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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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的监督管理,推进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进出口银行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银行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规则,强化资本约束,建立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补合作关系,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进出口银行应紧紧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建立市场化运行、约束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对进出口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定位
第五条进出口银行应依托国家信用支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充分发挥出口信用机构在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进出口银行应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在依法确定的支持领域和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具体业务可分为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两类。
第七条进出口银行应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银团贷款等业务,不得利用政策优势开展不公平竞争。
第八条进出口银行应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改进和加强普惠金融服务,采取与银行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第九条根据形势发展需要,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可每三年或必要时制订业务范围认定及划分动态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公司治理
第十条进出口银行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得到贯彻执行,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
第十一条进出口银行应构建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二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指在进出口银行担任董事长、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指在进出口银行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部委董事和股权董事。
部委董事由相关部委选派,股权董事由股东单位负责选派。
第十三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对经营和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履行职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制订业务范围及业务划分调整方案、章程修改方案、调整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变更组织形式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二)审议批准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资本管理规划方案、资本补充工具发行方案、薪酬和绩效考核体系设置方案;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内部审计章程、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
(六)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修订方案;
(七)审议批准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重大对外担保(银行担保业务除外)等;
(八)审议批准内部管理架构以及一级境内外分支机构设置、调整和撤销方案,对一级子行(子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变动资本金事项等作出决议;
(九)审议子公司的章程;
(十)决定对董事长和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考核和奖惩事项,审定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含董事长)、监事(含监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人选;
(十一)决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进出口银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审定信息披露政策及制度,审议批准年度报告;
(十三)积极发挥部际协调作用,定期听取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各方的反馈意见;
(十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充分发挥在落实国家政策、制定经营战略、完善公司治理、制定风险管理及资本管理战略、决策重大项目等方面的作用,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进出口银行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要求,勤勉、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董事每年应至少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
部委董事应代表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重大决策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书面授权本部委其他人员代为出席。
部委董事如出现离职、调任或退休等不适合继续履职情况的,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及时提请派出部委确定继任人选。
第十六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七条进出口银行董事会应下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其中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部委董事。
(一)战略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定进出口银行经营管理目标和长期发展战略,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对政策性任务执行情况和配套支持政策进行研究,就提高政策执行效果向董事会提出政策建议。
(二)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关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情况,并对风险管理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
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工作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检查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
(四)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五)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和批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兼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第十九条进出口银行监事会按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第二十条进出口银行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代表国家对进出口银行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实施监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指导进出口银行内部审计和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有权要求上述内部监督部门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工作。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进出口银行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并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
第二十一条进出口银行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及银监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审计官、首席信息官等高级管理人员职位。
进出口银行调整首席风险官应事先得到董事会批准,并向银监会报告调整原因。
高级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高级管理层根据进出口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确保进出口银行经营与董事会所制定批准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及其他各项政策相一致,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
第二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或损害本行利益,包括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等。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适合出口信用机构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构建与本行职能定位、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分支机构业务条线、风险条线和内部审计条线的垂直管理,设立独立于业务经营条线的全面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由其牵头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风险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推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重要风险并报告风险变化及管理情况;
(三)持续监控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其他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对突破风险偏好、风险限额以及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及时预警、报告并处理;
(四)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银行应结合本行业务特点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偏好。
风险管理政策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后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银行应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会计并表、资本并表和风险并表管理范围,并将所有纳入并表管理机构的各类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业务纳入进出口银行并表管理的业务范围。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做好进出口银行整体及其附属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设计和实施工作,指导附属机构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并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
第二十七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分析与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种类、报告频率、报告路径等内容,报告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监事会。
全系统及分支机构的季度和年度风险报告应按要求分别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风险分析应按照风险类型、业务种类、支持领域、地区分布等维度进行,重大风险分析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
风险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业务经营情况、风险状况、风险发展趋势、异常变化原因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银行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补偿方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
(一)进出口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授信业务决策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建立覆盖政策性和自营性业务、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以及并表口径的统一授信制度,将具有授信性质和融资功能的各类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
进出口银行应树立绿色信贷理念,在授信过程中可借鉴赤道原则等国际良好做法,严格遵守环保、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评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将评估结果作为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进出口银行应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和支持领域,建立涵盖国别、行业和客户的评级体系,作为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为客户信用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础。
(三)进出口银行应执行银监会规定的集中度监管要求,并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集中度情况。
(四)进出口银行应建立覆盖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表内资产和表外业务的全口径资产质量分类及拨备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并及时、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五)进出口银行应综合运用追偿、重组、转让、核销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对于暂时无法处置的政策性不良资产,要根据政策性业务的管理职责认定责任,做好不良资产账务管理,确保不良资产债权法律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进出口银行应根据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的不同特点,建立与职能定位、战略目标、风险敞口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一)进出口银行应完善国别风险评估和内部评级程序,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和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
(二)进出口银行应建立健全国别风险限额管理信息系统,在综合考虑跨境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评级和自身风险偏好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国别风险限额。
