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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举报信
篇一:
长虹举报信
关于长虹集团公司、长虹股份公司董事长赵勇涉嫌严重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公开报案书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虹股份),系1994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的公众公司,股票名称四川长虹,代码600839。
长虹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虹集团),是四川国有独资重要骨干企业。
201X年一季度季报显示,长虹集团持有四川长虹23.2%的股份。
201X年以来,赵勇同为长虹股份、长虹集团两公司的董事长、法人代表,201X年至今,又任两公司党委书记。
现仅就赵勇在合肥鑫昊等离子项目上涉嫌严重违法、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等有关问题,向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微博]公开报案。
一、滥用职权、违法决策等问题
201X年,就在液晶与等离子市场前景日趋明朗,等离子发展岌岌可危,业界巨头已有索尼、东芝[微博]、富士通、飞利浦、先锋、日立等先后淡出或放弃等离子市场,长虹首个等离子项目——绵阳虹欧等离子已逐渐成为公司拖累的情况下,赵勇滥用职权、违法决策,与合肥有关方面签署了合肥鑫昊等离子项目协作备忘录,由此导致长虹公司数十亿重大损失。
201X年6月2日,赵勇担心上述项目无法获得公司高管层决策通过,就仅凭长虹股份相关人员的讨论和技术人员的考察,便绕开公司董事会,擅自授权委托时任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杨某,以长虹股份的名义,与合肥新站管委会签署了《H3项目战略协作备忘录》(简称H3备忘录)。
项目投资总额20亿元(10亿资本金+10亿融资方式解决),前期由合肥新站实际控制企业投资建设,长虹股份应邀提供技术、人力和项目管理等专业支持,并争取在201X年一季度启动定向增发,以市场方式对H3项目实施整合。
若因长虹股份董事会未审议通过再融资方案或长虹方面未在再融资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造成长虹股份再融资方案未能成功实施,则长虹股份应争取在上述原因出现后的12个月内以其它方式收购H3项目公司;若因前述之外原因导致长虹股份再融资方案未能成功实施,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01X年6月9日,距“H3备忘录”签署仅7天,赵勇再次绕开公司董事会,以长虹股份的名义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简称鑫城公司)签署了《H3项目委托管理协议》(简称H3托管协议),即H3项目的管理和运营全权委托长虹公司负责。
201X年12月20日,由于H3备忘录约定了长虹股份将对鑫昊等离子项目实施整合,在鑫城公司对鑫昊公司向银行申请10亿元贷款提供担保时,便要求长虹对其出具相关的承诺函。
鉴于长虹股份若出具此承诺,需履行必要的董事会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故赵勇又绕开长虹集团董事会,以长虹集团的名义向鑫城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此函称“就贵公司为鑫昊在银行申请10亿元长期贷款提供担保事项,承诺将在本公司按市场原则实施收购后,全部变更为本公司提供”。
从而将长虹集团拖入了10亿元巨额债务之中。
201X年10月14日,由于长虹股份未能按《H3项目战略协作备忘录》约定,如期收购鑫昊公司,为解决徽商银行合肥新站支行向鑫昊的放贷问题,赵勇再次绕开长虹股份董事会,以长虹股份名义向徽商银行合肥新站支行提供了承诺函:
保证在201X年底以前,以增发股票方式募集资金收购鑫昊100%的股权。
若不成,则于201X年6月底以前,以现金方式收购鑫昊100%的股权,并在完成收购同时,对该项目在贵行的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否则,贵行有权停止发放该项目贷款,并要求我公司在201X年底前提前代为偿还贵行给鑫昊已发放的贷款。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给贵行造成的一切损失。
这样,长虹股份便着实地陷入了20亿的巨额债务之中。
在H3备忘录及相关的H3托管协议签署并实施一年多以后,为解决鑫昊的融资问题,201X年8月18日和10月21日,纸已经包不住火,赵勇不得已,才向公司的其他高管告知H3备忘录的情况。
在长虹集团为鑫昊公司提供委贷和贷款担保的提案中提到:
公司已与合肥新站管委会签署H3备忘录,但长虹公司一直未就《H3项目战略协作备忘录》等相关事项进行董事会的正式审议。
面对鑫昊等离子项目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即将进入设备安装,生米已煮成熟饭的局面,公司董事们不得已通过了上述相关提案。
此后直到201X年10月,长虹集团董事会审议整合鑫昊相关协议之前,长虹集团还通过了数份为鑫昊公司提供的委贷或担保议案,以维持鑫昊项目的运行。
时至201X年9月,在合肥方面多次与长虹公司磋商,敦促长虹履行相关约定,全额收购鑫昊等离子项目,并质疑长虹的诚信,以及将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等压力之下,不得已转由长虹集团出面收购鑫昊等离子项目。
201X年10月24日,在合肥赵勇代表长虹集团与鑫城公司草签了《等离子项目整合框架协议》及《等离子项目整合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乙方(长虹集团)分三个阶段对鑫昊等离子股权实施整合受让。
即:
第一阶段,201X年12月31日前,乙方以现金受让鑫昊20%的股权(约2亿元人民币),并以6亿元人民币对鑫昊实施增资;
第二阶段,201X年3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亿元现金购买甲方持有的鑫昊对应的股权。
第三阶段,在第二阶段整合实施完成后五年之内,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现金购买甲方持有的鑫昊剩余股权。
