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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版商品编码红宝书
使用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新版《税则》”)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与我国加入WTO以来每年一次的常规调整不同,今年的新版《税则》在多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
2007年版的《税则》共修订了商品子目354组,其中农产品41组,化工产品75组,纸品13组,纺织品46组,贱金属产品20组,机器设备57组,以及其他方面102组。
共有1600个本国8位税号发生变化,占全部8位税号的20%以上,是近十年来我国进出口税则变化最大的一次。
本书的编写,主要针对今年《税则》的重大变化,对新增部分进行了着重练习和解析。
商品归类做为外贸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无论是报关员考试还是外贸报关工作中,都会涉及。
报关员资格考试中,商品归类部分共40分,占考试总分的20%。
从历年考试成绩来看,这部分普遍得分较低。
这主要是因为考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里,没有对商品归类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并未进行较系统的归纳总结。
在本书中,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帮助考生逐步掌握商品归类的方法和规律。
同时,我们根据多年实际工作经验和培训经验,总结出一套较为实用的答题技巧。
掌握这些技巧,即可更准确地对商品进行归类,提高答题正确率。
在此基础上熟练运用可明显提高解题速度。
日常练习中,考生往往仅关注题目答案而对于解题的过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为此,我们专门准备了习题部分,所有习题均与考试形式完全相同,每二十道题为一组,这样使得在日常练习之外,可进行模拟自测,为考试合理分配答题时间做好充分准备。
每道题均配有详尽的解析,帮助考生理顺解题思路,以便举一反三。
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商品归类部分考题除了对传统考点和注释的运用进行考察,我们预测更会着重考察《税则》新增变化部分。
望考生朋友抓住重点,有的放矢进行准备。
归类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坚持不懈的练习和商品知识的积累,在考试中即可获得较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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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编写过程,得到了北京关区的孙梦拙、王硕、陈婷婷,济南关区的李清,深圳关区的刘巧等各位老师的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编者水平有限,差错在所难免,望广大考生朋友和外贸同仁给予批评指正。
为此我们专门开通了本书的勘误和归类交流练习专题网站。
如在报关员资格考试中有学习疑问,欢迎大家参与讨论,我们将尽力给予解答,网址
编者
目录
第一章基础篇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介绍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介绍
第二篇技巧篇
一、正确运用子目数级查找编码
二、找出不同排列规律
三、掌握必要的商品知识
四、熟悉各章注释,准确运用注释
五、注意条文中标点符号所代表的意义
六、其他应掌握的技巧
第三篇应试篇
一、渐进复习、掌握节奏
二、记忆章号、熟悉注释
三、寻找规律,抓住重点
四、控制时间、沉着应试
第四篇实战篇
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食品(第1章至第24章)
二、矿产品及其制品、陶瓷、玻璃及其制品(第25~27章、第68~70章)
三、化工产品(第28~38章)
四、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第39章、40章)
五、纺织制品(第50~63章)
六、金属及其制品(第71~83章)
七、机械电器产品及仪器仪表(第84章、85章、90章)
八、其他归类重点提示
第五篇训练篇
一、四十套实战练习题
二、历年报关员考试试题
三、四十套实战练习题答案及解析
四、历年报关员考试试题及解析
第一篇基础篇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介绍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又称“HS”(TheHarmonizedCommod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的简称)。
是指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
在现实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
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品目和子目,即代表各种各样商品名称及其规格的列目,2007年版HS的分布于21类、97章(其中77章是空章)中、为使各个品目和子目之间界限分明,不会发生交叉归类的情况,它在许多类、章下加有注释,有的注释是专门针对某个子目的,叫子目注释。
对于涉及到整个《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分类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将其单独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
总规则共有6条,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
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它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等。
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
第1至83章(第64章~66章除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而每章的前后顺序则是按照动、植、矿物质来先后排列。
如第1章~5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6章~14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50章和51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52章和53章是棉花、其他植物纺织纤维和纸纱线;第54章和55章为化学纤维。
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属性分类是因为其种类、成分或原料比较容易区分,同时也因为商品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构成商品本身的原材料。
第64章~66章和第84章~97章是按货物的用途或功能来分章的,如第64章是鞋、第65章是帽、第84章是机械设备、第85章是电气设备、第87章是汽车、第89章是船舶等。
