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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案例资料
行政诉讼法案例资料
31.法院为何不受理张某的起诉?
[案情介绍]
李某,现年23岁,无业游民,家住县城繁华地段,经常在其家门口寻衅闹事。
1999年7月20日,张某骑着刚刚买来的“木兰”牌轻骑。
路过李某的家门口,正值李某从家里出来。
李某便上前叫住张某,说自己想骑一下过过瘾。
张某不干,李某和张某发生矛盾。
李某认为张某不让自己骑车,是看不起他,不给他面子,便恼羞成怒,从家里拿出一把三角刮刀,将张某刺成轻伤。
张某立即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的民警和李某非常熟悉,但鉴于其违法行为又不得不处理,于是便把李某叫到派出所狠狠地批评了一顿,给了李某一个警告的行政处罚。
张某不服,认为因李某在公安局有人,所以受到的处罚太轻,便以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审查了诉讼请求以后,却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问:
法院为什么要驳回张某的诉讼?
某省蓝色火焰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蓝色火焰公司)是经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1993年10月10日成立的全民所有制科技型企业。
蓝色火焰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中主营范围无生产销售农药许可证,但兼营销售自研产品。
1994年11月,蓝色火焰公司向某省农药检定所申报毗效隆醇溶液剂农药登记,1995年1月23日通过初审,随后上报农业部审批。
在待批期间,某省农药检定所根据某省农药检定所、某省农牧厅植物保护站联合制发的川农牧农药检便(93)字第034号文第3条关于“处在试验示范阶段,尚未正式投产的农药品种,必须由企业所在的省级农药检定所出具证明,并在标签上和使用说明书中注明‘试产试销’或‘供试验用样品’等字样”的规定,批准同意蓝色火焰公司试产、试销少量植物生长调节剂毗效隆醇溶液剂样品供试验示范。
蓝色火焰公司根据主管机关某省农药检定所的批准,在待批期间试产、试销了少量比效隆醇溶液剂,销往药效试验点果树站。
在产品外包装纸盒上铅印了“试销”字样,小包装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上亦均印有“试销”字样。
1995年6月13日菜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
蓝色火焰公司自1994年8月至今未办理农药登记,未取得准产证,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超经营范围从事植物生长调节剂毗效隆(属农药范畴)的生产、销售活动,蓝色火焰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0条关于“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决定警告蓝色火焰公司不得再超范围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并处罚款l万元。
并于6月20日向蓝色火焰公司送达了处罚通知书。
蓝色火焰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
于7月13日向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某省工商局于7月17日受理了该项复议申请,但一直到8月20日仍然没有作出复议决定。
于是蓝色火焰公司认为某省工商局偏袒某市工商局,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问:
33.未经行政复议,法院能否直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案情介绍
王某刚满2l周岁,已经有了两个女儿,大女儿3岁,小女儿也满l周岁了。
原来,王某早在18岁时未领取结婚证就和本村的同样也是18岁的张某按照农村的习惯结婚了。
1999年6月,张某又一次怀孕,王某暗自庆幸,心想这次上万有眼,总该生个儿子吧?
为了躲避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追查,王某夫妻总是早出晚归,来无影去无踪,让乡和县的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无可奈何。
6月20日晚12时,计划生育工作组的全体成员在王某夫妻熟睡之际,包围了王某的房子,并将王某夫妻俩叫醒,对王某的妻子张某是否怀孕进行检查,结果证实已经怀孕1个多月。
于是,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王某夫妻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为由,对王某罚款l000元,并要求王某之妻张某在3日内去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堕胎手续。
王某不服,便和妻子商量是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妻子认为应该去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而王某则认为应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妻子别不过丈夫,由王某为原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34.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案情介绍]
李某家住6层,自到该楼居住3年的时间里一直平安无事,也从没有听说有小偷盗窃的事情。
1998年3月,李某楼下5层换了新邻居,并因新邻居刘某家里装修而与之发生矛盾。
就在李某和刘某发生矛盾的第二天,李某家中失窃,
被盗走人民币现金2万元、美金2000元、国库券l000元、手提电脑l台。
事情发生后,李某便立即到公安局报案,并把他和邻居刘某之间发生的事情详细告诉了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刘某成为公安机关的涉嫌对象。
4月2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刘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4月3日,公安机关传唤了刘某,并于当天对刘某作出了“监视居住决定书”。
后另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供出了李某家中被盗的经过,公安机关因此也抓到了真正的罪犯。
4月12日,公安机关以口头形式宣布解除对刘某的监视居住的决定。
刘某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其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不予受理。
35.逾期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11日上午,某市劳动局监察员到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检查雇用外地劳动力的情况。
正巧赶上电子公司刚刚从外地招徕一批未经培训便上岗的工人正在车间工作,该公司生产部负责人李某害怕被检查人员发现,便大声训斥这些外地务工人员,致使这些被询问的外地务工人员因担心被解雇而拒绝劳动检查人员的调查。
同时,李某还谩骂劳动局的检查人员,抢夺外地员工的执勤卡,并把劳动局检查人员反锁在地下室长达两个小时之久。
该事发生之后,引起了菜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长亲自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办此事。
于是,由主管工业的某副市长为组长,市劳动局局长为副组长的专案调查组成立了。
