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主体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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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主体结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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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主体结构
民用建筑主体结构
质量监理实施细则(示例)
1.工程概况
1.1项目基本数据
该工程位于本市雁塔区,东临长安路,西侧为二栋六层砖混住宅(距基坑约9m),南临华夏大厦及长安路一小(距离基坑约8.5米),北侧12m开外为三层老旧住宅。
占地面积4568m2,总建筑面积36540m2。
地下二层,地上五层裙房,主楼为25层,+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414.60,建筑物总高为94.40m。
1.2主体结构工程概况
本工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筒体结构。
五层以上为标准层,层高3.6m,剪力墙厚度为200/250/400mm,楼板厚120mm。
为减少差异沉降带来的次应力影响,在主楼和裙房间设一条后浇带,宽1m。
东立面有两根直径ф1450圆柱和外挑6m的巨型雨篷。
西北立面的圆弧半径和圆心角逐层递增,形成倒锥体形,其中设斜柱。
东立面20-40层由外挑圆弧形结构,该工程朝北部分平面为圆弧型。
大厦结构混凝土强度11层以下为C40、11-19层为C35、19层以上为C30。
裙房五层设多功能厅,柱跨度为17.6m。
本工程钢筋制作为现厂加工,砼采用商品混凝土。
5层以下搭设落地式外脚手架;6层
以上,东立面及幕墙处使用电动提升爬架;其他立面采用外排悬挑架;北面筒体内设爬式塔吊,东北外墙侧设一台施工电梯。
2.质量控制依据
2.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2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3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4.国家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
2.5国家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
2.6.该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图文件;
2.7该工程有关施工合同、文件、技术资料;
2.8经监理机构审查批准的主体结构工程组织施工技术方案;
2.9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24-2003)。
3.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3.1审查该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2.复核主体工程的轴线与标高;
3.3.检查钢筋安装质量,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3.4检查商品混凝土及其浇捣质量;
3.5检查砌体工程施工质量;
3.6参加主体结构的分部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4.质量控制要求
4.1混凝土结构
4.1.1施工技术方案
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图纸,结合本单位的施工技术装备及施工工艺,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
在施工技术方案中,要重点考虑吊装和垂直运输、模板、商品混凝土、外脚手架等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
4.1.2放线
本大厦建筑体形比较复杂,建筑平面布置变化多,局部立面为弧形。
因此,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测量放线方案,保证轴线位置的正确。
4.1.3垂直度控制
测量竖向垂直度时,每隔3~5条轴线选取一条竖向控制轴线。
各层均应从初始控制线向上投测。
层间垂直度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mm。
主楼建筑全高垂直度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H/10000(H为主楼建筑总高度),且不应大于20mm。
4.1.4标高控制
建筑楼层标高由首层±0.000标高控制,还应另设标高控制线。
层间标高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mm,主楼建筑总高度标高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H/10000(H为主楼建筑总高度),且不应超过±20mm。
4.1.5钢筋来料质量
钢筋应有出厂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钢筋进厂是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验。
钢筋检验内容是查对标志、外观检查,并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4.1.6钢筋检验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有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根据国家标准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过其他专项检验。
4.1.7钢筋抗震要求
本大厦建筑结构设计以西安地区抗震规定,按8度二级抗震设防,钢筋的制作与安装均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
4.1.8纵向受力钢筋强度要求
根据抗震要求,框架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应进行检验,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抗震度的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强度标准值的比值,按二级抗震设计时,不应大于1.4;
4.1.9钢筋的代换
钢筋的级别、种类和直径应按设计要求采用。
如需要代换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4.1.10钢筋的锚固与搭接长度
