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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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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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
李庄“漏罪”案庭审记录
(一)
(注:
该记录为辩护人助理在法庭上所作的记录,庭后又根据记忆进行了补充。
经辩护人杨学林审阅,但未经其他出庭人员审阅。
如有误差,以人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为准。
)
时间:
2011年4月19日9时30分至4月22日10时30分
地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被告人:
李庄
指控罪名: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审判机关: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诗战 审判员:
李先镛代理审判员:
黄静
书记员:
范登虎 郑旭
公诉机关: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检察员:
何明中代理检察员:
孙琳陈荣鹏
辩护人:
斯伟江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学林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4月19日9时30分: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控、辩、审人员入场、被告人到庭。
审判长:
现在开庭。
被告人,何时收到的起诉书及开庭传票?
李庄:
2011年4月12日收到开庭传票。
(斯伟江举手)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斯伟江:
我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得到法庭书面答复。
审判长:
管辖意见可在辩论中发表。
介绍公诉人、辩护人身份。
被告人李庄有何意见?
李庄:
无意见。
斯伟江:
法官,你没有问是否申请回避的问题。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李庄:
我认为,回避与管辖同样重要。
我是否申请回避,是没有意义的。
关键的是本案管辖权的问题。
我同意我的辩护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的问题,本案应由犯罪行为地管辖。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进行是……申请公诉人员、审判人员回避的问题,我就不提了,但我同意辩护人的观点。
杨学林:
我在庭前曾经提出5项书面请求,包括申请十五位证人出庭、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等,现在请求法庭当庭给予答复。
审判长:
法庭会在适当时间给予答复。
李庄:
我要补充一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本案由重庆公安机关侦查,我是没有异议,但是本案的审判地应是犯罪行为地法院。
审判长:
被告人李庄,你已经表明了态度。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完毕,杨学林举手)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杨学林:
审判长,我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判长:
阐述理由。
杨学林:
被告人李庄于2010年2月9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执行期间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6月11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这里的“其他执行场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李庄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还有将近一年四个月,不属于以上应当在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的情况,应当依法在监狱内服刑。
而本案侦查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将李庄送往监狱正在办理入监手续时,即将其带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关押。
因此,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是对李庄的违法关押地点。
鉴于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李庄的四份讯问笔录均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调取,应当认为其取证地点不合法。
由此导致该四份笔录为非法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而起诉书将上述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作为定案证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
据此,辩护人特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依法提出本申请,望法庭予以批准。
审判长,我这里有书面的请求书,现提交法庭。
审判长:
法警,将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请求书提交法庭。
公诉人有何意见?
公诉人:
首先、公诉人认为公安机关搜集证据的程序完全合法,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本案完全不适用,其他意见在以后答辩中具体陈述。
其次、对李庄的关押地点也是合法的。
审判长:
辩护人有何意见?
斯伟江:
公诉人没有对是否是违法羁押地讲明理由。
公诉人:
提请辩护人注意,公诉人现在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辩护人不能针对证据提出质疑。
李庄关押在看守所是合法的,因为其身份是双重的,公诉人提请注意。
审判长:
辩护人不要发表重复的观点。
斯伟江:
公诉人的说法与证据矛盾。
杨学林:
补充一点,坚持请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判长:
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不必重复,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公诉人针对辩方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成立,辩护人的要求不予准许。
斯伟江:
审判长,我讲一句话。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发言。
斯伟江:
关于合议庭评议过程,我只看到审判长动动嘴,两边的审判员和代理审判员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合议庭评议程序是违法的。
请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法庭的这一行为。
审判长:
辩护人请注意你的身份,你指责法庭已超出辩护人身份。
对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李庄:
起诉书指控的我的罪名及事实经过,和我的亲身经历相比,有些是失实的,可以说既不准确也不客观。
说我是孟英案的一审辩护人,这个有点不精确,因为孟英案的一审中有三个以上的律师,不只我一个。
审判长:
被告人做归纳性陈述。
李庄:
审判长,表面看很简单,但涉及诸多法律关系,你让我归纳,我很难归纳出来。
如果让我说事实,我能从头到尾讲一下。
审判长:
直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教唆作伪证的行为作陈述。
李庄:
“引诱、教唆”,这些词我去年看到过。
“引诱”,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意思是引导、循循善诱。
只不过现代人将其作为贬义词表达,如果说我所谓的“引诱”徐丽军作证,我认为这是一种好的引诱。
那是“引诱”她说实话,说没有违背客观事实的真话。
徐丽军的100万元是什么性质,我不想评价。
我不否认,徐丽军当初拿这100万元是想去投资。
直到今天我也不否认,她投钱也是为了盈利。
但是,自从我接受了孟英案的委托以后,从所有证据中,没有看到一份能够反映出来这笔钱是投资。
而客观发生的,展现在我眼前的所有的东西,包括工商档案、合伙人章程、合同等材料,没有一份体现出100万元的性质是投资。
相反,孟英第一次是因涉嫌侵占被抓。
孟英被取保候审以后,才委托我作为她的辩护人。
在我之前的三个律师都给我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包括视频资料。
大量的资料都没有体现出100万元是投资,而应该是借款。
徐丽军第一天到上海,亲口对我说:
“原来的律师找过我,让我改变证言,但我信不过他们。
”我与徐丽军总共见过三次面,累计见面时间不到四个小时。
而且,我对见面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进行了录音录相。
我申请法庭调取。
我相信会调取到。
我的第一个观点是,没有发现该笔款项是投资。
第二个观点:
徐丽军的钱是借款还是投资?
