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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1、指导思想四个: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的.
3、条例的任务: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
2、保障党员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发扬党的优良作风;
3、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原则有五个: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5、适用对象:
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1、违纪行为的三个特征:
1、危害性
2、违规性
3、应受处罚性
2、对党员纪律处分的五种分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3、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的成员(不影响普通党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不论个人是否受到党纪处分,受到的处分是警告还是严重警告,其在党组织领导机构中担任的职务,均自然免职。
而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不论是否参与违纪,都要逐个审查、重新登记。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1、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2、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主动交代
●主动检举
●主动挽回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违纪行为中止)
●主动退出
●其他立功表现
●分则另有规定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3、(免予处分)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做出书面结论。
4、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重复违纪,重犯)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6、不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合并处理有两个原则:
一是限制加重原则;二是吸收原则。
8、共同违纪的三个条件:
●是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反党的纪律
●必须具有共同的违纪行为
●共同违纪的参加者必须有共同违纪的故意。
9、集体违纪,又分为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
只有在集体故意违纪时才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10、比照处理
●适用比照处理的违纪行为,必须是已经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且必须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
●必须是《党纪处分条例》没有规定的行为
●必须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定性处理。
●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1、应当给予开除党籍的: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主刑的(含宣告缓刑)
●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未包括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三十六条对有严重违纪行为,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组织应当做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像国境外组织、机构、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六条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章其他规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3、对违犯党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4、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人有可能是一般党员,也可能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只能由党员领导干部构成.
5、人民团体,是指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类群众团体,包括
(一)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
(二)各级人民政协组织;(三)各级工会组织;(四)各级共青团组织;(五)各级妇联组织;(六)其他社会团体。
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1.出走: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对比叛逃:
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1.非法占有
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
1、贪污行为: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所谓“公共财物”是指: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数额界限问题.根据1997年9月1日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的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受贿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且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也可以不开除党籍,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对于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在中纪委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掌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与职务侵占行为(NO.98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非法占有行为(NO。
7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的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的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相区别.
2、受贿行为,具体分为:
索贿行为、受贿行为、变相受贿行为、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的行为。
但四种行为的量刑不同,索贿、受贿、刁难报复行为情节较轻也需警告或严重警告,而变相受贿行为只有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受贿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行为人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索取他人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单位索贿,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或者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
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的行为更严重,只要构成这种行为,即使是情节较轻的,也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斡旋受贿,要求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但退(休)人员斡旋受贿,只要求“谋取利益”.why?
?
●因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
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受贿行为的规定处理.
3、行贿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不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公职人员,也可以是非公职人员,只要是党员即可)
4、挪用公款行为,具体分为: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受挪用数额大小和时间长短的限制)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不受三个月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挪用特定款物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挪用公款数额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5、大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
●差额较大应在30万元以下的一个合理数额之间.30万元以上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6、个人受贿、行贿,个人向单位行贿,单位向单位行贿,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挪用公款行为的处罚区间分三个,均为情节较轻的,警告或严重警告;情节较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其中变相受贿的,情节较轻不处分;索贿未遂刁难对方的,只要造成损失,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单位受贿、单位向个人行贿的处罚区间均分两个: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查看那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大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隐瞒境外存款行为的处罚区间也是两个,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均无警告处分。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收支两条线,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简称。
第十二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1、失职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过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只能是故意,而玩忽职守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徇私舞弊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对失职,处分分两档:
较大损失,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重大损失,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处分分两档:
较大损失,给予严重警告;重大损失,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党组织负责人的失职、渎职行为(此行为一般是由于过失):
●在造成“较大"损失时,仅处分“直接责任者",在造成“重大损失”时,要同时处分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参考《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1998年),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一)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
(二)死亡一人至五人,或重伤5人至30人;(三)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造成下列结果的,是巨大损失(不含本数):
(一)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二)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三)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刑法》
总则
累犯不得缓刑、假释.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行贿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党章》
●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
●发展是我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
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
●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党的建设必须坚持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Ø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Ø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Ø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Ø坚持民主集中制。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2、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3、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4、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6、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联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
7、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
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8、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1、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2、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3、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4、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1、总程序:
受理----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两个月)——--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审批(一个月)———-组织调查组(调查的时限为3个月)——--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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