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仲裁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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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仲裁答辩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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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仲裁答辩状
劳动合同仲裁辩论状
南京与陈**劳动争议一案
辩论意见
辩论人:
南京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
贵委号应诉通知收悉,辩论人就陈金陵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劳动争议一案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情况辩论意见
1、辩论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书》第六条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1630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
B、甲方对乙方实行根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根本工资确定为每月1630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方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奉献按照内部分配方法考核确定。
”因此,申请人的工资为根本工资1630元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辩论人根据申请人当月工作情况考核确定,(申请人的工资表中能反映出申请人的工资由根本工资、职务补贴、技能补贴等工程组成),所以申请人的工资不可能是固定的5000元,辩论人也从未与申请人以任何形式约定过申请人的工资为5000元,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5000元每月的工资
标准支付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辩论人提供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能够辩论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5月份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也能够证明申请人认可其工资标准。
3、辩论人自申请人离职后屡次要求申请人到辩论人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6月份工资,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因此六月份的工资是因申请人的原因没有领取,不是辩论人没有发放。
二、关于社会保险缴纳辩论意见
1、5月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没有缴纳是申请人自愿同意的。
2、申请人在xx年6月30日离职,辩论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7月份的社会保险,即使辩论人应为申请人补缴5月份的社保,也可以用已经为其缴纳7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辩论人不需要再为其补缴5月份社保,否那么申请人应该返还辩论人为其缴纳的7月份社保。
3、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辩论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申请人没有按照辩论人的要求办理平安员证并到辩论人处登记备案,且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离职,辩论人无法使用其平安员证,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五、根据江苏省人社厅苏人社发[xx]268号文件规定,“企业安
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详细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申请人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
六、申请人在入职时从辩论人处领取了工作服、帽子等物品,现在申请人已经离职,辩论人要求申请人尽快返回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综上,辩论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法行为,请求贵委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辩论人:
时间:
辩论人: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
住所地:
被辩论人:
****
身份证号:
联系:
地址:
辩论人因与被辩论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针对被辩论人的仲裁请求,结合案件实事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一、被辩论人在《》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二倍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被辩论人于xx年10月28日入职,在其入职后,辩论人于xx年10月28日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盖章完毕后交予被辩论人签字,被辩论人称要拿回去签字,后被辩论人告诉公司,两份劳动合同都被其遗失。
xx年7月3日,公司和被辩论人补签劳动合同,因为考虑到是补签合同,辩论人在劳动合同上书写的签订日期为被辩论人当时入职的日期也即xx年10月28日,而被辩论人书写的签订日期为当时的补签日期也即xx年7月3日。
以上可看出,被辩论人入职后,辩论人已按正常程序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截止今日,辩论人保管有两份与被辩论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而被辩论人也持有两份与辩论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四份劳动合同都有被辩论人的签名,且四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都为三年,在被辩论人入职后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在三年合同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辩论人与被辩论人先后签订了屡次劳动合同,被辩论人声称遗失合同希望公司和其补签合同,现又拿出两份内容不尽相同的合同,被辩论人这种行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其手中还有其他版本的劳动合同,而在如此多份的合同下,被辩论人还声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说辞明显不符合这一客观事实。
3、劳动合同书合同有明显篡改的痕迹。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签订,按照常理,合同书企业根本情况、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劳动报酬等等都应由用人单位填写才符合常理,而被辩论人现持有的劳动合同书,全部内容都为被辩论人自己书写,全部工程都是被辩论人自己的笔迹,合同的签订日期无一例外都是xx年7月3日,由此可看出,其持有的劳动合同书真伪有待确定。
辩论人保管的两份劳动合同,合同上也都是被辩论人自己的笔迹,最重要的是,关于合同期限中的起止日期为xx年7月2日,(我方证据三、四),大家试想一下,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在xx年10月28日入职,而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却将劳动者的入职日期提前三个月,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多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工资,也要多承担三个月的社保、公积金费用,且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也要增加,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实际是有百害而无一利,作为用人单位的辩论人无理由这么做,所以,合同的篡改者正是被辩论人本人。
合同签订
时辩论人对被辩论人是非常信任的,被辩论人正是利用辩论人对其的信任,在合同签订后再擅自篡改合同内容,并且还声称合同遗失,然后利用补签劳动合同的时机将合同签署日期拖延至xx年7月3日,从而向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辩论人认为劳动合同在签订后,被其恶意篡改,导致多份劳动合同的内容都不一致,现被辩论人又申请双倍工资的要求完全是无稽之谈,完全无理。
综上,被辩论人申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要求不符合客观事实,理应不予支持。
二、辩论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这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给予公司的权利。
本案中,为促进辩论人公司与员工关系和谐,明确标准员工的工作纪律、奖惩措施等,双方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那么而制定了《员工管理手册》。
此制度在被辩论人入职后,已经进展了系统的培训,有被辩论人签字确认记录为证(我方补交的证据一)。
本《员工管理手册》第六章第五条:
“对于有以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者,公司视详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以下处分:
4、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者;10、擅自涂改各种原始记录、单据、合同者。
”之规定,被辩论人入职后,利用辩论人公司对其的信任,在工作期间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声称遗失,且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篡改合同内容(我方证据三、四)。
被辩论人遗失合同、篡改合同内容的行为给公司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且严重违反了《员工制度》第六章第五条的规定,按该制度第六章第五条之规定,辩论人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被辩论人入职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态度不端正,和同事之间关系不融洽,导致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给辩论人的业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辩论人在公司指正其的行为后,并没有改正的意思。
被辩论人作为公司法务,岗位比较重要也比较特殊,法务岗位的工作职责主要为各类合同、协议的审核、起草。
(我方证据七《转正申请表》)其篡改合同的行为已不适合在法务岗位工作,辩论人公司综合考虑之下给其调整工作岗位,但被辩论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种种表现已经给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也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鉴于被辩论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先,工作表现欠佳,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万般无奈情况之下,辩论人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被辩论人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三、关于被辩论人要求的xx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关于冬季取暖补贴享受条件的规定(我方证据一):
用人单位职工领取冬季取暖补贴需要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以享受,如在取暖期间工作满一年时,可以自工作满一年的次日起,按日期比例计
算发给。
本案中,被辩论人于xx年10月28日入职,在xx年冬季取暖季取暖补贴发放时,其工作未满一年,在整个取暖期间工作也未满一年,不符合享受条件,所以被辩论人没有支付冬季取暖补贴是有法可依的。
四、关于被辩论人要求的xx年6月至8月的防暑降温费计算有误,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的规定(我方证据二):
xx年天津市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月份为6月至9月,发放标准为140.6元/月。
本案中,被辩论人于xx年8月10日离职,8月份实际工作时间为10天,8月份防暑降温费按10天发放。
因此,被辩论人的防暑降温费为:
140.6元/月×2月+(140.6元/月÷30天×10天)=328元。
被辩论人主张的xx年的夏季防暑降温费计算有误,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辩论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辞退赔偿金、xx年度冬季取暖补贴、以及xx年度夏季防暑降温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庭依法驳回被辩论人的全部不合理的仲裁请求,以维护辩论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辩论人:
**********
xx年**月**日
辩论人:
XX
被辩论人:
XXX
辩论人因XXX诉辩论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XXX于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xx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辩论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辩论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辩论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回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xx年6月23日到x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为了严肃公司纪律,辩论人于xx年6月27日依据XXX与辩论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辩论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x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展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
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展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要求我公司进展经济补偿
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x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成心,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xx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
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
付xx年5月到x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
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辩论人:
XXX
二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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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辩论书格式:
辩论人:
辩论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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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
申诉人因诉我一案,现提出辩论意见如下:
此致
仲裁委员会
辩论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月日
附:
1、辩论书副本份。
2、其它证明材料件
劳动仲裁辩论书范文:
辩论人:
xx男xxx岁xx县xxx公司职工,住xx县xxx街x号
因xx县xx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辩论:
辩论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辩论人的过错,辩论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辩论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个月以后,没有与辩论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辩论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辩论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而是强迫辩论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辩论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辩论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辩论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辩论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辩论人承担。
在辩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辩论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辩论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
首先,辩论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辩论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制止的协议,所以辩论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辩论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辩论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辩论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辩论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辩论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辩论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仲裁委员会
辩论人:
xxx
xx年x月x日
附:
1、报道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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