我讲过,我作为律师,所谓“诱导、教唆”过徐丽军,从法律角度对她讲解什么是投资、什么是借款。
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借款是随时主张权利的。
我讲过这些话。
至于她听我的所谓的“教唆”和“引诱”以后,如何选择,是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凭自己的判断进行选择。
她听了我的所谓教唆还是引诱后,做了何种选择,完全是她的独立判断。
我不排除她听了我的话思想动摇,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报,但我千真万确没有教唆她如何去改变借款的性质或投资的性质。
还有另外一点:
孟英案开完庭以后,我多次督促孟、朱两家还徐丽军的欠款。
第四点:
徐丽军的钱无论投到哪,自始至终,金汤城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变更款项的性质。
投资是有严格程序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权就此判定。
依据法律规定的,100万元的性质到今天也没有发生变化,就是借款。
第五点:
到今天,我仍然不知道100万元的所有权人是谁的?
有人说是王某某的,有人说是徐丽军的,而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我相信,我们四方现在都没有搞清楚。
徐丽军离过三次婚。
这点很难说清楚。
判决书认定是王某某的100万元,现在怎么成了徐丽军的?
到底是谁的?
我现在都搞不清。
孟英案的判决书我没看过。
第六点:
徐丽军吸毒成性,她的证言是何时作的?
询问时是否清醒?
我希望法庭注意。
另外,还有一个民法、公司法上的一个观点。
孟英是法定代表人,任金汤城公司董事长,营业执照是这么写的。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使没书面合同,口头诺成的合同也是企业行为。
无论如何,孟英是收下了100万元。
这100万元,谁是要约人?
谁是承诺人?
我认为,徐丽军是要约人。
孟英作为董事长,她把这100万元收进来,这100万元的性质如何界定?
徐丽军说过:
“我和孟英在电话里面通话的内容到底是什么?
地球上只有我们两个人知道。
”
审判长:
还有其他观点么?
简短一些。
李庄:
有,就是孟英案开庭以后,徐丽军多次找过我,要求我按三方还款协议,督促孟、朱两家还款。
孟某和朱立杰各自有孟英、朱某某的授权委托书。
我将授权委托书给了徐丽军,他们达成还款协议。
我经过总结归纳他们的意思,由我口授、闵某某书写,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签了字。
我多次督促孟、朱两家还款。
据我所知,也确实还给徐丽军不少钱。
但到今天为止,到底还了多少钱?
什么时候还的?
我都不太清楚。
律师没有向我提供这些信息。
我敢确定,还了徐丽军不少钱。
为什么卷宗材料里没有这方面证据?
我要求辩护人申请法庭对后期又还徐丽军多少钱进行调查。
侦查机关没有问到过这方面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
徐丽军多次到北京找我,都没找到。
徐丽军曾在电话里对我大叫大喊,说一些过格的话,我就把她的电话给挂断了。
这件事是引发今天案子的导火索。
我想向她、向法庭说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跟律师没有关系。
希望她理解、法官理解。
还有一点,我曾经在开庭前跟法官、检察官都说过,徐丽军这样一个吸毒成性……
公诉人:
公诉人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不能污蔑证人。
审判长:
请被告注意。
李庄:
我道歉。
我手上写着“克制”两个字,但我还没能克制住。
斯伟江:
李庄说的没有不当。
审判长:
辩护人说话请举手。
斯伟江:
公诉人刚才发言也没有举手示意。
请法官一碗水端平。
审判长:
请辩护人注意你的言辞。
被告人还有什么意见?
