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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学分制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具有激励学生学习积极性和竞争活力、符合培养学生规律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院逐步推行学分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学分绩点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以取得最低总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根据学院现有条件,拟试行学年绩点学分制,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实行完全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包括学时学分和素质学分,可累计学时数的,以修满16学时按1学分计;不能累计学时数的根据《素质学分计算标准及评价表》,将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实际表现逐项进行量化考核,给每个学生以定量的评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条学年学分制以学年制为基础,以选课制为核心。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专业人培养目标,确定每学年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的课程及学分,同时规定每学年应修满的学分,学生在学制年限允许的范围内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即可毕业。
第四条绩点学分制是在学分制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能用以显示学生每门课程的学习成绩的质量,以及学年和毕业总成绩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其计算公式为:
学分绩点=学分×绩点。
学生在学制年限允许的范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五条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按专业及学生来源制订,培养计划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是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学的公共基础必修课程、专业核心必修课程、实践活动等,必修课学分都必须获得才能够毕业。
专业必修课指体现本专业特点及专业宽口径的主要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技能课(包括教学实习和综合实习)。
公共必修课指根据国家教育部要求,学校教学计划所规定设置的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政课”、大学语文(应用语文)、高等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文化基础、创就业指导、大学体育、军事理论等。
2.选修课是学生可有选择地学习的课程,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种。
专业选修课是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限定选择范围(如专业方向)和必须达到的学分要求所选修的课程。
某一专业方向一经选定,其专业选修课必须修学。
公共选修课是学院按专业大类面向学生开设的人文类、艺术类和体育类的课程。
学生在选修全院性公共选修课时,必须按照选课限选要求选课,否则该课程学分无效。
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中,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第六条公共选修课程设置,由教师提出申请或由各教学单位推荐,由基础教学与文化艺术部审核教师资质及课程是否符合设置条件,通过审核的课程由基础教学与文化艺术部统一安排面向全院或部分专业学生开放选课。
第七条学院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每学年开放一次选课,学生在所在院系的指导下,按照选课限选条件进行选课,每个学生每学年应选修够规定学分公共选修课程。
第一学年4学分,第二学年8学分。
第三章学时学分的计算与获得
第八条 学时学分计算方法
1.可累积学时的理论为主课程的学分:
每16个课时计1学分。
课程学分的最小计量单元为0.5学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方法取舍。
课时数
除以16结果
学分值
52
52÷16=3.25
3.0
62
62÷16=3.875
4.0
54
54÷16=3.375
3.5
58
58÷16=3.63
3.5
2.实践为主课程(一周及以上的集中实践活动:
大型实验课、实训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学分:
每周计2学分。
3.体育选项课为公共选修课,按照实际开课学时核算学分。
第九条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应确定每学期和毕业时学生最低限度学时学分:
1.学期学时学分:
各专业每学期学生修学的课程不应低于36学分(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第六学期除外)。
2.毕业学时学分:
必修课学分应占毕业学分的80%左右,选修课占20%左右。
三年制专业毕业学时学分应达到180-200学分。
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应占毕业学分的比例分别为14%(27学分)和6%(12学分)左右。
各专业可在此学分幅度内确定学生毕业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比例。
第十条学分的获得。
凡计算学时学分的必修课、选修课,学生必须参加正常学习,并经考核合格才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互认。
学生转学、转专业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生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转入我院后可承认其在转出学校所修得的相关课程的学分。
对从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转入我院的学生,其所通过的相关课程可将成绩转换为相应的学分。
对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原取得的和现学专业相关的课程学分仍有效。
上述学生,若原取得的课程学分大于现学专业相关课程的学分时,按现学专业的相关课程学分记载;若原取得的课程学分小于现学专业相关课程的学分时,则应通过补课或修学其它课程补足。
第四章素质学分的计算与获得
第十二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以学生本人总结自评、班委会评分、班主任审核、院系审查、教务处与学生处审批为基本的工作程序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素质学分实行累计计分,就读期间修满38学分为合格,50学分以上为优秀。
