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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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
铜川市耀州区
石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调整完善
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人民政府
铜川市耀州区
石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调整完善
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一、规划调整目的1
二、规划调整任务1
三、规划调整依据2
四、规划调整范围5
五、规划调整期限5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6
第一节镇域概况6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7
第三节土地利用特点8
第四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9
第三章规划调整目标11
第一节总量指标11
第二节增量指标12
第三节效率指标13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4
第一节农用地14
第二节建设用地15
第三节其他土地17
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18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优化18
第二节建设用地布局优化20
第三节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22
第四节加强土地整治22
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23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23
第二节一般农地区24
第三节城镇建设用地区24
第四节村镇建设用地区25
第五节独立工矿区26
第六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26
第七节林业用地区27
第八节牧业用地区28
第七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30
第一节允许建设区30
第二节有条件建设区30
第三节限制建设区31
第四节禁止建设区32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34
第一节建立目标责任制34
第二节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措施34
第三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34
第四节扩大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35
第五节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保障35
第九章附则36
附表37
附表1石柱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37
附表2石柱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情况表38
附表3石柱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38
附表4石柱镇土地整治规划表39
附表5石柱镇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40
附表6石柱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41
附表7石柱镇规划期间各类用地平衡表44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调整目的
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促进“十三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在实施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的原则,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总体稳定、质量有提高;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区域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和“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落地;进一步突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和管理,科学保障生态用地需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和《铜川市耀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石柱镇人民政府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了《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
二、规划调整任务
(一)落实《铜川市耀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下达的规划任务,确定规划目标;
(二)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落地;
(四)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五)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细则;
(六)划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明确管制细则;
(七)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三、规划调整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国务院令第25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国务院令第257号);
5、《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3.27,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6、《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二)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5.8,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6、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7、《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试行)》(陕国土资发〔2014〕56号);
8、《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3号);
9、《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44号);
10、《关于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安排使用管理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46号)。
(三)技术标准
1、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T1025-2010);
2、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T1022-2009);
3、国土资源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T1026-2010);
4、陕西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要点(试行)。
(四)相关规划
1、《铜川市耀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
2、《铜川市耀州区统筹城乡发展规划(2011-2030年)》;
3、《铜川市耀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4、《铜川市耀州区“十三五”移民(脱贫)搬迁安置规划》;
5、铜川市耀州区城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与行业发展规划;
6、《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7、《铜川市耀州区演池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8、《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五)相关资料
1、铜川市耀州区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
2、铜川市耀州区2014年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成果;
3、铜川市耀州区2014年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
4、铜川市耀州区2015年统计年鉴;
5、铜川市耀州区2017年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举证划定成果及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四、规划调整范围
规划调整范围与石柱镇最新行政区管辖范围一致,包括马咀村、韩古庄村、上安村、吊咀村、铁龙村、阿古村、克坊村、西古村、生寅村、京兆村、青龙村、石柱村、活龙村、木章村、沟西村、白石村、光明村、龙首村、吴庄村、修文村、王益村、西古庄村、新兴村、上龙村、演池村、西头村、孝慈村、南头村、吕村、寇家坳村、莫火村、寇家塬村、神湫村、范村、郑家河村共35个行政村,土地总面积228.74平方公里。
五、规划调整期限
规划基期年:
2005年;
规划调整基准年:
2014年;
规划目标年:
2020年;
规划期限:
2006-2020年。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第一节镇域概况
一、地理位置
石柱镇位于耀州区东北部,镇政府驻石柱村,距耀州城20公里,因其寺院(今石柱中学校址)山门有两个青石柱子而得名。
东与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街道接壤,南与董家河镇和锦阳路街道为邻,西临庙湾镇,北依瑶曲镇。
耀瑶油路穿镇而过,实现村级水泥路(油路)“村村通”,丁字形主干道向南延伸与210国道相接,交通较便利。
全镇土地面积22874.43公顷,占耀州区土地总面积的14.22%。
二、行政区划调整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镇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办字〔2014〕30号)和中共铜川市委办公室、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镇村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办字〔2014〕31号)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撤销演池乡,并入石柱镇,镇名石柱镇,镇政府驻石柱村,在原演池乡设立石柱镇演池便民服务中心。
将照金镇吴庄村、修文村、王益村、西古庄村、龙首村等5个村划归石柱镇。
