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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银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3月
一、国内银行业状况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我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受益于良好的宏观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银行业获得了快速发展。
银行业作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发展、完善投融资体系的作用显著。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已达到827,122亿元,位列全球第二,按照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9%。
2016年我国工业升级态势明显,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6%,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增长1.6%。
2017年固定资产投资扣除价格因素同比增长7.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扣除价格因素同比增长10.2%,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14.2%。
另一方面,自2013年以来,我国也面临外需压力增大,结构性产能过剩,经济增速放缓等方面的压力。
下表为2013-2017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货物进出口总额。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数据,2013年至2017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3.69%和11.97%,这体现出中国巨大的融资需求和中国的经济实力。
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7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形成了多层次的银行业体系,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我国银行业各类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下表列示出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
自成立以来,五大商业银行一直是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及个人重要的融资来源。
2010年,以中国农业银行股改上市为标志,大型商业银行均已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革,实现由国有独资银行向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公众持股上市银行的历史转变。
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6.77%,其负债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6.74%。
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我国银行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
截至2017年末,国内共有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获得了在全国范围内经营银行业务的牌照。
尽管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机构和人员等方面还无法和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相比,但其资本、资产及利润的增长速度较快。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7.81%,其负债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17.99%。
城市商业银行一般由当地的城市信用社改组而来,传统上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仅限于在当地城市中经营。
近年来,行业内领先的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实现了跨区域经营,另有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代表处。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2.57%,其负债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12.68%。
关于国内城市商业银行的详细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章“本行的业务—国内银行业状况—全国银行业概况—国内城商行市场格局”。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3.00%,其负债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13.05%。
其他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9.84%,其负债总额占我国银行业各类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19.53%。
下表列示了2015至2017年中国银行业资产规模增长情况:
3、国内城商行市场格局
中国经济的整体发展是各地经济发展的共同结果,区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当地银行业的有力支持。
作为各地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由于体制约束、管理水平低下、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城市信用社在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风险。
为了化解风险,国务院决定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的方式组建城市合作银行,于是自1995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通知》起,在中国35个大中城市分期分批组建由城市企业、居民和地方财政投资入股的地方股份制性质的城市合作银行。
1995年6月,国内第一家城市合作银行——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成立。
此后,上海、北京、南京等国内主要城市相继成立了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3月,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的市场定位与银行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文将“城市合作银行”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进入21世纪后,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实施增资扩股以及跨区域扩张等举措,城市商业银行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2002年人民银行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实施增资扩股,逐步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
2004年年初,银监会提出审慎重组和改造城市商业银行的基本思路与原则,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入股,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
同年6月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会议暨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论坛上,银监会再次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和自愿原则实施联合重组,实现跨区域发展。
在“扶优限劣”的监管思路下,对于满足各项监管要求、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等以上水平的城市商业银行,将逐步允许其跨区域经营。
城市商业银行深入贯彻执行监管层的意图,2006年4月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首家跨省市分行——上海银行宁波分行正式开业。
2009年4月《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发布,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相关地域设分支机构,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同时放松对分支机构运营资金的要求。
2011年4月银监会在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同时进一步严格要求,主张审慎推进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把城市商业银行内控机制作为重点检查项目。
目前,经营业绩良好、资产质量优良的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开设异地分支机构、合并重组等方式转型为区域性经营的银行,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趋势。
一批城市商业银行如北京银行、徽商银行等纷纷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合并重组等手段实现跨区域经营的现代化运作。
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大幅增强,资产质量不断优化,市场份额稳步提高,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已经成为金融系统中最具生机和活力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大幅增强,资产规模快速增长,盈利能力迅速提升。
根据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国内城市商业银行相关指标如下:
二、国内银行业的监管
(一)概述
银行业在我国受到严格的监管,主要监管机构包括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4月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
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成立,成为银行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并履行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大部分银行业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则保留了中央银行的职能,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此外,国内银行业还接受财政部、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外汇管理局等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018年3月,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二)主要监管机构
1、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是国内银行业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对在国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以及受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和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相关法规,中国银监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等。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有权采取纠正和惩罚措施,其中包括罚款、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及资产转让,以及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在于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的处罚措施包括:
银监会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包括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资产转让;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责令调整董事、高管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等,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信用危机,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银监会在各地的派出机构在银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负责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持中国金融市场稳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
