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行区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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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行区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地铁4号线及支线IV-GS-02标轨行区管理细则
编制:
复核:
审核: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轨道交通4号线轨道工程02标段项目经理部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机构组织与职责……………………………………3
第三章计划管理……………………………………………9
第四章轨行区作业管理……………………………………11
第五章安全与防护…………………………………………17
第六章处罚…………………………………………………20
第七章附则…………………………………………………22
苏州地铁4号线及支线IV-GS-02标轨行区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协调各参建单位在苏州地铁4号线及支线IV-GS-02标轨行区的施工与运输作业,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全线建设过程中施工与运输作业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落实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杜绝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轨行区,指苏州地铁地铁4号线及支线区间、车站行车区域、出入段线、正线辅助配线铺轨区域以及松陵车辆段段内行车区域和天鹅荡停车场行车区域。
其中,车站行车区域是指车站头尾端墙之间的列车行车区域,与车站属地管理的分界为车站站台边缘内1m。
第三条本办法自IV-GS-02标与土建施工单位办理轨行区场地移交后开始施行,至与运营公司办理移交调度指挥权、属地管理权和设备使用权手续后终止。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地铁地铁4号线及支线建设期间的轨行区施工与运输作业,进入4号线及支线轨行区内的任何活动(包括工程检查、新闻参访等),所有进入轨行区的参建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轨行区作业联合调度室
1、组成
轨行区联合调度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调度室)由铺轨监理、铺轨施工单位、供电施工单位、各申请单位组成。
2、组织机构人员
主任:
欧阳飞飞联系电话:
主任:
张世保联系电话:
总调度员:
乔巍联系电话:
调度员:
郭庆山联系电话:
第六条轨行区作业分调度室
1、组成
在中铁三局IV-GS-02标项目部(与总调度室共用)和中铁三局IV-GS-02标红庄铺轨基地分别设立轨行区作业分调度室(以下简称“分调度室”)。
分调度室是轨行区作业联合调度室的调度执行机构,负责轨行区管理日常工作。
2、组织机构人员
(1)中铁三局IV-GS-02标项目部分调度室
调度员:
乔巍联系电话:
松陵车辆段调度值班员(编号01):
罗春龙联系电话:
松陵大道基地调度值班员(编号02):
付永刚
办公地点:
吴江区庞金工业坊院内3号楼中铁三局IV-GS-02标项目部项目部
轨行区管理范围:
正线起点~花港路站站前(DK41+780~DK24+180)及松陵车辆段。
松陵车辆段调度值班员请销点管理范围:
松陵车辆段及正线起点~中山路站前(DK41+780~DK36+341)
松陵大道基地调度值班员请销点管理范围:
中山路站前~花港路站站前(DK36+341~DK24+180)
(2)中铁三局IV-GS-02标红庄铺轨基地分调度室
调度员:
郭庆山联系电话:
红庄站调度值班员:
郭庆山(编号03)联系电话:
天鹅荡停车场调度值班员:
周根生(编号04)
办公地点:
吴中区东吴南路中铁三局红庄铺轨基地
轨行区管理范围:
(1)花港路站站前~红庄站(DK24+180~DK20+055)
(2)苏州地铁4号线支线全线(ZDK0+052~ZDK10+765)及天鹅荡停车场。
红庄调度值班员请销点管理范围:
花港路站站前~红庄站(DK24+180~DK20+055)。
支线红庄站至邵昂路站前(ZDK0+0-ZDK1+683)
天鹅荡停车场调度值班员请销点范围:
苏州地铁4号线支线邵昂路站站前至支线设计终点(ZDK0+052~ZDK10+765)和出入场线及天鹅荡停车场。
第七条轨行区作业联合调度室职责
1.根据各参建单位上报的轨行区作业周、月计划,审核轨行区作业周、月计划。
2.组织召开周计划协调会。
协调、审批各施工单位申报的轨行区周、月施工计划,签发《轨行区周、月施工计划》。
3.负责审核、批准轨行区内的各项施工、运输计划。
4.制定轨行区管理细则。
5.向建设分公司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汇报轨行区施工与运输计划的执行情况。
6.处理与轨行区作业相关的事故及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7.管理、指导分调度室工作。
第八条分调度室职责
1.向各相关单位下发已签发的《轨行区周、月施工计划》。
2.组织实施轨行区周(日)施工计划,对各自轨行区管理范围内作业实施统一的调度指挥与管理。
3.负责审批日计划,签发《轨行区作业票》。
4.汇总、分析各项轨行区施工计划指标。
5.分调度室有权立即终止可能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任何施工作业。
6.负责分析、处理、上报与轨行区作业相关的事故及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调度职责
1、制定本单位的轨行区作业月、周、日计划及各项安全措施,按规定上报联合调度室。
2、参加联合调度室组织召开的计划协调会。