同时,还草签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为支持长虹在家电产业的发展,提升长虹在合肥市家电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拟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鑫昊公司部分土地。
并以政府奖励形式,几年内力争向鑫昊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等。
201X年10月26日,长虹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协议。
会上,赵勇要求只谈对上述协议的意见,回避导致长虹深陷巨额债务的原因和背景。
当部分董事提出“如果同意了,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时,赵勇回复:
“你们不会承担任何责任”;董事又提出“那要有书面承诺”,赵勇回答“没有书面承诺”,“我承担这个责任,本来这个问题就是他妈的董事长、法人代表的责任嘛,谈以前的事还有什么用…”,“董事会(只不过)是必备程序,它不是说有什么责任”,“合同已签订的东西不能再改”等。
会议中,赵勇也承认:
“我们前些情况也是不太规范,这是确实的,…长虹在合肥又不仅仅是鑫昊,好大的一摊事情,所以以前那些事情的董事会决议也没有走,我签的字,如果说以前的事儿,各位都沾不上,啊。
”并声称“这个让大家讨论,不是说责任的角度,这个责任与大家无关”等。
最终,在赵勇的强烈施压和无效承诺下,大部分董事还是同意了上述两协议。
其违法行为被表面上合法化,绑架其他高管的目的得以实现。
至此,长虹集团不得不进入实质收购鑫昊等离子项目,并自收购之时立即关闭停业了这个项目的生产研发。
项目从收购之日开始即失败,致使巨额国有资产打了水漂。
长虹集团对鑫昊等离子的整合,虽然掩盖了长虹股份的前期未履行法定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等相关违法现象,但根据相关规定,长虹集团对于如此之巨的股权收购,须获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
为此,长虹集团又向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关于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整合安徽鑫昊等离子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等离子显示屏及模组项目的请示”。
该请示不顾鑫昊等离子项目收购即关闭的现实,虚构编造了“整合安徽鑫昊等离子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如:
整合鑫昊等离子项目“有利于扩大公司等离子生产规模,整合技术优势,完善产品分布,提升量产效率”以及“有利于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构建中国等离子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链配套环境建设”等。
以求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但最终未获得政府的批复,而赵勇已经实施了该项目的购并整合。
二、造成国资巨额损失
201X年11月26日,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公告:
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其持有的鑫昊20%股权进行公开转让。
公告中晒出了鑫昊的财务状况:
资产总计24.5亿元,净资产9.6亿元,此次转让底价为2亿元。
面对鑫昊等离子建成即关闭这一重大项目,长虹作为唯一竞标者,还是如期实施了收购。
正如201X年11月媒体所报道:
合肥市新站区管委会副主任秦远望说“(长虹)肯定会回购这20%,100%它都会回购”。
“这个项目一直是长虹经营,必须落到长虹去,这也是在履行我们跟长虹的合约。
”
根据收购鑫昊时会计事务所的评估审计报告,截止201X年8月31日,鑫昊公司总资产为24.59亿元,且尚欠供应商货款3亿多元。
加上期间的财务成本,其总额已在30亿元左右。
长虹集团完全收购鑫昊,就意味着这些全部损失均要由长虹集团承担。
而赵勇在长虹集团收购鑫昊股权的董事会上称“我们今天解决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把这个项目变为一个房地产项目。
”试图以合肥出让的优惠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来弥补长虹集团项目收购的巨额损失,用战略合作来弥补掩盖等离子整合的亏损,这是违反法律的。
因为《等离子整合框架协议》中的等离子项目的擅自上马,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的土地补洞,在内容上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况且“桥归桥、路归路”,无法使违法决策的损失合法化。
房地产开发是需要资金和人力投入的高风险行业,并不是有土地开发必然能够赚钱,所得收益也是房地产经营的投资收益,不能平调为项目违法决策埋单。
即便有弥补成份,也只能是优惠土地的市场差价部份,根本无法冲抵违法上项目导致的巨额国资损失。
目前,由于受到政策和审计的监管,合肥方面除前期提供了第一宗土地之后,剩余土地尚未落实,长虹集团收购鑫昊的巨额损失基本定局。
综上所述,赵勇作为上市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长、法人代表,在投资鑫昊等离子项目的决策中滥用职权、违法决策,已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
为此,本人郑重向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要求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本人对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作为长虹集团公司和长虹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采取公开报案方式绝非一时冲动,确是无奈之举。
我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怎样的压力和风险,同时也自信本人的抉择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这已经并将继续得到历史的验证。
