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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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加强文明单位创建
活动的管理工作,使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公司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
效果显着,经过自验、申报,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评选,由公司命
名表彰的两个文明协调发展,并取得显着成绩的先进单位,是衡量各单位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两个文明建设成就的重要标准。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应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
基本路线,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培育“四有”新人。
第四条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党和政府倡导的,由单位(集体)组
织的广大群众自觉参加的,把两个文明建设落实到实处的重要形式。
各单位负责人要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深入持久
地开展创建活动。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理论,做到两手抓、两手
都要硬,把两个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基本管理,各项工作成绩突出。
领导成
员廉洁奉公、作风民主、有强烈的集体主义荣誉感和较强的团结协作意识以
及积极进取、勇于开创的工作作风,在员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完成生产计划和各项任务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好;不
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抓好基础管理和生产现场管理,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无较大的质量、设备、人身事故发生,无火灾、爆炸及其它重大事故发生;
无因工作差错导致不良后果或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发生。
坚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艰苦创业的思想教
育,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职业的思想道德
素质有较大的提高;紧密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企
业文化建设,努力培育企业精神;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单元、五好家庭、文
明员工等各种群众性的创建活动。
坚持正确的利益观,端正生产工作思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
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
关心群众,重视劳动保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倡导文明、健康、
科学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执行国策,无计划内外生育。
遵守党纪国法,注重纪律教育,干部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党内政治生活正常。
单位内外环境整洁、优美,无卫生死角;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改善
员工的生产工作环境。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建设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创建采取自愿申报和日常管理与评比检查相结合的办
法进行,评选和命名每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创建活动坚持“评创结合”,以创为主突出“建设”的方法,做到有
符合实际的创建计划和措施,并使之成为全体干部员工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
标。
第八条创建单位要建立档案管理,内容包括:
创建文明单位申请登记表、
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事迹材料、考核和历次复查记录、奖惩情况记载等。
第九条创建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严重
问题。
第十条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检查、审议和命名。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考核、审议和命名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的考核、复检、验收、审议由公司精神文明
建设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负责。
命名由公司党政联合作出。
第十二条文明单位的考核、审议和命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创建单位按考核标准自验达标后可写出命名申请报告并填
写《文明单位检查验收登记表》。
对申请单位的考核、复检或验收结果报公司精神文明建设
领导小组审议,合格后报请公司党政批准命名。
根据“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获得文明
单位称号的,由公司党委、行政下文表彰并授予“文明单位”匾。
文明单位的审议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审议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出现下列严重事
件之一的单位,在公司做出正式处理的当年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或撤销其文
明单位称号。
单位领导、主要业务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涣散无力,严重影响
生产工作进行的。
领导干部民主作风差、打击报复职工,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有党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或员工受记大过及其以上
处分的;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含劳动教养)的。
员工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聚众赌博、吸毒、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被公安保卫部门立案查处的。
因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而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污染、中毒、被
盗(价值2000元以上)或严重设备、人身伤害及产品质量事故的。
因工作拖拉、责任心不强严重影响生产工作进度或严重损害公司
形象、声誉的。
单位未能及时化解不安定因素,发生班组以上集体怠工的。
单位全年不参加公司性的各项活动的。
第十四条
在两年度评审之间发现经公司命名的文明单位有严重问题且影响
较坏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或摘牌警告并限期一个月
进行整改。
经整改确有成效,撤销警告或再按命名程序重新报请审议。
否则,
警告改为摘牌警告;摘牌警告者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匾牌。
第五章文明单元、五好家庭、文明职工的
条件、考核和命名办法
第十五条文明单元、五好家庭、四有职工的评
选对象由单位或群众推荐或自原申报确定。
第十六条文明单元、五好家庭、文明员工的考
评、命名实行年度审议制度。
第十七条文明单元的基本条件。
楼道整洁,不乱堆杂物,不乱扔废弃物品;
邻里和睦,不打架斗殴,不闹无原则纠纷;
文明娱乐,不噪音扰民,不影响他人休息;
爱护公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公共设施;
注意安全,不发生火灾,不违反治安规定;
遵纪守法,不违反规章,不发生六害行为;
第十八条五好家庭条件:
热爱祖国,关心集体,遵纪守法好;
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好;
文明礼貌,遵守公约,清洁卫生好;
健康生活,计划生育,教育子女好;
举止文明,爱护公物,治安保卫好。
第十九条四有职工条件
热爱祖国,关心企业,理想报负好;
重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思想品德好;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工作态度好;
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工作质量好;
遵守纪律,服从组织,表率作用好;
爱护公物,助人为乐,文明礼貌好。
第二十条
文明单元、五好家庭的检查、评比由公司精神文明建
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检查、评比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合格的由公
司工会下文命名,并颁发奖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文明员工由单位推荐并上报材料,由精神文明建设领
导办公室负责检查、考评。
检查、考评结果报领导小组审议,审议合格的由
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下文命名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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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元、五好家庭、四有职工在考评或复查期内有
一条或以上不符条件的不得考评、审议,已取荣誉称号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并收回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精神文明建
设领导小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公司精神文明建设
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01年8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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