3、按要求落实轨行区施工与运输安全措施。
4、根据《轨行区周施工计划》,监督本单位各施工队伍的执行。
5、施工当日施工单位调度凭分调度室批准的《轨行区作业票》及现场施工负责人的确认,进行进、出轨行区施工的请、销点登记。
6、汇总、分析本单位各项轨行区施工计划指标,并定期上报分
调度室。
第十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履行本专业工程范围内监理职责。
2.负责审核本专业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计划和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3.负责监控管理本专业施工单位轨行区施工与运输计划的现场实施工作。
4.负责对本专业施工单位在轨行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与检查。
5.负责协调解决轨行区施工与运输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6.按时参加周计划协调会。
7.轨道监理单位还应对各施工单位在轨行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轨道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轨行区的现场管理,及轨行区内各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工作。
2.与其他轨行区施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责任。
3.对轨行区现场作业进行日常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施工问题,要及时提出并监督整改落实,同时向联合调度室报告。
4.负责配置轨行区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主要设施、设备,包括临时照明、应急照明,临边安全防护措施,现场防火防盗设施以
及现场的安全文明标识标牌等。
5.委派专人参加联合调度室和分调度室的管理。
6.派驻车站轨行区值班员。
7.负责轨行区内轨道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
8.负责轨行区内排水及保洁工作。
9.制定本标段轨行区施工行车、运输方案。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1.遵守轨行区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进出轨行区、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2.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计划安排施工。
3.服从轨道施工单位在轨行区内作业的统一协调和现场管理。
4.对各自施工范围内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负全责。
5.制定本单位轨行区施工安全措施并遵照执行。
6.按照轨行区管理办法设置本单位施工调度,并将调度人员报联合调度室备案。
7.与轨道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8.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本单位、本责任区域内轨行区的安全
作业负责,并承担安全施工的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为施工安全主管,带队施工。
施工负责人负有以下职责:
(1)每次进入轨行区作业前先在集合地点清点人数,做好施工前
的安全教育与准备工作。
(2)确认施工作业是在批准的时间、在指定的区域内,凭分调度
室批准的《轨行区作业票》向本单位调度确认请点登记后进场。
施工负责人在施工前应负责对各种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安排和检查,并与本单位调度保持联络。
(3)负责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确保其作业人员和自身的人身安全。
(4)负责事故紧急处理的指挥、报告。
(5)在每次撤离工程区域前负责指挥撤除保护措施、进行清道和施工场地的清洁,确保站台、横通道内各项临时设施、机具、材料的堆放不侵入行车限界且稳固,并确认其作业人员已携同设备全部撤离施工、轨道畅通。
(6)向本单位调度确认销记。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计划分类
1.月计划
需进入轨行区进行作业的施工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经过监理、项管部批准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报联合调度室审定。
晚于22日提报的月度计划将不予受理。
联合调度室应在每月26日前完成月度计划的审批,并下发个单位。
2.周计划
各施工单位应依据已审批的月度施工计划于每周四前将经过监理、项管部批准的下周施工计划申请报联合调度室审批。
3.日计划
各施工单位应依据已审批的周计划于每日16:
00时前向分调度室上报次日施工计划,分调度室须在每日20:
00时前安排好次日施工计划(0:
00~24:
00时),向各施工单位的调度室统一下达。
4.临时计划
对于临时计划的申请,各申请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向分调度室申报,并提交轨行区临时计划施工申请单,分调度室根据现场情况予以批复。
第十四条计划的实施
1.现场施工负责人在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向本单位调度确认请
点,施工单位调度根据《轨行区作业票》和现场施工负责人的确
认在分调度室驻地、或向分调度室驻铺轨基地值班员请点,经分调度室批准,给予施工作业号、登记进入时间、地点、人数等后,方可进入。