李庄: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徐丽军当年去北京找我,我没有答应。
审判长:
徐丽军到北京找你的问题,已经说过了。
李庄:
再说最后一个观点。
徐丽军……我又有点激动。
审判长:
被告人观点发表完毕。
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
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对法庭庭审有监督职责,我们没有这个权利。
今天法庭审理的目的,是查清事实。
被告人李庄,请你实事求是地陈述犯罪事实。
孟某请没请你担任孟英的辩护人?
什么时候?
李庄:
有,具体时间得看卷宗。
公诉人:
作为辩护人,你到检察院、法院去阅过卷没有?
李庄:
没有,材料都是孟英的前任律师转交我的。
公诉人:
前任律师是谁?
前任律师是不是……
斯伟江:
审判长,我反对,这是诱供。
要问前任律师叫什么,不能问前任律师是某某某么?
这是典型的诱供。
公诉人:
我是问被告人,是否是某某人?
没说一定是某某人。
审判长:
法庭申明规则。
发问方停止发问,由法庭发问。
法庭评议后认为,公诉人是在被告人表示记不住的情况下,进一步发问,不算诱供。
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
给你材料的律师是不是叫Y?
李庄:
不是,我所有的材料都是孟某转给我的。
公诉人:
你不否认是投资款?
李庄:
你没听清楚,不否认徐丽军的个人意愿认为是投资款。
但款项的性质,到今天也没有被确定。
公诉人:
徐丽军的意向,是将此款用在公司还是个人?
李庄:
这要看是投资给谁,如果投给孟英个人,徐丽军是孟英个人下面的隐名股东。
公诉人:
直接回答问题。
你看过证据复印资料。
里面有什么?
李庄:
有很多东西。
公诉人:
你陈述一下.。
李庄:
工商档案、合同协议,企业章程。
公诉人:
有没有民事判决书?
李庄:
好像有。
公诉人:
有没有徐丽军侦查阶段笔录的复印件?
李庄:
太多年了,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
你跟徐丽军在上海见了几次面?
有谁在场?
李庄:
三、四次,累计不到四个小时。
很多人在场,有朱某某母亲、父亲、孟某、孟家的亲戚朋友。
公诉人:
孟家的亲戚朋友,有没有孟某的女儿?
李庄:
其中一次有。
公诉人:
有没有徐丽军的儿子?
李庄:
我记不清了。
我与他们都是非正式的见面。
公诉人:
被告人直接回答问题。
李庄:
我不记得了。
斯伟江:
法官,公诉人提示有没有谁?
还是诱导性提问。
审判长:
刚才合议庭看的很清楚,反对无效。
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
你刚讲述过,你承认有引诱行为。
杨学林:
反对。
李庄说的是所谓的。
请审判长对公诉人这种发问方式予以制止。
公诉人:
我还没有说完,我不否认李庄教唆过、引诱过……
李庄:
什么叫投资、借款,我没有违背事实,改变真相。
公诉人:
目的是什么?
李庄:
解释两者之间的区别,跟孟英前任律师的目的是一样的。
公诉人:
你说过,好像见过民事判决?
李庄:
我记得不是很清楚。
我见的时候,不是终审判决,也没有确认其股东身份。
公诉人:
徐丽军那天出庭作证了?
李庄:
是。
公诉人:
谁向法庭申请徐丽军出庭?
李庄:
我接手孟英案后,孟英的前任律师、孟英的亲戚、朱某某的亲戚,我们在一起多次开会,研讨这个案子。
公诉人:
直接回答我的问题。
谁申请的?
李庄:
如果直接回答,我怕法庭听不懂。
审判长:
被告可以适当陈述。
李庄:
作为律师应该抓住案件重点,“挪用资金”案的期限三个月,我关注的是否超过三个月?
是否是投资?
