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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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管理,依据《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符合性检查及监督。
第三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场地和教学设施、培训平台、教学计划和教材,以及开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的经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符合性检查及监督。
第二章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
第五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可对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进行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
培训项目应当至少包含《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所列内容。
第六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能够同时培训的学员人数应不少于25人。
第七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二)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要求的场地和教学设施;
(四)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平台(含实际操作设备);
(五)符合岗位培训大纲要求的教学计划及教材。
(六)具有5年(含)以上开展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或技能培训的经历。
第八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详细配置应满足附件一要求。
第九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管理手册,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培训的组织
第十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相关规定,结合用户培训需求、本单位培训资源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一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
培训项目、培训规模、招收学员条件、培训教员、教学时长等。
第十二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岗位培训大纲要求对受训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并为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质量管理程序,并保证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包括培训过程跟踪、培训效果调查、培训效果评估、改进措施、有关建议等并反馈地区管理局。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培训记录和档案,包含培训项目,教学计划,培训时间,教员名单,受训人名单,受训人的考试、考核、评价等记录以及颁证情况。
第四章培训机构的符合性检查
第十六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与执照申请和执照注册相关的首次培训的1个月以内,将符合培训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说明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民航局备案。
民航局将定期公布符合备案要求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目录。
第十七条申请备案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办法附件二《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备案表》;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培训管理手册;
(三)与申请培训类别相符且满足《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要求的教学计划和教材;
(四)与申请培训类别相符的培训场地、培训平台清单;
(五)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图,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受聘教员清单。
(六)近5年培训业绩证明材料,材料应能体现培训组织实施情况及效果;
(七)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辅助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备案,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九条管理局在进行备案审核时可组建专家组对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实际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专家组一般由监察员、院校资深教员、航空电信检查员以及空管系统通信导航监视技术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条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区域内已备案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实施符合性检查与监督,监督检查方式包括:
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培训过程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专家评议、向培训对象征求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地区管理局对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依然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培训机构,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停止培训工作,撤销其备案并向民航局进行报告,民航局将在政府网站上对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完成整改后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重新向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管理局对其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培训机构重新予以备案,通过审核后的培训机构方可继续从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
第二十三条不再从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机构应当及时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撤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其与经批准的培训范围有关的设施、设备、机构及人员持续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二十五条民航局鼓励和提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多边机构相关专业培训活动,开展系统级技术支持等高层次专业培训活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配置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配置,本附件第1条“一般要求”为培训机构应当满足的基本设施设备要求。
针对培训平台、教材、教员等配置要求,在第2、3、4条中进行描述。
第5条为培训机构的选择性条款。
1.一般要求
1.1教室环境的要求
(1)教室温度要能满足学员舒适地学习;
(2)教室照明应使正常视力范围的学员能看清教材和教员板书内容;
(3)教室噪音应不影响学员的学习;培训场所应整洁、通风;
(4)教室应具备充足的空间,保证学员的学习空间不少于每人2平方米;
(5)教室应配备合适的课桌和座椅;
(6)教室应配备必要的教学媒体(如电脑、白板、投影、扩音、录音、摄像设备等),显示设备成像清晰,声音设备音量清晰适中。
1.2办公室
为教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
1.3档案室
档案室应当保持良好可用状态,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的档案应当建立有效的备份系统及安全保护措施防止XX的人员更改。
档案室空间应足够,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限保存培训记录。
2.实操场地及培训平台设施设备要求
2.1实操场地要求
(1)实操场地应当与理论教室隔离。
(2)实操场地的面积取决于为每位培训学员提供的工作区面积,应满足每个学员的工作区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3)每个工作区域应当具有与培训学员数量相匹配的足够的、适用的工作台。
(4)不同专业的实操区域应当有明显间隔及标识。
2.2培训平台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的设施设备应当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培训大纲》)技能要求相匹配,并在实操场地提供相应培训平台或同等功能的模拟设备用于操作练习,平台或模拟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具备通信导航监视专业岗位培训所需的设施设备或模拟平台用于该专业岗位的培训实操练习。
(2)上述培训平台或模拟设备不应为在用运行保障系统,或对实际运行保障工作产生影响,但应能满足《培训大纲》相应专业岗位需求的技能操作练习要求。
(3)在同一平台上同时进行实操练习的学员人数不超过5人,并且每位实操教员同时指导的学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
2.3实操场地的工具、器材、资料要求:
(1)实操场地的设备、工具、器材应当按照《培训大纲》相应专业岗位所需技能内容配备。
(2)所需的工具、器材应当有专门的放置区域,且与实操区域相对独立。
(3)对于实操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支持,学员应当能够方便取阅。
(4)为进入实操场地的所有学员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3.教学计划与教材
3.1教学计划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按照《培训大纲》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当体现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包括培训项目、课程目标、课程内容和学时分配等。
3.2教材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应对其培训类别中包含的每一独立专业或课程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教材应当能覆盖教学计划内容。
4.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员
4.1专职管理人员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要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培训教学管理的组织协调与具体实施工作。
专职管理人员数量和培训规模人数比不小于1:
25,并且总数不少于2人。
4.2教员要求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要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员负责教学工作的实施,教员数量应最低保证每5名学员配备1名教员,受聘教员总数不少于10人。
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2)有良好的组织、协调和教学能力。
(3)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为全面的理论知识。
(4)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5)理论教学的教员应具备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具备民航主体系列航空电信相关专业工程师(中级或与之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技能教学的教员应具备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具备民航主体系列航空电信相关专业工程师(中级或与之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通信导航监视保障服务单位的技能培训教员应持有相应岗位的有效执照;大专院校的技能培训教员,每年应保证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教学实践,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5.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可在必要条件成熟后,开展基于网络平台的理论教学活动。
附件二: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
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通信地址
经办人姓名
手机
办公电话/传真
申请信息
理论培训
操作培训
□通信专业
□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数据链系统
□语音通信交换系统、记录仪
□自动转报系统、航空信息处理系统(AMHS)
□卫星通信□数据通信
□集群通信□信息网络
□导航专业
□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性信标/指点信标
□仪表着陆系统/测距设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
□监视专业
□一/二次监视雷达□场面监视设备
□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
□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
提交下述文件
□培训管理手册□培训场地、培训平台清单
□教学计划和教材□管理人员及教员清单
□培训业绩证明材料其他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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