1997年3月1日,‘该专案组进驻电子公司。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取证,总算把前后的情况弄清楚了。
其后,菜市劳动局以电子公司严重阻挠劳动局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于1997年4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电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责令该公司将外地务工人员在10日内送往劳动局培训。
菜市劳动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了电子公司的诉权。
电子公司于4月2日接到该处罚决定书以后,既没有缴纳l万元罚款,也没有将其外地的务工人员送去培训,而是采取了不予理睬的态度。
直到7月8日,该公司的董事会才作出由该公司的法律顾问王某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
7月9日,王某将行政起诉状递交菜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初步审查后认为,该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裁定不予受理。
梁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30元。
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遂于2月20日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但是,直至3月3日,某市公安局仍未作出复议裁决。
刘某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对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应当实行复议前置,即未经行政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原告刘某虽然在起诉前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复议申请,但某市公安局并未作出复议裁决,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本案的被处罚人原告刘某不服处罚决定,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没有复议结果是由于复议机关某市公安局逾期不作出复议裁决造成的,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37.依法应复议前置而未经复议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吗?
[案情介绍]
1990年10月28日,某县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处书面通知原告某县企业车队,缴纳自1989年1月至1990年9月底所欠养路费19600元,县企业车队接到通知后,认为通知缴纳的养路费数额计算有误,于1990年12月13日向县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处提出意见,要求纠正。
县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处接到申诉后,进行了审查,将县企业车队拖欠公路养路费数额确认为1530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县企业车队作出处以滞纳金1844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企业车队不服该行政处罚,于1991年1月4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县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处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该案未经行政复议,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38.撤回复议申请。
法定期间内重新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
[案情介绍1
某省君天地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企业。
君天地公司营业执照中主营范围无生产销售电脑软件业务。
某日,君天地公司的研发人员开发了一个新的操作系统软件,据说能够和美国微软windows抗衡,市场前景很好。
但是君天地公司的销售人员因为担心盗版等因素会影响软件的销售渠道,于是就试图通过试销的方式来摸一下市场。
1999年11月,君天地公司的销售人员开始销售(试销)该软件,销路不错,市场前景很好。
正在君天地公司准备正式销售之际,某区税务局认为君天地公司没有依法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于6月13日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补交税款l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
6月20日,某区工商局向君天地公司送达了处罚通知书。
君天地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于6月23日向菜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某市税务局受理了该项复议申请。
复议期间,君天地公司认为某市税务局会偏袒某区税务局,又同时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没有受理该案件。
后君天地公司通过向律师咨询,知道相关规定,于是先向某市税务局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某市税务局同意了君天地公司撤回申请。
君天地公司于7月2日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39.耽误了起诉期限,可以申请延长吗?
[案情介绍]
1990年9月20日,某县税务局东林乡集贸税务所派人检查经营百货的个体户林汉生的纳税情况。
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林汉生所经营的服装多数未加盖税务查验印章,便向林汉生查询原因。
林汉生以种种理由搪塞,在税务人员的再三追问下,林汉生才承认确实有些商品未经查验并表示立即去补办有关手续。
执法税务人员看到林双生的态度转变,便让其立即携带所有未经检验的商品到税务所办理补税手续并听候处理。
林汉生随即将部分商品带到税务所补办了有关的手续,税务人员在核实商品件数后,对林汉生的偷税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9月24日,某县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林汉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林汉生认为县税务局的处罚太重,遂向地区税务局申请复议,地区税务局经复议裁决维持县税务局的处罚决定。
林汉生对此复议裁决仍不服,遂拟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林双生在去县人民法院起诉的路途中,不幸被一辆汽车撞伤,当场昏迷,经送医院及时抢救。
10天后脱离危险,住院长达48天。
林汉生出院后第三天即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知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林汉生遂写了延长起诉期限的申请,县人民法院接到该申请后,经审查,决定顺延林汉生的起诉期限。
75.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停止执行?