我经过大量取证,发现挪用时间不到三个月。
从上海孟英案的证据目录可以看出,我的注意力是放在那的。
开会时,有一个律师在场,姓王,是位法律工作者,他把资料给我。
他说他曾找徐丽军,并录了音。
我现在开始回答公诉人的问题。
他建议朱、孟两家把徐丽军从东北请来作证。
后来,朱、孟两家与徐丽军闹得很僵。
朱某某的母亲通过朱某某的同学王某,把徐丽军接到上海。
是孟英的前任律师提议的。
申请书是我依照法律规定写的。
公诉人:
公诉人听清了。
徐丽军在2008年7月30日作证的内容是什么?
李庄:
我可以叙述一下,不要打断我的思路。
我和孟英当年说到借款的问题,公诉人当庭火了,对徐丽军说:
“你怎么说是借款,举报人是你,作证也是你。
”徐丽军说:
“对不起,我常年吸毒。
报案时,我在周某某家吸毒了,我不清醒。
他带我到公安局,当天我吸的剂量过大,身上发冷,他就把公安大衣给我。
是周某某跟公安说的,公安记录。
我可怜孟英的三个孩子,上了周某某的当。
”审判长问:
“你吸毒么?
”徐丽军说:
“我吸,我四次去过沈阳的戒毒所。
”我马上出来打电话给沈阳戒毒所,查徐丽军的住所记录。
这是她的陈述,她说地球上好几十亿人,只有她和孟英能说清是借款还是投资。
公诉人:
陈述与你了解的事实相符么?
李庄:
基本属实。
公诉人:
金汤城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李庄:
孟英,她是挂名的。
公诉人:
公司法规定,法人能否把单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杨学林:
我反对。
审判长:
可以。
杨学林:
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斯伟江:
公诉人进行诱导式发问。
李庄:
我听出来了。
审判长:
反对有效。
公诉人注意。
公诉人:
好。
还款协议是怎么形成的?
李庄:
朱立杰、孟某代表双方家庭,有委托书的,徐丽军看过。
公诉人:
写协议的过程你是否参与了?
李庄:
有,肯定有。
三方都是老百姓,都缺乏法律知识,在我主持下签订的。
公诉人:
在场有哪些人?
李庄:
有很多人,孟英他们家的哥哥、姐姐、弟弟、妹妹。
公诉人:
开庭前,你进过证人等候室没有?
李庄:
与本案有关么?
我记不太清。
公诉人:
开完庭以后,为什么要退出辩护?
李庄:
审判长,我可以说么?
审判长:
与本案有关的可以说。
李庄:
与本案有关。
我为什么退?
因为在孟英案中,徐丽军出庭作证以后,公诉人与孟家发生激烈对抗、争吵。
孟英的亲戚通过张三、李四,好几道关系,与公诉人沟通过,让我作有罪辩护。
我认为孟英是无罪的,没有同意。
如果要我改为有罪辩护,我只能撤出来。
他们家还请了另一个辩护人,辞职前是检察院公诉科的,是公诉科长原来的同事,经公诉科长介绍的给孟英辩护的。
审判长:
围绕重点陈述。
李庄:
你听我说完。
第一辩护人的观点与我不一样。
孟家也说怕影响孟英。
公诉人:
辩护材料交给谁了?
李庄:
首先是孟某,不排除给了孟英的朋友。
公诉人:
徐丽军找过你要钱?
李庄:
不是找我,是让我向孟、朱两家要钱。
公诉人:
发问暂时结束。
审判长:
由辩护人发问。
杨学林:
你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有没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公诉人:
反对,今天是针对本案,这个问题超出本案范围。
审判长:
按规则,辩护人针对反对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杨学林:
了解李庄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是否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进行执业,有利于查清李庄在办理孟英案中的心理状态。
审判长:
理由成立,辩护人注意方式。
杨学林:
你在办理孟英案中,有没有威胁、引诱、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李庄:
“引诱”看怎么理解,汉语中是中性。
我承认,我是引诱他学习投资的法律知识,我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徐丽军对100万元性质的判断。
在我引诱之前,已经早有人引诱过了,她是清楚的。
斯伟江:
提请你注意,请用一般人的理解。
你说话要简要、准确。
在公诉人问你时说到,你有所谓的诱导、教唆,按一般人的理解,你这是引诱么?
李庄:
我认为我没有做。
杨学林:
你除了孟案,办理别的案件有没有威胁、引诱、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李庄:
没有。
杨学林:
是一次没有,还是从来就没有?
公诉人:
反对。
审判长:
请辩护人进入实质性发问。
杨学林:
好的。
你在办理孟英案的过程中,是否了解到涉案的100万元资金的具体情况?
