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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船管理条例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安全办川交函航务[2001]590号2001年9月12日)
各市、州交通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随着我省水上交通运输市场的发展,近年来,我省辖区水域内的餐饮娱乐趸船、采砂船舶、水上漂流船筏发展迅速,对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旅游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国家尚无对以上三种船舶的安全行为进行规范,因而目前我省境内的餐饮娱乐趸船、采砂船舶和水上漂流艇筏在手续的完善上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
餐饮娱乐趸船随意建造和靠泊,火灾隐患突出,抗洪能力较低;采矿船舶在通航河流中进行破坏性的开采,任意向航道中抛弃废石,致使江河的通航条件恶化,危及船舶航行安全和桥梁、大坝安全;水上漂流艇筏在河流中从事载客漂流行为,经营者无足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资质认可,护漂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救助措施等等。
为规范对以上三种船舶的水上安全管理行为,消除存在的
安全隐患,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四川省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规定
二、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三、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一:
四川省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水域停泊并从事餐饮、娱乐经营活动的趸船及其所
有人、经营人、船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自航的餐饮娱乐趸船按客船进行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餐饮娱乐趸船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检验
第四条餐饮娱乐趸船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第五条餐饮娱乐趸船必须满足《内河趸船检验暂行办法》对客趸船的要求。
应满足《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稳性和载重线要求,结构应满足《钢质内河船舶人级与建造规范》。
对《内河趸船检验暂行办法》未明确规定者,还应满足现行规范。
第六条总长度在30米以上或载客l00人以上的餐饮娱乐趸船的图纸及技术资料,由省船舶检验局负责审查批准;其余由市、州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第七条餐饮娱乐趸船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造船厂承担。
禁止用非船舶结构形式进行设计和改建餐饮娱乐趸船,禁止在主甲板以下设置餐饮娱乐场所。
第八条餐饮娱乐趸船的每层甲板配置救生圈不少于4只,救生衣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二类客船C级航区,即乘客定额的50%配备,船员按船员人数110%配备。
第九条船舶消防、灭火设施的配备应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客船的标准进行配
备。
厨房内使用石油产品作燃料的所有设备应持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产品合格证书,安装应符
合安全要求。
厨房、音控室及机器处所,其围壁必须是钢质,其与公共区域、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相接舱壁还应达到A0级防火分隔。
第十条检验合格后,签发如下法定证书:
(1)内河船舶适航证书;
(2)内河船舶吨位证书;
(3)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
(4)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人、所有人应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凡拟经营餐饮娱乐趸船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主管机关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新建或购置船舶。
申请内容应包括拟停泊
的地点环境平面图、宽度、水流、水深、周围其他船舶的停泊状况、业主(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船舶建造完或购买后,按主管机关批准确定的位置或限定的区域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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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所有人或经营人在营业前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加强在船船员的安全基础知识培训,船员按相关规定持《船
员服务簿》,应配备至少一名水手长和足够的水手,水手长应经主管机关按“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进行的培训、考核,并取得《非机动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四条餐饮娱乐趸船不得擅自在江河航道水域内随意靠泊,必须按主管机关指定的泊位
靠}白,并应根据水域的流速、流态采取锚?