素质学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素质教育学分计算标准及评价表》。
学生素质学分评价工作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基础教学与文化艺术部、各院系必须明确职责,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实事求是地记载每个学生各方面的情况。
第十三条学生素质学分评价结果作为毕业生出口认证、“奖学金”发放、“助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优秀团员”评选、“入党积极分子”评选、“优秀团干部”评选以及学生就业岗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绩点评价
第十四条课程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办法由课程标准规定。
考试课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学生学习过程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在综合成绩中占比为40%,考查课程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主要由学习过程考核评定,所有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优取95分,良取85分,中取75分,及格取65分,不及格取45分”计算成绩。
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不及格则无学分;补考及格或重修合格后可取得学分,但课程绩点为零。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提前向教务处递交缓考申请书。
缓考的学生可在教务处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参加补考,如考试不及格,则需要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采用课程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学生课程的学习质量。
绩点与成绩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表
等级
考核成绩
绩点
A
90—100分(含90分)
A、优、95分
4.0
B
80—90分(含80分)
B、良、85分
3.0
C
70—80分(含70分)
C、中、75分
2.0
D
60—70分(含60分)
D、及格、65分
1.0
E
60分以下
F、不及格、45分
0
第十六条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学分绩点,均应填写在学生学期成绩登记册中。
第十七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期或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结束以及修业期满应进行结算;作为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申请修学辅修课程、能否毕业、提前毕业、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实施绩点学分制的专业要求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4才能允许毕业。
社会实践、劳动、军训、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学生素质学分不用于学期或修业期满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选课管理
第十八条选课原则
1.合理安排原则。
每学期学生选择课程的程序依次是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在安排课程时,为避免所选修课程之间在上课时间上的冲突。
课程安排部门应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段安排相应性质课程。
2.自主选课原则。
学生修学课程门数和顺序必须以人才培养计划为依据。
在班主任的指导下,学生可通过选择专业方向模块课程确定专业方向,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需要,自主选择各学期修学的公共选修课程和任课教师。
3.柔性管理原则。
恰当安排学习负荷,每学期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总学分以36至40学分为宜。
一般学生每学年必须按照规定修读完规定公共选修课学时学分。
学期已修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0者,在选择下学期修读课程时,允许在选满36学分课程的基础上增选2至4学分的专业必修课程。
三年制专科学生,最多允许在5年内完成学业。
5年内仍然未完成毕业学分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该生发放肄业证书。
第十九条学生已修学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1.学生以前修学过同名课程已获得学分,或修学过的课程教学要求相当于(或高于)拟修学课程的,可提交考核成绩证明;或已获得与某门课程相关的省级以上奖励或证书,经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该课程,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
课程的学分绩点按良好计算。
2.学生参加课外创新实践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并将成果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设计报告(论文)撰写工作且通过答辩的,可免修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条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实训实习课、顶岗实习课、军事教育课等课程不得免修。
第二十一条专业系推选教学和业务能力强、师德好的教师组成导师小组,全面指导学生选课及选课后的自主学习。
第二十二条选课程序
1.每学年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公共选修课开放选课。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4周前基础教学与文化艺术部根据学生情况制定好本学年公共选修课教学计划并安排好教学地点和任课教师,第6周开始选本学年的公共选修课。
新生第一学年开设大学体育必修课,从第二学年开始开设体育公共选修课。
2.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通过教务系统进行查询)并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先选先得的原则进行选课,在第7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选课申请,学生有一周试听时间,在一周内可通过院系向基础教学与文化艺术部提交换课申请。
第8周教务处向基础教学与文化艺术部下发选课名单,且原则上本学年内选课名单不得更改,同时教师不能任意调整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调换教学任务,若有特殊情况,按照调课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选修课程的管理