根据建筑结构设计要求,本工程对钢筋锚固长度与搭接长度规定如下:
钢筋搭接长度(除注明者外,d为钢筋直径);
Ⅰ级钢筋,裙房为20d,主楼为30d;
Ⅱ级钢筋,裙房为20d,主楼为30d;
钢筋锚固长度(除注明者外,d为钢筋直径);
Ⅰ级钢筋,裙房为20d,主楼为30d;
Ⅱ级钢筋,裙房为20d,主楼为30d;
4.1.11箍筋
根据抗震要求,构件中的箍筋均应加工为封闭箍,末端均应做135o弯钩,弯钩端头平直部分长度应不小于10d。
框架梁、柱结点处箍筋应予加密。
结点核心处的箍筋不能漏做。
4.1.12钢筋接头
对有抗震要求的受力钢筋的接头,宜优先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钢筋接头不宜设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范围内。
4.1.13焊接接头位置
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
在任一焊接接头中心至长度为钢筋直径d的35倍且不小于500mm的区段内,同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在该区段内有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受拉区不超过50%,在受压区不受限制。
4.1.14钢筋位置的允许
钢筋位置的级别、直径、根数和间距必须符合设计,尤其要防止柱主筋的移位,绑扎过焊接的钢筋或钢筋骨架,不得有变形、松脱和开焊。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下面的规定。
钢筋位置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绑扎钢筋网
长、宽
±10
网眼尺寸
±20
绑扎钢筋骨架
长
±10
宽、高
±5
受力钢筋
间距
±10
排距
±5
保护层厚度
基础
±10
柱、梁
±5
板、墙、壳
±3
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20
钢筋弯起点的位置
20
预埋件
中心线位置
5
水平高差
+3,0
4.1.15支模方案
施工单位在施工技术方案中应针对主体现浇混凝土框架的特点,编写柱、墙、梁与楼板的支模方案,既要有柱、墙、梁的支模设计图,又要有确保支模质量的技术措施。
方案必须报审。
4.1.16柱模
主体工程框架柱的断面为圆形与矩形,一般采用组合式定型钢模板。
柱子四面边长均按设计宽度由钢平板拼成,四边采用连接角模或阳角模,上下顶与梁的连接处,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尺寸,另行配制节点模板。
按支模方案,在柱模外设置柱箍。
柱模安装必须牢固。
4.1.17梁模板
梁支模应按支模方案设计图施工。
梁模板由底板加两侧板组成。
梁底均有支撑系统,采用立柱或行架支模。
支柱下应铺设通长的垫板,还应垫木楔,便于拆模。
4.1.18楼板模板
楼板支模关键在于支撑系统的设计,应根据计算确定,按支模方案施工。
支撑立柱底部均应有垫板加楔子。
4.1.19上层模板的支架要求
主体工程现浇混凝土框架,应采取分层、分段支模,安装上层模板及其支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能力或加设支架支撑;
2)上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下层支架的立柱,并铺设垫板;
3)当采用悬吊模板、行架支模办法时,其支撑结构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必须符合要求。
4.1.20预埋件和预留孔洞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不得遗漏,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应正确,其允许偏差按表下面规定:
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预埋钢板中心线位置
3
预埋管、预埋孔中心位置
3
插筋
中心线位置
5
外露长度
+10,0
预埋螺栓
中心线位置
2
外露长度
+10,0
预留洞
中心线位置
10
尺寸
+10,0
4.1.21模板的允许偏差
高层建筑主体现浇结构模板安装必须严格按照结施模板图进行,将误差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以确保建筑主体的几何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主体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如表所示。
模板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置
5
底模上表面标高
±5
截面内部尺寸
基础
±10
柱、墙、梁
+4,-5
层高垂直度
全高≤5m
6
全高>5m
8
相邻两板表面高低差
2
表面平整度
5
4.1.22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要求
主体工程现浇结构的模板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如设计没有明确要求时,应符合规范规定:
1)侧模,当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损坏后,方可拆除。
2)底模,当混凝土强度符合下表所示规定时即可拆除。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要求
结构类型
结构跨度(m)
设计混凝土强度标准值的百分率(%)
板
≤2
≥50
>2,≤8
≥75
>8
≥100
梁、拱、壳
≤8
≥75
>8
≥100
悬臂构件
-
≥100
4.1.23商品混凝土
主体工程结构采用商用混凝土,为了确保其供应质量,施工单位应了解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质量保证体系,提出本工程需要的混凝土等级和标准,同时还应了解混凝土配合比及其所用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情况。
4.1.24泵送上品混凝土配合比
商品混凝土运到现场后,主要利用泵车输送到浇注地点。
泵送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骨料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碎石不宜大于1:
3,卵石不宜大于1:
2.5;通过0.315mm筛孔的砂不应小于15%;砂率宜控制在40%~50%;
2)最小水泥用量宜为300kg/m3;
3)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80~180mm;
4)混凝土内宜掺加适量和外加剂。
4.1.25泵送混凝土施工要求
采用泵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供应,必须保证输送混凝土的泵能连续工作;
2)输送管线宜直、转弯宜缓,接头应严密,如管道向下倾斜,应防止混入空气,产生阻塞;
