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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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与实务习题答案
第1章法律概述
■
案例题
小王在一次出差途中,路遇一歹徒持刀抢劫。
在搏斗过程中,小王将刀刺进歹徒胸部,最后歹徒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王听到这一消息害怕极了,赶紧找律师咨询自己是否要承担责任。
律师告诉小王,他属于正当防卫,在遭遇抢劫时享有无限防卫权,不需要对歹徒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问题:
本案例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
答案:
本案例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
法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
通过这种作用,法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实训题
小李和小张是一对好朋友,最近发生了一些事情,使得他们的关系有些变化。
一件是一天中午,小王因要给班级写板报没有时间去食堂,就让小李帮他打饭,小李一时大意忘记了,小王很不高兴。
另一件事是,小王不小心把小李的手机摔坏了,小李也很生气。
问题:
结合这两个小事例分析生活中哪些事情受法的调整,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哪些规则在规范人们的行为,这些规范有什么不同。
答案: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但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要由法律来规范,只有统治阶级认为需要用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才会制定相应的法律。
除了法律,还有道德、宗教教义、政策等其他规则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这些规则的主要区别在于是由谁制定或如何产生的,适用范围大小,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等。
第2章民法基础知识
案例题
李军是某单位后勤处的负责人。
2006年9月,其亲戚家的一头牛得了一种传染病,且使其它15头牛全部被传染,李军利便用职权之便以该单位食堂的名义买下其亲戚家中16头病牛,随后又找人将该16头病牛全部杀掉,并把牛皮送其亲戚,牛肉运回本单位食堂,其亲戚送给他1000元作为酬谢。
由于牛肉感染病毒,本单位职工食用后发生9人中毒,食堂只好将剩余的牛肉倒掉,造成经济损失20000余元。
有人将此事向单位反映后,单位责令李军追回牛肉款。
李军表示,牛肉是其亲戚的,他是代理单位购买牛肉,发生损失应当由单位负责,与其个人没有关系。
其所在单位遂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军及其亲戚归还牛肉款。
问题:
李军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案:
李军的代理行为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李军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是代理该单位的行为,但本质上是一种无效的代理行为,应与其亲戚对该单位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实训题
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
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事夏某。
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问题:
根据本案案情,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结合身边发生的事情说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
答案:
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事夏某的行为有效,因刘某已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且其从事该行为时精神正常。
刘某后来因患严重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影响之前的行为效力。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行为效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有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4章担保法
3.问答题
(1)什么是担保,担保的特征有哪些?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具体来说,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
担保的特征有:
从属性、自愿性、补充性。
(2)保证人的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下列主体在保证方式中受到一定限制: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哪些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竟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即在一般保证中,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保证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处于第二顺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或不完全承担责任时,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抵押权应如何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
(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抵押与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
①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
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
②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
③抵押合同的生效。
是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动产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
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6)留置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分析与应用
案例题
运输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答:
运输公司债权的发生和其所留置的动产没有牵连关系,因而不能行使留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所占动产”。
按照实践中的做法和理论上的一般观点,“债权与所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是指债权、债务及债权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均基于同一个合同而发生。
在本案中,2007年1月,原告又要求被告运输货物,是在2004年6月运输合同之外另一个单独的运输合同,而不能把该合同视为2004年6月合同的继续。
被告债权的发生是基于2004年6月和原告所订立的运输合同,而被告对原告动产的占有,是基于2007年1月的运输合同,因此被告债权的发生和其所留置的动产间没有牵连关系,被告不能对该批货物行使留置权。
第7章公司法
案例题:
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因为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开香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并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券的票面记载为:
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开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题:
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答:
《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案缺少以下条件:
第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县政府无权批准发行债券。
第二,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开香公司没有实施上述行为。
第三,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开香公司没有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四,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本案中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价值150万元的债券没有偿还期限和方式。
实训题
我国《公司法》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对股东会的议事内容、临时股东会召开和议程,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等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
请你就相关的立法对某公司的股东会议的议程和内容进行评价。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5年5月1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董事长李某在2005年5月10日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
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一是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二是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90名股东。
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
表决结果,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
(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
程序有什么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如果在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在2个月内也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法定条件。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20日前发出违反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
同时股东会不让小股东参加,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还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两名监事的事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
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
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
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通过,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股东的知情权和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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