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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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规则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的管理工作,入网认定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受科技司委托,承担广播电视器材入网认定受理工作。
第三条受理中心承担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的咨询,申请材料的接收、审核、上报,以及申请和审批材料的存档管理等工作。
受理中心设在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技术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申请、受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入网认定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申请入网认定应向受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
(格式见附件1)
(二)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三)产品技术资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受理中心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受理中心在出具受理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上报科技司。
第九条受理中心收到科技司颁发的入网认定证书或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受理中心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做出回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核时限。
确需延长时限的要按程序报批,并向申请人做出解释。
第十一条受理中心要编制受理工作服务指南,列明受理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核时限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事例,做到具体详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修订。
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服务。
第十二条受理中心要制定审核工作细则,对承担的受理工作逐项细化、明确审核环节、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
第十三条受理中心要加快实现网上受理、审核、查询、投诉等。
第十四条受理中心要保障申请人知情权,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受理全程咨询服务。
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及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
第十五条受理中心应设置和配备与受理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作岗位和专业人员,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
第十六条受理中心审核人员要遵守入网认定审核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核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核门槛。
第十七条对违反入网认定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电影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受理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制
注意事项
1、凡遵守广播电视行业有关管理规定的国内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用中文如实打印填写,不得涂改;
3、本申请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申请单位盖章无效;
4、本申请书中所列内容如发生变更,申请单位应及时上报;
5、申请企业取得入网认定证书以后,须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认定时的水平,并随时接受审批单位的检查;
6、需一次申请多个产品的,可将第二部分复印分别填写各产品信息;
7、电影产品参照本申请书填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企业成立时间:
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号:
商标注册登记号或受理号:
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
被委托生产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被委托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电话:
被委托生产企业联系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传真:
手机:
被委托生产企业成立时间:
被委托生产企业法人证书编号:
被委托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号: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名称: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有效证照号: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地址:
邮政编码: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法定代表人姓名:
电话: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代表处)联系人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研究开发情况(200-500字):
简要介绍被委托生产企业基本情况(200-500字):
二、产品信息产品序号
1、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产地:
原认定产品型号:
原入网认定证书编号:
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名称、编号:
企业标准备案单位:
目前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备案的检测机构有以下七家,请标明对申请入网认定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检测机构。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检测中心□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规划院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
5、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设备检测中心□
6、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三所)□
7、国家信息传输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主要部件和配件的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部件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注:
如果一次申请多个产品,请复印本页并填写。
产品序号
3、主要的生产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4、主要的测试设备名称、型号及生产厂家(包括被委托方)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注:
如果一次申请多个产品,请复印本页并填写。
三、企业声明及签字盖章
本表所填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申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报送材料清单
(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三)产品技术资料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六)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受理中心
联系电话:
(010)86091469、86091738、86098015
传真:
(010)86098015
邮箱:
rwrdsl@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2条5号北京真武饭店229房间
邮政编码:
100045
附件2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材料要求
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申请书
入网认定申请书应使用中文填写,企业法人签章处应有企业法人亲笔签字。
二、质量管理体系材料
申请企业应提供现行有效的、与所生产产品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手册、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场所布局图或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国外企业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请企业所申请入网认定的产品属于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提供委托生产协议、售后服务条款文件及被委托生产企业的现行有效的、与所生产产品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手册、技术文件、工艺文件、生产场所布局图或其他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三、产品技术资料
产品技术资料包括产品技术说明书、功能介绍、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及设备外观照片等;对于软件产品,还应提交相应产品的知识产权声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企业需提供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国外企业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应提供代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企业所申请入网认定的产品属于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提供被委托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产品明细应涵盖该产品。
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包括: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蓄电池、地面数字电视发射设备、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设备等。
六、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关产品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企业不一致的,应提供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协议或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授权使用备案通知书。
尚未取得正式商标注册证书的,不得将商标授权他人使用。
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应包含所申请入网产品。
七、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均需要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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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广播电视 设备 器材 入网 认定 受理 工作 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