我更坚信党中央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决心,也坚信有关方面定会依法依规予以核查。
杨学军
201X年7月27日
主报:
公安部、中国证监会
抄报:
中央纪委、全国人大内司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四川省委、省纪委
篇二:
XXX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XXXXX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调动和保护员工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预防和惩治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投诉必须坚持从严治企的原则,及时发现、处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行为,及时教育有违规违纪思想苗头的人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三条公司员工有权举报、投诉公司所有人员违法、违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四条公司外部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人员,有权举报、投诉公司所有人员违法、违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打击报复是指被举报、投诉的单位或被举报、投诉人利用职权对举报、投诉人进行错误处理,或采取其他手段实施报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投诉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公司纪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举报、投诉违规违纪事项,依纪依规由有关纪检、审计部门查处的工作。
第二章举报、投诉的主要事项及渠道
第七条举报、投诉的主要事项
(一)违反公司人力资源引进方面各项制度,面试、评审、选拔、录用程序不公正,私自安排亲友到公司工作的;
(二)录用在公司及下属单位违纪、被除名、开除、留职察看、待岗的领导干部或员
工,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领导干部安排爱人、子女在其所辖单位或所属部门工作,利用职权搞特殊化的;
(四)违反公司招标采购制度,不按程序进行招标,以权谋私的;
(五)违反公司资金管理、审批、核准、报销、支付等制度的;
(六)违反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收取下属单位、合作单位的折扣费、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的;
(八)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利用公款旅游、非公务宴请或到高消费娱乐场所消费,参与黄、赌、毒的;
(九)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十)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十一)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十三)在采购、用人、租赁、招投标、项目承建等活动中,存在有亲属、家属和特殊关系的,必须由当事人向组织作出说明,凡没有说明的,一律视为违规违纪行为。
经组织查实,所签订的合同、实施的项目即作废,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进行赔偿。
第八条举报可采取信函、电话、内网交流信箱、电子邮箱、走访等途径进行举报、投诉,倡导实名,也可匿名。
(一)举报、投诉电话:
XXXX;
(二)举报电子信箱:
XXXXX
(三)投诉地址:
XXXXX
第三章举报、投诉的受理
第九条纪检部门应负责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如非纪检部门人员收到举报信息,应当自接到举报3日内反馈至纪检部门,由纪检部门联合保卫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天内
出具调查报告报公司党委书记。
第十条举报人提出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员工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公司秩序和举报秩序。
第十一条纪检部门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举报、投诉人对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20日内请求原办理部门的上级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纪检部门要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来信、来电,进行分类、编号、登记、摘要。
接待来访要文明礼貌,耐心细致,如实记录,做好思想疏导工作。
接听举报、投诉电话要详细了解举报问题的具体内容和线索,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
并及时呈送主管或分管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举报、投诉人的保护
第十四条受理人员要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电话等情况严格保密。
举报材料应作为机密级资料严格管理,未经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
