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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好的特种设备法学习笔记
特种设备安全法学习笔记
前言:
本笔记为本人学习特设法的总结及思考,可能会有错误之处,如对其他任何条款有不同理解,请指出,对的,本人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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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基本方针:
预防特种设备事故,比条例的防止和减少表述更科学。
目的:
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就是安全监察:
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第二条:
生产包含五个方面: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
法涉及6个方面:
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
注意,检验和检测是两个概念。
特种设备种类:
锅炉、容器、气瓶、管道、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索道、游乐设施、场内车。
重点是实行目录管理。
第三条:
坚持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
第四条:
分类监管条款:
两个方面-监管部门、监管环节。
第六条:
政府作用:
领导、督促、协调、解决。
第七条:
两个制度:
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八条:
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国务院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在标准之前;
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作用、要求和目的共三项:
行业自律、提高管理水平、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的是:
主要负责人。
(可以理解为法定代表人)这里与TSGZ0004的表述是一致的。
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各类人员定义;注意,这里叫检测人员,非检验人员,后边会作出说明。
对上述人员两项:
安全教育、技能培训。
这两项不是一回事。
第十四条:
三类人员-管理、检测、作业,他们必须取得资格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同时,必须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与管理制度(两项)。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两项)。
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两项:
及时申报、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求:
1、原安全技术规范未做要求,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
向总局申报,由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技术评审,评审结构由总局批准,然后方可生产。
2、与安全技术规范不一致的,同上。
这里重点提出二个概念:
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规范;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设法》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制安改修用检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
安全性能: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分类实施。
要满足三方面要求:
人员、设备设施工作场所、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这里提到的是质量保证非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原条例无相关标准,对安全性能负责,再次提出安全性能的概念。
不得生产的有三方面:
不符合安全性能,不符合能效指标、明令淘汰。
明令淘汰有目录。
第二十条:
设计文件鉴定的有5项: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谁鉴定:
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这里提到的是检验。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需要型式试验验证的,是检验机构验证。
第二十一条:
出厂必须有的文件共四项: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这里有个前提: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显著位置设置的有:
1、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21条
2、使用登记标志:
33条
3、定期检验标志:
40条
4、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
43条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修理改造
1、上述单位必须有资质
2、同时必须有委托或者授权书。
3、单纯维保不需要授权
4、最后的校验和调试由制造单位负责
5、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的是制造单位
第二十三条:
告知条款
第二十四条:
移交条款,时间为验收后三十日内。
使用单位必须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到底有哪些,每类设备的规范当中都有提及。
第二十五条:
关于监督检验的条款,分两种,一种是制造的监督检验,一种是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
1、机电类的制造监督检验未做要求。
2、安装改造维修是过程的监督检验,从审核资料就开始了,详见各类设备的监督检验规范。
第二十六条:
召回制度
第二十七条:
销售单位的要求;销售单位应当建立两种制度:
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关于出租的规定。
以下六种特种设备不得出租:
1、未取得许可生产的
2、明令淘汰的
3、已经报废的
4、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的
5、未经检验的
6、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1、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承担单位---出租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第三十条:
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六项规定:
1、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检验合格
3、有许可要求的,国外公司需要取得许可
4、文件符合要求,文件应用中文
5、进出口遵守商检要求
6、进口时,需要向进口地负责特设的部门告知。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要具有以下要求:
1、有许可的单位生产的
2、检验合格
3、禁止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设备
第三十三条:
登记许可:
1、时间为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
2、登记机关为特设科,未明确市局!
3、登记标志需要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1、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
2、隐患治理安全管理制度
3、应急救援安全管理制度
4、设备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关于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
1、技术资料和文件
2、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两个定期)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附件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游(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安全负责,同时,两种选择
1、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2、配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这里是专职
其他设备的使用单位,同样有两种选择:
1、根据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2、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情况的意思就是,可以不设置,但是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兼职、专职均可!
