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规范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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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规范四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
SD267-88(五)
组织编写部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劳资司
主编部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第二、三、四、六、十二工程局、葛洲坝、闽江工程局、富春江水工机械厂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水利部
试行日期:
1988年7月1日
第五篇爆破器材与火电厂爆破作业
目次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爆破器材库区
第一节安全距离
第二节地面总库
第三节地面分库
第四节洞室式地下库
第五节库区的照明及防雷装置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装卸
第二节运输
第三节贮存
第四节销毁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检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节炸药的干燥、粉碎
第二节火花起爆药包
第三节电力起爆药包
第四节导爆索
第六章爆破作业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节爆破安全距离
第三节装药及堵塞
第四节起爆
第五节瞎炮处理
第2.2.3条库房的结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库房的建筑应根据使用年限的要求,确定建筑等级,耐火和防火等级;
2.库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也可采用一砖半墙的砖墙承重,墙体应坚固及注意合理的布置;
3.库房的门宜采用双层应外开。
门的数量应根据库房的大小确定,在门的外面应设门斗;
4.库房内应具有足够的采光通风窗和地板下的通风窗口,采光通风窗的采光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应为1/25~1/30,采光窗台距地板高度应小于1.8m,向阳面的窗宜采用光玻璃,地板通风窗设金属丝网;
5.库内净高不得低于3m,炎热地区不得低于3.5m;
6.库房地墙面均应平整坚实,做到防潮防腐蚀。
雷管库房的地板应严密,同时铺上软垫,不得使用粘土地面。
严防老鼠钻入;
7.库房屋架面做到防寒.隔热和不燃烧;
8.库房门前设有便于装卸用的站台,站台高度应比汽车底板高度大体相当;
9.多雨地区的库房人口处设置雨棚。
第2.2.4条库区的消防设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具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库区围墙内的杂草必须及时清除。
2.库区在草原和森林地区等周围修筑防火沟渠.沟渠边距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沟宽为1~3m,深为1m。
第2.2.5条库房设置防护土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土堤堤基至库房墙壁的距离为1~3m,对有套间的一侧可达5m;2.允许用块石或混凝土砌筑不高于0.8m的堤基,堤基上部必须用泥土、砂质粘土等可塑性和不燃材料修筑,禁止用块石、碎石和可燃材料修筑;
3.土堤应高出房屋檐1m,顶部宽度不得小于1m,底部宽度应根据土堤的稳定坡度决定;
4.土堤与库房之间应设用砖石砌成的排水沟。
第三节地面分库
第2.3.1条地面分库系便于供施工使用临时性贮存爆破材料的库房,其最大贮存量.炸药不超过10t,雷管2万发、导爆索1Okm。
第2.3.2条地面分库的安全距离标准应与地面总库相同。
第2.3.3条地面分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应为平房、窑洞等结构坚固的建筑物,但必须通风良好,并有防潮湿设施。
2.必须有足够的防火器材,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3.照明、防雷装置应合于标准。
4.宜设简易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
5.应设有单独的雷管库。
第四节洞室式地下库
第2.4.1条地下库应建在围岩稳固的岩层或坚固的黄土层内,利用平洞与地表联通,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库房的出口应避免直接朝向居民区,厂房和重要建筑物。
第2.4.2条库区应根据贮存药量的规定计算确定地震危险区,空气冲击波危险区,飞石危险区。
在危险区内除为库房服务的辅助设施外,不得建造厂房和从事管理工作以外的凿岩爆破作业。
第2.4.3条平洞口应安设朝外开的双扇双层门。
第2.4.4条在平洞应修建防护堤,护堤应高出平洞1.5m,护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洞口宽度的2/3,厚度不得小于1m,护堤的底板长度和宽度,必须根据土堤稳定坡度决定。
第2.4.5条洞室到平洞口的地面坡度不大于5‰,距平洞口1O0m范围内应设围墙或制丝网。
第2.4.6条除设有装卸爆破器材用的平洞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
第2.4.7条库房应采用不燃烧性的材料支护,巷道的支护若有木结构时应涂防火漆。
