煤矿实施自证合法主要内容
(一)自证矿井开采合法1、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规定,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2、根据《贵州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及时组织“五职矿长”进行a类安全资格证培训。
3、煤矿生产建设严格按经批准备案的《安全专篇》、《开采方案设计》施工。
井下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XX〕32号)布置采掘工作面,严禁一个生产水平布置三个及以上采区、四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二个生产水平同时生产时,不得布置四个及以上采区、五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严禁布置三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和五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
4、新开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配齐移动视频、瓦斯抽采自动计量装置等设备,报上级公司审批同意,并向县安监局、工能等部门汇报后实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有效的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设计批复、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各采掘工作面申请备案表等开工合法、合规资料,自证开采合法。
此项工作由综合办、人资科、技术科负责落实,责任人:
李宗战、丛日春、游先中。
(二)自证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
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XX〕60号)规定建立通风、防突、防治水、地质测量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人员和装备。
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
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XX〕14号)规定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
根据《毕节市安全生产禁令》,井下每个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职的瓦检员和突出煤层中的每个头、面至少配备1名爆破工,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根据矿井实际情况配齐配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五轮山煤矿关于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的通知》(五轮山煤发〔20XX〕56号)、《关于聘任五轮山煤矿“五职矿长”的通知》(五轮山煤发〔20XX〕165号)、《关于任相富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五轮山发〔20XX〕12号)、《关于董彬等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五轮山煤发〔20XX〕55号)及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和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机电矿长安全资格证以及电气作业、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自证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培训到位。
此项工作由综合办、人力资源科、安全监察科负责落实,责任人:
李宗战、丛日春、陈培西。
(三)自证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到位
1.建立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套出台相应奖惩办法,使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贯彻学习、制度执行相关记录,处罚台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其他责任落实资料,证明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各机构、人员责任落实。
此项工作由安监科、通防科、技术科、机电科负责落实,责任人:
陈培西、翟文杰、游先中、朱国庆。
2.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要求,制订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制度;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安全技术审批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五轮山煤矿分级技术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及执行情况。
自证各类规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技术评判报告等符合规定。
此项工作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落实,责任人:
游先中。
3.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XX〕4号),结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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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要求,建立瓦斯超限按事故分析处理的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在无计划瓦斯超限后立即撤出超限区域内作业人员,对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分析,采取强有力的瓦斯治理措施,并形成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相关责任人问责处理。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五轮山煤矿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五轮山煤矿瓦斯超限处置安全技术措施》、《五轮山煤矿应急处理台账》及瓦斯超限后相关撤人、汇报、分析、处理记录(包括调度记录、人员出入井记录、救护队工作开展情况等)及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瓦斯超限地点的概况;瓦斯超限事故发生经过;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原因;瓦斯超限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瓦斯超限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自证瓦斯瓦斯超限严格按事故处理,超限“先撤人、后汇报、再分析处理”的程序得到真正落实。
此项工作由通防科、调度室负责落实,责任人:
翟文杰、孟庆义。
4.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和相关制度。
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的责任部门,明确各领域安全检查次数和检查内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必须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事故隐患分级督办()和分级验收机制;风险预控和事故
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信息管理体系;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五轮山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自证各领域检查内容齐全、检查次数达到要求,隐患整改到位。
此项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落实,责任人:
陈培西。
5.结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相关规定,建立瓦斯治理、防突和防治水控制超掘(采)管理制度,超掘(采)控制制度必须明确瓦斯抽采达标、防突管理、防治水、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等允许掘进距离控制负责人;明确井下防突、探放水等排板填写人员、地面台账登记人员、调度室控制进尺人员相关责任人,各有关责任部门必须根据抽采达标、防突管理、防治水、区域验证等安全措施许掘距离下达采掘工作面许采(掘)通知书,区队未收到通知书,严禁进行采掘作业;严格执行超掘(采)的责任追究。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五轮山煤矿瓦斯治理、防突和防治水控制超掘(采)管理制度》。
自证采掘作业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
此项由通防科、地测科负责落实,责任人:
翟文杰、田波。
6.根据《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建立钻孔施工、验收、抽查制度和钻孔验收考核奖惩办法,保障各类钻孔按设计施工,验收真实有效,抽查比例、方式符合规定。
制度内容必须包括:
(1)钻孔设计:
对各类钻孔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包括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钻孔直径、孔间距、开孔位置、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等。
瓦斯抽采设计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经矿长签字,报上级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探放水设计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会审,矿长签字后组织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专项设计由矿长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2)钻孔施工:
钻孔施工前煤矿技术人员对钻孔参数进行放线,保证钻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并填写放线记录;钻孔施工过程中施钻人员详细记录钻进过程中的见煤岩、卡钻、喷孔等情况。
(3)钻孔验收:
施钻人员填写施钻记录并签字,带班矿长现场审查签字认可,通防科负责对钻孔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填写验收小票,签字认可,带班矿长负责监督实施。
(4)钻孔抽查:
矿级管理人员对钻孔施工过程进行抽查,其中对抽放钻孔矿长抽查数量不低于10%,总工程师抽查不低于20%,通防副总抽查不低于30%,其他钻孔抽查比例参考瓦斯抽采钻孔,必须保证钻孔施工的真实性。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五轮山煤矿钻孔施工、验收、抽查制度和钻孔验收考核奖惩办法》。
自证各类钻孔放线、钻孔施工、验收真实有效,相关管理人员抽查比例、抽查方式符合规定。
此项由通防科负责落实,责任人:
翟文杰。
7.按照《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建立瓦
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先抽后采例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根据《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按照《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十条要求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设置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配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瓦斯抽放系统检查维护、瓦斯抽放附属设施、抽采计量装置安设、瓦斯抽放钻孔施工连抽和瓦斯抽放单孔参数检测责任部门及负责人,规定瓦斯抽放系统检查维修、单孔抽放参数检测时间间隔等。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五轮山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五轮山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和《五轮山煤矿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五轮山煤矿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五轮山煤矿先抽后采例会制度》、《五轮山煤矿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自证瓦斯抽采系统运行正常、瓦斯抽采钻孔封孔连抽及时、附属设施安设合理、瓦斯抽采单孔参数检测真实、管理牌板及抽放报表填写规范、审核把关责任明确并落实到位。