第三十七条:
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
要求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安全距离和安全防护措施,相关标准是有规定的。
比如安评中用的各类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共有的特种设备的责任主体:
1、产权所有人
2、委托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
3、实际管理人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的事情
1、经常性维护保养(设备的标准或者说明书中有维护保养期限的)
2、定期自行检查(这个定期也是要看设备的说明书或者设备标准)
上述两条必须有记录。
对于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同样是两条
1、定期校验
2、定期检修
上述两条必须做记录。
第四十条:
定期报检的规定: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每类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中均对定期检验的期限有规定
2、时间为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
3、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检要求(是检验机构,非检测机构)
4、这类检验机构是必须经过核准的
检验机构接到报检后
1、及时安排
2、根据安全技术规范检验
3、进行的是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需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使用
1、未进行定期检验
2、检验不合格
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经过整改,整改情况是否经过检验机构确认,由检验机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注意立即两字。
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注意是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设备全面检查(注意是全面检查)时机
1、出现故障
2、发生异常情况
全面检查后,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必做事情
1、试运行检查
2、例行安全检查
3、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注意:
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两个概念!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单位,应当将以下东西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易于为乘客注意)
1、安全使用说明
2、安全注意事项
3、警示标志
公众乘坐(这里是公众)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1、安全使用说明
2、安全注意事项
3、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与指挥
遇有运行不正常:
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水介质处理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记进行
2、是检验机构(非检测机构)
3、定期检验
锅炉清洗: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2、检验机构(非检测机构)
3、监督检验
锅炉水介质处理和锅炉清洗是两个概念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由以下两种单位进行
1、制造单位
2、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3、注意:
未提到授权,意思是,维保不用授权。
维保单位应当: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保
2、保证安全性能
3、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保证施工安全。
5、对安全性能负责
6、接到故障通知,立即赶赴现场
7、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需要:
1、跟踪调查和了解
2、对以下两个单位提出改进建议和提供技术帮助:
维保单位、使用单位
3、发现存隐患,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特设科报告。
4、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改造修理变更登记的条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以下两种情况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
2、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同时做以下事情:
1、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2、办理注销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设备,达到设计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2、或者进行安全评估
3、办理办理登记证变更。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过许可才能充装:
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两种人员)
2、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五个方面)
3、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两制度一措施)。
移动式、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
1、取得许可
2、前后检查、禁止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气瓶容器。
气瓶充装单位单列义务:
1、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2、对气体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
3、办理登记
4、申报定检。
第五十条: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
1、检验机构与检测机构是两个概念
检验机构:
强制、法定
检测机构:
自愿性、委托
检验与检测区别:
检测(测试、试验)是对给定的产品,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某一种或多种特性、进行处理或服务所组成的技术操作。
“检测”仅是一项技术操作,它只需要按规定程序操作,提供所测结果,在没有明确要求时,不需要给出检测数据合格与否的判定
检验是对实体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进行诸如测量、检查、试验或质量,并将其结果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的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
从定义可以看出,“检验”不仅提供数据,还须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后,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过核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人员条件
(2)仪器设备条件
(3)管理制度与责任制度
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安装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法定检验。
定期检验
在特种设备投放使用后,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间隔、设备所处状态(停机或者在线)、检验人员、检验设备、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程序、抽样比例等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检查、测量、检测、试验并最终评定其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的过程。
型式试验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部件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
第五十一条:
1、检验、检测人员必须经过考核,持证才能上岗。
2、必须进行执业注册,注册机构在中国特种设备协会网站
3、变更执业机构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1、检验检测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3、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必须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
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服务
第五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
1、客观、公正、及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2、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有具体定义),及时告知相关单位(表述是相关单位),并立即向特设机构报告。
3、特设机构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监督抽查,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检验检测时:
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资料
2、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
3、对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1、保密义务的规定
2、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监制、监销设备
第五十六条:
1、检验机构(无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刁难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2、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投诉,投诉部门为特设机构。
第五十七条:
1、特设机构对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2、公众场所,法提出九项: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
第五十八条:
特设机构负责行政许可工作。
特设行政许可共8项,原场内车和压力管道的许可一并加入:
1、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鉴定许可
1.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
1.2设计文件鉴定5项(锅炉、气瓶、索道、大游、氧舱)
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
4、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5、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7、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8、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五十九条:
特设机构受理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受理申请3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特设机构应:
1、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2、对报废的设备,及时督促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特设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行使下列权利,共五项:
1、调查了解情况,对象是:
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3、查封扣押,前提是:
(1)有充分证据表明设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严重事故隐患有定义,不要随便查封扣押,也不能该查封不查封,该扣押不扣押。
4、以下情况同样需要查封扣押:
4.1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
4.2已经报废的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查封扣押的期限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有关期限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1、下达指令书的前提条件:
1.1违反本法规定
1.2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1.3设备存在隐患
2、怎么下发:
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3、紧急情况的处理:
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指令。
第六十三条:
1、重大违法行为:
概念
2、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上述两项后,特设机构应该
1、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向上级报告,这里的上级指的是市局省局
3、接到报的上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4、需要政府和其他部门配合时,报告政府并通知其他部门
5、政府和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不重复许可和重复检验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对监察员要求
1、熟悉业务
2、取得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3、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现场两人,出示证件
第六十六条:
监督检查时应当
1、每次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要做出记录
2、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3、拒绝签字的,监察员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
关于监制监销和保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这条最重要的是各类预案的表述不一样的
1、国务院特设机构制定的是:
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这种预案要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县级及以上特设机构制定的是: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3、使用单位制定的是:
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七十条:
事故报告事宜:
1、事故发生单位组织抢救,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设特设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逐级上报的规定。
必要的时候,可以越级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国务院特设机构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不得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第七十一条: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启动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
‘
第七十二条:
事故调查权:
1、特别重大: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2、重大:
国务院内设特设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3、较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内设特设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4、一般: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内设特设机构会同有关部门。
5、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十三条:
1、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备案。
2、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事故责任单位依法落实整改,预防再次发生。
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章节为重点,也是分歧最大的章节,本人的观点表述会有偏颇,会有错误,所以希望得到评论,错误的,积极修改。
此章节总的表述方式:
1、承担责任的主体2违法行为3责任形式。
第七十四条:
1、承担责任的主体: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1.1生产单位包含: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五个环节。
1.2问题:
维保算不算生产单位?