严禁将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人手中,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严重泄密、导致举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纪检部门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不得向被举报人及其亲属或其他人员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六条举报人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发生被调整岗位,降低职务、待遇、福利,给予不适当处分的,可以向举报受理部门反映,由受理部门进行调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单位予以调查纠正。
第十七条纪检部门查实举报人确因举报遭受打击报复的,应立即纠正举报人所受的错误处理。
对实施打击报复行为者,公司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纪检部门查实,举报人确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名誉、人身损害或经济损失
的,举报人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对纪检部门或主管部门做出的纠正决定,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纪检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纵容、包庇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员工应据实举报,凡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201X——5000元的罚款。
不是有意诬陷,经调查属检举失实的,应公示调查报告,予以道歉、纠正、澄清。
第二十二条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公司将对其通报批评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五章举报、投诉人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举报、投诉有功者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有重大贡献者,给予重奖。
对举报、投诉人的奖励,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受理事项的纪检部门应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兑现奖励。
第二十五条奖励经费由发生问题的单位支出,公司纪委负责奖励经费兑现。
第二十六条举报、投诉有功人员的奖励,应一事一奖。
每举报一件事项,经调查属实,及时进行奖励。
第二十七条凡不同举报人举报、投诉同一事项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以来访时间、邮戳或电话的记录时间为准)。
有关举报事实属各级纪委部门已掌握并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举报人凭纪检部门的奖励通知及本人有效证件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奖金。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
第二十九条奖金必须在违纪问题处理完毕时进行。
对用化名、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对已申请,但不愿意暴露身份的,可以由承办处理事项主办人员变通方式发放。
第六章公司内部举报、投诉的奖励种类和标准
第三十条现金奖励
1、提供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拒不履行招标采购制度或不按照招标管理制度开展招标工作的行为、其它经核实违反招标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工程管理的行为(如企业内部人员伙同外人承包内部工程牟利的行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由于管理失职被盗窃、财物被贪污、被诈骗、浪费、造成损失等)、侵占公司财产及挪用公司资产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滥用职权等贪腐行为举报信的,经调查核实,行为人受到辞退、开除以上处理或治安拘留、刑事追究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0元现金奖励。
2、提供团伙内盗、内外勾结盗窃作案举报信息,经调查核实,两名(含两名)以上行为人受到辞退处理或治安拘留、刑事追究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的现金奖励。
3、提供的举报信息,经调查核实,为公司挽回201X元以上(含201X元)经济损失的,给予举报人挽回损失金额30%的现金奖励,单笔上限最高奖励金额10万元。
该项鼓励为实名制举报。
4、提供其它一般违规违纪情况的举报信息,经调查核实属实的,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00—201X元的现金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均不重复计奖。
第三十一条提职提薪奖励为公司查处重大贪腐案件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供举报信息的公司各级员工或多次提供有效举报信息的公司各级员工,经批准可给予破格提职或提薪奖励。
第七章奖励实施程序
第三十二条奖励审批流程
1、现金奖励。
对于指定各基层单位负责查处的案件,由基层单位上报公司审计监察部门备案审核后,由各基层单位公司总经理直接发放;对于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直接负责查处的案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直接发放。
重大事项可直接由总经理直接发放。
2、提职提薪奖励。
由各单位公司总经理、公司纪检部门对于各类查处的举报案件(线索),需要对举报人给予提职提薪奖励的,提出审核评价意见,按
照公司有关人事任
篇三:
案例:
一起工程监理招标的异议处理案例-讲师版
案例分析—一起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匿名举报后的处理201X-01-18
一、案例
