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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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编制人:
技术负责人:
矿长:
二0二0年
矿会审意见:
矿长审批意见:
技术负责人审批意见:
安全副矿长审批意见:
生产副矿长审批意见:
机电副矿长审批意见:
贯彻学习签到表
姓名
工种
姓名
工种
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我矿瓦斯超限应急处理工作,针对我矿为瓦斯矿井,井田范围内所有煤层均具有爆炸和自然发火的特点,特制定《油米塘煤矿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油米塘煤矿瓦斯超限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
㈠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1、成立瓦斯治理机构领导小组:
组长:
张昌红(矿长)
副组长:
陈举武(技术负责人)
成员:
刘泽明(安全矿长)
刘德军(生产矿长)
赵云祥(机电科长)
甘和李(通风技术员)
杨志勇(通风科科长)
李明富(测风员)
李田帮(瓦检员)
吴世云(瓦检员)
李建帮(瓦检员)
李仲辉(调度主任)
饶吉发(安全员)
吴世华(安全员)
2、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㈡建立健全各种瓦斯超限应急处理过程中本矿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的瓦斯超限应急处理责任制。
1、矿长瓦斯应急处理责任制
⑴矿长是瓦斯超限应急处理的组织者和指挥长,在总工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全面指挥处理瓦斯超限工作。
⑵在接到工作地点瓦斯超限的报告,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及时处理,分析超限原因,制定排除方案及措施。
⑶在瓦斯超限未完全排除之前,严禁指挥人员作业。
⑷只有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的情况下,方可恢复施工。
⑸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控管理,认真落实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瓦斯之规定执行。
2、技术负责人瓦斯超限应急处理责任制
⑴在矿长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制订排除瓦斯的方案及措施。
⑵协助矿长,分析瓦斯超限原因,通风是否合理、风量是否符合要求等原因及时排除隐患。
⑶组织职工学习排除瓦斯超限的措施,并签字备案。
⑷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⑸组织对职工的全员培训,培训率必须达到100%。
⑹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全井的安全情况,并及时解决处理。
3、副矿长瓦斯超限应急处理责任制
⑴负责监督瓦斯超限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⑵负责组织处理瓦斯超限所需人员到位待命。
⑶负责落实排除瓦斯超限所需的材料、设备等。
⑷协助矿长找出瓦斯超限的原因,并组织实施。
⑸向职工传达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不得乱干蛮干。
⑹加强瓦斯管理,瓦斯超限严禁作业。
4、通风科长瓦斯超限应急处理责任制
⑴组织完成必要的通风工作,执行与安全通风有关的其它措施。
⑵检查通风的合理情况及瓦斯的变化情况。
⑶协助矿长分析瓦斯超限的原因,并积极进行处理。
⑷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记录、报表及台帐,切实作好自己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⑸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布置合理,设备配套。
⑹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合理,风筒不允许有破损漏风情况存在。
5、瓦检员瓦斯超限应急处理责任制
⑴发现瓦斯超限,及时撤出人员至安全地点,并向矿调度室和跟班矿长报告。
⑵检查风量大小、风筒破坏及瓦斯变化情况。
⑶主动向前来处理瓦斯超限的人员介绍情况并分析其原因及处理建议。
⑷协助通风科长按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⑸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
⑹必须在井下现场进行交接班,及时掌握瓦斯动态。
二、健全瓦斯超限应急处理制度
㈠瓦斯超限报告制度
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瓦斯超限及时报告。
2、任何人对瓦斯超限均有权进行报告,并有权停止工作,拒绝作业。
3、接到瓦斯超限的报告时,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推诿扯皮。
4、对进行瓦斯超限报告的人员,要分不同性质予以物质奖励,鼓励其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起带头作用。
5、对在排除瓦斯超限过程中,不积极或失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后果严重的,报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6、对在排除瓦斯超限过程中,起棋范带头作用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奖励。
㈡现场瓦斯异常情况实时监控制度
1、发现瓦斯异常,及时向矿调度室或跟班矿长报告,并严禁人员作业。
2、瓦检员随时检查该地点的瓦斯变化情况,掌握其变化动态。
3、在瓦斯异常工作面吊挂一台便携式瓦斯报警戒,瓦斯超限立即排除作业地点的人员。
4、有关人员必须到现场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主要扇风机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严禁关停;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保持正常运转。
6、在瓦斯异常未排除之前,瓦检员不得离开现场,必须时时监测。
7、地面瓦检监控人员随时向有关人员报告瓦斯变化情况。
8、对瓦斯异常不报告的人员必须视情节和后果严重性进行处理。
㈢瓦斯工现场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手上交接班。
2、交接瓦检员必须向接班瓦检员在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情况及要做的工作交待清除、明白。
3、接班瓦检员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无其它情况下,再向交班瓦检员进行交接班签字手续。
4、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超限严禁作业。
5、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及时掌握瓦斯动态,并做到瓦斯脾板、记录、班报“三对口”。
6、加强“一通三防”设施管理,提高“一通三防”标准化水平。
把好矿井通风系统、防尘、防火、瓦斯治理的安全生产关,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作业。
7、认真作好“一通三防”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记录。
㈣局扇兼职专人留名挂脾管理制度
1、局扇必须由专人管理,并挂好管理脾板,注明姓名,不得任意开停。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负压供给该处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3、局部通风机的配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应大于0.3米。
4、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棚栏。
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6、风筒必须环环吊挂,吊挂要“两靠一直”:
靠帮、靠顶、平直,不得挤压或损坏,转弯时使用弯头,风筒不得有大于10毫米的破口。
