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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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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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类号学号
学校代码10487密级
硕士学位论文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研究
学位申请人
:
学科专业
:
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
:
答辩日期
:
2013年5月日
AThesisSubmitted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sfor
theDegreeofMasterofLaw
OnLegalProtectionoftheRightofNetworkReputation
Candidate:
Major:
JurisMaster
Supervisor:
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
Wuhan430074,P.R.China
May,2013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
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论文属于
保密□,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用户通过论坛、QQ、MSN、微博等方式自由地交流和表达各种信息,使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程度获得了极大的提升。
然而,在这样新形势下,名誉权的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二者呈现出巨大张力。
如何在法律范畴内,调节二者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保护名誉权以及网络言论自由,这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以“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为题,围绕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论述:
第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调和。
网络言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在网络上的延伸,其在现代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由于言论自由属于基本权利,而名誉权也属于人格权,同样为宪法所保障,因此两者在价值层面上并无优劣之分。
针对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越演越烈的现象,考虑到我国宪法诉讼缺位的现实,为尽可能约束司法的恣意,依赖规范路径,严格解释侵权责任构成,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维护民事权益(名誉权)与保障行为(言论)自由的基本功能,改变目前司法裁判轻视言论自由的倾向。
第二,网络名誉权作为名誉权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主体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的降低自然属于其范畴之内。
由于网络环境下也存在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因此对于一个在网络环境下享有较高评价的人来说更容易在网络世界获得更多利益。
在很多时候这些利益都能够转变为现实利益。
因此,网络社会评价的降低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损害,同样具有公示性。
在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网络主体在该虚拟社会中的社会评价也属于名誉的内容,如果他人的行为导致其网络社会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即使现实社会中的评价并未降低,也可以构成网络名誉权的侵害。
第三,网络用户的言论是否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应该就网络言论是否具有违法性、网络用户毁损名誉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以及该言论是否具有公开性进行综合判断。
就网络言论而言,将言论区分为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是通常的做法。
事实陈述属可证明的客观陈述或经验总结,而意见表达则是对事物的主观看法或立场,以此分别判断网络言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有关公众人物和公共议题的言论,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应该更具有容忍性,以避免过度地扼杀言论自由。
网络名誉权侵害的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同意、第三人侵害、公正评论以及合理引用及传播等。
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名誉权主要是因为其针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平台侵害他人名誉权时不作为,从而导致损害扩大的行为。
为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无限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保护措施,设置了“避风港”和责任限制规则,第3款规定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从事侵权行为的情形。
在责任的承担上,无论网络服务者是明知还是应知他人侵害网络名誉权,都要与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名誉权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评价公共利益避风港规则
Abstract
WiththedevelopmentoftheInternet,networkusersusetheForum,QQ,MSN,Microbloggingtocommunicateandexpressavarietyofinformation,Inthenetworkenvironment,freedomofexpressionandtheconflictbetweenprotectionsofreputation,freedomofexpressionisanimportantbasichumanrights,reputationisanimportantpersonalright,thebalanceofinterestsbetweentheneedtoreach.Thisfreedomofexpressioninthenetworkandnetworktheoryofdefamation,thenetworkoflegalpractice,therightofreputationprotection,thenetworktherighttofreedomofexpressionandthebalancebetweenInternetReputationthreeaspectsofinterpretationandexposition.
Firstly,thenetworkofhonoraryfreedomofexpressionandthenetworktheoryofinfringement.Networkcitizen’sfreedomofexpressionisrecognizedinlaworcircumstances,throughthenetworkthatshowsorpublictransferofideas,opinions,views,ideas,feelings,orinformation,knowledge,etc.ofotherswithoutinterference,restraintorpunishmentoffree.Internetdefamationistheonlinereleaseinformationthroughvariousmeansofcommunication,ofspeechinfringedthereputationofcitizensorlegalpersons,andtoreducethesocialevaluationorderogatorybehavior,whichmeansofcommunication,includingtext,images,soundandotherformsof.