[案情介绍]
1997年2月,某省城建公司同外商达成一个合资协议,拟在该省省城建设一个一流的五星级酒店。
该项目经省城建、土地部门批准,在该省城中心以北的农贸市场一带进行建设。
因为资金到位,工程的进度比较快,很快就已经完成了酒店的框架建设。
就在工程即将完工的时候,该省省政府决定把省城建设成为一个世界一流的花园城市,并通过了一个城市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决定在市中心的1000米以内,不允许有高度超过城市标志性建筑英雄纪念碑的其他建筑存在。
快要建设成功的五星级大酒店正处于此限制范围的边缘地区,同时也超过了英雄纪念碑的高度,属于违反城市规划方案的建筑。
因此,该市规划部门以该建筑违反城市规划设计方案为由,作出决定:
该五星级大酒店在3个月内限期整改,不允许超过标志性建筑的高度。
过了3个月,该酒店没有任何反应。
于是,该市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酒店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请求暂停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该市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法院没有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反而作出暂停执行决定。
对此,人们表示不理解,认为法院过多地干涉了行政权的行使。
76.是否所有行政诉讼案件都应该公开审理?
[案情介绍]
任某毕业于某名牌高等院校外语系,是该校当年的优秀毕业生。
毕业时,由于成绩优异、口语好,任某被金日公司高薪聘请担任韩语翻译并承担部分贸易业务。
任某由于表现突出,销售业绩惊人,很快取得公司老总的信任,连连晋升,不到一年,就已经担任了公司的业务副总。
1998年7月,任某在一项业务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公司损失较为严重。
公司董事会虽然批评了任某,但是出于人才难得的考虑,决定给任某一个机会,让其继续担任公司副总,但是扣发半年工资。
任某不服该决定,就利用副总的身份,违反规定将公司严加保密的“型号转化本”的内容偷抄下来,并私自将金日公司与客户的往来传真、邮件、询价单等资料拷贝在6张电脑软盘上。
1999年1月,任某来到某市,利用原有的客户名单和价格底牌先后和3家外企以及3家国内公司联系,做成6笔生意,从中牟利19万元。
任某的行为,迫使金日公司压低报价,造成874万元损失。
金日公司经过调查,发现正是任某的泄密行为造成了公司的重大损失,于是根据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l号令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向菜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任某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任某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20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并监督其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盘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申请人。
任某对此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数额过于巨大,属于处罚过重的情形,同时在处罚过程中没有遵循相应的程序,应该被撤销。
某市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
任某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公开审理能够保障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不公开审理一定是金日公司买通了法院的法官,以避免让公众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案件的争议之后,广大群众也表示不理解。
77.审判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回避?
[案情介绍]
1998年6月,许某向其所在的菜市某区人民政府文化局申请经营电子游戏机的文化经营许可证。
6月12日,该区文化局批准了许某经营2台电子游戏机的申请,发给许某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1999年12月30日。
在此期间,许某扩大经营至5台游戏机,但未交管理费。
1999年12月25日,许某书面申请办理经营5台电子游戏机的文化许可证,但未获批准。
2000年3月17日,某区人民政府天桥街道办事处会同天桥派出所、天桥工商所等单位联合对文化市场进行执法检查。
街道办事处要求许某交付经营5台电子游戏机的管理费3250元,许某当即交付500元,开出尚欠2750元的欠单一张。
后来,天桥街道办事处向区文化局请示后,以区文化局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令许某停止营业,待交清所欠费用及补办经营手续后,方可继续经营。
许某对此决定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决定由审判员刘某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案件即将开始法庭辩论的时候,许某得知审判长刘某的妻子在该区经营另一家电子游戏厅,于是向法院提出,刘某有借机整治他之嫌,应该回避,更换审判人员。
有的群众对此表示不理解,认为案件已经开始审理了,怎么能够更换审判人员呢?
如果要更换,也应该由法院自行主动更换才对,原告不能够申请更换。
78.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准许原告申请撤诉?
[案情介绍]
一天,某市某区工商局局长张某,请了他的几位尊贵的客户到该市一家私营豪华酒店就餐。
张局长自恃是辖区内的一把手,辖区内的大小企业应该卖他一个面子,所以特别地耀武扬威。
由于领来的客人身份特殊,对其提拔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张某特别点了一些非常名贵的菜和洒水,加上服务费、包间费等等,该顿饭的消费总额达到了l万元。
等到酒足饭饱之后,张某提出买单,酒店老板见是辖区内的工商一把手来了,便打了一个6折。
于是,饭店的小姐拿了一个6000元的账单给张某。
可是张某根本没有带这么多钱,也从来没有想过要买单,叫买单只是想在客人面前摆一下阔气和威风,谁知老板这么不知趣。
张某于是极为不满,只是说了一声“记在账上吧”,就走了。
过了一段时间,张某找了一个机会,在一次工作检查中,以营业执照没有挂在指定的位置上为由,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款额度,狠狠地处罚了该酒店。
该酒店于是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项行政处罚决定。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诉讼。
’
在案件作出判决前,张某知道该项行政处罚决定肯定是会被撤销的,于是找到该酒店的经理,要求经理撤诉。
酒店经理没有理会张某。
过了一段时间,张某的手下七八个人,
手持砍刀和铁棍,于凌晨时分闯进酒店,疯狂打砸。
歌厅领班头上被砍了两刀,鲜血直流;一名值班人员被打得鼻青脸肿;经理李某的右小指被打断;酒店内被毁桌椅、茶几、水壶等物品价值近2000元。
被打砸后,酒店停业数天,几名被辱服务员相继离去。
酒店经理见到这种情况,知道如果这样下去,将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越想越伯,于是在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79.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否
应该准许?
