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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交四航局一公司平阳高速路基八标项目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交四航局一公司平阳高速路基八标项目部
二00九年十二月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由“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形象信誉息息相关,至关重要,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第三条 项目部内部承包责任制,一定要有安全承包内容,要同产量、质量、利润等经济指标一样,有安全保证指标和措施。
必须明确承包的各项安全和安全管理指标,没有安全承包内容的承包方案不能实施。
第四条 总分包工程合同,必须有安全生产专篇或专款,明确安全责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加强对分包单位和租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不得向不具备承包工程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
第五条 严格控制、监督和纠正分包单位把工程再转包,认真履行总包的责任。
第六条 项目部内部的承包责任制或总分包工程合同中的安全责任制,要具体、范围要清楚、标准要明确,实行目标管理。
各项承包责任制和总分包工程合同的安全责任条款,应报同级的安全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和职能部门要互相联系、互相协调、互相监督。
安全职能部门要做好检查和落实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各级领导人员、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项目经理
1.认真贯彻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局、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施工生产的现场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督促检查。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现场和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3.搞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法规、责任落实。
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
4.新建、扩建、改建、设备改装、技术引进工程项目,应按照设计、改装的要求完成劳保、环保项目,并做好验收及向有关部门申报检验工作。
5.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问题,责成有关人员检查执行情况。
听取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6.确保劳保、环保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经费投入,改善施工条件,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卫生施工环境。
7.加强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鼓励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参加有关的安全学习和培训,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8.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装置的维修保养,保持其完整安全的状态。
9.根据施工生产和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以及参加施工人数,建立安全生产和防台防洪组织,配备足够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0.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局颁布的《局安全检查评价标准》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
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不符合标准的项目,应责成有关人员限期整改。
11.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工程施工的危险源评价,提出预防措施和事故的应急计划。
12.自行招用民工,必须履行有关规定。
做好民工上岗前安全培训。
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应督促有关人员作不定期的检查,堵塞用工上的私招乱雇现象。
严格执行和督促分包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
13.负责组织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必须签订合同,把安全责任条款作为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
严格控制转包和监督对方履行安全职责。
14.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亲自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到“四不放过”。
15.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组织布置做好本单位职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及新职工,调换工种工人的“三级教育”,搞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文明生产工作。
16.负责督促有关人员制订和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检查落实。
17.接受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考核,按时完成上级提出的有关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整改。
18.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严以律已,奖罚分明。
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违章指挥。
第九条 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
1.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局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安全措施。
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主持组织制订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2.在组织、管理、下达施工任务和指挥生产时,应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组织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保证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和监督落实。
4.负责按照上级的布置,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民工)的安全教育。
督促有关人员做好职工和调换工种工人的“三级教育”。
5.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6.负责督促有关人员落实《局安全检查评价标准》以及局、公司和本单位制制订的防洪、防暑降温措施及季节性的安全措施。
确保船舶、机电设备及各种安全设备、设施、防护装置的完整和良好。
7.督促和检查班组,按时开展安全活动和“三不伤害”活动。
负责督促安全管理人员签署班组安全活动记录簿,解决班组提出有关安全建议和事故隐患项目。
8.负责督促检查工程分包单位,落实合同中的有关安全条款和安全生产责任。
及时纠正和制止分包单位违章作业行为。
9.发生事故时,负责现场指挥抢救及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或上级报告。
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组织有关人员制订防范措施,做到“四不放过”。
10.听取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支持关心他们工作。
及时解决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重大问题应提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建议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解决。
11.督促有关人员办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证书年审工作,坚持持证操作的规定。
12.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分门别类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整改,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做好记录,跟踪违章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
13.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以律已,纠正违章,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违章指挥。
第十条 主管其它业务的副经理
1.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局、公司和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及安全措施。
结合所主管的业务范围,负责组织制订贯彻措施,并督促检查。
2.对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协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3.经常对所主管的部门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督促他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责任。
4.组织、管理、布置、指挥所主管业务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安全工作。
确保所主管的有关高处作业、安全设备、消防设备、机电设备及材料等,符合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标准。
5.负责督促有关人员搞好食堂、宿舍的环境卫生、清凉饮料和防暑防温设施的购置,防止食物中毒和中暑事故。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以律已,纠正违章。
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违章指挥。
第十一条 项目总工
1.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单位和技术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技术措施。
结合本单位的生产技术情况,组织制订实施的具体措施,并负责检查落实。
2.把安全技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次研究、规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技术工作时,必须同时研究、规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技术工作。