Secondly,thenetworkofLegalProtectionofreputationpractice.First,thewaythecasewasintroducedfourmajornetworkscurrentlyformofdefamation:
thenetworkserviceproviderdisputestriggeredreleaseinformation,thenetworkuserstoinfringingcontentpublishingelectronicbulletinboardservices,Internetuserspublishablogorpersonalhomepageinfringingcontent,networkusersdisseminationofinfringingcontentbye-mail.Publishedonlineusersinthenetworkinformation,ofspeechcausedbydefamation,thenetworkserviceproviderwhetherornottobeartheresponsibility,thelegalexpertsattributedthisproposedthreeprinciples:
theprincipleofstrictliability,exemptionprinciple,theprincipleoffaultliability.StrictliabilityreferstothenetworkserviceproviderfornetworkuserstopublishcontentontheInternetduetoinfringementliability.Strictliabilityhere,not"TortLiabilityAct"thestrictliability,butratherreferstothenetworkserviceproviderfornetworkuserstojointlyandseverallyliableinfringement.Disclaimerprinciplereferstothenetworkserviceproviderisnotavailableonlinecontentusersinanyliabilityarisingfrominfringement.Principleoffaultliabilityisnotifthenetworkserviceprovidernetworkuserstomakecontentavailableonlinetoareasonabledutyofcare,weshouldbearcorrespondingresponsibility.
Thirdly,thenetworkandthenetworkoffreedomofexpressionbalancebetweenprotectionsofreputation.Networksneedtobeprotectedfreedomofexpression;freedomofexpressionisahumanspiritualneed,iftheindividualcannotfullyenjoyfreedomofexpression,themeaningoftheindividualasapersonwouldbequestioned.InternetReputationprotectionoftherighttohavereasonableboundaries,especiallyforaparticularperson'sintemperatecommentsofpublicfigures,thesestatementsconstitutedefamation,resultinginthevictim'slowersocialevaluation,andcomprehensivetobejudged.Pointsfromthenatureofspeech,ofexpressionandopinioncanbedividedintofactualstatements,limitingtheexpressionoffalsestatementsoffactshouldbe,butontheadviceofamistakenviewofspeechbelimitedinitisinappropriate,theviewsofspeechandthefactthatconstitutedefamationofspeechshouldbedifferentthatstandard,ourlegislationisnecessarytolearnthefactsofthecaseinothercountriesofexpressionandopinionandthepracticeofspeech,freedomofexpressiontoestablishamorecomprehensiverules.Legalnormsintheuseofournetworkofhonoraryviolationscorrected,wemustpromotemoralself-disciplinemechanismtopromotetheformationofhealthynetworkenvironment.
Keywords:
RightofreputationFreespeechonthewebNetworkevaluation
PublicinterestHavenRules
目录
摘要I
AbstractIII
引言1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调和4
(一)言论自由的涵义及其功能4
(二)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6
(三)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协调路径9
二、网络名誉权涵义的争论与构建12
(一)网络名誉权概述12
(二)网络名誉权涵义的通常认识14
(三)网络名誉权涵义的重构15
三、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及其责任20
(一)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概述20
(二)网络用户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21
(三)网络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25
(四)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28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31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侵害网络名誉权的类型31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2
(三)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责任的性质及其分担38
结语40
致谢41
参考文献42
引言
一、研究缘起
近年来,互联网在中国以几何级的速度发展,网络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趋势大大增加了人类的信息获取量。
在这样新形式下,网络用户名誉权的保护和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二者呈现出巨大张力。
针对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之间冲突越演越烈的现象,考虑到我国宪法诉讼缺位的现实,应当严格解释侵权责任构成,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维护民事权益(名誉权)与保障行为(言论)自由的基本功能,改变目前司法裁判轻视言论自由的倾向。
具体而言,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章规定的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名誉权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发,依次对网络名誉权的概念、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及其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名誉权及其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等展开分析与论证,以此来调和两者之间的冲突。
二、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理论意义:
当前网络信息传播中的名誉毁损问题较为明显,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理论不足以解决网络名誉毁损问题。
本文将通过重点研究网络名誉权的涵义、侵权构成要件以及抗辩事由来正确把握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合理界限;并且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来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誉权保护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现实意义:
系统分析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害的现状,了解网络用户(网站、博客、微博等)所发表言论的特点,梳理近年来有关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的判决。
本文的研究结果可以为司法机关处理网络名誉毁损案提供参考意见同时本文从名誉权保护的角度,为政府对网络信息传播进行规制提出了建议。