第五节库区的照明及防雷装置
第2.5.1条各类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库房外部线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品库房的上空;
2.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库房照明宜采用自然采光或在房外安装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3.电源的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的配电箱内。
第2.5.2条洞室式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器材,电线应为铠装电缆。
2.电压不得超过36V。
3.贮存爆破器材的洞室或岩壁上不得安装灯具,其照明靠安装在联通巷并顶板上的照明灯的投射光。
第2.5.3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各种爆破器材库和覆盖层厚度小于1Om的地下库.均应设置防雷装置。
第2.5.4条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应根据防雷等级要求设置,一般高度为h的单支避雷针在地面的保护半径为1.5h,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OΩ(一次防雷装置)全部金属导电部分应采取防锈、防腐蚀措施.承受器的断面不小于100mm2。
第2.5.5条库房内所有金属物体要全部接地,其电阻值不大于5Ω。
第2.5.6条避雷针与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3m,每个避雷针应设单独的接地极板。
第2.5.7条雷雨季节前,必须对防雷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装卸
第3.1.1条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第3.1.2条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
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第3.1.3条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汽车、马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m。
第3.1.4条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拖、翻滚和投掷。
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第3.1.5条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kg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m。
第3.1.6条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铺软垫,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第3.1.7第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第3.1.8条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
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
第3.1.9条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检查无误方可开车。
第3.1.10条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第二节运输
第3.2.1条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第3.2.2条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押运人员,外部运输必须有警卫人员护送;
2.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3.车(船)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或桥上(下)停留;
4.车(船)应有帆布覆盖,并没有明显危险警戒标志;
5.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6.气温低于1O℃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7.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8.车箱船底应加软垫。
第3.2.3条“铁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爆破器材的车箱的停车线路与其它线路应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必须严格采取车辆防溜措施,其前后50m处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执行。
同一列车运输起爆器材时,不仅应分别装车,还应严格隔离。
3.列车运行时速不得超过30km;调车作业时速不超过15km。
第3.2.4条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雾天必须停航。
2.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得小于250m。
