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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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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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培训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培训
篇一:
赵家乡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培训计划
赵家乡20XX年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培训计划
一、培训目的
为推进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让计生干部懂法、守法、用法,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协调发展,近期,赵家乡将对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计生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为全面促进我区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培训对象及人数
在人口计生系统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法律知识
1、“一法三规两条例”。
“一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三规”:
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
“两条例”:
即《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2、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
(1)、生育节育政策;
(2)、技术服务政策;(3)奖励优惠政策。
(二)执法技能和法制工作技能
1、依据适用、执法程序、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案卷规范等行政执法实践技能;
2、其他涉及行政执法的技能。
四、培训方式
集中授课
五、时间、地点安排
20XX年3月21日至20XX年3月27日,乡政府四楼会议室。
赵家乡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培训提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
是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
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强制力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
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民依法规范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它包含三层含义:
(1)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可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越权无效。
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否则无效。
(3)失职违法。
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不得放弃,也不得随意变通,否则就是失职
或不作为。
2、程序优先原则
法律、发挥、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违背。
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包括执法文书的不规范,与违反法律实体内容的行为一样都是错误和无效的。
3、公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指对任何人,不论其地位、身份高低都必须平等适用法律;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从执法中获取利益好处。
公开是指政务信息、行政活动过程、行政决定必须公开,让公众了解,从而接受监督。
未经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对公民、法人产生效力。
4、权利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可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并要求解决。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一旦确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此外,还可以通过申诉、信访、新闻舆论、行政监察、人大监督等渠道反映意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一法三规两条例”
通常,我们把现行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法律
法规称之为“一法三规一条例”。
“一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
是省制定条例的依据。
【20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三规”:
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
“两条例”:
即《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经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XX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以第64号公告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
2、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
(一)生育节育政策。
【①我国现行生育节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
篇二: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
是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
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
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强制力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
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民依法规范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它包含三层含义:
(1)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可为。
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2)越权无效。
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否则无效。
(3)失职违法。
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不得放弃,也不得随意变通,否则就是失职或不作为。
2、程序优先原则
法律、发挥、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违背。
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包括执法文书的不规范,与违反法律实体内容的行为一样都是错误和无效的。
3、公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指对任何人,不论其地位、身份高低都必须平等适用
法律;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从执法中获取利益好处。
公开是指政务信息、行政活动过程、行政决定必须公开,让公众了解,从而接受监督。
未经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对公民、法人产生效力。
4、权利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可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并要求解决。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一旦确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此外,还可以通过申诉、信访、新闻舆论、行政监察、人大监督等渠道反映意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一法三规两条例”
通常,我们把现行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称之为“一法三规一条例”。
“一法”: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
是省制定条例的依据。
【20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
“三规”:
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
“两条例”:
即《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
【《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
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XX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以第64号公告发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
2、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
(一)生育节育政策。
【①我国现行生育节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②河南省对生育节育政策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
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
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
(二)技术服务政策
(三)奖励优惠政策
(四)限制处罚政策。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处罚政策主要有: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
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四十七条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
四、20XX年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
1、继续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五进”活动。
(即:
“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一是继续抓紧抓好“一学三讲五进”活动这个载体,调动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全面开展学习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活动,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培训,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是教育广大计生干部树立法律之上意识,自觉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中依法行政。
三是倡导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严禁以言代法、法外施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追究责任。
2、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治理”活动。
(即:
以清查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集中对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惩处,进一步优化生育环境,稳定低生育水平。
对清理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严格按《条例》足额征收;该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积极协同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
逐步建立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党员干部生育情况档案,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3、强力推行依法行政网上办案。
网上办案主要是在全省启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软件。
该软件根据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两个重点工作环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制成统一的电子文档模板,实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网上审批和办理。
有五个特点:
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可实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连申请、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等程序的网上审批,有效地严格规定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二是规范了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等采用规范用语,避免了执法人员询问时相关内容的遗漏,
篇三: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
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四)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规章、具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作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
(六)(: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培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
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不按规定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答复。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检讨,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4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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