(三)进出口银行应加强国别风险的监测、研判,充分识别业务经营中面临的国别风险,明确在不同情况下应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四)进出口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要求,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并根据国别风险的变化予以动态调整。
(五)进出口银行应加强境外贷款贷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所在地政治、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情况,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贷款管理,积极稳妥处置国别风险。
第三十条进出口银行应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各项业务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可持续经营。
进出口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进出口银行应将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总体发展战略相统一,与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体系,采用适当的风险计量技术和方法,计量所承担的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并运用有效的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缓释。
第三十二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与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系统收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信息,不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进出口银行从事跨业、跨境业务时,应充分考虑法律、制度等方面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进出口银行应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构建案件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满足国家金融安全要求的信息科技架构、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提高信息技术对经营管理的保障水平,促进安全、持续、稳健运行。
第三十四条进出口银行应监测分析市场流动性情况,合理安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和信贷投放计划,控制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建立并完善适合本行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特点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进出口银行应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制定并完善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加强正面宣传,妥善应对声誉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国家声誉和本行声誉的负面影响。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内外合规管理体系,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全行合规管理,审核评价本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确保合规要求覆盖所有机构、业务、条线、操作环节及人员,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压力测试体系,定期开展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的开展应当覆盖各类风险和表内外主要业务领域,并考虑各类风险间的相互影响。
压力测试结果应当运用于进出口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各项经营管理决策中。
第三十八条进出口银行应制定应急计划,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
应急计划应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涵盖对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
进出口银行应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应急计划,确保其充分性和可行性。
第三十九条进出口银行应在发生各类重大风险事件时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大额不良贷款、发生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重要信息系统故障、头寸严重不足或政策性金融债券未被足额认购等情况。
第五章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由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相互制约、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健全符合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特点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完善信息科技控制措施,落实内部控制管理责任制,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
持续开展内控合规评价和监督,加强总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进出口银行应强化内控管理、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使其拥有充分的履职独立性,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保障。
进出口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问题整改机制,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规范整改工作流程,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银行应结合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特点,按照“内控先行”原则,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确保规范运作。
第四十三条进出口银行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确定部门、岗位的职责及权限,明确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岗位和不相容岗位。
对于重要岗位,实行轮岗或强制休假制度。
对于不相容岗位应实施分离制度,执行直系亲属回避原则,原则上不相容岗位人员之间不得轮岗,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
第四十四条进出口银行应按照“统一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有利于管控风险和完成政策性任务的授权体系。
具体的授权标准应统筹考虑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与业务发展需要。
第四十五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所有业务和全部流程的管理信息系统和业务操作系统,及时、准确记录经营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并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控制,通过内部控制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第四十六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和报告路径,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治理机制,促进合规经营、履职尽责和稳健发展。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进出口银行应按要求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进出口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外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进出口银行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将审计结果报送银监会。
第四十八条进出口银行应结合机构层级、人员分布、业务特点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
内部控制评价由董事会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送银监会。
第四十九条进出口银行应加强分支机构及人员管理,督促各级员工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基层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
第六章资本管理
第五十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完善资本管理的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将符合条件的附属机构纳入并表资本管理范围,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进出口银行应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执行银监会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十二条进出口银行应明确资本管理目标,结合政策性职能定位及业务发展特点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情况合理确定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资本预算与分配应优先保障政策性业务。
资本规划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审查。
第五十三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机制。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应作为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的重要依据。
内部资本充足评估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第五十四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内源性资本积累与外源性资本补充相结合的动态资本金补充机制。
当资本充足率不足时,通过采取限制资产扩张、盘活资产存量、减少或免于分红、利润转增资本、国家追加注资、发行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本补充工具等措施以达到监管标准。
第七章激励约束
第五十五条进出口银行应以服务国家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以保障政策性业务为原则,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
第五十六条进出口银行应结合业务发展、风险管理需要和人员结构、薪酬水平等因素,建立健全人才招聘、培养、评估、激励、使用和规划的科学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本行人员素质、数量与业务发展速度、风险管理需要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进出口银行应结合本行职能定位、发展战略、业务特点以及风险偏好等因素,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合理确定绩效考评定性、定量指标及权重。
对于政策性业务,要侧重对依法合规、履职尽责、服务国家战略成效的考核;对于自营性业务,要侧重对风险管理、合规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核。
两类业务的绩效考评应淡化规模类、增长类、盈利类指标考核。
绩效考评指标应至少包括落实国家政策类、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上述三项指标权重应适当高于其他类型指标。
第五十八条进出口银行应结合自身机构性质与业务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发挥进出口银行功能的激励约束机制。
确定薪酬时应综合考虑政策性任务执行效果、合规情况、风险状况和持续发展等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实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第五十九条进出口银行应建立与政策性业务、自营性业务决策机制和管理流程相适应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完善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牵头部门、问责职责划分和问责流程。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完善进出口银行监管规定。
进出口银行应遵守银监会关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等审慎经营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银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出口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全面风险管理框架、评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和准确性、评估各类风险及压力测试情况等。
进出口银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监管要求时,银监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控制风险资产增长、暂停自营性业务、限制增设新机构等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银监会对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方法,重点关注进出口银行及其附属机构的整体资本、财务和风险情况,并特别关注跨业经营以及内部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六十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对进出口银行的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第六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进出口银行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管。
(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信息收集,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要求进出口银行报送的各类报表、包含政策性业务开展情况在内的经营管理资料、内控评价报告、风险分析报告、内审工作计划、内审工作报告和整改情况、外部审计报告以及监管需要的其他资料,派员列席进出口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
(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对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监测分析,实现对各类风险的及早发现、及时预警和有效管理。
(三)银监会应建立监管评估制度和机制,对进出口银行执行国家政策、公司治理、资本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开展专项或综合评估。
具体评估办法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四)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审慎监管会谈、监管通报、监管意见书等形式向进出口银行反馈监管情况,提出监管要求,并对进出口银行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评估。
(五)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非现场监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对进出口银行的经营状况、风险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形成监管报告。
第六十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进出口银行的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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