3.船头船尾设有警示牌,夜间用红灯。
4.要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5.禁止用木筏运输。
对于机动船只尚须符合下列要求:
6.事先切断装爆破器材船仓的电源。
7.地板和垫物无缝隙,仓口必须关闭。
8.与机仓和相邻的船仓应设有隔墙。
第3.2.5条使用汽车、马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胶轮马车应有手闸。
2.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
3.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箱的地方,应配挂两只泡沫灭火器和其它必要的灭火工具。
4.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5.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
(工区内不得超过15km/h)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的山区行驶,应保持时速在5km以内。
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林、住宅或建筑设施200m以外的空旷地方。
7.单套马车运输硝链类炸药,导火索不得超过500kg,双套马车不得超过800kg。
8.汽车、马车车箱底板,侧板和尾板均不得有空隙,所有空隙应予以严密堵塞。
严防所运爆破的微粒落在摩擦面上。
9.木板上的钉子应钉入木板平面以下,并用油灰腻子抹平。
第3.2.6条装运爆破器材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行。
第三节贮存
第3.3.1条为确保安全,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
第3.3.2条库房储藏存量应小于计算允许量。
第3.3.3条爆破器材应按下列规定堆垛:
宽度应小于5m,垛与垛之间宽度为O.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O.2m的空隙,炸药堆垛高度为1.6m。
不同品种的产品必须分别堆放,炸药与雷管不得同存于一库内。
第3.3.4条爆破材料不宜在接堆维放在地面上,最好垫上20cm高的方木和垫板,库房内禁止明火。
第3.3.5条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存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少量存放时,应会同保卫、技安部门限量贮存。
第3.3.6条爆破器材仓库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应有保卫人员守卫。
第3.3.7条装爆破材料的开箱不得在库房内进行,严禁在存有爆破器材库房内进行房屋修缮。
第3.3.8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料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第四节销毁
第3.4.1条对已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经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3.4.2条爆破材料销毁方法:
1.硝键炸药可以采用水溶,爆炸等方法。
2.胶铵炸药只准采用爆破法。
3.雷管销毁只准采用爆破法。
4.导火索只准采用燃烧法。
5.导爆索采用爆破法。
第3.4.3条销毁工作应做好以下事项:
1.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单位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参加,并指令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
2.销毁爆破器材应选择在天气较好的白天进行,禁止在暴风雷雨,大雪天和风向不定的天气或夜晚进行。
3.销毁前,对所用的器材,起爆材料,场址及安全设备等,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以确保安全。
4.销毁前,必须在销毁地区设置安全警戒人员,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5.一切报废的爆破器材应防止在阳光下曝晒。
6.销毁过清理场地时,必须在场地冷却后进行,并确保销毁完全彻底。
第3.4.4条销毁工作必须遵守有关爆破安全的规定。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检验
第4.0.1条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应由物资供应部门会同技术安全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协同进行,使用单位应派专人参加。
每次检验后,应编制检验报告(内容包括:
厂标、名称、批号、箱号、试验方法和结果)。
爆破器材使用前,应有技术部门“爆破器材使用通知书”否则不得使用。
第4.0.2条当爆破器材从制造厂家直接送到仓库,确认完好无损并附有合格证,在进行外观检查后即可验收,否则必须事先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验收。
第4.0.3条对运输、保管不当,质量可疑及储存过期的爆破器材均应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的与不合格的应分开储存。
禁止将不合格的爆破器材发放使用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4.0.4条各种爆破器材的试验,应在与库区隔离的安全地点进行。
