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网技术规划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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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网技术规划原则
配电网技术规划原则
1.1配电网规划是地区总体规划和地区电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各项发展规划相互配合、同步实施,落实规划中所确定的线路走廊和地下通道、开关站、配电室及环网单元等供电设施用地。
1.2江苏现有配电网主要包括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
配电网规划发展的目标是与110千伏高压配电网、220千伏和500千伏输电网协调发展,满足江苏经济发展对电力供应的需求,在确保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配电网的运行效率和资产利用效率。
1.3配电网规划的编制,应从调查研究现有配电网入手,分析负荷增长的规律,解决电网的薄弱环节,优化电网结构,提高电网的供电能力和适应性;做到近期与远期相衔接,新建和改造相结合;在电网运行安全可靠和保证电能质量的前提下,达到配电网发展、技术领先、装备先进和经济合理的目标。
1.4公用架空线路现阶段仍是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发展电缆网络,电缆通道的建设宜与地区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1.5城市繁华地区架空线路的入地改造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入地电缆工程应与市政道路等建设同步实施,应本着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入地后的供电规模和供电功能不低于原设计水平,并考虑远期的发展。
1.6配电网规划应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协调发展、标准统一,有明确的分期规划目标。
应充分考虑市中心区、市区、城镇及农村等不同区域的负荷特点和供电可靠性要求,合理选择适合本地区特点的规范化网架结构,实施后达到以下水平:
(1)具有充足的供电能力,能满足国民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负荷增长的需求,有利于电力市场的开拓和供售电量的增长。
(2)配电网与上级输电网相协调,各级变电容量相协调,有功和无功容量相协调,二次规划与一次规划相协调,各电压等级短路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
(3)网架结构可靠合理、分层分区清晰,有大致明确供电范围,运行灵活,有较强的负荷转移能力和适应性,具备一定的抵御各类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1.7配电网设计、建设和改造应满足规范化、标准化设计要求,坚持安全可靠、经济实用、技术先进、减少维护的原则,实施后达到以下水平:
(1)设备选型适合国情,规范统一、优良可靠、技术经济指标合理,体现标准化及典型化。
(2)规范施工工艺,消除配电网薄弱环节,与社会环境相协调。
(3)积极稳妥采用成熟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确保电网的安全运行。
1.8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设计,以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恶劣运行环境的影响。
(1)对主干铁路应采用电缆穿越;高等级公路等重要设施的跨越可采用电缆穿越或架空独立耐张段;
(2)逐步提高城市配电网电缆应用的比重,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线路宜采用电缆;
(3)通过覆冰地区的重要线路应采取防冰措施;
(4)沿海、盐雾地区应采用耐腐蚀导、地线,土壤腐蚀严重地区应采用铜质材料接地网;
1.9配电网自动化建设应与配电网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根据配电网实际需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暂缓实施(3年为限)配网自动化的线路开关、杆上配变、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和箱式变电站等,可根据8.2.10条要求先期布点安装开关本体(含必需的互感器、电动操动机构、自动化接口等),预留自动化配置暂不安装,待自动化条件成熟后,增补自动化装置。
1.10要因地制宜,重点突出,分区推进中低压配电网的优化规划和建设。
1.10.110千伏电网规划建设原则
(1)10千伏电网是经过几十年努力,建设发展起来的“传统型”主力配电网,是建设和发展的重点。
10千伏电网成熟区,应继续合理、经济、可靠地发展10千伏公用配电网。
(a)在电力负荷发展的饱和区,如老城区、建成区、成熟的商住区、旅游观光区等,一般情况下其电力负荷年均增长率不超过3%,通过优化调整和改造挖潜的措施,重点发展配网自动化,提高10千伏电网的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
(b)在电力负荷发展的稀疏地区,如纯农业区、边远地区、生态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等,一般情况下其电力负荷年增长率不超过3%,在现有10千伏配电网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10千伏配电网工程建设,优化电网结构;
(c)在电力负荷快速发展的地区,如城市建设区、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其电力负荷年增长率超过3%,在现有10千伏配电网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上级电源布点,新增中压配电线路,并合理规划配网接线方式和自动化要求,提高供电可靠性,满足电力负荷快速增长的需求。
