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办法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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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办法2
桂林市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管人才的原则和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及创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激发各类人才投身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群团组织中,从事工农业生产、科研、管理、教学、医疗、建设、流通、旅游、文化艺术等工作,思想素质好、专业造诣深、成效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根据自愿和组织推荐的原则参加申报和评选。
凡符合条件的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确认。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献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男性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性52周岁以下),能作为团队核心带领中青年科研、技术、管理人才进行创新创业,在过去五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均可申报市拔尖人才,已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部)级专家荣誉的,不再申报市拔尖人才。
1.获1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1项以上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2项以上自治区(部)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3.获1项以上市(厅)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或3项以上市(厅)级科技进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4.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并获得实施(或转让),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5.获得1项以上国家设计金质奖、银质奖,或1项以上自治区(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或2项以上市(厅)级优秀设计一等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6.在完成市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重点攻关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生产过程及对外技术交往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主要负责人。
7.在管理工作中,能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结合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措施,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所管理单位连续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跨入市级以上先进行列的主要管理者。
8.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脱贫致富中,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改变落后面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自治区(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
9.在从事教育工作中,长期坚持在教学一线,教育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育管理方面有所突破或创新,教书育人成绩显著,并成为市级学科带头人,获特级教师,或市级以上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以上,或优质课比赛自治区级一等奖。
10.医德高尚、技术精湛,在医疗技术和临床效果、预防保健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为市内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受到自治区(部)级以上表彰的医务工作者。
11.在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体育事业等方面工作中有出色才能,取得卓越成绩,在自治区、市内有较高声誉,并被授予自治区(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工作者。
12.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获得国家、自治区劳动模范称号,或“五一”劳动奖章,或自治区(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或连续获得2次以上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模范人物。
13.已做出与上述类似突出贡献,成绩卓著或达到类似专业技术水平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拔尖人才的评选,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具体实施。
各县区、市属各主管部门在同级组织部门指导下,由有关方面的领导、有名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同级评审小组,负责所属单位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对个体、民营、合资、独资等非公有制单位人才的评审,可由所在县区、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和推荐。
第五条 拔尖人才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
被选拔对象不受身份、学历、职称、资历的限制,以政治思想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实际贡献为依据,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
第六条 拔尖人才人选由所在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个人自荐,经所在单位(组织)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填写《桂林市拔尖人才登记表》,连同单位(组织)推荐报告和3名以上同一专业专家推荐信件及证明材料、廉政材料一起,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经张榜公布、组织考察、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将被推荐人的所有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市委组织部。
被推荐人选隶属关系在县区的,需经所在县区委研究同意。
第七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对被推荐人员逐一审查,由市委人才办按领域、行业、专业分类组织专家评审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人选。
确定的人选名单,向全社会公示7天,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进行必要的核查。
最后经市委组织部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待 遇
第八条 市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予登报公布,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所在单位可适当给予配套奖励。
第九条 对管理期限内的市拔尖人才,每人每月给予300元的津贴。
第十条 市拔尖人才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管理期限内安排一次为期15天左右的疗养。
第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习培训、外出考察、助手配备等方面应优先照顾拔尖人才。
第十二条 对拔尖人才在户籍、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入学等生活问题,应优先给予解决。
第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应优先推荐拔尖人才参加国家、自治区相关高层次人才聘用、评选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0名左右。
每批拔尖人才的管理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参加评审。