白或系泊等足以保障船舶安全的定位措施,防止因水流或风的作用发生漂流而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他船正常航行的情况下,水库、湖泊等静水区域内的餐饮娱乐趸船可顶岸停泊。
其他河流内的餐饮娱乐趸船必须顺航道靠泊。
船舶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便船舶作业和靠离船舶安全。
顺河道停泊的船舶间距不小于两船总长之和的1/5,顶岸靠泊的船舶间距不小于5米。
第十六条为确保江、河水域内大桥、闸坝等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安全,餐饮娱乐趸船距建筑物的停泊距离不得小于江、河最大水面宽度的l.5倍。
洪水期主管机关可根据餐饮娱乐趸船靠泊水域的安全情况,指定其移泊至安全的泊位靠泊。
第十七条船与岸连接的跳板应放置平稳,采用两个以上并列跳板,要采取一体化加固处理。
在跳板上应设置护栏或安全网等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餐饮娱乐趸船应加强厨房火源、电器线路的管理,生火必须有人守候,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每月要定期进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并作好记录。
第十九条餐饮娱乐趸船应加强值班,及时加固或调整锚泊、系缆设备,使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条在通航水域上设置餐饮娱乐趸船应在其顶部夜间显示一盏白光环照灯,白天显示黑色圆球号型一个。
第四章防污染管理
第二十一条餐饮娱乐趸船应备有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签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船上产生的各类垃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倾倒,垃圾处理应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记录到《船舶垃圾记录簿》上。
第二十二条船上应按规定设置垃圾告示牌,向客人宣传防污染管理规定,配备垃圾桶(袋),安排专人负责垃圾的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最大水面宽度”指各主管机关根据各江河的具体情况划定的停航封渡水位时的水面宽度。
附件二:
四川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采砂船舶安全管理,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航道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采砂船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本规定中“采砂船舶”是指以各种形式采集砂、石及其他矿产资源的自航和非自航船舶。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采砂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采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并对所属或所经营的船舶安全及违反本规定产生的后果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条采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向主管机关递交一式二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验相关资料外,还应交验河道主管部门签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矿产资源部门签发的《采矿许可证》。
采砂船需变更开采范围与作业方式,不论原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重新申请报批。
第六条主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具体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采砂船舶的设计、制造和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由船舶检验部门审查批准,船舶新造、改建必须由相应等级的船舶修造厂承接,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八条依法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按规定交验齐办理船舶登记的相关手续后,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第九条采砂船舶主机或其他设备原动机总功率大于22千瓦的船舶,应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污油处理舱(柜),不得将船上含有油污的污水直接排入江中。
第十条采砂船舶应按规定办理定期签证,作业场所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办理签证。
第十一条采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技术船员,并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不得任用无证人员违法驾驶、操作船舶。
在采砂船上工作的技术船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有效的《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可上船任职。
所有持证船员应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验。
自航采砂船舶按机动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员标准配备,非自航采砂船舶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等级的非机动船舶驾长和足以保障安全的操作人员。
第十二条采砂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停泊、作业时必须显示信号。
第十三条采砂船舶停泊、作业时,其固定船舶的锚、锚链、缆绳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四条采砂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划定的水域内进行作业,在从事作业的过程中必须按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和有关规定处置采砂、采石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随意向航道中排放。
采砂船舶的作业行为不得对航道、码头、闸坝、桥梁、过江管道等造成破坏或影响其船舶航行安全的后果。
为确保主汛期水域内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安全,采砂船舶必须按主管机关指定的水域进行开采作业或靠泊。
第十五条采砂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施,随时保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在洪汛期应加强值班,防止因船舶走锚、断缆而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采砂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全力积极施救,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关报告,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凡违反本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附件三:
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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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整顿和规范水上交通秩序,加强水上漂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的江、河、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规定,但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有运输船舶通航的河流、水库、湖泊禁止开展经营性漂流活动。
本规定中“水上漂流”的含义是指以橡皮艇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我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港监)机构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所有人和经营人
第四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在开展漂流经营前,需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漂流项目的批文,申请当地主管机关组织对漂流航道进行查勘评估。
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少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艇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0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不得小于l000米。
第五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具备主管机关出具的漂流航道评估报告,漂流艇筏必须具备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从事漂流的漂流工必须持有有效的《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六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对水上漂流的安全负责,并做到:
(一)严格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反应计划,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或确定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在旅游景区内开设的水上漂流项目,应由景区管理部门按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机关申报,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漂流活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凡由旅游团体组织的水上自漂活动,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报,经主管机关对漂流航道、漂流工具、漂流工进行评估、审核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十条漂流工具必须是具有船用产品证书的漂流艇筏。
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持其船用产品证书向当地船检机构申请初次认证。
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定额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
船上必须
具有主管机关认可的名称标志,标明乘员定额,严禁超载。
第十二条漂流艇筏应当按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l名以上漂流工;核定乘员6人(含漂流工)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以上漂流工。
漂流工的配置由从事漂流活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漂流水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漂流工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漂流工必须经过主管机关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培训,并经过实际操作、安全规章、游泳、救生等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主管机关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禁漂水位线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危险地段标明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救生点。
各安全救生点应配备1只带绳的救生圈和l部手持VHF无线电话,保证各安全救生点之间能保持通讯联系。
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上下旅客处设置保障游客上下安全的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
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六条经营人应在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在漂流前由漂流工或安全员向游客讲
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游客必须在穿好救生衣后,方准上艇筏漂流。
并自觉遵守“游客须知”的要求,服从管理人员和漂流工的指挥。
第十七条漂流艇筏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
效。
第十八条漂流工在漂流中必须穿戴好救生衣,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陈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十九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及游客自漂,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
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
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一条漂流艇筏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在确保当日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二条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现场附近的船
舶及橡皮筏和人员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按《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主管机关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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