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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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篇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控股、参股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信息。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嫉掌握业务技能,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合规操作;对已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不得从事违规揽存、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依法保护客户权益和客户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如实详细提示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切实保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
从业人员应当执行首问负责制,诚待客户,语言文明,举止大方,提供优质服务。
从业人员不得因国籍、地区、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情况或其他因素等差异而歧视客户。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资本市场产品;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或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
从业人员在社会文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
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
(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本指引的责任。
(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
第十五条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本指引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行业)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勃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土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佑,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本指引和本单位员工职业行为规范以适当形式告知社会,接受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纳入任职资格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银行业协会、信托业协会及财务公司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黔起生效。
(银监发[2009]12号)同时废止。
篇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学习心得1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学习心得
最近我行对我们全体员工进行了的测试。
参加工作之后进入农行成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在这年里,我遵守中的条款,我也知道这次支行组织测试的对我们普通员工意义非常重大。
它是员工从业履
职的基本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这对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利益冲突,进一
步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员工良好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信用社良好的社会
形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这次测试,我认为认真执行,是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提高员工从业
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准的需要;积极贯彻,不仅有
利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质,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培育健康和谐的企
业文化,树立和保持农行良好的形象,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次颁布的定位准确,概念清楚,明确了员
工职业行为的底线和界限,是我们农行从业履职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
求。
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全行员工的整体素
质,树立和保持信用社良好的形象,构建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
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员工职业操守教育是农行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防范风险案
件的迫切要求。
农行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一支具备良好职业操守的员工队
伍,迎接激烈的市场竞争更需要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如果我们工作
态度好,服务质量高,依法合规,遵章守纪;廉洁从业,优质服务,公
平竞争;以人为本,我们就会赢得广大顾客的信任和支持,促进各项业
务的发展。
通过学习倡导了爱岗敬业、客户至上的工作态度,明确自
己职业行为的底线和界限,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该做
什么,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自觉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形
成以恪守职业操守为荣,违背职业操守为耻的企业文化,形成防范道德
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长效机制,推动农行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职业操守建设必须搞好四个结合,一是把加强职业操守教育
与法规法纪教育、合规文化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典型案例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倡导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
促使员工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调整,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素
养,要坚持从业,履职基本标准,严格规范员工职业行为。
二是把职业
操守教育与风险内控管理结合起来,贯穿到业务经营各个环节中,要站
在风险控制的高度去看待,职业操守建设控制风险不但要治标,更要治
本,从而强化对员工职业道德教育,使员工真正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取向,
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三是把职业操守教育同培育员工对我行的忠诚度
结合起来,贯穿到员工职业生涯的全过程,要从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自
豪感处着眼,通过教育使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认识到只要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在我们这个大家庭里是有充分保证的,
从而增强员工爱岗敬业精神和对农行事业的忠诚度。
四是要把职业操守
教育同学习先进典型人物的模范事迹结合起来,使广大员工领悟到先进
人物,人格魅力正源自“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人生真谛,弘扬”干一行,
爱一行专一行”的高尚品质,把“奉献在岗位”作为工作准则和座右铭
三、调动广大员工参与职业操守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员工队伍的整
体素质和农行的良好形象,全行员工都要认真学习,
自觉遵守为农行股改发展做出新贡献,争做一名合格
的农行员工。
张宇
篇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编者按: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中国银监会于二○○九年初向全国各银监局和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了。
是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一个标杆。
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银行业队伍建设,多次强调要建设一支能适应现代银行业发展需要的从业人员队伍。
根据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认真抓好职业行为准则的落实”的指示精神和银监部门的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内部宣传平台,对的主要内容、落实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为此现将全文刊载,供大家学习。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
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价,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
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
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
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
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
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尊重隐私,
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
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
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四条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
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
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遵守本指引的责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守。
第十五条本指引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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