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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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
《国际公法》课程要点辅导
教材共14章,分成上下两部分。
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内容。
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
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国际法编纂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条约
2. 国际惯例
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 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5. 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 互不侵犯
3. 互不干涉内政
4. 平等互利
5. 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
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成为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通过本章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掌握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等重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主体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
国际法主体具有直接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国的国际关系参与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具备三个条件:
1.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3.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但它只是一种派生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4.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但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有争论。
第四章国家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要重点掌握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承认的性质、种类、方式与效果,继承的概念、种类和规则,国家责任、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则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
要求掌握的名词:
联邦和邦联、独立国和附属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承认、继承、国家继承、政府继承、恶债、国家责任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从国际法角度看,国家必须具有四个要素:
1. 定居的居民,
2. 确定的领土,
3. 一定的政权组织,
4. 主权。
关于国家的类型,按结构形式可为单一和复合国,复合国分为联邦和邦联;按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微型国家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四、国际法上继承。
五、国家责任。
下编分论
第五章领土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家领土、领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了解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及中国的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要求掌握的名词:
领土、领土主权、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内水、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先占、时效、割让、添附、征服、公民投票、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国家边界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性质。
国家领土的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这些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
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二、领土主权的含义。
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享有排它的领土管辖权。
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领土的变更。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四、南极和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海洋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同学们了解海洋法的概念、内容及其历史发展;掌握各海洋区域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了解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主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
海洋法、内海、港口、海湾、历史性海湾、海峡、领海、领海基线、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无害通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公海、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污染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海洋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研活动以及海洋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现已生效。
我国已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
根据《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向海一面的海域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
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
它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泊船处,低潮高地等。
领海与毗连区。
根据《公约》,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按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其主权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均称为领海。
沿海对领海享有主权。
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
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它的管辖权。
根据《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沿海国领海的区域。
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章的权力。
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邻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其他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查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
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
若其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若其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一般不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二、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三、中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按照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地自然延伸原则,东海海底的全部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应该属于中国。
涉及与其他国家划界的部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
四、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国家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它包括船舶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以及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等。
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
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别国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
五、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公约》确定“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据占为已有,应专门保留永远用于和平目的。
《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
国际海底管理局是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机构。
它以所有缔约国为成员,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组成,下设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主要机关。
六、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研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在不同海域防止非船舶造成的和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
《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科学研究的指导原则。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
十、海洋争端的解决。
《公约》为这些争端规定了一系列和平解决的程序。
其中包括调解和司法程序。
第七章空间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和有关空中劫持的规定,了解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与各国在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与规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
空间法、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空中劫持、或起诉或引渡原则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空间法的含义。
地球表面的上空分成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两部分,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适用的法律制度也不同。
调整空气空间国际航空活动的关系的法律为国际航空法,简称航空法;调整外层空间活动的关系的法律为外层空间法。
关于空气宽间和外层空间之间的界限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大多数国家主张以人造地球卫星运行的最低高度(约100—110公里)作为界限。
在地面100—110公里之上为外层空间。
二、航空法。
空气空间是地面国领土的构成部分,亦即该国的领空。
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
空气空间的法律制度由航空法规定。
航空法是由一系列国际条约组成的,国际条约是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当前最重要的航空条约是1944年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三、空中劫持。