[案情介绍]
菜市炼钢厂自投产以来一直生产螺纹钢等重工产品。
多年来,该厂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废水,使得废水排放港道的淤泥中金属污染物沉积日趋严重,造成废水排入的农田渠道、上下浦港等水域水体污染。
1995年4月至5月(雨季),该炼钢厂继续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排放含有铅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并使废水流经农田灌溉的渠道,先后造成该区域内10户养殖户养殖的鱼苗中毒死亡,经济损失达10万元之多。
上述事实有某市监测站多次水样鉴定、某水运学院的鱼体鉴定结论、某大学环境科学研究所泥样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于是,某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于1996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市炼钢厂赔偿该10户养殖专业户经济损失8万元;
(2)对市炼钢厂处以罚款1万元;(3)市炼钢厂应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顿。
市炼钢厂对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审理期间,被告将原处理决定第3项撤销,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第l项和第2项。
原告同意这一处理意见,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后进行了合议,认为本案中被告在审理期间撤销对原告的处罚决定的第三项的决定是正确的,因此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撤诉后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吗?
听雨轩音乐厅建立于1989年7月,,1993年7月8日,被告菜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某市某区环境监测站对听雨轩音乐厅向界外排放的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点设在听雨轩音乐厅大门外l米处。
监测结果为向界外排放值65.8分贝,市环保局认定听雨轩音乐厅的排放值为65.8分贝。
1993年11月25日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2条之规定,以某环保(1993)086号文,决定对原告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原告未予理睬。
被告又于1994年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2条、第8条第1款之规定,以某环保(199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罚款3000元,并迫缴自1993年10月份起的超标排污费3200元。
原告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本音乐厅属于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不存在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问题;再者,对歌舞厅的噪声的监督管理应由公安部门实施,市环保局对原告的处罚属超越职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因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不完善,经监测噪声达65.8分贝,属超标排放,污染环境。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6条、第13条、第37条,《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2条、第3条、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是完全正确的,并未超越权限。
原告以该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和应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为由排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错误的,请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在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市环保局就社会生活噪声是否征收超标排污费,其标准的适用应由何机关主管等问题向国家环保局请示。
国家环保局子1994年3月2日以环法(1994)117号文答复市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向界外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应征收排污费,其排污情况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并在限定时间内交纳排污费。
原告在被告提供了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解释后,于判决前以服从被告的处罚决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征收排污费并无超越职权和违法现象,原告以服从处罚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据此,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于1994年4月18日作出裁定:
准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后来,在接待一位北京来的法律权威时,原告与之谈起该问题,法律权威告知“国家环保局的解释不一定是有效合法的解释”。
原告听后觉得有理,于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来的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1.被告不出庭,法院能否审判案件?
[案情介绍]
1998年元旦到春节期间,某县公安局动员所属派出所和各乡镇联防队在全县范围内打击非法聚赌活动。
1月17日晚,龙山乡派出所和龙山乡联防队根据群众举报,得知村民吴某家有10多人聚赌,就前往吴某家抓赌。
到吴某家时,派出所和联防队各有两人堵在吴某家的前后门外,派出所周副所长敲门进屋。
周副所长大声说:
“我们是派出所来抓赌的,谁也不许跑。
”这时,派出所和联防队的人员大都进了屋内,联防队员魏某收缴了桌上的赌具和赌资,周副所长宣布参赌人员每人罚款2000元,并当场收缴了罚款。
本来事情也就过去了,可是某天吴某和律师在一起聊天,说起了被罚款之事。
律师觉得这个案子获胜的把握比较大,于是劝吴某提起行政诉讼。
吴某接受了律师建议,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理了案件,确定在1月25日开庭,同时向该县公安局送达了传票。
公安局认为自己是堂堂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也是国家机关,肯定会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对这个案件根本不予理睬。
到了开庭审理的时候,公安局长本人没出庭,同时也没委托代理人出庭。
见此情形,人民法院宣布推迟2天开庭。
该县公安局局长因此非常得意。
在此期间,县人民法院再次依法向县公安局送达了传票。
2天后,人民法院依法开庭。
和上次一样,县公安局还是没有出庭。
于是,县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撤销原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县公安局重新作出决定。
83.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妨害诉讼的行为?
[案情介绍]
天与地公司素来靠贩卖假酒牟取暴利。
由于该公司善于交际,花钱买通了很多要害部门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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