这样分类的原因:
一是因为这些物品由各种材料或多种材料构成,难以将这些物品作为哪一种材料制成的物品来分类。
如鞋、帽,有可能是皮的,也可能是布的或塑料的,有些还可能由几种材料构成的。
例如运动鞋,其外底是橡胶的,鞋内底是泡沫塑料的,鞋面底是泡沫塑料的,鞋面是帆布的等。
二是因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该物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上。
如一台机器,其价值一般主要看生产这台机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看机器用了多少贱金属等。
从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植、矿物质顺序排列,而且更为明显的是原材料先于产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如在第44章内,品目4403是原木;4404至4408是经简单加工的木材;4409至4413是木的半制品;4414至4421是木的制成品。
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介绍
归类总规则是为保证每一个商品,甚至是层出不穷的新商品都能始终归入同一个品目或子目,避免商品归类的争议而制定的商品归类应遵循的原则。
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的部首,共有六条构成,它们是指导并保证商品归类统一的法律依据。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
归类总规则的使用顺序为规则一优先于规则二,规则二优先于规则三,我们必须顺序使用。
下面,我们逐一介绍这六条归类总规则:
规则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解释:
第一段“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要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归入编码表中的几千个子目之内并非易事,为便于查找编码,《协调制度》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并冠以标题。
由于现实中的商品种类繁多,通常情况下一类或一章标题很难准确地对本类、章商品加以概括,所以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类章中的商品并不是全部都符合标题中的描述。
例如:
第十五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并不归入该类,如铜钮扣归入第96章“杂项制品”;贱金属制的机械设备归入第84章“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如第22章的标题为“饮料、酒及醋”,但是通常被我们认为是饮料的瓶装蒸馏饮用水却不归入该章,而应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类似的例子还很多。
第二段“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这里有两层含义。
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是按品目名称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商品编码;第二,许多商品可直接按目录规定进行归类。
这里介绍一下类注、章注(简称“注释”)的作用。
注释的作用在于限定品目、类、章商品的准确范围,常用的方法有:
1、以定义形式来界定类、章或品目的商品范围及对某些商品的定义作出解释。
如第72章章注一(五)将不锈钢定义为:
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
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机械工程”手册中规定:
不锈钢含铬量不小于12%。
显然两者规定不相同,但作为《协调制度》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前者。
2、列举典型例子的方法。
例如第12章章注一列举了归入品目1207的主要包括油料作物的果实;再如25章章注四列举了归入品目2530的主要商品。
3、用详列具体商品名称来定义品目的商品范围。
如第30章章注四定义了编码3006的商品范围由十一方面的商品组成(详见编码第30章章注四)。
4、用排它条款列举若干不能归入某一类、章或编码的商品。
如第1章注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这样的例子在类注、章注中还有很多。
某些注释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注释方法。
例如,有的注释既作了定义,又列举了一系列商品包括在内,或列出除外的商品。
这样能使含义更加明确。
例如,第40章章注四,关于“合成橡胶”的定义。
第三段“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旨在明确品目条文及与其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
换言之,它们是在确定归类时应首先考虑的规定。
例如,第31章的注释规定该章某些编码仅包括某些货品,因此,这些编码就不能够根据规则二
(二)扩大为包括该章注释规定不包括的商品。
这里需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品目条文不明确,不论类注、章注有无规定,就按规则二归类,而必须是在品目条文、类注、章注都无其它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按规则二归类。
规则一应用举例:
例题一:
归入05119940
例题二:
故归入84131900
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
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
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解释:
规则二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实际上是扩大编码的商品范围,这里有二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品目所列商品包括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包括在内。
例如缺一个轮子的汽车,因其缺少的部件并不能影响产品本身的特征,故应按完整品归类。
第二层意思是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例如完整的一辆汽车和缺少的某些零部件的汽车,在归类时都按整汽车归。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编码品目有限,不可能将各种情况的商品一一列出。
下面解释一下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品:
是指某个商品还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却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
例如缺少一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并不因为缺少了一个轮胎而不叫做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