三、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主张以利益衡量调和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问题,有主张偏向网络表达自由(杨福忠,2012),也有主张侧重网络名誉权的保护(沈木珠,2008)。
对于网络名誉权的实质,多数学者认为就是对现实生活中真实主体名誉权的保护(张新宝,2004),认为网络名誉毁损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都应该与传统媒体名誉侵权案件相同(王眉,2008)。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学者开始关注博客甚至微博引起的名誉毁损问题(方益全,2007)。
整体来看,我国学者对于网络传播中的名誉毁损问题研究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在网络信息传播日益多元化的时代,为维护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亟待加强此类文章研究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发挥学术研究解决网络传播实践难题的应有价值。
(二)国外研究现状评述
近年来,因网络信息传播引起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不断涌现。
如何调和网络信息表达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成为网络时代的新课题。
对此,西方学界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研究:
(1)名誉权与网络表达自由之间的权利位阶。
美国学者尤其强调言论自由的优越价值(MatthewCollins,2001);
(2)网络用户的责任及抗辩事由。
学者认为,因网络表达的特殊性,网络名誉侵权在损害、违法性、抗辩事由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五十岚清,2009);(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抗辩事由。
网络用户是否应对网络用户的名誉毁损承担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是目前争论最多的问题。
JohnMiddleton主张适当从严,Helle则主张放宽。
四、研究的方法与路径
(一)研究的方法:
1.比较法研究。
通过比较发达国家立法、司法判例及理论学说,发掘调和网络信息表达与名誉权保护之间冲突的不同规范模式,可以作为我国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概括条款的具体化及法律漏洞填补)及立法提出建议。
2.内容分析法。
这是新闻传播学针对媒体内容进行系统、客观、定量化分析的特有方法。
本文将采用该方法,考察代表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内容,围绕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责任的具体因素进行分析。
3.实证分析法。
梳理我国既有的丰富法院判决,研究现行规范适用和运行的实然状态,从中发现所包含的裁判规则,对其进行分析与评价,以期从发展中的案例法均衡地调和网络信息传播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冲突。
(二)研究目的的实施路线
一是从网络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依次对网络信息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以及抗辩事由展开分析和评价,明晰网络名誉权保护的边界;
二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为基础,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界限,以期较为妥当地规制网络环境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及调和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繁荣发展,人们可以从网页、博客、微博等渠道获得各种各样的信息。
网络信息传播渠道的多样化趋势极大地增强了人类的信息获取量。
在这样新形势下,名誉权的保护和网络言论自由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如何在法律范畴类,调和二者的矛盾,更好地保护名誉权以及网络言论自由,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一)言论自由的涵义及其功能
“言论自由”或称“表达自由”,意指所见所闻所思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表现于外的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内涵。
若将其展开,它还包括搜集、获取、了解各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以及传播某种事实和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从其产生开始就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诚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Cardozo所强调,言论自语是一种本质、铸型,系其他形式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1791年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也明确宣布: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也将言论自由作为基本权利予以明文规定。
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广泛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其对于一个社会的民主建设有巨大的作用,是公民在一个国度里自由呼吸的保障。
首先,言论自由代表着积极地质疑和广泛的谈论。
言论自由便是孕育真理的沃土。
自由思考、畅所欲言,乃是发现与传播政治真理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没有言论自由,任何集会讨论都将徒劳无功。
反之,有了自由言论,讨论本身通常提供了合适防御,以抵制有害理论的传播。
其次,只有保证了言论自由,才是承认了每个人的价值。
每个人都有他的个体价值,独立的个体只有受到社会的认同才可以实现个人的价值。
只有保障了每个公民的言论自由,保护好公民的话语权,才是对每个生命个体的认同和尊重,这样才可以体现生命个体的价值。
一个社会只有保障公民的话语权,认真听取公民的心声,才可以在民主的道路上走的更远。
最后,无论是在何种社会制度下,一个社会是民主还是专制,公民是否享有言论自由是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
麦迪逊认为:
“没有言论自由,人民就不可能对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提出意见和批评,公共信息就得不到充分交流和传播,因而也不可能产生一个理性的民主政府。
如果你都不清楚人民代表所代表的利益或立场是什么,又如何作出明智的选择呢?
”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界限的,都应该受到必要的限制。
没有界限的权利就相当于没有权力,越界使用权利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言论自由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必须以他人的合法权利为界限,言论自由是附带特殊责任与义务的。
言论自由的形式必须以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关于公共秩序的规定为底线,而保护名誉权就是言论自由行使的底线之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在规定人人有表达意见的自由的同时,指出由于这些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应受某些限制,其中限制的第1项条件就是“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总之,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有助于个人价值的实现、健全民主社会以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重要功能。
言论自由可以促进社会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民主社会的实现。
同时言论自由还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生命因素,关系着社会的道德发展,维系着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二)网络传播中的言论自由
1.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其特征
传统言论自由伴随着网络技术的普遍应用,言论自由的渠道和形式有了较大的变化和发展。
相比传统媒介,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传播是一种新技术革命中诞生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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