2.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必须确认线路已满足开通条件、清查人数后,以书面形式向分调度室进行销点登记。
3.施工负责人带领持有轨行区作业证的施工人员在车站出入口登记进站,凭《轨行区作业票》在轨行区车站值班员处登记进入轨行区。
4.请点后,施工负责人及驻地监理在确认防护人员和防护标志
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5.轨行区作业必须在规定的区段和时间内进行施工,严禁超范围施工。
6.施工作业请、销点,必须经现场施工负责人确认后进行。
严禁施工单位调度在未经现场施工负责人确认的情况下进行请、销点。
因施工单位调度未经现场施工负责人确认进行请、销点而造成隐患或事故的、追究相关施工单位的责任。
7.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用其他单位的相关设备,必须经设备所属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完毕后必须将设备恢复正常,并通过设备所属单位书面确认。
8.多方配合作业的施工,有牵头单位负责统一办理施工请、销点手续。
9.未取得《轨行区作业票》的施工,车站轨行区值班员不得允许其进入轨行区作业。
第十五条计划的检查与控制
1、计划的检查与控制
(1)轨行区内施工的各相关专业业主代表、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应对各项作业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分调度室和施工单位调度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对设备运输和线路使用进行实时调度工作。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控制施工时间、施工范围和防护措施等。
(3)分调度室对违反调度计划和作业令的作业行为,应立即发布停止作业的命令,该施工单位对因此停工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2、信息的反馈
(1)施工负责人应及时向本施工单位调度确认请点、汇报计划完成情况、线路出清情况和确认销点。
(2)施工单位调度应及时向所属分调度室进行请点,汇报计划完成情况,线路出清情况和确认销点。
第四章轨行区作业管理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进入轨行区
1、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由施工负责人凭作业票带领进入轨行区。
2、施工负责人入轨行区作业前须办理请点手续。
3、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域的凭证为《轨行区作业票》。
4、施工人员在进入轨行区必须佩戴轨行区工作证。
第十七条施工区域
1、施工区域必须严格按照分调度室下达的《轨行区作业票》中明确的范围执行。
2、施工区域的边界应由作业单位架设防护用围栏或黄、红闪灯,并在各施工区域的边界处设置警告标志。
3、施工区域未按规定设置防护,不准开工,并不得擅自变更防护办法。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过程管理
1、施工负责人应派人在工程区域的起点、终点以外设置防护信号。
施工负责人确认防护员已设好停车防护后,才能发出施工命令。
2、在使用拖车、梯子、和其他大型设备之前,或在已带电的设备附近工作时,施工单位必须获得分调度室同意。
3、所有作业人员必须带安全帽,穿荧光衣。
安全防护员必须配备指定的防护工具并在规定位置做好防护。
4、未经分调度室允许,不得在工程区域安装脚手架。
5、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进行预报、确报。
施工防护员发出预报、确报信号的同时,应加强警戒,注意了望,监视来车。
在任何情况下,如作业地点的停车防护信号尚未撤除或待避工作尚未做好而工程车临近时,防护员应及时向工程车显示停车手信号,使工程车停车。
但最多不能使工程车在该工程区域停车超过20分钟。
6、施工负责人如发现作业地点有妨碍行车安全的异常情况时,除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外,并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和通知分调度室暂不放行工程车。
第十九条施工人员从施工区域撤离
1、当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即时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并迅速到安全地点待避。
施工负责人确认安全并已达到放行工程车的条件后,方可通知防护员撤除停车防护。
2、完工后,施工负责人必须通知本单位调度办理销点手续。
3、使用停车信号防护的施工地点,在撤除停车信号后,如工程车需减速通过该施工地点时,在工程车开来一端的防护员用黄色灯光接车。
第二十条轨行区内设备管理
1、轨行区路况
(1)轨道施工单位应对其管辖的线路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线路的质量。
若因轨道质量造成行车事故的,须追究轨道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轨道施工单位应定专人在每天进行巡道。
对巡道中发现的影响工程车运行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分调度室。
巡道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线路是否出清(包括道床、轨道、接触轨、附属设备和隧道主体结构等);
②限界是否满足;
③行车安全措施和条件是否具备。
(3)每天首次出车的工程车同时承担巡道任务,车长负责将巡道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记录在行车日志中并及时上报分调度室。
(4)对于巡道所发现的问题,如轨道上遗留工具、物品等能够当场处置的,予以当场处置,查明责任方,并记录在行车日志中。