爆破试验时,应有安全警戒,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禁止单人或无组织地进行爆炸试验工作。
第4.0.5条检验爆破器材的仪器或仪表,应进行定期检测,合格者应予加封,不合格者即行维修,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否则不准使用。
第4.0.6条导火索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每批导火索受检试样,要在不少于10%的箱或篓内任意抽取20m;
2.外观检查:
取全样(20m)检查。
凡粗细均匀(外径误差上0.1mm),无折伤变形,外壳无裂缝、发霉、油污,以及无散头露心等现象者为合格。
具有上列缺点之一者为不合格;
3.喷火强度试验:
取0.1m长的两根,分别插入内径6~7mm,长200mm的洁净玻璃管内,两线段端头相距4Omm;一根点燃后能引燃另一根为合格,否则不合格;
4.燃速试验:
取一样长的线段5根,燃速(用秒表记录)为1O0~125s/m,且无断火、透火、外壳燃烧、爆声及速燃、慢燃等现象者为合格。
出现上述现象之一者为不合格;
5.耐水性试验:
取导火索约5m,两端用防潮剂浸封约5cm,并盘成内径不小于25cm的线卷,然后浸入一米深静水(水温10~30℃)中两个小时(塑料导火索浸5h);将试样取出揩干,切除防潮剂浸封部分,顺取1m长试梯4根作燃速试验,符合本条第4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定性及处理:
按上述方法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当有一项不合格,则该导火索应作为废品。
第4.0.7条导爆索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每批导爆索受检试验,要分别在4个箱内任意抽取各一卷,共4卷;
2.外观检查:
取全样4卷检查。
包皮无破损、无折伤、无油脂污垢、端部不松散,涂料及粗细均匀(外径误差±0.1mm)等为合格;任一卷中具有上列缺点之一则为不合格;
3.起爆感爆性能试验:
在试样中任取3卷切成一根3m长的索段和5根1m长的索段。
先将两根1m的搭接后,再与3m的搭接以形成母索(捆扎搭长100mm);然后将余下3根1m的折成双股,按等距离垂直套结在3m的那根索上,母索上那根1m的自由端捆上1发8号雷管。
引爆雷管使6根导爆索完全起爆并能爆轰完全者为合格;若虽能起爆,但爆轰不完全应重复作两次试验,仍爆轰不完全时,即认定为不合格;
4.防潮性能试验:
取5m长的导爆索,两端用防潮剂密封(塑料导爆索带防潮帽),盘成直径大于25cm的索卷,放入深O.5m(塑料导爆索浸深2m),温度10~25℃的静水中浸24小时,端头留在水外面。
取出切成1m长的5根,用水手结连接,用雷管引爆能完全传爆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拉力试验:
取动0.5m长导爆索,施加50kg拉力,在1min内不被拉断且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塑料导爆索耐温试验(视需要决定):
耐高温性能:
50+2℃的条件下保温6h,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耐低温性能:
在-4O℃+2℃的条件下保温2h后,仍符合本条第3款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塑料导爆索的端面药芯被火焰导火线点燃(喷)时不引起爆轰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定性及处理:
外观检查及起爆,感爆性能试验(包括第7款),有一项不合格时,该批导爆索应予报废。
防潮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大量爆破及潮湿地点爆破;耐高温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高温条件作业,耐低温能力不合格,不能用于低温条件作业。
第4.0.8条非电导爆管系统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从五件包装内分别任意取出5组,每组8发(根),每发导爆管长度不小于1.2m。
将各组导爆管分别与联接块组装;
2.外观检查:
导爆管无破洞断裂,无变形,未老化且色泽均匀;导爆管与雷管接头无松动;雷管外壳正常无气孔者为合格。
有上述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3.断管(芯)漏管试验:
取全样40根,用导爆管检测仪逐根测试,导爆管无断、漏药芯为合格。
若有1根药芯有断、漏现象,应加倍复试,复试后仍有断、漏者即认为不合格;
4.起爆感度试验:
试样每组分别起爆,各组的8发均起爆者为合格。
若有1发不爆,应加倍复试,复试后仍有不起爆者,即认定不合格;
5.延期秒量试验(视工程需要而定):
另取1O发导爆管,逐发用精度不低于0.1s的计时仪器测试,延期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为合格;
6.定性及处理:
外观检查,管道断漏试验和起爆感度试验均为合格者,方可用于爆破工程。
有一项不合格,该批导爆管不能用于爆破工程。
延期秒量试验不合格,应报上级处理。
第4.0.9条火雷管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每批火雷管,要任意在两箱中的4盒内抽取100发。
2.外观检查:
全样逐个检查。
管体无变形及裂缝,开口端无杂物,表面无浮药及锈蚀为合格。
1OO发中有1发有上述缺点之一为不合格。
3.起爆试验:
以雷管与标准导火索装配的引火管,爆后不留管底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4.引爆试验:
以引火管与标准硝按炸药卷装配的起爆药包,爆后不留残药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5.爆力试验:
以3发引火管配三块厚5mm的铅板逐个试验,爆后均能击穿铅板且穿孔直径不小于雷管外径为合格。
有1发不合格时,如系未击穿铅板,应加倍重试;如系穿孔直径小于雷管外径,应再取一组(3发)重试。
重试后仍不符要求,即认为不合格。
6.定性及处理:
全样外观检查不合格,应即对该批火雷管逐篇逐发检查,剔除不合格者作报废处理;引爆、起爆试验不合格,该批雷管不得保存和使用,应即销毁;爆力试验不合格,应即上报处理。
第1.0.10条电雷管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从每批不同的篇中至少20个盒内任意抽取20O发;
2.外观检查:
全样逐个检查。
脚线无松动折断,密封胶和防潮涂料完整牢固,管形正常无气孔为合格,200发中任1发有上述缺点之一为不合格;
3.安全电流试验,在试样中(外观合格者)任取20发,通以50mA的恒定直流电流,持续5min不爆炸为合格;5分钟内即爆炸为不合格;
4.电阻试验:
在试样中抽取20发,以输出电流不大于3OmA的专用爆破仪表或爆破电桥检测。
无断路、短路现象,电阻值稳定且未超出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标准范围为合格,电路不通或电阻值超出上述规定为不合格;
5.串联试验:
抽取2O发串联为一组,雷管间距10cm以上,必须是一次全部爆炸则为合格。
若有1发不爆,应再重做两次试验,如仍有拒爆,即认定不合格;
6.防水试验:
取10发雷管连同脚线一并浸入0.5m,15~20℃的静水中,经2h后取出作爆力试验,10发均能击穿铅板(厚5mm)且穿孔直径大于雷管直径则防水性合格。
若只有1发不合格,可加倍复试,复试每发合格时,可认为防水性仍合格;若有2发以上不合格或1发不合格经复试仍不合格时,则认定防水性不合格;
7.延期秒量试验:
(视需要决定)取10发延期电雷管,用精度不低于O.1s的计时仪器逐个试测,对毫秒延期电雷管用示波议测定)延期时间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为合格;
8.定性及处理:
外观检查定性处理同火雷管。
安全电流、电阻及串联试验有一项不合格,即认为该批电雷管不合格,应报废销毁。
防水不合格时,该批电雷管必须严格采取防水措施后,方能用于潮湿有水的爆破地点。
第4.0.11条硝酸按类的炸药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样:
每批或每车运到的硝被炸药,全部作外观检查。
其它检验项目的试样,应从每批不少于l%的箱袋内(且不得少于4个箱、袋)任意抽取至少2kg的炸药。
2.外观检查:
包皮无破损、无浸湿痕迹,裹封完整且无结块为合格,外观检查不合格,应从该箱中取一个整包或从散装袋中至少取土1kg作其它立项目的检验。
3.含水量测定:
称取10g试样,置于60~7O℃的烘箱中烘干至恒星后,再放入盛有氯化钙的干燥箱内冷,然后称其重量和计算含水量。
含水量对岩石硝铵炸药不大于0.5%,对露天硝铵炸药不大于1%.对用于大量爆破的铵油炸药不大于4%时为合格。
当测定超过上述规定时,应重新在原样箱中取双倍试样复试两次,符合上述限值可认为合格,仍有超过时则认为不合格。
4.爆破感度——一殉爆试验:
取6筒药卷作三次。
在试验场的均质土面上,用木棒(其直径同于药径)压出半圆形直线槽,每次两药卷置于槽内时,应将主炸药卷的凹入端对准殉爆药卷的平面端,且端面间距应符合新检验炸药说明书规定的殉爆距离,主爆药卷用8号雷管引爆;传爆后,若殉爆卷药放置处爆表出现深坑且没有残留炸药,即认为已殉爆,否则为不殉层或不完全殉爆。
三次试验均殉爆时,则认定为合格。
5.猛度,爆力和爆速试验;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
试验方法和标准可参照兵工器工业部制定的有关规程执行。
6.定性及处理:
外观检查及含量不合格,须进行加工处理,再验合格(且包括殉爆试验亦合格)后,可按原炸药型号使用,若再验不合格应上报处理;若只是含水量不符但能符合其它型号炸药规定时,可改按符合者使用。
爆轰感度——殉爆距离试验,岩石硝铵炸药不小于4cm,露天硝胺炸药不小于2cm。
殉爆距离小于2cm者不能使用。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节炸药的干燥、粉碎
第5.1.1条用硝铵类炸药加工各种规格的药卷时,要根据炮孔的直径,按规定进行,加工要保证质量,严禁把块状的炸药装入药卷内,以免影响爆力。
第5.1.2条粉碎结块的硝铵炸药,只许用木器碾压,严禁用铁器和石头砸碎。
第5.1.3条炸药拆箱应在库外确认安全的地方进行,开箱时严禁敲打。
第5.1.4条处理防水炸药时,一定要认真细致的检查,若发现药卷上有小孔或两头封闭不好应立即处理,以达到防水。
第5.1.5条散落在地面上的炸药,要及时清扫干净,并分别集中,妥善处理,以免踩踏,撞击引起爆炸。
第5.1.6条药卷挂蜡或沥青及石蜡的混合材料时,温度应控制在不超过70℃,浸泡时间应控制在4~8S(温度高时间短,温度低时间长)。
第5.1.7条水胶炸药加工之前,若发现药卷变软,淌水、药水分离等现象,应做试验,确无问题才许加工。
第二节火花起爆药包
第5.2.1条加工火炮剪导火索时,应首先弄清是否同厂、同批,若非同厂同批,要先做燃速试验,根据燃速确定长度,异厂异批不准混合使用。
以防燃速不同发生事故。
剪割时要细心操作,不准剪成马蹄形或过分扭伤,以免影响燃速或不着火出现瞎炮。
第5.2.2条剪好的导火索每十根一把,顺方向盘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第5.2.3条导火索与雷管联接时,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操作,房内不准有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5.2.4条导火索插入火雷管之前,先将管内杂物倒干净,以免杂物堵塞导火索药芯造成接触不良,并严禁用嘴吹。
第5.2.5条导火索插入纸壳火雷管时,须用胶布将导火索,火雷管相接处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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