空中劫持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严重的犯罪行为。
有关空中劫持的三个公约,即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久,对空中劫持的定义、罪犯的引渡、空中劫持罪行的管辖等问题作了规定。
对这种罪行,航空器登记国、罪犯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都可以行使管辖权。
空中劫持可以作为可引渡的罪行对罪犯提出引渡要求,如罪犯所在国不予以引渡,它应根据本国法律起诉,并加以严厉惩罚。
四、外层空间法。
根据有关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
任何国家不得对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提出主权要求。
外空和天体供一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其目的就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是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原则和规则还有,禁止在外层空间进行军事活动;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外层空间不据为已有;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发射国对发射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发射国对发射物体及其人员保持管辖和控制权;国际合作和互助等等。
在外空进行的其他活动,也引起了一些新的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卫星遥感地球的法律问题,卫星电视广播的法律问题,在外空使核源的法律的问题。
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籍及其取得与丧失、国籍的抵触与消除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重点掌握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和待遇的一般原则,正确理解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了解庇护和引渡的规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籍、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抵触、归化、外国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差别待遇、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庇护、域外庇护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
二、我国“国籍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0年公布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一部国籍法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这部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
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男女国籍平等,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本结合。
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民族传统的社会主义国籍法。
三、外国人的待遇问题。
对外国人的待遇,在在国际法上没有一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之间通常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给外国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差别待遇。
三、引渡和庇护。
四、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个公约关于基本人权的内容包括:
民族自决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九章国际组织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组织的概念、分类与特征,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发展趋势,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的主要机关特别是大会和安理会的职权及表决程序,掌握联合专门机构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点与作用。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组织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组织的一般含义。
二、联合国。
联合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着手建立的。
1945年旧金山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由一个序文和十九章组成,全文共111条。
宪章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和现代国际法非常重要的文献。
联合国的宗旨是:
维护国家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为实现上述宗旨,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循的主权平等、善意履行的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非法使作武力、集体协助、确使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不干涉内政等七项原则。
联合国的机构有六个:
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宪章对它们的组织、职权、活动程序分别作了规定。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
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
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的决定而成立的各种对某一特定业务部门有广泛国际责任的政府镜专门性国际组织。
四、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外交机关的体系、外交机关的建立,重点掌握使馆的职务、使馆和使馆各类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以及他们对驻在国的义务,掌握领事职务、领馆与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要有基本了解。
要求掌握的名词:
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外交机关、外交团、特别使团、外交特权与豁免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一般含义。
二、外交机关。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四、《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第十一章条约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什么是条约、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重点掌握关于条约的加入、生效、保留及解释等方面的规则,条约的效力及条约的遵守,了解条约的终止和停止实施的各种情况。
要求掌握的名词:
条约、草签、条约的保留、情势变迁、条约的无效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条约的含义。
二、条约的缔结。
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是:
谈判、签字、批准、交换批准书等。
三、条约的效力。
“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古老的原则,是指条约的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是违反。
四、条约的无效、终止暂停施行。
五、条约的修改与修正。
六、条约的解释。
第十二章国际经济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掌握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指导原则,了解国际经济贸易的一些法律制度以及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渊源。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原则。
《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国家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多项指导性原则。
其中主要原则为:
国家主公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的原则等等。
三、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制度。
三、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渠道和机关,它们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国际经济组织可分为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其他专业的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有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
区域性的国际组织重要的有欧洲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等。
还有其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第十三章国际争端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际争端的性质、分类,重点掌握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以及政治解决与司法解决的方法。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争端、还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和调解、仲裁、国际法院的裁判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争端及其性质和解决途径。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四、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
《联合协宪章》第1条规定:
“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2条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以及“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这是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制度的基础。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之一,联合国在会,对于解决国际争端具有广泛的职权。
《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章规定,通过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来解决地区性的争端。
第十四章战争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际法上关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了解战争的开始和结束及其法律后果,战争法规的基本内容,战时中立制度,战争犯罪的概念及责任。
要求掌握的名词:
战争、战争法、宣战、战争的结束与停战、投降、无条件投降战时中立、侵略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战争与战争法。
二、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三、战争法规的基本内容。
四、战时中立。
五、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罪犯的审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苏、美、英、法、中等国组成军事法庭,先后在纽仑堡和东京对德、日战争罪犯进行审判。
苏联在伯力、我国在沈阳和太原也先后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国际军事法院宪章和其判决对于战争法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联合国大会确认了国际军事法院宪章和判决中所包含的一些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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