如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一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一个子目,一是难以列全,二是很烦琐且浪费目录资源。
2、未制成品:
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商品。
例如已具有钥匙形状的铜制钥匙坯片。
3、因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进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的货品。
例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此类成套散件只需简单组装即可成为完整成品。
规则二第一部分的意思归纳起来有两点:
第一扩大编码上列名商品的范围,即不仅包括该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而且还包括它的非完整品、非制成品及整机的拆散件;第二,该规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即未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机)的基本特征,拆散件必须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二的第一部分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的商品(第三十八章及以前的各章)。
规则二第二部分,有两层意思。
第一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也是对品目商品范围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商品的特征。
即混合或组合后的商品不存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以上品目的问题。
例如加糖的牛奶,还应按牛奶归类,添加了糖的牛奶并未改变牛奶的特性。
所以决不会产生是按糖归类还是按牛奶归类的疑问。
而添加了花椒粉的盐则改变了盐的特性,使之属性从盐改变为调味品。
规则二应用举例:
例题一(整机特征):
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84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有具体列名
查阅类章名称:
属于第84章物品
按规则二
(一)按整机归入84713000
例题二(未制成品):
按规则二
(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
查阅类、章名称,针织棉布属第52章,手套属第61章
按规则二
(一)归入61169200
查阅类
由一个靠背、一个支架、一个坐板组成的铝制椅子散件,组装即可使用
例题三(组合物):
章名称:
属于第94章的商品品品
按规则二
(二)应归入94017900
规则三当货品按规则二
(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
(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
(一)或
(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解释:
规则三第一部分,“不论是按规则二
(二)或其他任何原因归类,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
规则三有三条,可概括为:
1、具体列名;
2、基本特征;
3、从后归类。
这三条规定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
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
(二);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和三
(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
规则三
(一)讲的是当一个商品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哪个品目相对于商品表述更为具体,就归入哪个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每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要想制定几条规定来确定哪个列名更具体是困难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作如下理解:
1、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较为具体。
比如,紧身胸
衣是一种女内衣,有两个编码可归的,一个是6208女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紧身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62123000。
如两个税号属同一类商品,可根据它的功能(用途)进行深度比较,哪个功能(用途)更为接近,就应视为更具体。
2、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应用举例:
汽车用风挡刮雨器
查阅第16类、17类及84章、85章注释,并无具体规定
应选列明最明确的品目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
(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下面对规则三
(二)解释如下:
1、本款归类原则适用条件如下: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4)零售的成套货品。
此外,还必须注意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
(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
也只有在可适用本款规定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2、不同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确定商品的主要特征,可根据商品的外观形态、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购买目的、价值比例、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来确定。
3、本款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1)至少由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编码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2)为了适应某一项活动的特别需要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
应用举例:
由一块面饼、一个脱水蔬菜包、一个调味包组成的袋装方便面
应归入19023030
规则三(三)只能用于不能按规则三
(一)或三
(二)归类的货品。
它规定商品应归入同样值得考虑的品目中的顺序排列为最后的品目内。
但相互比较的编码或品目只能同级比较。
也就是说如果看起来一个商品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比较起来每个品目都同样具体,那么就按在商品编码表中位置靠后的那个品目进行归类。