7、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8、一台局扇通风机原则上只允许供一个工作面通风使用。
三、瓦斯超限应急处理措施
㈠瓦斯超限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瓦斯检查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或瓦斯监控员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及时进行现场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立即撤出该地点工作的人员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切断电源按下列程序立即汇报
井下调度电话→矿调度室→技术负责人→法人→主管部门
→跟班领导→安全矿长→矿长→矿出救护队
㈡瓦斯超限的应急通知及处理程序
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按照程序汇报,必须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应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由技术负责人制定切实可行的瓦斯超限排放或治理措施,经会审和贯彻学习后,必须有矿山救护队员参加排放和处理,未参加学习的人员不得参加,受瓦斯超限威胁的地点,必须派人站岗,站岗人员及参加处理人员必须配带自救器,矿灯必须经过机电负责人检查,完好后方能入井参加作业。
㈢瓦斯超限处理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职责
1、矿长:
负责全权指挥。
在技术负责人,副矿长和矿救护队队长的协助下,制定排放和治理瓦斯的作战计划。
2、技术负责人:
是矿长的第一助手,在矿长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排放或治理措施及作战计划。
3、相关副矿长:
根据措施及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工人待命,及时调集所需物资、设备,严格控制入井的人数。
4、矿出救护队队长:
对排放和治理瓦斯具体负责全面指挥,对计划所规定中的各项任务,统一部署,严格把关。
5、相关的班队长:
负责组织本班人员待命,运送物资及设备到指定地点,将现场所见及时报告矿长和调度值班室。
6、值班调度员:
负责作好各种记录,如实撑握入井、出井人员情况,并向矿长、技术负责人及救护队长及矿其他领导及时向上传达。
7、矿灯发放,自救器发放负责人:
应根据入井人员的矿灯号、自救器号如实登记入井人数,撑握好入井人员的去向,不经许可的人员严禁发给矿灯和自救器,并制止入井。
8、材料供应负责人:
及时准备好必须的作战抢险器材,并根据矿长的命令迅速运送到指定地点。
9、机电负责人:
根据作战要求,掌握矿井内的停送电工作,及时安装机电设备及检查入井人员的矿灯是否合格等。
10、入井检身及站岗人员:
应随时撑握入井人员的情况及去向,不得矿领导的许可,严禁脱离和放任其他无关人员入井,在矿领导未下达作战任务结束命令时,不能离开岗位。
㈤瓦斯超限处理安全技术措施
A:
避免瓦斯积聚超限措施
1、采用正规开拓方式,设立合理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禁止一条龙、大串联通风。
2、配足足够风量,满足生产需要,杜绝井下无风式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
3、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中应尽量避免出现盲巷,盲巷超过5米的应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小于5米的盲巷有可能积聚瓦斯的,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或封闭,封闭的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入井人员进入,瓦检员必须每班检查一次密闭附近的瓦斯。
4、监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造成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
5、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6、对不使用的盲巷,废巷应及时回填或密闭。
7、加强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教育职工爱护通风设备设施。
⑴建造的通风设施位置要合理,质量要严格要求,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验收。
⑵通风设备安装位置要合理,符合《规程》规定,并有专人看管和维护。
⑶加强通风设备设施的检查,发现损坏、压坏的应及时修复,确保工作地点的有效风量,防止跑漏风严重或风流短路。
8、加强瓦斯检查范围,扩大瓦斯检查地点瓦斯容易积聚或可能积聚的地点,必须经常巡查。
9、瓦检员必须跟班作业,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杜绝假检、不检和漏检现象的发生。
10、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随时掌握瓦斯的变化情况。
11、加强瓦斯日报,台帐的审阅,掌握瓦斯的变化情况。
12、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的瓦斯,如低风速巷道采煤工作面上偶角,盲巷及密闭区内积聚的瓦斯等。
B、处理措施
1、瓦斯超限的地点主要为采面的上偶角微风,通风不畅通在地点及停电停风的独头巷道,盲巷,瓦斯涌出量超过该地点通风能力所能释放的地点。
2、排放瓦斯时应有计划排放,落实具体组织负责人参和参加排放人员及站岗人员。
3、确保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确定站岗人员位置,以及停电撤人范围。
4、凡参加处理瓦斯超限的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严守岗位,听从指挥者的指令,严禁任何人进入排放瓦斯影响的范围内,在未按到排放瓦斯完毕的通知前,站岗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参加排放人员的矿灯必须经过机电负责人检查,严禁失爆矿灯入井。
6、排放时应根据瓦斯浓度采取具体控制风量的方法,使排出的风流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严禁“一风吹”排放。
7、在混合风流处监测检查瓦斯的瓦查员必须配带自救器,随时检查瓦斯,瓦斯浓度超过1%时,立即通知排放人员控制风流、风量。
8、独头巷道排放瓦斯时,应逐节排放,严禁“大处理”或“一风吹”。
9、排放瓦斯必须有救护队参加,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携带必需的仪表、仪器、工具、材料。
10、在高浓度瓦斯(瓦斯浓度大于3%)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在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11、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两名以上瓦检员进行,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表和甲烷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应停止检查,立即撤除停风区域。
12、排放瓦斯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机电设备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确定其浓度均不超过0.5%确保通风机不产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瓦斯排放。
13、在通风不能解决、排除的瓦斯超限区域,应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或实行抽放。
14、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
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区域的瓦斯浓度低于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排放才称结束,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15、排放结束后,由排放人员向排放组长汇报,由组长下达瓦斯排放结束令,才能通知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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