国家局在这方面是矛盾的回复
首先,TSGT7001-7006中,第二条第二款差不多都有这样的说明:
@@@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这条明确维保是生产单位
其次,看国家局的回复:
总局法规司《关于《关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请示》的答复函》(质检法函[2012]100号)的意见,特种设备的生产不包括电梯日常维护保养。
本人意见,不属于:
1.2.1、首先,法的表述为中为修理,修理和维保是两个概念
1.2.2法律是咬文嚼字的东西,如果硬套,肯定不行。
法院检察院是要看司法解释的。
1.2.3既然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签订了合同,那么他们之间是民事行为,出现问题,民事解决。
1.2.4法对维保单位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2、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就是未取得生产资质。
3、责任形式:
3.1责令停止生产
3.2没收非法制造的设备
3.3罚款,10-50万
3.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5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
3.5.1责令恢复原状
3.5.2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问题:
1.违法所得怎么算?
1.1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或者违法销售的产品的全部收入。
(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释义)
1.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意见的通知
一是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的;二是生产、销售、进口的产商品属于劣质品,即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或主要性能指标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等情况的;三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产商品予以没收,或监督销毁的。
综上所述:
违法所得=非法收入=销售金额=全部经营额=全部收入(行政执法领域)
2.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分几种情况?
2.1、如果设备为非法制造,那么直接拆除
2.2、如果设备为有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但是由无许可资格的单位安装改造维修,那么拆除重安改修。
注意:
这里的生产是包含设计的,例如,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未经许可,也是可以处罚的。
第七十五条:
1、承担责任的主体:
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
误区:
不是指的出具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
2、违法行为:
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制造
3、责任形式:
3.1责令改正
3.2没收
3.3罚款5-50万
第七十六条:
1、承担责任的主体: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的制造单位。
2、违法行为:
该型式试验未型式试验。
问题:
2.1哪些有型式试验要求?
2.1.1.全国范围内新研制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
2.2.2.全国范围内首次用于特种设备制造的新材料;
2.2.3.新建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产品、部件;
2.2.4.制造单位制造的新产品、新部件;
2.2.5.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需要定期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部件。
2.2如何判定是否做没做型式试验?
2.2.1型式试验的原则是参数向下覆盖
2.2.2特殊情况下,即使向下覆盖,也有例外,例如场内车的要求,根据型式试验细则,他是按照轴距计算的,14座的不能覆盖4座的。
2.2.3向下覆盖的前提是品种型号一致,如果不一致,不能向下覆盖,如病床梯,观光梯,不能相互覆盖的。
第七十七条:
1、承担责任的主体: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有许可证的单位)。
2、违法行为:
出厂资料未随付文件的。
3、责任形式:
3.1限期改正
3.2逾期未改正,停止制造销售
3.3罚款2-20万
3.4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问题:
3.4.1逾期是多长时间呢?
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一般不超过30日。
前提是木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要求的。
3.4.2出厂资料有哪些呢?
首先,通用的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其次,分类的
每类设备都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作为支撑,到底需要哪些出厂资料,规范上是由规定的
特别提出的是监督检验证明,机电类是木有的
设计文件一般包括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是指企业内部得检验人员出具的检验合格证;
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包括三部分内容,即安装说明、使用说明、维修说明,这三部分内容内并不是都是必须具备的,而要根据设备的复杂情况由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监督检验证明是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过程、安装过程、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出具的监督检验合格证书,重大维修过程一般指改变设备参数或者安全性能的修理过程。
第七十八条:
1、承担责任的主体:
取得许可的安改修单位。
2、违法行为:
施工前未告知或验收后30日未移交文件的
2.1此条与上条的不同是:
77是随附文件,78是移交文件
2.2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按照国家局规定,施工告知只需要提交资质与施工告知单即可。
3、责任形式:
3.1责令限期改正
3.2逾期未改的,处1-10万元罚款。
3.3告知的方式有多种,一般有直接递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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