及时研究处理重大安全技术难题和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3.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从工程设计图纸审核到施工工艺的确定,应充分研究施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高处架设、水上施工设施及船舶选用中,认真拟订安全设施及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4.协同组织干部、劳动工资、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干部、工人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及考核工作、提高干部、工人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5.对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的事故的隐患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及职业病问题,应列入重要的安全技术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解决,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6.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特殊施工工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和学习,实施现场检查监督。
7.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把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列为重要内容、同时审查和鉴定。
8.新建、扩建、改建及船舶、机电设备改装工程的审查或提出设计方案时,必须同时提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设施方案,并同时检查实施情况,确保做到“三同时”。
9.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10.指导组织检查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11.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以律已,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接受群众监督,不违章指挥。
第三章 党、团组织书记、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党总支、支部书记
1.保证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与行政领导共同对单位安全生产负责。
2.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总支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与行政领导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根据存在问题,组织制订党总支、支部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保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3.抓好安全生产思想宣传教育,监督行政领导做好有关专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教育党员和全体职工模范遵守、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4.组织制订党总支、支部、各委员、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5.坚持组织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检查基层党组织,党员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保证作用。
6.在布置和检查工作时,同时布置和检查安全工作。
支持安全职能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行使检查监督工作。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评比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的重要条件。
把安全工作和干部考核结合起来。
8.参与本单位事故处理权限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对负有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报请上级党委作出党纪处分。
协同行政领导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
2.组织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监督机构,加强群众监督力度,维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及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3.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增强职工预防事故的能力,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4.支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
5.负责督促工会组织,设置专职或兼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并支持他们行使检查监督的权力。
6.负责组织培训、培养劳动保护骨干和积极分子。
组织制订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的职责。
7.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行政领导投入经费,不断改装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施工环境。
8.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监督行政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施。
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等。
9.负责组织发动职工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及时奖励或建议行政奖励劳动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安全生产上作出重大贡献者。
10.负责组织职工代表进行安全生产视察,以及群众性的安全大检查,促进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1.指派有关人员,参加上级或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负责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作用。
12.协助和监督行政部门,认真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以及落实党、政干部、职工的安全培训计划。
13.参与重大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及设备改装的工程项目的鉴定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监督施工部门严格执行“三同时”。
14.协同劳资部门认真开展本单位医疗劳动鉴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团支部书记
1.加强团员、青年的安全思想教育。
组织青年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青年工人的安全技术和安全。
2.组织和动员团员、青年开展团员身边无事故和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3.负责抓好青年安全监督岗工作,定期收集情况,作好评比、总结和奖励工作,并把情况通报本单位安全职能部门。
4.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各项活动时,要制订安全保证措施。
第四章 项目职能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项目职能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本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
协同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就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应督促所属人员、严以律已,遵章守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接受群众监督,不违章指挥。
第十六条 没有单独设立职能管理部门(主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管人员)负责。
第十七条 安全工程师
1.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监督和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机电设备、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2.负责制订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及安全基础管理的要求的实施办法。
督促有关主管人员按时完成“劳保”、“环保”及“三废”治理项目。
3.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竞赛活动。
做好宣传和总结工作,向领导及上级安全职能部门提供表彰和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材料,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4.负责组织轻微事故、小事故、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制订防范措施,杜绝重复事故发生。
主动配合及参加上级处理一般事故以上及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制订防台、防洪、防暑降温措施,并督促实施。
协助公安员搞好机电设备消防和施工防火工作。
6.协助领导督促施工主管人员制订施工方案时,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参加施工前的交底会议。
7.负责新建、改建、扩建、设备改装工程项目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安全监督工作。
8.协助领导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主管人员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范围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9.督促各工地、班组按时开展安全日活动,布置学习内容,检查学习记录,搞好班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以及新职工和调换工种工人上岗前的“三级”教育及民工安全教育。
及时制止无证操作行为。
11.参与分包工程的合同拟订,制领导和有关人员提供有关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条款,并负责监督执行。
12.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巡回检查、监护。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应及时制止。
并按上级或本单位制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如遇特种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13.组织定期安全检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对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或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执行。
负责汇总上级检查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提交领导组织整改,并跟踪落实和按时向上级报告。
14.随时制领导提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参加生产调度会议,讲评安全情况,提出安全措施。
参加车辆特殊装运的交底会议。
检查落实有关车辆交通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
15.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订“安全纪律”或“安全守则”等经领导批准后,在公共场所张挂或张贴。