应用举例:
按聚酰胺应归5514。
所以应从后归入55143010
规则四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品目。
规则解释:
这条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是指名称、功能、用途或结构上的相似。
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统一认识。
一般来说,这条规则不常使用,尤其在HS编码中,每个品目都下设有“其他”子目,不少章节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的品目”(例如编码8479、8543、9031等)来收容未考虑到的商品。
因此,规则四实际使用频率很低。
本条规则的使用方法如下:
从中选择一个最适合的品目
列出最相类似的商品的归类品目
待归商品
规则五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
(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解释:
规则五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品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
(一)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专门设计的,有些容器还制成所装物品的特殊形状。
2.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的使用期限与所盛装某一物品使用期限是相称的:
“在物品不使用期间,这些容器还起保护作用”。
3.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应归入相应的品目。
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
5.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即包装物本身无独立使用价值。
规则五
(一)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商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例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本身价值昂贵,远远超出茶叶的价格,并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此应按银制品归入税目71141100;又如装有糖果的成套装饰性瓷碗应按瓷碗归类而不是按糖果归类。
规则五
(二)实际上是对规则五
(一)规定的补充。
当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则五
(一)条件时,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某类货品的,则应与所装货品一同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例如,装有压缩液化气体的钢瓶应按钢铁制品和液化气分别归类。
由于HS编码列有五位数级、六位数级子目。
因此,有必要对五、六位数级子目的归类规则作出规定,规则六就是这样产生的。
规则六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除《协调制度》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规则解释:
1.以上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加以修改后,可适用于同一品目下的各级子目。
2.规则六中所称“同一数级”子目,是指同为五位数级或同为六位数级的子目。
据此,当按照规则三
(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项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来确定哪个五位数级子目所列名称更为具体或更为类似。
只有在确定了列名更为具体的五位数级子目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了六位数级子目时,才能根据有关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哪个子目。
3.“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
例如,第71章注释四
(二)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与第71章子目注释二所规定的“铂”的范围不相同。
因此,在解释子目号711011及711019的范围时,应采用子目注释二,而不应考虑该章注释四
(二)。
即类、章注释与子目注释的应用次序为:
子目注释——章注释——类注释。
4.某个五位数级子目下所有六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不得超出其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同样,某个四位数级税目下所有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总和也不得超出其所属的四位数级品目的商品范围。
总之,规则六表明,只有在货品归入适当的四位数级品目后,方可考虑将它归入合适的五位数级或六位数级子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优先考虑五位数级子目后再考虑六位数级子自的范围或子目注释。
此外,规则六注明只有属同一级别的子目才可作比较并进行归类选择,以决定哪个子目较为合适;比较方法为同级比较,层层比较。
应用举例:
因该两子目不是适合的税目
可涉及的品目:
9401和9402
金属制带软垫的理发用椅
同一4位数级下的子目,因此不能比较
所以应先看哪个4位品目更适合——9402
9402下比较应归94021010
9402列名更具体
第二篇技巧篇
一、正确运用子目数级查找编码
面对一本商品编码书,我们首先要能够看懂编码表中的每个符号所代表的含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利用商品编码表来找到相对应的编码。
《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号列,品目的号列不是简单的顺序号,而是以线性结构排列的,并有一定的含义。
在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中商品编码的数字有6位,而我国商品名称与编码表中的商品编码数字是8位,其中后两位是根据我国国情而增设的。
商品编码的品目号列用四位数编码来表示,前两位数表示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
如号列0104是绵羊、山羊,前两位数表示该品目在第一章,后两位数表示所列商品为第一章的第四个品目。
四位数号列再细分下去,用五位数码来表示的为一级子目,如0103改良种用的猪:
一级子目中又被进一步细分为六位数码来表示的为二级子目……各级子目所包括的商品总和等于其上一级子目的商品范围。
举例说明:
商品名:
海水品目:
2501税号:
25010030
25
01
0
0
3
0
海水
章
顺序号
一级
子目
二级
子目
三级
子目
四级
子目
子目条文
5位
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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