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3、其他监管机构
根据不同的业务和运营情况,中国的商业银行还受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主要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审计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其中: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资格认定与管理等;中国证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金设立、基金托管、证券发行、上市等事宜的审批以及上市银行的监管等;中国保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代理业务的审核等。
(三)国内银行业监管内容
1、市场准入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包括:
商业银行设立的标准和其他要求、业务范围的确定、金融许可证的发放、分支机构的设立、经营事项变更的批准、股权及股东资格的核准等。
2、业务监管
业务监管包括:
对贷款业务、个人理财、证券及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自营性投资和衍生产品的管理。
3、产品及服务定价
产品及服务定价包括:
贷款和存款利率、手续费和佣金产品和服务定价等。
国内银行业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基准利率,存款利率设置上限,商业银行有适当的定价调节空间。
非利息产品和服务定价执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4、审慎性经营的要求
审慎性经营的要求包括:
法定存款准备金及超额存款准备金、对资本充足情况的监督、贷款损失的分类、计提和核销、流动性及其他经营比率等。
5、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要求
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的要求包括: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反洗钱、操作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和银行风险评级等。
(四)巴塞尔协议对国内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I)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标准为8%的信用风险衡量架构。
自1999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组织对巴塞尔协议I进行修改完善,并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发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II)取代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协议II保留巴塞尔协议I的核心内容,包括要求银行维持最少相当于风险加权资产8%的总资本的一般规定,但相较于巴塞尔协议I有诸多改进,包括:
1、在结构上确立了“三大支柱”的框架,即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信息披露”;2、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做出重大修改,采用了由简单到复杂的多种方法来计算资本要求。
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2月23日颁布并于2007年7月26日修订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以巴塞尔协议I为制订基准,并已在若干方面参考巴塞尔协议II,包括在总体结构上借鉴了三大支柱的框架。
国内商业银行需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率管理办法》计算并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2007年2月28日下发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短期内中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定应坚持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分类实施、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及资本计量方法分步达标的原则。
为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银监会于2008年9月制订了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包括《商业银行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专业贷款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和《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09年3月,中国正式加入了巴塞尔委员会,并将全面参与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以利于提升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水平。
为使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规制体现国际监管规则修改的最新要求,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完善建议》等文件,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等七个监管文件进行了修改,并于2009年8月至9月间完成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此后,中国银监会相继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2011年1月1日实施,已失效)、《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2009年12月1日实施,已失效)、《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1月1日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2010年1月1日实施,已失效)、《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10年1月1日实施,已失效)和《资本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施行)。
巴塞尔委员会汲取始于2007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重大改革。
2013年1月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2014年1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净稳定资金比例(征求意见稿)》,在全球范围内征集修改意见。
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NetStableFundingRatio)=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净稳定资金比率的标准是大于100%。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对2010年公布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进行了完善。
按照新协议,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护缓冲资本,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达到8.5%。
同时提出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
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主要措施有: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4、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5、强化风险管理实践。
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中国银监会于2012年6月8日正式发布《资本管理办法》,并相继发布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
《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提高了次级债券等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允许商业银行将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银行资本,并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除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将操作风险也纳入资本监管框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此外,《资本管理办法》按照审慎性原则重新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引导商业银行扩大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投放,更有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下调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适度上调商业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状况,《资本管理办法》设置了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以利于保持适当的信贷增速。
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资本充足率,并同时达到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管理办法》中有关并行期内资本底线的要求。
目前由于中国银行业业务单一、同质化较高、长期依靠存贷利差等传统的信贷业务,使得杠杆率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银行业整体上满足新的监管要求,但是中国的信贷自2008年底进行高速扩张,其影响由于滞后效应目前并未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资本充足率上充分显现出来。
所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了未来持续满足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将可能会大力发展普通股权益外的一级资本,同时提倡创新和转变经营模式。
(五)国内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银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为基本法律法规与行业规章两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规主要有: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
2、行业规章主要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行业管理方面的规章主要有: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的通知》、《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
公司治理的规章主要有: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
业务操作方面的规章主要有:
《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
风险防范方面的规章主要有: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
信息披露方面的规章主要有: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的通知》等。
此外,银监会还颁布了向若干特定行业和客户提供贷款及授信的相关规章以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包括: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指导意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能效信贷指引》等。
三、国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一)平稳运行的宏观经济为银行业带来良好发展机遇
银行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为银行业提供发展的基础,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宏观经济环境提供动力。
目前中国仍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格局,银行业的经营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细微领域,并形成了银行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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