此项工作由通防科负责落实,责任人:
翟文杰。
8.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
府办发〔20XX〕60号),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且实现煤矿、煤矿企业集团、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三级联网,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必须明确监测监控维护检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且相关管理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XX)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规定: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2)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上一级监控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调度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向矿值班领导汇报,情节严重时(瓦斯超限、突出预兆、透水预兆等)调度员直接下达撤离现场作业人员指令,再按程序汇报处理。
(3)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7天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除甲烷以外的其它气体测控仪器应每隔10d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校。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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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每天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五轮山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自证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及时、校检规范、传感器数据真实、“风电、瓦斯电”闭锁灵敏可靠。
此项工作由监测队负责落实,责任人:
符建军。
9.建立井下爆破管理制度,制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放炮距离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由于五轮山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瓦斯赋存不规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实现视频监控,且采掘工作面均实行远距离放炮,放炮地点离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300m。
(2)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规定。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①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瓦检员检查
瓦斯浓度,爆破地点附近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严禁其他作业。
②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
三人连锁爆破制”是爆破工、班组长(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员(安全员)三人必须同时自始至终参加爆破工作的全过程,并执行换牌制。
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
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板、支架、风量、瓦斯、洒水等爆破准备工作无误,达到爆破要求条件时,负责设置警戒,组织撤出人员、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爆破命令,将自己携带的瓦检牌交给瓦斯检查员(安全员)。
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检查确认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之后发出放炮口号进行放炮。
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当班班长必须共同巡查放炮地点,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符合《规程》规定,爆破效果达到预期目的,顶板与支护情况完好,三牌各归原主,否则,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好后,方可三牌各归原主,完成一个“三人联锁放炮”循环。
(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①爆炸材料领退制度:
根据本班爆破工作量和消耗定额提出爆炸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填写三联单,经班组长审批后盖章;爆破工持三联单到爆破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并对所领爆炸材料仔细检查;爆破后爆破工将使用爆炸材料的品种、数量、爆破工作情况和爆破事故处理情况填写爆破记录;爆破完成后,爆破工将剩余的、不能再使用的爆炸材料以及处理拒爆、残爆后未爆的电雷管收集起来,
清点无误后,将本班爆破的炮数、爆炸材料使用数量及叫回数量等经班组长签章,缴回爆炸材料库,由发放人员签章。
②雷管编号制度就是由爆炸材料库负责在管壳上刻上爆破工的联号,专人专号,发放时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和放炮记录,远距离放炮视频监控录像,炸材领退、使用记录。
自证实现远距离放炮、站岗撤人到位、放炮视频记录清晰。
此项工作由通防科、调度室、供销科负责落实,责任人:
翟文杰、孟庆义、于荣伟。
10.针对矿井实际,建立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制度。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五轮山煤矿入井检身与出
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五轮山煤矿全投入保障制度》、《五轮山煤矿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
自证矿井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此项工作由安监科、调度室负责落实,责任人:
陈培西、孟庆义。
(四)自证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到位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五轮山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2.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公司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3.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XX]16号)第十七条规定五轮山煤矿安全费用严格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3)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五轮山煤矿安全费用管理制度》、《五轮山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和安全费用使用登记台账。
自证本单位瓦斯治理、防突、防治水等灾害治理和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及维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到位,证明安全费用依法提取、使用。
此项工作由计划财务科、供销中心、通防科、地测科负责落实,责任人:
刘琨,于荣伟,翟文杰,田波。
4.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规定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上页下页自证合法实施方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五轮山煤矿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保存课件、考试试卷。
自证按规定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高煤矿全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
此项工作由安全监察科、人力资源科负责落实,责任人:
陈培西、丛日春。
(五)自证隐患排查治理到位1.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安监煤矿[20XX]14号),设置安全管理、安全信息调度、瓦斯防治、通风管理、水害防治等职能部门,配备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矿井每月不少于1次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形成正式的书面材料,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整改方案、复查记录必须完整。
严格执行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严禁超能力生产。
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第六条要求和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1)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2)区队每天安排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3)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科室和相关的专业科室、区队每旬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4)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职能科室和区队定期开展覆盖全矿井的事故隐患排查。
发现重大事故
隐患时,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时,自觉提供提供隐患排查相关记录,证明按照认真组织隐患排查。
自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按“五落实”要求整改到位,实现闭环管理。
此项工作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落实。
责任人:
陈培西。
2.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第八条要求,建立依据事故隐患的等级实施分级治理的工作机制。
对于有条件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在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治理;对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方案。
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按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第九条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分级督办、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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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查 实施方案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