1.公共选修课由基础教学与文化艺术部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周三、四下午。
2.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开课要求和必修课要求相同(有课程标准、教材或讲义、授课计划、教学设计方案或教案、测验试题试卷、成绩表等)。
3.教材组织供应。
选修课程教材订购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在选课结果公布并确定后,开课系部应提前一个月将教材订购计划报教务处,并由开课系部直接收取学生的现金书款交财务处,由教务处组织教材,选修课教材到货后,教材及时发至上课学生。
4.选修课教学实施过程管理主要由授课教师系部负责。
教务处负责下发课程学生名册和成绩单表式到相关系部,授课教师根据学生名册对学生进行考勤和考核、记载成绩。
5.专业选修课考核由系负责,公共选修课的考核由基础教学与文化艺术部安排。
考核后,授课教师负责将学生成绩登统到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书面成绩单经教师本人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开课系部备案备查。
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6.凡有学籍异动(留降级、休学后复学、转专业)的学生,学籍异动后一周内由管理系部向教务处提交学籍异动课程变更申请。
专业选修课在系办公室补选。
若所选课程已完成总学时的1/3,不予补选。
第二十四条 课程补考、重修
1.补考
对期末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的学生,可在教务处统一安排下参加补考。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的学生不得安排补考。
2.重修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要重修:
(1)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2)经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3)故意旷考的课程,即不经过事先申请同意,自行决定不参加统一安排考核的课程;
(4)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课时或迟交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的1/3或缺实验达到1/3或严重破坏课堂纪律者,不安排正常考试,必须重修;
(5)考试(考核)作弊的考试(考查)课程。
(6)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实训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课程,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重修原则上跟开有相同课程的其他班级一起学习,若学生听重修课的时间与听其它课程有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院(系)主任批准,可减少听课课时或免听,但须交2/3以上的作业,否则不准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参加重修课程学习的学生可以随所在教学班级的学生一起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课程成绩以卷面考试成绩计,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一门课可以重修多次,按照物价部门规定不收取重修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高专学生。
从2017级开始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素质学分计算标准及评价表
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学分值
评定依据
评分
风纪操行
班级操行风纪量化考核内容及要求
24
以班级操行风纪量化考核赋分。
第-至二学年每学年10学分,第三学年4分,由班主任评定
入学教育
完成入学教育内容
1
由班主任评定
军事与国防教育
完成军事与国防教育
4
由军训教官及军训负责部门根据表现评定
知识与素质拓展
党课
以参与学时数折算
每16节1学分
以党课考勤记录为依据
社团课
以参与学时数折算
每16节1学分
以社团课考勤、考核为依据
社会实践
以参加周数折算
每周2学分
提供社会实践活动证明材料
学术
科技
与
创新
创业
技能
竞赛类
国家级奖
一等奖
8
以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含专业技能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比赛获奖、全国电子商务竞赛、音体美专业竞赛等)。
不同奖项可以累加计算,音、体、美专业等同。
二等奖
6
三等奖
4
优秀奖
3
省部级奖
一等奖
6
二等奖
5
三等奖
4
优秀奖
2
学校奖
一等奖
4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优秀奖
1
系部奖
一等奖
2
以院系文件为主
二等奖
1
以院系文件为主
三等奖
0.5
以院系文件为主
奖励
学分
取得本专业一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
提供相关证书
取得本专业一种中级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证书)
2
提供相关证书
报名专接本考试并参加学院或系部培训班上满2/3课时。
4
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取得英语应用能力B级证书
1
提供相关证书
取得计算机一级等级证书
2
提供相关证书
论文、作品编著类
发表文章
第一作者
0.5
《洋河教育》发表文章或作品,每学期最多1学分
创新
创业类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技术、外观设计
2
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书
创业实践
参加就业培训
2
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
参与创业
1
提供相关创业证明
文娱
艺术
与
体育
运动
文体比赛
国家级
一等奖(金牌)
6
提供有关证明
二等奖(银牌)
5
提供有关证明
三等奖(铜牌)
4
提供有关证明
省级
一等奖(金牌)
5
提供有关证明
二等奖(银牌)
4
提供有关证明
三等奖(铜牌)
3
提供有关证明
地市级
一等奖(金牌)
4
提供有关证明
二等奖(银牌)
3
提供有关证明
三等奖(铜牌)
2
提供有关证明
校级
一等奖(金牌)
3
提供有关证明
二等奖(银牌)
2
提供相关组织证明
三等奖(铜牌)
1
提供相关组织证明
院系级
一等奖(金牌)
2
提供相关组织证明
二等奖(银牌)
1
提供相关组织证明
三等奖(铜牌)
0.5
提供相关组织证明
社团
活动
与
社会
工作
社会工作
担任学院学生干部且考核合格
2
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担任各系部学生干部且考核合格
1.5
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担任班级学生干部且考核合格
1
管理部门提供证明
社团活动
社团成员
一学年内参加社团活动不少于60学时
1
由社团出具合格证明
社团
负责人
一学年社团各项工作考核合格
2
由社团管理部门出具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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