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c3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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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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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表C.3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C.6能源计量器具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7
6.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6.1.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原则6.1.1.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注:
1能源分类计量是指按用能单位购入或储存或使用的各种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种类,进行分门别类单独计量。
2能源分级考核是指按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等单元进行分级计量,分别实施能源消耗考核。
3能源分项考核是指按用能单位能源分配使用过程的购入储存、加工转换、生产消耗、生活消耗、自用与外销等各个环节进行分项计量,分别实施能源消耗考核。
1查看有关能源计量管理文件,确认重点用能单位是否规定了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该原则是否包含了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
2查看有关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规划、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台帐或一览表等资料,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贯彻实施了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配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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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
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自检自查要求。
1查看有关计量器具配置台帐,核查重点用能单位对面广量大的耗能种类,有无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计量器具。
2依据便携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可以自检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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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9
6.1.2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
6.1.2.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XX)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录A。
1查看有关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统计表,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的计算是否符合GB17167-20XX第4.3.1条的规定。
注: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Rp=Ns/Nl×100%
式中: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l—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2依据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按附录C表C.6“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审查记录表”的要求,现场核对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状况。
3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计算公式,计算出各种能源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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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有效期内的检定或校准证书给出的准确度等级,确认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中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与证书给出的准确度等级是否一致。
当未给出准确度等级,应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判定。
5核查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是否符合GB17167-20XX的规定。
6现场核查能源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及回收利用余能现状,判断有无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准确度等级是否符合GB17167-20XX的规定。
7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重点用能单位,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8对从事能源生产的重点用能单位,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评价其单位产品能源自耗率的要求。
9当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的,检查相关生产工艺要求,依据生产工艺规范,核查其配置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是否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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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2
有关国家标准对特殊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要求的,应执行其规定。
1当有关国家标准对特殊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有特定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应提供现行有效的标准。
2按重点用能单位提供的现行有效的标准,核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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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确认6.1.3.1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能源的种类,确定能源流向和计量采集点,形成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可分别参照附录B图B.1、图B.2)。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的种类(如煤炭、原油、电能等),及用能的性质(如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从事能源加工转换、从事能源生产等),据此作为评价的材料。
2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编制了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并符合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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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
设置的能源计量采集点应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需求。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用能的种类(如煤炭、原油、电能等),及用能的性质(如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从事能源加工转换、从事能源生产等),据此作为评价的材料。
2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编制的能源流向图和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是否覆盖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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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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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3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计量采集点确认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种类、数量、准确度等级,并按附录B《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用表/图》的格式要求形成文件。
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编制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用表(图)》是否齐全、正确,并与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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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
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对能源流向图、能源计量采集点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进行评审,以符合实际状况。
1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定期对能源流向图、能源计量采集点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进行评审。
2依据能源计量采集点网络图,抽样检查能源计量采集点,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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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6.2.1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和报废处理等环节形成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需要和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是否覆盖能源计量器具的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处理等环节的要求。
2查看有关记录,确认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制度的规定,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报废处理等环节进行控制,以防能源计量器具的误用、错用、损坏和改变其计量性能,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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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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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
台账或一览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检定周期/校准间隔、检定/校准状态。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分表。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文件,是否具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分表。
2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分表,列入的能源计量器具种类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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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可能时或需要时);
2)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书;
3)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校准证书;
4)计量器具维护保养记录;
5)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抽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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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台账或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并有检定/校准状态标识,以备查验和管理。
1依据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现场核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有无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识和计量确认状态标识。
2必要时应核查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状态标识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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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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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6.3.1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格式可参照附录B图B.3、图B.4);其中作为内部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的,应确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文件,是否具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
2检查能源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是否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当某些校准目前尚不能严格溯源到国家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查其是否通过建立对相应计量标准或测量设备的溯源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
例如:
——使用有资格的供应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来给出材料可靠的物理或化学特性;
——使用规定的方法和(或)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且描述清晰的协议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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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重点用能单位自行检定/校准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格。
当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自行检定/校准的,检查其是否建立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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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3(续)能源计量器具审查记录表
序号
规范条款
能源计量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评定
审查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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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
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1)本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向其指定的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2)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或用能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部门实施检定/校准。
3)对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比对、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4)属于用能单位自行确定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检定/校准应有现行有效的控制文件(如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间隔的管理程序和校准规范等)作为依据。
1核查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
2依据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重点用能单位编制的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是否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3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核查提供计量检定/校准的计量技术机构的资格证明或用能单位内部建立计量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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