应及时上报分调度室,以便在例会中提出批评、警告或处罚。
(5)对于不能当场处置的情况,司机或车长应直接告知施工负责人并报告分调度室,由分调度室和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调度室联系解决,所造成的窝工损失或工期延误,向责任方追究责任及补偿。
2、道岔
(1)道岔的操作及维护保养由轨道施工单位负责,正常情况下道岔置于正线开通位置(分调度室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加锁。
(2)施工作业中需扳动道岔时,轨道施工单位调度派专人根据《轨行区周施工计划》和分调度室的指令扳动道岔,扳道人员在确认道岔密贴,进路正确并用钩锁器加锁后向本单位调度汇报并进行登记,施工单位调度确认进路正确后向分调度室汇报。
(3)所有车辆在道岔前应一度停车,确认进路正确、道岔密贴后方准越过道岔。
(4)所有施工单位在道岔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向分调度室汇报,由分调度室通知轨道施工单位恢复道岔定位状态,恢复后轨道施工单位调度应及时向分调度室汇报,分调度室做好登记工作。
(5)扳道需由专人负责,扳道员必须穿着荧光衣,手执黄、红两色信号旗。
在洞内,手持信号灯向司机及车长显示标准的道岔开通和锁闭信号。
严格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制度。
3、设备材料
(1)货物所属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与车站属地管理单位商定卸车事宜,提供卸车场地、设备等。
列车到达后与司机共同商定卸车地点、时间,由车长/调车长指挥列车对位。
(2)装卸的设备、材料、工具应稳固,不得偏载、超载和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装载危险物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3)区间装卸材料,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作业,并有充足的照明设备,卸车过程中,既要做到卸料位置准确,又要确保安全。
每次卸车后,施工负责人及驻地监理应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通知车长/调车长开车。
(4)严禁卸料后有下列情况时开车:
①未清好道或材料机具堆放不稳固;
②有边门的平板车未关好车门;
③车上人员未坐稳、抓牢;
④车内剩余设备、材料偏载未整理好。
(5)靠近线路堆放设备材料、机具,应堆放稳固,不得侵入行车限界。
在站台堆放的设备材料,无人看守时,应稳固堆放于距离站台边缘2.0米以外的地方。
其他情况,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设备和材料不得放置在距离站台边缘1.5米的范围内,防止对工程车、施工人员造成伤害事故。
4、清道
每天工程车作业完毕后,施工单位及驻地监理均应对各自的作业区域进行清道,检查轨道出清情况,报告分调度室,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紧急情况的处置
1、紧急情况是指工程车行车过程中,发生了物体或人员碰撞,危及有关人员安全及造成长时间工程运输停顿或阻塞的情况。
2、处理事故的优先顺序为:
(1)保护生命;
(2)减少财产损失;
(3)保护事故现场以便调查;
(4)恢复正常运作。
3、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司机应立即停车,并坚守岗位,不得随意将车辆移动,等待处理。
4、车长应立即联系有关施工负责人将伤者就近急救,并报告本单位调度和分调度室。
5、分调度室应立即向联合调度室及地铁集团应急机构汇报并及时通知相关业主代表、相关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共同到现场处理。
6、发生紧急情况,施工负责人需承担起事件处理及救援的指挥责任。
施工负责人在采取抢救行动前,应先保证自身及其他人员安全不受到威胁,并不失时机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保护好现场。
7、需要将伤者送医院急救的,各施工单位均有责任第一时间提供车辆,以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救护伤者。
各施工单位均应在工地办公室配备急救药箱,能够进行送医院前的简单包扎处理。
8、对发生物体碰撞的,待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完毕,经允许后工程车才能重新启动。
9、联合调度室组织对紧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追究责任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安全与防护
第二十二条总体要求
1、安全和防护规则
(1)任何人员必须凭“轨行区工作证”进入车站,并不得将“工作证”借与他人。
无《轨行区作业票》和未在分调度室请点的,任何人员、任何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轨行区。
(2)不得转借或滥用《轨行区作业票》或权力。
(3)不得未经批准而以任何方式更改或干扰设备装置的正常运行和测试。
(4)除行车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XX不得登乘工程车辆。
(5)不得飞乘飞降运行中的机车车辆,不得在轨枕、钢轨上坐卧站立,横穿线路时必须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制度。
(6)不得在相隔不足20米的车辆隔挡或车辆与车档间作业、穿行,除非已确定车辆不会移动及不会进行调车作业。
(7)未经允许不得移动停在线路上的车辆。
(8)未经允许不得撤除车辆的防溜措施。
(9)在线路或附近工作或行走时,应穿着荧光衣。
(10)轨行区边界应架设防护用围栏、黄闪灯,并在指定区域的出入口处贴上警告牌。
(11)施工工地未按规定设置防护,不准开工,并不得擅自变更防护办法。
2、施工单位安全规则