第十五条 市拔尖人才实行市委组织部主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和拔尖人才所在主管部门或县区委组织部协管,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具体管理的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市拔尖人才信息档案,将拔尖人才的有关著作、论文目录、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科研成果、业务奖励、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工作情况、职称晋升、健康情况等入档。
管理期限内,涉及拔尖人才的调动、晋升、奖惩、任免、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其所在单位须及时上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建立市拔尖人才目标管理制度。
每批拔尖人才评出之后,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拔尖人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检查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市拔尖人才考核制度。
拔尖人才管理期满时,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
主要考核其思想状况、工作实绩及了解其健康状况等。
第十九条建立联系拔尖人才制度。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人要与拔尖人才经常交流思想,及时掌握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限内,若荣获自治区“八桂学者”、自治区“特聘专家”、自治区优秀专家等荣誉,则拔尖人才称号和待遇自然取消。
调往市外、退休的市拔尖人才,不再列入管理范围,但可以作为工作联系的对象。
对确因工作需要,组织上将其调离企事业单位到本市行政机关担任公务员的拔尖人才,其拔尖人才津贴取消。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谎报成果,用欺骗手段取得拔尖人才称号的,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并追究个人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受到刑事处罚、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大力宣传拔尖人才的突出业绩,在拔尖人才中树立典型和标兵。
各级新闻单位、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拔尖人才的精神风貌和奋斗业绩。
第二十四条 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年做出计划,列入市财政预算开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6年5月27日下发的《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拔尖人才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实施并负责解释。
主题词:
拔尖人才△评选通知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具体内容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报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
(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 不论以何种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都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各方享有的权益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在合同中约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十条 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达到100万元的科技成果,应先到科学技术处申请、登记备案,并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公示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实行协议定价的,学校对科技成果名称、简介、拟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第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间实名提出的异议,学校科学技术处组织不少于3人的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反馈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何一方仍有异议,则应提交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论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所需经费可以先从科学技术处业务费中开支,待转化收益费用到位后从中扣除,涉及股权评估的,由成果完成人支付。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形式分为直接转让收益和作价入股后的股权收益两种。
(一)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可尊重教师意愿,按照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用于成果的进一步完善,也可按照以下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科技成果直接转让所获收益的95%,扣除可能产生的评估费用后,用于对科技成果研发团队和完成人(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相关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面的奖励;所获收益的5%作为学校收益。
(二)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形式转化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1:
4的比例分配股权。
学校所持有的股权,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三)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对领导干部违规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资金主要来源是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所获收益,同时还有其他来源,例如捐赠等。
第十八条 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实施或擅自与他人合作实施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发明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项
目
概
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社会科学项目□
自然科学项目□
申请
经费
万元
起止
年限
年月至
年月
学科专业
代码
学科专业名称
是否重点
学科
国家级□
自治区级□
研究方向
课题组成员简介
姓名
性别
职称/职务
年龄
最有代表性的成果
在课题组中承担的任务
项
目
主
要
研
究
内
容
及
技
术
指
标
(300字以上)
(含研究内容的原创点或创新点)
主题词(不超过3个)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研究目标、思路、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请列出主要参考文献(1500字以上)
二、已有研究基础及已经具备的研究条件
三、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及进度,预期成果及成果提交形式
四、经费概算(单位:
万元)
拟申请财政资助额度
其它来源经费
支出科目
金额
计算根据及理由
合计
五、导师推荐意见(包括课题的意义,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评价,对项目结果的预测,总经费预算,可提供的支持以及对结题的监督等)
签名:
年月日
六、所在学科(学院)意见
学科(学院)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七、学校审核意见
学校公章
年月
八、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教育厅专家组审核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月日
在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必须遵循“快速反应、迅速抢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和损失。
做到正确判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充分做好通信、交通、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造成交通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1造成交通事故的风险来源:
