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 防 管 理 细 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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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细则
消防管理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组织领导1
第三章火灾预防及逐级责任制2
第四章消防监督及管理制度3
第五章重点要害部位消防制度5
第六章特殊工种人员消防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8
第七章考核细则9
第八章附则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每个部门和员工都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公司消防工作在治安后勤部的业务指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实施消防监督。
外单位人员来我公可工作的消防管理工作,除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外。
公司治安后勤部有权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公司消防工作在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副总经理、各有关处(室)、所属公司、车间有关人员任委员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全面领导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部门成立消防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有关消防规定建立基层义务消防队,成员为本部门员工组成。
治安后勤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公司消防工作。
第五条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工作指示和规定,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二、负责建立健全各级消防组织、制度,组织公司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火险隐患的整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负责做好义务消防队伍的组织建设,抓好业务学习,训练和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管理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清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召开现场会,教育员工群众吸取教训。
第六条公司治安后勤部消防办公室设专职消防安全员,在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抓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上级对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充分发动群众,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制定各项消防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火险隐患整改;
六、负责各部门消防器材的配备、维修、更换,确保消防设施的整洁完好;
七、对发生的火灾事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根据消防工作有关规定,对消防功过人员提出奖惩意见。
第七条车间或部门设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做好本车间或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二、抓好本部门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三、监督各项消防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
五、保管好本部门的消防设施。
第三章火灾预防及逐级责任制
第八条公司全员应负责各自所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用火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除固定动火点外)因为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动火或焊割时,都必须严格履行临时动火手续,并由本部门领导亲自到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经治安后勤部消防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二、外单位在公司范围内施工需要动火、焊割时,由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危险性较大的用火部位,必要时报请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四、公司范围内一律禁止使用明火取暖,因生产急需临时生明火时,必须报请治安后勤部审批,方可生明火。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奖惩分明。
第十一条公司电工、焊工、油漆工、司炉工、更夫、司机、保管员等重点工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考试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上岗,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厂内严禁私搭乱建各种非标准建筑,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必须按程序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各部门员工都要爱护消防设施保持整洁完好,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
第十四条安装、检修电气设备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遵守操作规程,严禁乱安乱接电气设备。
严禁私自安装使用电热设备和过大的照明灯泡。
禁止使用不合乎规格的保险装置,不准超负荷运行;电线绝缘损坏应及时更换;电工人员要划分责任区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线路,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电气设备l米内禁止存放易燃物品;架空线下不准设置易燃易爆库房。
第十五条各类物资仓库严格执行国家《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实行分类存放,定置管理。
储存易燃易爆炸物品的厂房、仓库、露天堆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取避雷和防静电措施。
第十六条使用、保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遵守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一、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门窗向外开,保持通风良好,水泥地面要垫木块或铺沙土,窗户应装毛玻璃或涂白铅油,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库房;
二、化学危险品不得与其它物品混放,应该按照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剧毒品、腐蚀品、压缩气体严格分库存放,不得混存;
三、仓库应安装防爆式电灯、电线穿管,电闸设在库外防雨处;
四、库内温度保持在30℃以下,在夏季时对低沸点的化学危险品采取降温措施;
五、仓库内严禁吸烟,禁止明火照明或明火作业;
六、严禁在库内分装配料;
七、搬运化学危险品时严禁滚动、撞击,严禁用铁工具拆装,应使用合金或硬铬的工具操作;
八、仓库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包装渗漏要及时处理;
九、废旧包装物品及时处理,不得在库内堆放;
十、库内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并保持整洁好用。