(2)在10千伏电网成熟区域内出现8000千伏安及以上大用户时,在技术经济比较可行的前提下,采取新增或更换主变方式增加20千伏供电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大用户采用20千伏供电。
(3)具备20千伏供电条件的10千伏电网成熟区,原则上160千伏安~8000千伏安的用户以10千伏供电,8000千伏安~3万千伏安的用户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以20千伏供电,报装容量高于3万千伏安以上者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4)若一个供电区域同时存在20千伏和10千伏供电,20千伏和10千伏配电设备必须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帜等)区分。
1.10.220千伏电网规划建设原则
(1)20千伏专供区选择在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城区等新兴的负荷密集区域,优先选择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
20千伏专供区的规划目标负荷应达到15万千瓦以上,负荷密度超过2万千瓦/平方公里,需规划新建1座及以上220千伏或110千伏变电站供电。
(2)20千伏专供区内一律建设20千伏中压配电网。
(3)在20千伏专供区,应加大20千伏公用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力度,实现区内可靠供电,方便较小容量的电力客户就近接入。
(4)20千伏专供区现有10千伏、35千伏供电用户应结合增容或改造,逐步改为20千伏或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5)20千伏专供区采用220/110/20/0.4千伏电压序列。
对规划负荷密度达到5万千瓦/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可采用220/20/0.4千伏电压序列。
(6)20千伏专供区内,160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采用0.4千伏三相四线制供电,160千伏安~3万千伏安的用户以20千伏供电,报装容量高于3万千伏安以上者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1.11中压线路负荷控制原则
1.11.110千伏电网负荷控制
(1)10千伏单回线路允许装接容量按以下原则:
单一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8000千伏安,多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12000千伏安。
当线路装机超过允许容量应新出线路。
(2)10千伏单个用户申请容量(含增容累计)在3000千伏安及以下时可接入现有公用线路,3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电源变电站新出线路。
(3)10千伏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等每路出线的接入容量不宜超过3000千伏安。
(4)用户申请容量在8000千伏安~30000千伏安时,可采用多回路供电或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的可以20千伏供电。
(5)用户申请、增容后总用电容量为30000千伏安以上时,应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1.11.220千伏电网负荷控制
(1)20千伏单回线路允许装接容量按以下原则:
单一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16000千伏安,多用户线路最终容量不大于24000千伏安。
当线路装机超过允许容量应新出线路。
(2)20千伏单个用户申请容量在8000千伏安以上时应从电源变电站新出线路;8000千伏安以下时,可采用调整线路负荷,以架空T接或从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以电缆方式就近接入。
(3)20千伏开关站、配电室、环网单元每路出线的接入容量不宜超过8000千伏安。
(4)用户申请容量在16000千伏安~30000千伏安时,宜采用多回路供电。
(5)用户申请、增容后总用电容量为30000千伏安以上时,应采用更高电压等级供电。
1.12配电变压器及低压负荷控制原则
(1)配电变压器容量应按以下原则进行配置:
序号
居住区总居民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50户及以下
0.7
2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0.6
3
200户及以上
0.5
4
其他公用照明及公用动力等负荷
0.8
注:
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千瓦;建筑面积150平方米2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千瓦。
(2)低压非居民用户的接入超过低压供电半径时,原则应新增配电变压器布点,否则应校核线路压降不小于4%。
(3)配电变压器装接容量乘以配置系数不应超过配电变压器容量的80%,超过时应考虑新增布点或增容改造。
(4)配电变压器负荷接入应使变压器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小于15%。
(5)10kV成熟区低压非居民用户需用容量在25~160kVA,应从低压主干线处采用电缆接入方式;低压非居民用户需用容量在25kVA以下时,可从低压分支线处采用电缆接入方式。
(6)20kV成熟区低压非居民用户需用容量在25~160kVA,应从低压主干线处采用电缆接入方式;低压非居民用户需用容量在25kVA以下时,可从低压分支线处采用电缆接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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