调整后的石柱镇下辖马咀村、韩古庄村、上安村、吊咀村、铁龙村、阿古村、克坊村、西古村、生寅村、京兆村、青龙村、石柱村、活龙村、木章村、沟西村、白石村、光明村、龙首村、吴庄村、修文村、王益村、西古庄村、新兴村、上龙村、演池村、西头村、孝慈村、南头村、吕村、寇家坳村、莫火村、寇家塬村、神湫村、范村、郑家河村共35个村名委员会。
三、自然概况
境内地势北高南低,为丘陵沟壑区,海拔最高点为文王山1574米。
属暖温带气候,年平均降雨576毫米,年平均气温12℃,年无霜期280天。
光照足、土壤好、温差大,属渭北苹果优生区。
北部山区多为森林覆盖,南部石灰石储量丰富,建材企业众多。
东有友谊水库,西有桃曲坡水库与沟西水库,水资源丰富。
四、社会经济概况
2014年,石柱镇共有9034户,31353人,其中农业人口30655人,非农业人口698人,分别占全镇总人口的97.77%和2.23%。
地方财政收入完成997万元,中小企业总产值完成13.5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1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060元。
五、旅游产业建设
依托步寿塬良好的土地利用条件,建成符合黄土高原旱原区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生态、特色、休闲、高新”综合现代农业科技园区,进而将石柱镇建成以“绿色科技、生态农园”为主题的现代农业科技生态示范小镇。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全镇土地总面积22874.43公顷,其中农用地20087.33公顷、建设用地1767.14公顷、其他土地1019.96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87.82%、7.72%、4.46%。
一、农用地
耕地6472.72公顷、园地2163.23公顷、林地4647.91公顷、牧草地6122.56公顷、其他农用地680.91公顷,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32.22%、10.77%、23.14%、30.48%、3.39%。
二、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1009.87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57.15%,其中城镇用地55.26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753.13公顷、采矿用地174.79公顷、其他独立建设用地26.69公顷,分别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5.47%、74.58%、17.31%、2.64%。
交通水利用地357.34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0.22%,其中交通运输用地197.9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59.40公顷,分别占交通水利用地面积的55.39%、44.61%。
其他建设用地399.93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2.63%。
三、其他土地
水域22.01公顷、自然保留地997.95公顷,分别占其他土地面积的2.16%、97.84%。
第三节土地利用特点
一、土地利用率高,矿产资源丰富
2014年全镇土地利用率达95.54%,其他土地仅占4.46%,土地利用率高。
镇域南部石灰石储量丰富,建材企业众多。
采矿用地面积174.79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17.31%,居全区首位。
二、土地利用类型以农用地为主,耕地占农用地比重较大
2014年全镇土地总面积22874.43公顷,其中农用地20087.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82%。
农用地中又以耕地、牧草地所占比重较大,耕地面积6472.72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32.22%,牧草地面积6122.56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30.48%。
三、农村居民点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高,有较大整治潜力
2014年石柱镇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1009.87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753.13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74.58%;城镇工矿用地256.74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25.42%。
农村居民点比重偏高,有较大的整治潜力。
第四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矛盾突出
近年来,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尤为明显。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快速增长,形成了对农用地空间的挤压,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大量耕地,耕地保护压力大,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突出。
二、农村居民点布局散乱
受条件的限制和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石柱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一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农村居民点基本上处于自然形成、自我发展的无序状态,导致了大多数农村居民点布局不合理,农民建房选址的随意性较大,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难以发挥。
三、土地生态环境较为脆弱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城镇与乡镇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对土地资源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南部建材业的兴起也对局部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
同时,受水土流失、土壤侵蚀、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的影响,使得土地生态环境脆弱,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加剧。
第三章规划调整目标
第一节总量指标
一、耕地保有量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680.13公顷。
调整完善后,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98.00公顷,比调整前减少282.13公顷。
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全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759.81公顷。
调整完善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480.00公顷,比调整前减少279.81公顷。
三、园地、林地、牧草地目标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全镇园地面积达到2174.89公顷,调整完善后,园地面积达到2054.00公顷,比调整完善前减少120.89公顷;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全镇林地面积达到4676.18公顷,调整完善后,林地面积达到4785.00公顷,比调整完善前增加108.82公顷;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全镇牧草地面积达到6175.58公顷,调整完善后,牧草地面积达到6241.00公顷,比调整完善前增加65.42公顷。
四、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一)建设用地总规模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全镇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509.36公顷以内。
调整完善后,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764.00公顷以内,比调整前增加254.64公顷。
(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全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69.35公顷以内。
调整完善后,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82.64公顷以内,比调整前增加113.29公顷。
(三)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全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122.90公顷以内。
调整完善后,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239.34公顷以内,比调整前增加116.44公顷。
第二节增量指标
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30公顷以内。
调整完善后,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8.66公顷以内(其中2006-2014年已使用154.33公顷,2015-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33公顷以内),比调整前增加152.36公顷。
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6.57公顷以内。
调整完善后,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168.60公顷以内(其中2006-2014年已使用154.33公顷,2015-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14.27公顷以内),比调整前增加162.03公顷。
三、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3.79公顷以内。
调整完善后,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72.41公顷以内(其中2006-2014年已使用58.34公顷,2015-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14.07公顷以内),比调整前增加68.62公顷。
四、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不低于3.79公顷。
调整完善后,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不低于72.41公顷(其中2006-2014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为58.34公顷,2015-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义务量不低于14.07公顷),比调整前增加68.62公顷。
五、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253.47公顷。