李庄:
了解到了。
杨学林:
你是通过什么方式了解的?
李庄:
通过合同、档案、章程等资料。
杨学林:
根据你的分析,你对这100万元的性质是如何判断的?
李庄:
各项资料里根本没有显示徐丽军及100万元。
那个民事判决书也不是确认徐丽军的资金额,而是王某某的。
杨学林:
前任律师怎么跟你说?
李庄:
他到东北找过徐丽军,并且有同步录音。
大家心知肚明。
投进来钱,又拿回去了。
特别说明,投进来钱,其他股东是不知道的。
撤回十几万时,股东也不知道的。
杨学林:
别的股东不知道,你是怎么知道的?
李庄:
股东们我都见过,我们在一起开会,要举报周某某,我们搜集了大量资料,代表全体股东向上海经侦提供资料。
杨学林:
证明什么?
李庄:
证明徐丽军是受周某某的蒙骗,周某某带着闲散人员到金汤城把大股东赶了出去。
公诉人:
提请注意,不要问无关问题。
杨学林:
反对。
此问题涉及到股东问题,与本案有密切关系。
审判长:
可以继续发问。
杨学林:
你了解的这100万元资金是如何进入金汤城的?
李庄:
不是投资。
当年以及今天在重庆市江北区开庭,我都没有看到是投资的材料。
你们也可以看到,确实不是投资……
审判长:
发言请简短。
杨学林:
你有没有跟徐丽军说过不是投资的观点?
李庄:
说过,没有体现是投资款。
我问所有股东,股东也不同意她作为股东。
这些都有书面文件,已向上海徐汇区法院提交。
希望法庭予以调取。
杨学林:
你在法律上向徐丽军作过解释么?
李庄:
作过解释。
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如果是借款,可以偿还,投资只能分红。
她如何理解,作出什么选择,是她自己的心态。
杨学林:
徐丽军理解了么?
李庄:
我认为理解了。
杨学林:
徐丽军认为是借款。
她说没说,这样表示是作伪证?
李庄:
没有。
他说举报孟英是周某某骗他去的。
杨学林:
你是否向徐丽军作过承诺,如果出庭作证就能还款?
李庄:
我肯定不会这样做。
杨学林:
你有没有对徐丽军说过,如果孟英不还钱,将来由你还这83万元?
李庄:
我还?
我凭什么还?
我不是讲了么,是债务人有偿还义务。
杨学林:
你有没有以帮助签定还款协议作为诱饵,让徐丽军去法院作证?
李庄:
三方协议有,但谈不上诱饵。
三方都是成年人,都可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思。
杨学林:
你是否引诱过徐丽军作伪证?
李庄:
不可能。
杨学林:
其他案件中有没有?
李庄:
从来没有。
公诉人:
辩护人不能发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杨学林:
你什么时候被侦查机关告知发现了漏罪?
李庄:
合同诈骗案是在2010年6月份。
当时提审了,不说罪名,只问龚刚模案。
我觉得奇怪。
最后到了2010年11月份,才说我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杨学林:
侦查机关有没有告知你诉讼权利?
李庄:
没有。
杨学林:
有没有见到过律师、家属,以及与家属通信?
李庄:
律师也没见到。
未会见过家属,也没有通信。
我一直认为我在侦查阶段。
杨学林:
接到过家属的信么?
李庄:
一封也没有接到过。
杨学林:
你第一次被羁押时侦查机关扣押过什么东西?
李庄:
很多东西。
杨学林:
你后来要求归还过么?
李庄:
有,当天就要求归还。
杨学林:
你在看守所羁押到今天,能不能看书、读报、看电视?
审判长:
此问题与本案无关。
杨学林:
这关系到李庄的权利是否被剥夺,与本案有关。
李庄:
只能看电影,没有报纸看,看不到实事新闻。
审判长:
请问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杨学林:
这与我的辩护观点直接有关,我得问清楚。
杨学林:
你上一个罪的执行时间?
李庄:
没有执行。
杨学林:
你办理孟英案收费多少?
开庭几次?
会见几次?
调取多少份证据?
提交了么?
申请几个证人出庭?
花了多少时间?
李庄:
收费多少忘了。
开庭一、两次。
会见次数记不清了。
调取了几十份证据都提交了。
几个证人出庭记不清了,有的出了,有的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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