(1)遵守轨行区的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2)必须按照分调度室的统一安排在指定区域、指定时间段内进行作业。
(3)各施工负责人负责本施工项目一切的安全事宜。
具体负责施工前的安全教育、人数的清点、施工过程中安全的检查、措施的落实、施工后现场清查、核对,成品损坏的报告以及事故处理的指挥等。
(4)各施工单位要落实安全、文明措施,保持工地的整齐、清洁,堆料稳固,未经分调度室、监理工程师及项目负责人许可,不得使用易燃和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防护必备品
1、红灯和黄色闪光灯:
用于地下线的昼夜防护。
2、电台:
各施工单位至少配备五部电台,用于防护时防护员之间和防护员与被防护的施工人员之间进行联络,电台频率不得窜用。
3、口笛或口哨:
防护员用来警示被防护的施工人员,注意工程车。
4、配备荧光衣:
用于保护防护员和所有施工人员,在隧道内、地面线和高架线夜间使司机和车长能看见防护人员和施工人员。
第二十四条防护的具体办法
1、区间防护
(1)区间防护时,防护员远离作业区段100米处使用红黄灯设置防护,遇曲线地段可适当延长防护距离至150米。
(2)原则上必须在线路两端进行防护,但如能确定只有一端来车时可在一端进行防护,如作业影响邻线行车则必须对临线也进行防护。
2、防护的过程
(1)防护员接到防护任务后,携带必备工具和物品,和施工人员一起到达指定的施工地点。
(2)防护员按照要求选好防护地点,地下线一律使用红、黄灯。
(3)防护员必须在面对来车方向的右侧设好防护后,施工人员才可以进行施工。
(4)如果作业的区段不允许工程车通过,则防护员必须设置红色信号标志,红色意义是:
严禁工程车通过。
如作业对工程车影响较小且允许通过,则防护员设置黄色信号标志。
黄色的意义是:
要求工程车慢行或减速并鸣笛通过。
(5)当工程车接近施工地点时,防护员可通过电台和口笛通知前方施工人员有工程车接近,要求施工人员及时撤离到机车车辆限界以外,并将使用的工具、机具等物品撤出机车车辆限界。
(6)防护员在施工人员和施工所带的物品没有撤除机车车辆限界前,不能撤除红色防护信号标志,当防护员确定施工人员和物品撤除机车车辆限界后,防护员方可撤出红色防护信号标志,改为黄色防护信号,示意工程车减速通过,如防护员确定线路上的施工已不影响工程车正常运行,则可撤除黄色信号标志,示意工程车正常通过。
防护员确定工程车已通过施工区段后,重新设置好防护,施工人员才可以继续作业。
第二十五条作业防护的重要事项
1、防护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2、防护员在出发前应对必须携带的防护物品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防护用品性能良好。
3、作业过程中,如施工单位的施工对工程车运行的轨道、线路造成影响,已不能确定是否允许工程车通过时,防护员必须显示红色信号标志,停车后通知工程车的车长和司机,并做好记录。
4、防护员必须专职防护,必须坚守岗位。
5、施工人员和施工物品撤出机车车辆限界后,防护员撤出防护时,如果将红色信号标志撤除,司机将认为区间线路良好,正常速度通过。
6、如一个施工单位作业的地点较多且不集中,作业点间距超过300米的,必须在每个作业点分别设置防护员防护。
7、施工里程不得超出批准的施工计划中规定里程,否则将取消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
8、坚持“谁防护、谁撤除”的原则,防护一旦设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挪移、更改防护装置。
9、防护员手持防护信号标志防护,当工程车接近时,防护员不能在线路中走动,应站在工程车前进方向左侧(面对来车方向右侧)显示防护信号。
防护员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得侵入行车限界。
10、防护员严禁随意使用红色防护信号标志,在施工中断或结束时必须及时撤除防护,区间严禁出现无人看管的防护信号标志。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施工中影响行车安全的违章施工和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联合调度室有权制止并及时上报轨行区管理领导小组,通报违规、违章施工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造成后果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无施工作业令进入轨行区施工,处以3000元罚款;未按施工作业票签发的区域、时间进行施工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擅自打开道岔钩锁器并使锁具损坏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道岔损毁不能交付使用单位的,损毁单位照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在轨行区施工时作业人员要穿反光背心,防护人员备齐防护用品,防护措施到位,如果施工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防护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各单位进入轨行区施工时,要做好对其他单位的成品、半成品保护;违规对钢轨、道岔进行敲打、焊接、切割等造成局部损毁的照原价赔偿,并处以2000元处罚。
第三十一条销点后未进行清道检查,设施、设备侵限影响行车安全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车站属地管理单位对下料口、电梯口、通风口、出入口负有看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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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轨行区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