危险品场所、仓库、施工现场的交通要道、高处水上作业现场、码头及交通船,应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规定。
并教育、监督有关人员遵照执行。
16.严格履行对高处、水上作业、起重作业、用电、船舶、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7.会同工会及有关部门、人员,做好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按时出版安全简报、墙报。
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生产情况及车辆和工伤事故报表。
第十八条 工程部
1.切实执行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
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在组织施工生产程序和劳动组织时,做到均衡生产,合理布局。
注意劳逸结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配套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执行。
3.每次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做到“五同时”。
在施工现场部署,检查施工生产时,应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或制止。
4.对关键和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会同安全、公安、技术和(机电)职能部门深入施工现场,具体研究布置安全、消防及机电设备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安全措施。
5.在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和机电设备改装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时,同时检查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的进度,做到“三同时”。
6.车辆调遣和特殊运载,应拟订构件、设备的安全装载位置、车辆、施工机械的投入使用,应按照其性能、技术标准、安全规范安排调度,不得超载、超负荷、超核定范围使用。
7.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同时督促检查落实有关安全设备、设施及技术部门、机电部门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监督、指导和检查有关单位的工程项目在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时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保证措施。
9.对外购设备、器材、原材料、安全设备的质量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不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10.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把安全技术措施贯穿在施工设计、方案之中。
负责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11.对改善劳动条件、环境保护、防护治理项目负责制订技术措施。
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施工方法,要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定。
12.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13.根据事故处理权限,参加责任事故分析会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方面的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机电部
1.认真执行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船舶、起重机械及电器设备和其他机械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技术要求。
2.施工机械及一切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技术资料齐备。
机电设备的改装、改造工程项目完工后,使用前要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安全技术操作的培训或交底工作。
3.编制施工机械及机电设备的修理计划时,应同时把排污、安全装置、负荷装置、安全设施纳入修理计划,并督促检查落实。
4.负责督促施工机械、机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做好日常的维修及安全防护装置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灵敏、有效。
5.负责施工机械、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做到“四不放过”,落实防护措施,统计上报。
并根据事故处理权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负责拟订车辆特殊装载运输的安全措施。
7.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纠正、制止无证上岗和违章操作。
8.参加安全检查和责任事故的分析会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试验室
1.试验室要确定安全生产负责人,具体负责试验室的安全工作。
2.试验室安全负责人要根据设备使用的实际要求制定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报总工审批后,组织部门人员学习。
3.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试验室的人员对设备定期保养,做好试验室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状况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整改后方可继续使用。
4.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存放在试验室。
5.电器设备有完善的接地和接零保护设施,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6.在试验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关闭电源、门窗、水源、气源,达到安全状态后方可离开。
7.未经领导同意,试验室严禁借给别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部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防火、防爆的法律、法规、规定。
2.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
制订防火、防爆和对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物品的存放、领用的安全措施或规定,并检查督促实施。
3.负责安全防火的检查监督工作,履行防火监督权,指导检查落实本单位的防火规定和措施。
4.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并督促使用单位、部门,按时检查部件,补充灭火材料,保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性及使用性能。
5.加强防火、防爆的宣传教育,组织防火、防爆技术知识培训和开展义务消防活动。
6.根据火灾事故的处理权限,负责火灾事故的分析调查处理工作,上报有关防火报告。
参加本单位的责任事故分析调查,对人为破坏或破坏嫌疑的事故负责追查工作。
7.参加本单位安全检查,提出消除火灾、爆炸事故隐患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指令,并跟踪检查落实。
8.有权纠正、制止违反防火、防爆规章制度的指挥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
1.在编制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经费列入财务计划,并监督使用。
2.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优先安排安全设施及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措施计划项目的经费。
3.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经费,应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
1.编制审查基建工程和生活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并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会同公安消防、安全、工会审议设计及竣工验收工作。
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劳动卫生标准。
防尘、防毒、防噪音及“三废”治理符合规范,并知会安全及机电部门。
3.对所管辖的建筑物、排水设施、化粪池、沙井盖等,如有损坏、堵塞,负责组织人员及时修复或采取临时防范措施。
4.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食堂、饮食卫生,做好防暑防温的清凉饮料及茶水供应。
保障职工身体健康,防止食物中毒和中暑。
5.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规定。
6.配合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安全竞赛及季节性安全生产,做好宣传报导。
7.及时报导安全生产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及有关责任事故的处理情况。
8.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件,应及时呈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批示。
9.协同安全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通知及会务工作。
10.保证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上传下达。
11.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员工严禁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物资部
1.采购一切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脚手架、支架及工属具,必须备有出厂合格证书,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检验,发放时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2.采购消防、救生、安全带、安全帽及其他指定经国家或有关机关准许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书、安全技术标准必须齐备。
3.负责保管、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4.严格执行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做好采购、运输、保管、发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5.做好仓库的防火、防爆、防风、防洪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合约部
1.对分包单位考察和选择时应该考虑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能力和履约能力。
2.根据项目承包的内容及工程量,预算该工程该投入的安全资金数量,并细化到各单位工程。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催促业主及时计量和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4.落实项目部与协作施工队伍及时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并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区主管、班组、兼职安全员
1.协助主管、班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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