调整完善后,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243.22公顷(其中2006-2014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93.22公顷,2015-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任务量为150.00公顷),比调整前减少10.25公顷。
第三节效率指标
调整完善前,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4平方米以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52平方米以内。
调整完善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9平方米以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52平方米以内。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农用地
2014年全镇农用地面积为20087.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87.82%。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20399.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89.18%,调整后面积净增加311.68公顷。
一、耕地
2014年耕地面积为6472.72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32.22%。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6664.52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32.67%,调整后面积净增加191.80公顷。
二、园地
2014年园地面积为2163.23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10.77%。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2162.30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10.60%,调整后面积净减少0.93公顷。
三、林地
2014年林地面积为4647.91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23.14%。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4785.18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23.46%,调整后面积净增加137.27公顷。
四、牧草地
2014年牧草地面积为6122.56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30.48%。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6122.45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30.01%,调整后面积净减少0.11公顷。
五、其他农用地
2014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680.91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3.39%。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664.56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3.26%,调整后面积净减少16.35公顷。
第二节建设用地
2014年全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767.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7.72%。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1751.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7.65%,调整后面积净减少16.00公顷。
一、城乡建设用地
2014年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1009.87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重为57.15%。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982.56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重为56.11%,调整后面积净减少27.31公顷。
(一)城镇用地
2014年城镇用地面积为55.26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为5.47%。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57.79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为5.88%,调整后面积净增加2.53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2014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753.13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为74.58%。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743.24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为75.64%,调整后面积净减少9.89公顷。
(三)采矿用地
2014年采矿用地面积为174.79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为17.31%。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160.00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为16.29%,调整后面积净减少14.79公顷。
(四)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2014年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26.69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为2.64%。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21.53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为2.19%,调整后面积净减少5.16公顷。
二、交通水利用地
2014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357.34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重为20.22%。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368.6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重为21.05%,调整后面积净增加11.31公顷。
(一)交通运输用地
2014年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197.94公顷,占交通水利用地的比重为55.39%。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209.25公顷,占交通水利用地的比重为56.76%,调整后面积净增加11.31公顷。
(二)水利设施用地
2014年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159.40公顷,占交通水利用地的比重为44.61%。
到2020年面积未发生变化,占交通水利用地的比重为43.24%。
三、其他建设用地
2014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399.93公顷,占建设用地的比重为22.63%。
到2020年面积未发生变化,占建设用地的比重为22.84%。
第三节其他土地
2014年全镇其他土地面积为1019.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4.46%。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724.2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为3.17%,调整后面积净减少295.68公顷。
一、水域用地
2014年水域面积为22.01公顷,占其他土地的比重为2.16%。
到2020年面积未发生变化,占其他土地的比重为3.04%。
二、自然保留地
2014年自然保留地面积为997.95公顷,占其他土地的比重为97.84%。
到2020年面积调整为702.27公顷,占其他土地的比重为96.96%,调整后面积净减少295.68公顷。
石柱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见附表1。
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优化
一、耕地布局优化
在保障和促进石柱镇科学发展的战略指导下,优化全镇耕地布局,重点保护好优质耕地,合理核减耕地面积,全面提高耕地质量。
在2014年变更调查数据基础上,核减25度以上的坡耕地122.09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1.81公顷,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325.70公顷(其中土地整理补充耕地10.19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0.22公顷,土地开发补充耕地295.29公顷),调整完善后,耕地规模为6664.52公顷,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13.11等,主要布局在吴庄村、沟西村和王益村。
调整完善后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区级规划下达的6398.00公顷,并落实到村、组,建立镇、村耕地保护责任制。
改善耕地的生产条件,确保全镇耕地稳产,加大综合治理,改善中低产田,种地养地,科学施肥,营造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
二、基本农田布局优化
科学调整划定、合理核减基本农田,全面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任务,基本农田保护以稳定粮食生产能力为原则,以不低于区级下达的7480.00公顷为目标,形成以集中连片耕地和高产稳产优质良田为主体的基本农田格局。
本次规划调整,以基准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888.36公顷为基础,依据二次调查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结果,调入基本农田40.60公顷,调出基本农田443.88公顷(其中25度坡耕地调出133.19公顷,规划调整预留建设用地调出130.85公顷,现状非耕地调出170.53公顷,零星分散耕地调出9.31公顷),划定后石柱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485.08公顷(其中耕地面积5757.26公顷,园地面积1727.82公顷)。
调整前后基本农田中耕地平均质量等别未发生变化,为13.12等,主要布局在吴庄村、王益村、沟西村和青龙村。
规划期间,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进标准化农田建设,保证基本农田面积相对稳定、质量逐步提高。
三、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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