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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物业服务合同模板
安置房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2016年1月
安置房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安置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安置房
物业类型:
住宅
座落位置:
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1。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物业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根据《安置房管理规约》履行本合同中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和质量
第三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电梯井道、架空层等。
第四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水泵、水箱、电线等。
第五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垃圾转运设施、共用健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六条 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七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第九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第十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
第十一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第十二条 根据甲方、业主的委托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业主和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 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安置房管理规约》的行为,乙方应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调解、制止、起诉等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其它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1、;
2、;
第十六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根据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DB510100/T073-2011)和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成房发〔2012〕107号)的有关规定,达到约定的三级物业服务标准(见附件2:
《住宅物业三级服务标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年。
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采取包干制的形式,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从甲方通知乙方入驻服务之日起计收。
2、本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住宅由甲方按业主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住宅产权面积为:
平方米。
商业由甲方按业主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向乙方支付;商业产权面积为:
平方米。
3、甲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甲方、业主负连带责任。
甲方、业主与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甲方、业主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4、本物业物业服务费每支付一次,每次费用支付时间为下一个前15日。
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同意:
1)、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调整的;
2)、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等级变动的;
3)、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调整的;
4)、其它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第十九条 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所有车位管理服务费。
甲方、车位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甲方、车位所有权人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1、露天车位管理服务费:
人民币元/月/个;
2、车库车位管理服务费:
人民币元/月/个;
第二十条 乙方受甲方、业主、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其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经甲方同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本物业当年度需用维修专项资金移交给乙方代管的,乙方应当定期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专项资金帐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十日内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备案。
第二十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业主、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使用人自行办理。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代表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甲方应与全体业主、使用人书面约定:
严格遵守《大源双河四期安置房管理规约》的规定,共同做好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自觉维护共同利益;
3、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
4、审定乙方拟定提交的物业管理方案;
5、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7、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8、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办公、库房、住宿、服务接待中心、操作间、以及其它行政后勤类用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开办费用,如物业管理用房装修费用、物业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等,此费用可另行约定;
9、甲乙双方应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同时,甲乙双方应依法履行相关备案及书面告知业主的义务。
甲方对于确认后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问题应及时通知开发建设单位整改。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业主信息;
5).实测面积报告,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物业服务必需的及相关法规约定的其它资料。
10、监督、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及完成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11、甲方负责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管理、筹集、使用;
12、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3、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政府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和使用人违反《安置房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8、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这些计划和报告。
9、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相邻业主协商同意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由甲方提供的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11、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的变更情况;
12、接受甲方、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六章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二十七条乙方为保证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指定帐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二十八条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由甲方保管,不计利息。
如果乙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务,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乙方应于十五日内补足已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乙方履约行为良好并经甲方确认,在办理完甲方认为必要的移交手续后十五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年度物业服务费的10%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对超过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赔。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八章免责条款
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业主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但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乙方不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采用合理方式告知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六条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它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因非乙方责任而出现需要维修的项目,但相关业主或使用人不配合而造成的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业主、使用人改善自用部分,使用共用部分时,乙方已提出合理的建议或已尽可能阻止业主、使用人的危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而业主、使用人未采纳建议或未接受阻止,导致损害后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四十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人法院起诉方式解决: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将本物业的《大源双河四期安置房管理规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将《大源双河四期安置房管理规约》与本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本合同期满15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
1、安置房物业构成明细
2、《住宅物业三级服务标准》
3、《安置房管理规约》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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