3)泵送前应先用适量的与混凝土内成分相同的水泥浆或水泥砂浆润滑输送管内壁;预计泵送间歇时间超过45min或当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时,应立即用压力水或其他方法冲洗管内残留的混凝土;
4)在泵送过程中,受料斗内应具有足够的混凝土,以防止空气阻塞管道。
4.1.26商品混凝土坍落度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在输送商品混凝土的过程中,如发现混凝土的坍落度过小,喂料困难时,可向搅拌筒内加入与混凝土内水灰比相同的水泥浆,经充分搅拌后再喂料。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向混凝土拌合物中任意加水以增大其坍落度。
4.1.27施工缝处的混凝土施工
施工缝的位置应按设计或规范确定。
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浇筑的混凝土,其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N/m2;
2)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应清除水泥薄膜和松动石子以及软弱的混凝土层,并须充分湿润和冲洗干净,且不提积水;
3)在浇筑混凝土前,宜先在施工缝处铺一层水泥浆或与混凝土成分相同的水泥砂浆;4.1.28混凝土的浇捣
混凝土必须震捣密实。
应安排有经验的混凝土工掌握振捣器。
浇捣混凝土应填写施工纪录,其格式可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附录四。
4.1.29混凝土的养护
对已浇筑完毕的混凝土,应加以覆盖和浇水,其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d,对掺有缓凝型外加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不变。
4.1.30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
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置
基础
15
独立基础
10
墙、柱、梁
8
剪力墙
5
垂直度
层高
≤5M
8
>5M
10
全高(H)
H/1000且≤30
标高
层高
±10
全高
±30
截面尺寸
+8,-5
电梯井
井筒长、宽对定位中心线
+20,0
井筒全高(H)垂直度
H/1000且≤30
表面平整度
8
预埋设施中心线位置
预埋件
10
预埋螺栓
5
预埋管
5
预留洞中心线位置
15
4.1.31混凝土结构验收文件
主体工程混凝土结构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和钢材代用证件;
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件;
3)钢筋及焊接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纪录;
5)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6)检验批报验资料;
7)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纪录;
8)工程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9)其他有关文件及记录。
4.1.32混凝土结构验收标准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验收,除检查上述文件和记录外,尚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进行外观抽查。
当技术资料和外观检查均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时即可验收。
验收时,应履行相应验收程序,并办理相应验收手续。
4.2砖砌体结构
4.2.1砖砌体工程材料
砖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出厂合格证验收。
对材质如有怀疑时,应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4.2.2锚拉筋
根据建筑平面,砖砌体与框架柱、构造柱以及混凝土墙的连接处,应用锚拉筋连接。
锚拉筋伸入砖墙的长度应按设计规定施工。
4.2.3构造柱
根据建筑平面,在砖墙内设置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的底部钢筋应锚入混凝土板或梁内,顶部钢筋也就与混凝土板或梁相联接,具体做法按结施图。
4.2.4构造柱施工
所有构造柱均为先砌墙后浇筑混凝土。
在浇筑前,应将柱底部的杂物清理干净。
构造柱的混凝土必须震捣密实。
4.2.5砖砌体灰缝
砖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度一般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4.2.6灰缝的饱满度
砖砌体的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实心砖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
4.2.7砖墙的尺寸和位置允许偏差,如下表所示:
砖砌体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mm)
轴线位移
10
墙面垂直度(每层)
每层
5
全高
≤10m
10
>10m
20
基础顶面和楼面标高
±15
表面平整度
清水墙、柱
5
混水墙、柱
8
门窗洞口高、宽(后塞口)
±5
外墙上下窗口偏移
20
水平灰缝平直度
清水墙
7
混水墙
10
清水轻游丁走缝
20
4.2.8砖砌体工程验收资料
砖砌体工程验收资料如下:
1)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检验资料;
2)砂浆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3)砖砌体工程质量评定纪录(包括检验批、分项工程);
4)技术复核纪录;
5)隐蔽工程验收纪录;
6)技术问题处理纪录。
5.其他
5.1按主体结构完成的完整概念,主体工程完成应包括砼工程、砌体工程(不包括抹灰)、门窗框安装等工程的完成;
5.2前流行的作法,砼工程完成即进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
如此之作,本属于主体工程组成部分的砌体工程、窗框的安装工程,则应另行组织验收。
5.3主体结构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设计、建设单位等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由建设单位邀请参加但不得主持会议,仅就验收会议程序的合法性和实体质量抽检情况,表述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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