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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WHNYLM/ZD-085-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生产现场泄漏安全管理,控制因泄漏导致的潜在风险,实现“不泄漏、不着火、不爆炸、不中毒、不窒息,无死亡”目标,根据神华集团《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及乌海能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泄漏的定义、分级及主要危害、管理要求、应急管理、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焦化厂、发电厂和洗煤厂(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健环部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检查本制度执行;各单位执行本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防泄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各单位是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日常防泄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生产工艺、机电动力部门负责本专业各类泄漏(含内漏)的统计、分析工作,组织研究落实职责范围内的防泄漏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第三章 泄漏的定义、分级及主要危害
内部,属于气体泄漏的一种。
根据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分为一般泄漏和严重泄漏两种情况:
(一)一般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管道)内真空度达不到操作要求,但进入设备内的空气对生产安全不构成威胁或设备内含氧量低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含),认定为一般泄漏。
(二)严重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导致设备内的含氧量高于可构成爆炸环境最小含氧量的20%时,认定为严重泄漏。
第十三条 火炬系统内进入空气介质后的泄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十一条标准。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粉体泄漏分为一般泄漏、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级。
(一)一般泄漏:
指易燃易爆粉体未明显从设备、管线中泄漏,但造成周边环境可燃易爆粉体明显堆积。
(二)严重泄漏:
指易燃易爆粉体明显地从设备、管线中漏出,但并未达到该介质的爆炸下限且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小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小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小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三)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
易燃易爆粉体从设备、管线中漏出,并达到或超过该介质的爆炸下限或者可燃易爆粉体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5mm(受限空间堆积最大厚度大于等于2mm),或者泄漏堆积面积大于等于受限空间水平截面积的20%。
第十五条内漏的分类及危害
(一)阀门内漏:
指因杂质堵塞、卡塞、阀芯磨损、内密封破损等原因导致阀门关闭不严,介质流量和流向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冷换设备内漏:
冷换设备密封面或换热管、板因焊接质量、腐蚀造成开裂、断裂、局部减薄穿孔等,使得高压侧物料进入低压侧,污染低压侧物料。
(三)介质互串:
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介质在流程设置上均能够进入同一管道或设备中,实际操作中不允许同时进入或混合比例有严格限制,但因某种原因不同介质进入了同一管道、设备中或混合比例超标的情况。
(四)阀门内漏、冷换设备内漏、介质互串可能造成非计划停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气体或液体的内漏分级标准参照第四条泄漏的分级和危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在装置设计阶段,应选择具有相关行业国家甲级设计资质,并具有类似(同类)装置相同业绩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保生产装置的设计水平。
第十八条在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相关工程一级资质和相关专业一级资质,以保证装置施工质量。
第十九条在装置建设施工阶段,应选择具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甲级)的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工程进行日常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在装置设计中,应综合考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相关转动设备的操作条件及介质腐蚀特性,并按照相关选材规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限或升级考虑设备选材和规格,以提高煤化工装置的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装置设备、材料采购上要严把质量关,确保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合格。
第二十二条在装置生产准备过程中,应根据工程进度提前制定压力管道和设备的打压试验方案、系统吹扫方案、单机试车方案、联动试车方案、各类气密方案、热膨胀监测方案等等。
装置“三查四定”阶段要组织人员对所有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在装置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开工方案,对升温、升压等操作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下发生产单位主管技术或生产的领导签发的工艺卡片,并严格执行,确保装置在开工和正常生产过程中运行平稳,避免大幅度的温度和压力变化造成的泄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制定工艺防腐方案,做好装置防腐蚀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设备防腐蚀管理,明确装置防腐蚀重点部位及监测方案,及时消除因设备腐蚀导致的泄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针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情况进行辨识,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查,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严重泄漏或不可控泄漏时不发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加强日常生产管理,发现内漏及时处理。
同时,制订因设备内漏导致的紧急停工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泄漏检测设备,对一般泄漏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做到早发现、早治理,防止泄漏扩大。
在危险化学品存在可能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场所,应加强巡检,增加视频监视、检漏仪器,必要时增设事故蒸汽、事故喷淋等联锁应急手段,缩短从泄漏到应急处置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火灾报警系统和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计、采购、使用、校验、报警处置、考核等各环节工作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公用工程介质(如水、汽等)的防泄漏日常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因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局部或大范围停工的,参照危险化学品不可控泄漏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要结合安全信息化建设,把所有火灾报警器、可燃气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的信号纳入进来,以实现对泄漏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泄漏并导致火灾、爆炸、人身伤害、人员疏散或装置停工等事故的,各单位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报公司安健环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油品和易燃易爆粉体)不可控泄漏及真空(惰性气体保护或输送的)设备(管线)的严重泄漏,应在8小时内能源公司安全监察局。
各单位应在安全月报中统计、分析本单位的泄漏情况。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专项检查,并留有痕迹。
第三十三条对各单位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及公用工程介质大量泄漏导致生产装置停工等情况,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考核。
具体见附件《神华集团公司泄漏事件比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对照表》。
第五章 泄漏应急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泄漏(指严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预案。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应制定重要公用工程介质严重泄漏并影响到生产装置正常运行时的生产处置方案,尽量减少公用工程介质泄漏所导致的装置大面积停工,防止在生产装置调整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第三十六条在生产现场发现泄漏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果断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堵漏及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逐级上报,启动相应预案。
在采取控制措施时,应本着不暴露于化学品危害中或不发生任何可能的伤害的原则。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根据本制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安健环部、生产技术部、机电动力部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集团泄漏事件比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对照表》
附件:
《集团泄漏事件比照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对照表》
对照处罚标准
年度泄漏情况
轻伤1人
重伤1人
死亡一人
因泄漏导致1次一套以上装置停工但未发生火灾爆炸及人员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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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泄漏导致1次火灾爆炸事故且导致1套以上装置停工,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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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泄漏导致2次一套以上装置停工但未发生火灾爆炸及人员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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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1次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油品不可控泄漏或真空设备严重泄漏和介质互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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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1次因泄漏导致的举报、社会舆论事件且未造成装置停工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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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1次因泄漏导致的周边50人以上人员疏散的
★
发生1次因泄漏导致的周边100人以上人员疏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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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本规定制定相关设备、工艺、安全管理规定的(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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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油品的严重泄漏率达到0.03‰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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