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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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2017年南宁市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今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列入201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自治区绩效办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民政系统“社会救助精准兜底保障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17〕8号)的精神,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坚持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南宁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稳步、和谐发展。
二、实施对象
已纳入南宁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城市困难家庭。
三、工作目标
从2017年8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50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00元/人.月提高到480元/人.月。
四、经费来源
按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桂民电〔2017〕17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区(开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南民政发〔2016〕68号)文件规定,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
各城区(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市本级和各城区(开发区)按照1:
1比例负担;各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由县全额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2017年7月底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实施方案。
(二)2017年8月1日起,县级民政部门按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救助。
(三)2017年9月底前完成对新增人员的审核、审批、发放工作。
(四)2017年11月底前,各县(区、开发区)组织人员进行检查验收。
(五)2017年12月,市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县(区、开发区)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成立市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分管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各县(区、开发区)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强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二)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把好事做好,把实事做实。
1.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责项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对本乡镇(街道)低保对象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坚持分类施保,努力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民政部门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做好资金用款计划,长期公开低保政策,定期公开救助对象名单和人数、救助金额等内容,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低保审核工作。
3.财政部门要将项目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同时督促检查专项经费的使用,参与项目的检查。
4.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加强监督,跟踪问效。
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项目督查小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强对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检查低保是否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检查低保在审批过程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检查配套的低保资金是否按时足额落实到位;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每半年到县(区、开发区)进行1次督查。
(四)收集资料,及时上报。
各县(区、开发区)要做好项目材料收集、数据传送等工作,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本县(区、开发区)当月低保审批情况、救助人数、资金发放总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按时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
二、提标理由
(一)我市城市低保对象占城镇人口比例偏低。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统计,全区城市低保人数占城镇人口总数比例为1.31%,其中柳州市1.68%,桂林市2.07%,梧州市0.86%,北海市1.75%,南宁市0.34%,排全区倒数第一。
只有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扩大城市低保的保障范围,才能提高我市城市低保人数占城镇人口总数比例。
(二)自治区绩效办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列入今年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
根据《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评分细则以及加减分规定的通知》(桂绩办发〔2017〕14号)“2016年底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低于480元的市,2017年底前要提高到480元(含)以上,已经达到或超过480元的市,要按照6%(含)以上的幅度提高。
”要求,各市今年要制定、公布并执行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末由自治区绩效办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察访核验。
2016年底,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467元/人.月,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三)区内其他城市先后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去年下半年和今年,区内兄弟城市先后调整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情况如下:
城市
调整时间
城市低保标准
(调整后)
柳州市
2016年11月1日
500元/人.月
玉林市
2017年4月1日
550元/人.月
北海市
2017年7月1日
520元/人.月
钦州市
2016年9月1日
500元/人.月
来宾市
2017年4月1日
500元/人.月
百色市
2017年1月1日
518元/人.月
(四)提标后今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
2015年,中央、自治区下拨我市低保、临时救助资金共计2.3967亿元;2016年下拨3.4565亿元(其中上半年下拨2.1065亿元,8月下拨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资金1.35亿元)。
今年推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改革后,中央、自治区开始补助各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去年12月末,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2017年第一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5476亿元,县(区)年初结余共计1.4亿元,合计3.9476亿元。
这些资金可统筹使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
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城市低保标准后,全年预计支出城乡低保3亿元(比2016年多支出0.7亿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1.45亿元,临时救助金0.1亿元,合计4.55亿元。
下半年中央还会下达我市第二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金,资金可以保证。
三、计算依据
(一)依据《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计算低保标准。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要求,“十三五”期间,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要≥10%。
我市在2015年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已有两年未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因此,今年应按不低于20%的增长率提高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按此方法计算的新标准如下:
县区
2015年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
按20%的增长率测算(2年×10%/年)
建议2017年城市标准(元/人.月)
城区(开发区)
500
600
600
横县
400
480
480
宾阳县
400
480
480
上林县
400
480
480
马山县
400
480
480
隆安县
400
480
480
(二)因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下降,今年不使用居民消费支出法计算城市低保标准。
我市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比2014年、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有所下降。
使用居民消费支出法公式(即:
城市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原城市低保标准占其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计算出城市低保标准会比现行的城市低保标准低,不符合我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展的要求。
因此此次不使用居民消费支出法测算低保标准。
四、提标后各级负担资金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桂民电〔2017〕17号)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全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由现行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
参照我市城区(开发区)城市低保对象平均补助水平历来略高于自治区补助水平的做法,经会商市财政局,今年拟将城区(开发区)城市低保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县城市低保对象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每人每月330元。
据测算,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后,预计将有9438人享受城市低保,今年8-12月,自治区、市级、县(区)级财政城市低保资金负担情况如下:
(一)自治区负担1557.3万元;
(二)市财政负担城区(开发区)14.9万元。
(三)城区财政至少负担14.9万元。
(四)如只按照自治区的规定提高补助水平,县级财政不用负担资金,否则,超过自治区补助水平的部分由各县自行解决。
综上所述,建议提高我市城区(开发区)、五县城市低保标准,新的标准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具体如下:
县区
2015年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
2017年农村低保标准(元/人.年)
城区(开发区)
500
600
横县
400
480
宾阳县
400
480
上林县
400
480
马山县
400
480
隆安县
400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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