第四章消防监督及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整改火险隐患。
一、消防监督检查分为三级,即:
公司月检查、车间、处室周检查、班组日检查;
二、公司月检查由公司治安后勤部组织实施,对各部门的消防组织、规章制度、用火用电管理、改扩建工程、各类物资保管存放、宣传教育、公共消防设施和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消防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三、车间、处室周检查,由本单位的消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贯彻上级有关指示和规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情况,生产过程中的逐项消防工作、制度的落实,火险隐患整改,灭火器材的保管、使用以及消防通道、库房管理、料件存放,对员工遵章守纪,操作规程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班组日检查:
班组消防监督员在对本班级进行班前班后的消防检查.对动火用电实施监督,对易燃物品及时清理,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处理;
五、消防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逐项登记,逐级上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第十八条火险隐患整改
一、各级领导对火险隐患整改工作要高度重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措施;
二、对查出的一般火险隐患,应当做出详细记录,并填写整改意见书,由被检单位消防负责人和治安后勤部消防安全员分别签字,一式两份,分别存档备查;
三、被检单位,接到火险隐患整改意见书后,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制定防范措施并在限期内上报主管部门,火险隐患整改完成后,由主管部门验收销案。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一般火灾事故后,治安后勤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对火灾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书面形式记载事故的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
二、重大火灾和特大火灾事故,由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组织调查,并邀请当地人民检查院、监察机关、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参加;
三、重大放火嫌疑案件,由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消防监督机构积极配合;
四、对经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的火灾事故,应当在出具火灾原因鉴定书和认定书48小时内写出事故经过、原因及处理意见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建立档案。
五、对火险隐患整改进度迟缓、能改而拖延不改,造成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火灾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领导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生产工作之内,做到“五同时”,即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六不准”
一、在严禁吸烟的地方不准吸烟;
二、生产生活用火要有专人看管,不准超量;
三、值班、值宿要尽职尽责,不准擅离职守;
四、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准违反规定;
五、教育儿童不准玩火;
六、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准损坏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消防器材管理
一、各部门消防领导小组的组长和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消防器材管理工作;
二、消防器材须登记、上册、定点存放,专人管理,不准擅自挪用;
三、更换干粉,由消防安全员负责,将用空灭火器及使用报告交治安后勤部,换回新充灭火器;
四、消防安全员要定期对消防器材巡检。
发现丢失、损坏和挪用必须查清责任,按消防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重点要害部位消防制度
第二十三条仓库消防安全管理
一、仓库内应有明显的“严禁烟火“警示牌,重要物资仓库周围不许存放木材和其它易燃物品;
二、库房的通道及出入口不准堵塞,应保特畅通;
三、一般仓库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储存;
四、库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和照明线.如发现电路有故障,应立即找电工修理;
五、对露天存放的物品要分类存放,对易燃、可燃物品存放要符合消防规定,以防自燃;
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库内,如工作需要必须进库时,要经本库工作人员允许;
七、仓库内禁止一切明火,如需动用明火作业时,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通知消防队做好灭火准备;
八、库管员每天下班前对所管辖的仓库要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检查,确定无问题后关好门窗.切断一切电源,并填写好检查记录;
九、对本部门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油库消防安全管理
一、凡在油库工作的人员,必须重视火灾危险性责任落实;
二、油库避雷设施及罐体静电排除装置,必须在每年雨季之前检验一次;
三、严格执行岗位制度,不准私自离岗,不准班中打盹睡觉;
四、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油库院内;
五、油库院内禁止动用一切明火;
六、油罐车必须配戴消防帽和两具灭火器材,否则不准使用;
七、油库院内不准随意漏洒残油,发现有残油的地面要立即清除,覆盖新土;
八、任何人不准带小孩入库内;
九、库房内灭火器材、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好用;
十、油库不得存放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
第二十五条变电所、配电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非电工人员不准随便进入配电室;
二、配电室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无关物品;
三、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尘污造成短路。
对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监护电压、负荷的变化情况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五、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擦洗;
六、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七、室内灭火器材要保持整洁好用。
第二十六条车库消防安全管理
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车库;
二、车库内不准吸烟,不准明火作业,不准兼做修理间,不准充电;
三、洗刷机器时,要将电路断开;
四、车库内不准存放汽油、油棉丝、油抹布等,这些物品应放在金属桶内,定期处理;
五、水箱冻结后不准用明火烘烤,应用热水溶化;
六、油箱、管路、化油器漏油的汽车要立即修理.不准带病出车,亦不准停在库内;
七、汽车入库停放要有一定距离,不准车头向里;
八、车辆入库前要检查请扫,防止遗留火种;
九、车库要已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七条化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化验室内严禁吸烟;
二、化验室人员在化验时,禁止离开工作岗位,不得违章作业;
三、化学危险品应存放在专门库房;
四、当班使用的化学物品放置地点要远离火源、电源;
五、电炉、电烘箱要设置在非燃的基座上,使用电烘箱要安装测温装置,严格掌握烘烤温度,电热设备用完要立即切断电源;
六、使用电热器具要远离化学易燃物品;