3.1.1路面情况:
冰雪路面、湿滑路面、乡村路面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2气候环境:
狂风暴雨、大雾弥漫、酷暑炎热、冰寒严冬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3地理环境:
高原山区、连续弯道、狭窄车道、山体滑坡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4设备因素:
未及时消缺、保养不达要求、修理质量低劣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5生理因素:
酒后开车、疲劳驾驶、视力欠佳、听力不济、年高迟钝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6违规运输:
超载、超高、超长、装载重心偏离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7操作因素:
超速行驶、弯道超车、占道行驶、麻痹驾驶、判断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3.1.8其他因素:
除上述因素以外的其他交通事故。
3.2交通事故的影响及后果
3.2.1给驾驶员及司乘人员造成身体伤害;
3.2.2给家属亲友造成心灵创伤;
3.2.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3.2.4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4交通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5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5.1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1.1成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长:
刘文清
成员:
潘广发葛林
5.1.2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二个工作组
应急救援组:
组长:
潘广发
成员:
李军荣秦丽春王春阳李兵高文
善后处理组:
组长:
葛林
成员:
张秋萍王静孙伟强陈娜
5.2各部门工作职责
5.2.1安技部的应急职责:
1)、当发生轻微、一般交通事故时,负责应急部署;
2)、当发生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时,需派员亲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3)、应紧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督促公司内有关部门做好善后事宜。
5.2.2人事行政部的应急职责:
1)、负责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急信息的编辑;
2)、负责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急信息的发布;
3)、负责接受有关部门对人身伤亡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的询问;
5.2.3营运部的职责:
1)、负责做好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安置等善后工作;
2)、参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5.2.4财务部的职责:
负责抢救伤员所需资金的支付和善后所需资金的拔付。
6、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6.1当事人职责
6.1.1信息报告:
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110)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运营部、安技部或公司领导报告。
6.1.2报案要义:
报案要做到迅速、及时,言简意赅。
一要简要说清突发交通事故的案情、时间、地点;二要概要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破坏、交通堵塞情况;三要通报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6.1.3现场措施:
停车,关闭引擎,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应急灯;夜间需开启示宽灯、尾灯;在高速公路上,需在肇事点两头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做好防火防盗措施。
6.1.4现场抢救:
若发生伤亡事件,立即呼救急救中心(医疗急救求助电话:
120或110),求救过往车辆帮助;若现场发生火灾,呼救消防部门(火灾求救电话:
119或110)。
6.1.5现场保护:
作好现场原始状态,车辆、人员、牲畜、遗留物痕迹、散落物等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为现场抢救伤必须移动位置的,应作好原始位置标记,不得故意破坏、在交警部门未达之前,可用绳索等设置警戒线,以保护现场。
6.1.6配合处理: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歪曲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并听候处理。
6.2安技部职责
6.2.1接到交通事故报告且了解信息后,迅速、及时、简要的对当事人作出相应部署,亲临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
6.2.2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案情及应急救援计划安排和事故处理信息。
6.2.3根据交通事故等级,组织应急救援所需人员和必要物资等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理。
6.2.4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7交通事故应急响应
7.1响应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程度,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7.2响应程序
7.2.1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交通事故为轻微事故的响应
1)、不启动本预案
2)、事故现场当事人按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安技部以通讯方式与当事人保持联系,并作出相应部署;派出交通安全员、保险员理赔员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并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工作。
3)、将交通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2、交通事故为一般事故的响应
1)、由安技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所需人员和必要物资等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理;
2)、安技部作好应急准备,随时调动相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应急救援;
3)、安技部须随时获取现场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并作出部署;
4)、随时向相关公司领导汇报事故处理情况。
3、交通事故为重大、特大事故的响应
1)、由公司启动本应急预案;
2)、安技部等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由安技部负责部署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总指挥与事故现场建立通信联系,负责做出各项应急决策,指导现场事故的应急处理;
4)、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在现场指挥员的领导下,积极抢救伤员,就近快速地转送当地医院;
5)、根据现场需要派出现场协调组和专家组;
6)、协调财务中心,做好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7)、通知工作人员安抚和慰问伤亡人员家属;
8)、视现场具体情况,求援各级力量和各方资源,积极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求助当地政府部门。
7.2.2响应启动
启动本预案时,应由总经理宣布。
7.2.3响应行动
响应行动前,由总经理召集召开应急会议,由安技部经理担任前线指挥员,组建现场工作组。
8.应急结束
8.1应急结束条件
1)、伤员抢救成功或成功送至医院;
2)、车载物资及财产安全转移;
3)、交警部门现场出险结束;
4)、受损车辆送达汽车修理厂
5)、清点应急救援人员、回收抢险物资。
8.2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由总指挥作出事故善后工作安排,并将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后向上级汇报。
2)、由安技部组织对本次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9.事故调查和保险理赔
9.1事故调查
1)、由安技部配合交警部门作好事故处理,并将情况报告站领导及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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