201X年4月,某政府投资的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以下简称“该项目”或“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因报名单位数量不足三家而流标,招标人对资格条件中的投标单位和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类似业绩由2个修改为1个后重新招标,共有5家单位报名并购买了招标文件,201X年5月8日上午,开标如期举行,共有4家报名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现场同时对投标单位和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代表业绩进行了公示,评标工作也在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一家投标单位因递交的原件资料不全(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毕业证原件未提供)而未通过资格审查,当天下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他三家投标人进行了第二次报价开标,经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提交了评标报告并依次推荐了中标候选人,201X年5月14日,评标结果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该省招标投标网、招标人网站上发布,公示期为3日,显示第一标候选人为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某城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5月16日,上级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人同时收到对第一中标候选人业绩造假的匿名举报,具体涉及到其现场公示的西安和上海的二个业绩的承缆人并非第一中标候选人,举报人出示了这二个业绩的中标公示网页内容并标明了具体网址,经过初步核实和行政监督部门与业绩当地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复核,举报信反映的内容基本属实,二个业绩的中标单位均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
根据这一情况,招标人向第一中候选人就此问题发出了质询函,并要求第一中标候选人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解释,第一中标候选人并没有书面予以回复,而是在第三天派出了一位副总经理当面到招标人处说明情况,其承认这二个代表业绩确实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但其公司作为分包人承担了这二个代表业绩中的部分工作,这二个代表业绩是一个监理总包合同,其分包的工作基本与本项目实施内容一致,就此,该位副总还特意出示了其公司与这二个代表业绩中标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
但鉴于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均明确规定对分包工程均不予认可,单位代表业绩和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业绩均达4个时才可得相应评分项的满分,其
公司满足该条件的项目仅有2个,将这西安和上海的二个代表业绩由分包业绩修改为中标业绩也确实是出于无奈,否则,其公司这二项硬性指标上将丢12分,中标肯定无望。
该副总经理还出示其他证明其公司实力的佐证材料,提出希望招标人考虑招标文件对“分包工程不作为业绩”这一情况,重新考虑其中标,并保证如其中标其公司将在招标文件承诺之外加大精干力量投入该项目的实施。
招标人将一情况报告了行政监督部门,鉴于第一中标候选人代表业绩造假证据确凿,行政监督部门还是批复了招标人作出了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的第一步决定。
接下来,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就考虑重新招标还是顺位递补的问题,由于该项目已经是第二次招标,该信息系统工程又是比较特定的项目,一般招标人都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员,监理单位进场对招标人提供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咨询、施工招标前期咨询服务又迫在眉睫,招标人提出了顺位递补的首选方案,出于谨慎考虑,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又开展了对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业绩核实工作,经调查,第二中标候选人是业内知名的监理单位,单位实力相对雄厚,单位和个人代表业绩不存在问题,同时,随着调查的深入,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也了解到,其上级管理单位系一个知名的设计咨询集团公司,也是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全资控股公司,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不又面临一个新的问题:
该设计咨询集团公司面临重组的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
该集团公司近期卷入了一起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中,该集团公司为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并被认定负有设计质量缺陷的责任,面临承担高额的事故赔偿,政府有关部门宣布将对该集团公司进行重组。
鉴于这一情况,招标人要求第二中标候选人予以解释,第二中标候选人予以了书面回复,承认其是该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指出其与集团公司涉案的事故的工程建设项目没有任何关联,目前其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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