七、化验使用有毒物质或进行能产生危害气体的化验时,应在非燃结构的通风厨内进行;
八、使用过的废液、废渣应进行化学处置后方可处理;
九、化验室要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持好用;
十、下班前要切断电源、火源,关窗锁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间消防安全管理
一、汽油、机油、润滑油、油漆等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远离明火;
二、擦洗机器用完的油抹布要统一收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乱放;
三、车间内的电气设备,除电工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乱动和维修;
四、临时用火用电,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动火或拉临时线;
五、坚持消防安全检查,电气设备用后及时断电。
第二十九条火工材料库消防安全管理
一、火工材料严格执行公安、消防管理使用规定,实行专职专人管理,严禁他人代管;
二、库房内严禁使用照明设备;
三、库房内要装置防盗设施,并保证通风干燥;
四、雷管、炸药必须分库储存;
五、火工材料必须由保管员入库提取,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库房;
六、灭火器材要保持好用有效。
第六章特殊工种人员消防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电工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
一、认真学习、掌握电气知识和国家有关电气规范、操作规程;
二、严格执行电气安装操作规程和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安装防爆型灯具、开关和电机。
在有大量粉尘、尘绒的场所应安装防尘型灯具、开关和电机一般仓库的开关配电盘应安装在库房的外墙上。
在有爆炸危险和大量粉尘、尘绒的场所,电线应穿管铺设。
四、不符合规定的电气设备或者强迫在不符合要求的场所安装电气设备时,电工有权拒绝安装。
五、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各种电气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有权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条焊工职责及操作规程
一、认真执行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动火”,即不见批准有效的动火申请单不动火;未经认真检查,没有落实消防措施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在场不动火;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不动火。
二、使用氧气瓶时,要特别注意瓶嘴不能接触油脂,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不得在日光下曝晒,运时不准滚动、撞击。
三、乙炔发生器及乙炔瓶应放在通风、无明火的地方。
乙炔发生器距作业点保持在五至十米的距离,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之间应保持不小于三米的距离。
四、作业后,要仔细检查有无火灾隐患,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三十二条司炉工消防职责
一、认真执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遵守操作规程。
二、严格执行司炉规定及各项制度。
三、在班间不准擅离职守,要经常检查仪表、安全阀等设施是否良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四、严禁在炉上或蒸汽管线上烘烤、存放物品。
五、燃烧后的煤渣,必须用水喷湿冲透,防止火种带出。
第三十三条更夫守则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不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熟悉和拿握所辖部位情况,特别是重点要害部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火情能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三、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睡觉,不准喝酒或做其它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四、增强工作责任心,值班期间要对所辖部位进行定期巡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四条保管员守则
一、熟悉和掌握所贮存物质的性质,尤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懂得其性能、危险程度、保管方法和灭火方法。
二、严格执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车辆,保管员要检查监督汽车排气管是否装有火星熄灭器。
四、保管员有权监督检查,制止违章行为。
五、下班前,保管员对所管的库房内外要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使用电热人员消防职责
一、使用电热、烘干及其他热能设备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使用之前要检查好线路,通电后操作人员不准离开现场,用后关闭电源。
二、电热设备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落实专人管理,做到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安全使用。
第三十六条司机消防职责
一、长途行车或运输易燃物品时,车上必须配挂两具灭火器材。
二、掌握所运输物品的性质,如运输汽油、酒精、化学药品、石油液化气等必须中速行驶。
三、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
四、油槽车不准在人群稠密的地方停车,按规定的路线行驶。
第七章考核细则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化学危险品从业人员等消防重点岗位人员违反消防规程作业的。
二、值班人员不履行消防职责的。
三、违反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的。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五、谎报、拖延报告火警以及起火单位不报告火警的。
六、安装使用电器设备不符合国家消防要求的。
七、六级风以上的天气,在室外用火、吸烟,以及在消防保卫重点部位、易燃建筑物密集区用火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九、未在批准的期限内拆除易燃简易建筑物的。
十、设计人员不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经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意见,不予改正的。
第三十八条对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在起火原因调查、火灾损失核对过程中提供假情况和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及消防间距的,将处以责任人100至1000元罚款,处以责任单位500元至20000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任人50—l000元的罚款。
一、安全、消防标志摆放混乱,标识不明显、不醒目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
三、不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
四、临时动火未经审批的。
五、接线开关、接线盒及明线接线不正确或漏电的。
六、使用电加热器具不履行审批手续的。
七、灭火器械、装置丢失或无故损坏的。
八、灭火器用后不及时上报、更换的。
九、灭火器械、装置未经允许挪做它用的。
十、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一、未按整改通知要求执行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与上级有关消防法规有抵触时,按上级消防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治安后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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